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资企业在德国经营指南.pdf
- 1 - - 2 - 一、德国商业环境概述 .5 (一)基础设施 .5 (二)营商环境 .6 (三)劳动力市场 .7 二、德国投资相关法律和协议 .7 三、德国投资促进政策 .8 (一)外资在德国享受国民待遇 .9 (二)德国地区性投资促进政策 .9 四、德国投资促进体系及机构 .10 五、德国投资壁垒 .11 (一)准入壁垒 .12 (二)经营壁垒 .13 1、金融业 .13 2、劳务相关服务业 .14 - 3 - 六、中资企业在德投资情况 .15 (一)总体情况和分布特点 .15 1、地区分布特点 .15 2、行业分布特点 .15 3、公司法律形式 .15 (二)德方对中资企业的态度 .16 七、中资企业在德开展经营的问题 .17 (一)跨文化交流和经营管理仍存在问题 .17 (二)外派员工长期工作签证和许可申请困难 .18 (三)信息获得渠道少 ,市场准入在部分行业仍受实际限制 .18 (四)官僚主义普遍存在 .19 (五)招聘高素质本地人才困难 .19 (六)科研与创新相关信息分散,资金申请困难 .19 (七)中资银行受到不公正监管 .20 (八)德国航权的限制 .20 八、相关建议 .21 (一)充分利用中德高层对话 .21 - 4 - (二)创新管理方式 .21 (三)注重权益保护 .21 (四)大力发展海外商协会组织 .21 附录:德国区域投资环境介绍 .23 - 5 - 一、德国商业环境概述 德国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地之一。德国的法律制度保护财产与个人权利。合理的税收体系和各种资金支持为投资创造了良好环境。此外,一流的基础设施和顶尖的专业人才为持续取得商业成功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基础设施 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 显示 ,德国的基础设施 总体水平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中国香港 。研究报告尤为推崇德国四通八达的有效交通网络,从而实现货运和客运的高效率运作。 德国的物流网络不仅包括欧洲第二大货运港口汉堡港,还有欧洲最大的汽车运输港口不来梅和欧洲大陆最大的内河港口杜伊斯堡。德国水道系统将这些货运枢纽与其它 250 个港口连成一体。通过这个网络,货物在欧洲最大的市场上高效流通。同时,莱茵河与易北河为驶向深海港口的货运驳船构建了一张交通主动脉网,这些港口分布于各个河湾和北方及西北部绵延的海岸线上。 - 6 - 德国拥有密集的空港网络。其中 23 个是国际机场。法兰克福机场是全球第七大货运枢纽,同时也是第九大客运空港。 德国公路网的密度之 高 在欧洲尤为出众 , 铁路交通 轨道 全长 37900 公里 , 拥有世界第四大城际高速列车网, 列车 最大时速可达每小时 300 公里。 德国不仅拥有世界一流的物流基础设施,德国的物流企业在全球也是名列前茅。世界上最大的物流公司就是来自德国的德国邮政世界网( DHL)。德国铁路公司拥有欧洲最大的铁路网络,而汉莎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则是航空货运业界的领头羊。 (二)营商环境 德国奉行经营自由的原则 , 允许每个人经营生意,即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有计划地长期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原则上国外投资人能够和德国公民一样,在同等前提条件下成立企业和实施投资项目。 德国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为 在德营商的 安全 性 和透明 性 提供了保障。世界经济论坛的一项研究表明,德国在 “ 司法独立性 ” 方面在 144 个竞争国家中属于最优国家之列。全面细致的法律条文和有效的司法执行体系,为投资者提供了可靠的法律环境和快速行使其权力的可能。 - 7 - 在德国,知识产权受到十分严格的保护。技术和产业创新能够以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形式登记保护权。在保护权 登记方面,对外国人和德国公民一视同仁。专利申请人若在德国没有居住地或在德国