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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2020 年 2 月 4 日 2 摘 要 2019 年,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和创新,监管政策体现三个导向:一是强化风险管控,具体体现为 中国证监会 发布 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 和 上海证监局发 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的通知 等;二是规范 执业行为 ,具体体现为 交易商协会发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 2019 版) 、上交所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三) 、基金业协会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沪深交易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等;三是鼓励发展和创新,具体包括推动 保险 ABS 向“注册制”过渡 、 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围、 鼓励 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推出 ABS 信用保护工具 等。 2019 年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增长较为平稳,全年共 发行 1404 单 4063 只资产支持证券 ,分别增长 51.62%和 50.65%, 发行规模 23323.61 亿元 ,同比增长 16.47%,交易所 ABS 和银行间 ABS 增速明显放缓,银行间 ABN 仍保持高速增长 。 全市场 发行成本显著下降,信用分化有所加剧,各信用等级之间的 发行利率 级差扩大。 发行信用评级 主要集中于 AAAsf和 AA+sf,AAAsf级发行只数占比约 75%,发行规模占比近 95%。 创新产品不断出现 ,主要体现在 基础资产类型不断丰富 、 定价机制 和 违约保护机制 三个方面。 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为 8503.28 亿元 ,同比大幅 增 长 77.83%, 换手率为 27.20%, 流动性有所改善。 AAAsf、 AA+sf、 AAsf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差均值分别为 188BP、 285BP 和 331BP, 各信用等级利差检验具有显著差异, 信用评级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具有良好的区分度 。全年共有 9 单 12 只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评级发生下调 ,同比 有所减少 。 展望 2020 年,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有望 保持 持续增长 ,但 增速 或 将有所放缓 ,支撑市场的有利因素包括 实体经济具有较为强劲的融资需求 、资管新规的持续深化实施和 商业银行 资本和流动性管理需求上升;对市场形成压力的因素包括经济增速放缓导致融资需求 减速 、投资者 风险偏好 下降 和 房地产业调控 影响房企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机制在 2020 年将进一步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 2019 年 12 月发布,全面推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立法层次提高,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将更为强化 。监管部门在 2019 年 加大了 对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 执法力度 ,预计强化监管仍是 2020 年的主线。2020 年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将有所上升,需重点关注 供应链金融 ABS 的确权和传导风险 、 租赁 ABS 的底层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 、 收益权类 ABS 的 底层资产现金流大幅下降的风险 和 房地产行业的政策风险 。风控能力将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各参与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各参与机构 需 强化风控体系建设,以迎接未来的市场挑战。 3 目 录 一、政策环境 . 1 1明确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监管事项 . 1 2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 2 3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 3 4保险 ABS 向“注册制”过渡 . 4 5 ABS 市场迎来首例监管账户破产隔 离裁定 . 4 6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围 . 5 7证券公司 ABS 业务风控标准收紧 . 6 8 ABS 信用保护工具落地 . 7 二、发行和交易情况 . 9 1 发行规模稳步增长,银行间 ABN 表现亮眼 . 9 2 发行成本显著下降,信用分化有所加剧 . 12 3 发行信用评级分析 . 13 4 产品创新不断出现,基础资产类型日益丰富 . 15 5 二级市场交易持续增长,流动性有所改善 . 16 三、发行利差分析 . 17 四、信用事件 . 19 五、市场展望 . 21 1市场规模有望持续增长,但增速将有所放缓 . 21 2市场机制加快完善,强化监管仍是主线 . 21 3信用风险有所上升,风控能力亟待提升 . 22 1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2019 年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研究报告 联合资信 联合评级 债券市场研究部 邓博文 孙 健 一、政策环境 1明确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监管事项 2019 年 4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以下简称“问答(三)”,从现金流来源、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专项计划期限以及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四个方面对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产品进行了明确规定,要点如下: ( 1)明确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产品的现金流来源,基础设施类项目受到支持,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 ( 不含住房租赁 ) 四类受到限制。 ( 2)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严格要求,强调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现金流入扣除向专项计划归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后应当能够覆盖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 ( 3)明确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 可以适当延长。 ( 4)强调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管理人有效监管的账户,管理人应当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留存机制,以保障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 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相比债权类 ABS,更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难以有效做到破产风险隔离,自 2018 年以来,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的负面和违约消息不断,影响了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监管部门连续发文予以规范。此前,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沪、深交 易所及报价系统于 2018 年 6 月分别发布了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明确了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范围、挂牌条件和原始权益人资质要求等。 2018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对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在封杀通2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道的同时也对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进行了规范。问答(三)则是在前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码,旨在防范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的业务风险, 规范市场运作,切实加强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金融支持力度。从目前的市场发行情况看,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服务业票款、物业管理费、物业租金等几类,由于基础设施类 ABS 通常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属于较优质资产,且与国计民生密切联系,受到政策支持;而服务业票款和物业管理费多 处于 市场竞争较激烈行业或“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未来现金流通常不稳定,受到政策限制;缺乏实质不动产抵押的商业物业租金类 ABS,由于 缺少增信 机制 、 风险相对较大也被政策限制。因此,在问答(三)发布后,预计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的整体发行规 模会受到一定影响,不同基础资产类型会出现分化,基础设施类表现会较为良好,同时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的市场风险也会得到更为有效的管控。 2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2019 年,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新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2019 年 2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 2019 版),旨在提升消费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标准化、透明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循环类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安排,规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19 年 2 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三),对“一次申报、分期发行”,即储架发行需满足条件、申请文件要求和发行前备案程序予以明确,有助于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储架发行行为。 2019 年 6 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上述细则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应满足的原则和标准、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内容、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要求,以及相关自律措施等,基金业协会指出上述细则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各相关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细化、标准更高的制度。 2019 年 11 月,沪深交易所同日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时限要求 ,细化和丰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健全临时信息披露安排,并借鉴信用债监管经验,编制临时报告格式范本,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标准性。 在各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 2019 年,监管部门对 ABS 业务共进行 8 次监管处罚,开出罚单 16 张,罚单数量逐年增加,处罚类型包括警示函、责令整改、暂停备案等,涉及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评级机构、资管公司、保理公司和发行人等。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监管部门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缘由主要集中在尽调不全面、尽职履责不到位、存在虚假记 载、存续期间未及3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检查持续经营状况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资金划转不规范、未发现相关印章系伪造、未及时关注相关财务报表差异等问题。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是资产证券化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障,上交所在 2019 年 7 月的 ABS 年度报告问答会上也指出下一步工作重点之一是持续加强中介机构自律监管,针对定期报告、日常监管及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对未能勤勉尽责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严肃追责,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因此,在规章制度和具体执法上,监管部门均进一步强化监管,以规范中介机构的 执业行为,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塑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3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2019 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政策文件,其中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予以鼓励和支持。 2019 年 1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构建现代产权保护体系,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19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2019年 6 月,国务院知 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2019 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 2019 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6 大重点任务和 106项具体措施,要求研究制定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良性发展的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推动专利商标混合质押,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制度,鼓励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雄安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2019 年 8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深圳探索知识产权 证券化,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 在一系列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得到较快发展。自第一单知识产权ABS“ 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落地,到 2018 年底,市场总计发行 1 单知识产权 ABS 产品,融资规模 4.70 亿元。 2019 年知识产权 ABS 呈现加速发展趋势,共有 5 单知识产权 ABS 产品成功发行,融资规模 24.55 亿元,并首次出现了 4 单知识产权ABS 储架发行产品,分别是“中信证券 -爱奇艺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15期” “第一创业 -首创证券 -文化租赁 1-5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平安证券 -高新投知识产权1-10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和 “ 浦东科创 1-10 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储架规模合计 80 亿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 2019 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 45.3 万件,实用新型专利 158.2 万件,外观设计专利 55.7 万件,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13.3 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确定的目标任务。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效率,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离不开金融市4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场的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利 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为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一条新的途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将迎来快速增长。 4保险 ABS 向“注册制”过渡 2019 年 6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决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具体办理。在通知中,明确了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的具体要求,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银保监会对初次申报支持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受托 人资格审核,对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对于交易结构复杂的支持计划,银保监会将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后续发行支持计划,应当向中保登提交注册材料,由中保登办理注册工作;中保登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办理支持计划注册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注册工作情况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在该通知发布以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保监会 2015 年发布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流程,该流程由于审 核周期长、发行效率低下,导致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发行规模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按照通知要求,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将大大简化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有助于推动资产支持计划市场的快速发展。而且,由中保登作为金融基础设施承担注册工作,既能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等市场化机制,还能依托基础设施对注册、发行、登记、交易、结算、风险监测等环节进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更好地管控金融风险。与银行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交易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比,保险资管资产支持计划一直处于探索中,发展较为缓慢,通知的出台将提高保险资 管资产支持计划的发展速度,增加产品供给,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渠道,保险资管资产支持计划也有望成为继银行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银行间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ABN)之后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第四大品种。 5 ABS 市场迎来首例监管账户破产隔离裁定 2019 年 10 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支持山西证券作为案外人对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监管账户作为执行标的的异议,认为该监管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法对该账户中止 执行。本次武汉中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首先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5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不能简单适用以账户登记名称为标志的“登记主义”来判断案外人对涉案账户资金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次,武汉中院依据管理人与融信租赁签署的买卖协议监管协议,支持融信租赁作为服务机构将其归集的基础资产的回收款汇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已被特定化。其三,武汉中院依据该项目的转让以及资产转让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判定山西证券公司是涉案账户资金的权利人。而且,国通信托和融信租赁对山西证券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不持 异议,因此判定山西证券主张其对涉案账户内资金享有的所有权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形式要件,能够排除执行。 该判例首次明确专项计划的资金权属,管理人拥有监管账户资金所有权,表明破产隔离、资产独立在司法实践层面取得重大进展。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指将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往往引入监管账户的设计,用于归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以防止资金混同和挪用风险,然而在实际的存续管理操作中,仍面临原始权益人经营不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或破产时,该监管账户无法与 原始权益人 其他经营 账户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区分,监管账户的回款资金以及基础资产后续回款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等问题。与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1 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明确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这是目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最高层级立法,但作为部门规章,法律 位阶在法律、行政法规之下。 2019 年 12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 监管范畴 ,并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其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预计资产证券化后续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总的来看,该判例不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法律实践探索意义重大,也对下一步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6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围 2019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启动第三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新增入围机构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华融和信达)、邮储银行 、进出口银行、渣打银行、以及贵阳银行、青岛银行、广州农商银行、重庆农商银行等 10 余家城商行和农商行,试点机构已扩充至 40 家左右。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最早开始于 2006 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信达资产和东方资产率先尝试以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各发行了 1 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分别为 48 亿元和 10.50 亿元。而大规模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于 2016 年启动,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文,提出审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意见, 6 家商业银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和招行)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 2017 年, 不良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试点,国开行、 8 家股份制银行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和杭州银行 3 家6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城商行入围试点。此次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次试点扩围,而且试点入围机构明显多于前两次,入围机构类型也更加多元化,目前已涵盖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行、城商行、农商行和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提升资产流动性,促进银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行业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处于动荡中,贸易战风险上升,加之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我国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持续上升。据银保监会的统计数据, 2019 年前三季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 21571 亿元、 22352 亿元和 23672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80%、 1.81%和 1.86%。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使得商业银行出表不良资产的需求显著上升。尽管银行不良资产证 券化的需求较高,但实际发行数量并未达预期,主要是底层资产单一且很多资产难以达到入池标准,同时受发行综合成本偏高、投资者热情偏低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发行量较少。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试点额度均为 500 亿元,但 2016 2019 年,实际发行规模分别为 156.10 亿元、 129.61 亿元、 158.80 亿元和 143.49 亿元,与试点额度差距较大。相比之下,美国市场主流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一般是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贷款类的组合证券化,而我国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采取全部以不良资产组建资产池的模式。因此,我国 仍有待于探索如何破解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难题,提高实际发行规模。 7证券公司 ABS 业务风控标准收紧 2019 年 11 月,上海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提出三大要求: ( 1)证券公司自营持有 ABS 份额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对于持有结构化 ABS 的不同份额,应当对应不同份额的评级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 2)证券公司作为 ABS 管理人的,应当按照净收入的 15%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所管理 ABS 存续规模的 0.2%计表外项目。如涉及承诺不可撤销的 30 日内须自有资金认购事项,需按承诺认购规模的 100%计算未来 30 日现金流出。 ( 3)证券公司作为 ABS 销售机构的,应当参照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计算标准,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表外项目以及流动性等相关风控指标。证券公司因履行销售义务导致持有ABS 的,应当与自营持有该 ABS 合并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如果证券公司因履行销售义务持有 ABS 导致与自营合并计算后持有该 ABS 超过其总规模的 20%的,参照债券包销行为豁免适用“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 20%”7 2019 年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 研究报告 的监管指标,但须对超过 20%的部分参照“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 在 2019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以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增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计算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对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针对股票质押、私募资产管理等业务特点和各类金融产品风险特征,完善相应指标计算标准;结合市场发展实践,明确新业务、新产品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确保对各类业务风险全覆盖”。上海证监局此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的通知,是在计算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风控管理,提高风险防御能力。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自 ABS业务备案制实施以来, ABS 备案规模已超过 3 万亿元,市场广 度和深度均明显提升, ABS业务也成为部分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加强证券公司 ABS 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潜在风险,提高发展质量,是 ABS 业务当前发展的重要目标。该通知主要从净资本和流动性两方面强化证券公司 ABS 业务的风险约束,对自营、管理和销售明确了资本准备计算要求,强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如涉及承诺不可撤销的 30 日内须自有资金认购事项,需按承诺认购规模的 100%计算未来 30 日现金流出”。该通知的发布,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 ABS 业务的风险计量标准,对统一和规范证券公司当前在 ABS 业务中的具体做法,促进 ABS 业务健康发展具有较大的 指导 意义。 8 ABS 信用保护工具 落地 2019 年,我国推出了一系列信用保护工具新规,以鼓励和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发展。 2019 年 1 月,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同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为公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做出具体规范。 2019 年 4 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指南第 1 号 信用保护合约,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2019 年 5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对冲风险。 2019年 12月,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的通知,在前期信用保护合约试点基础上,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以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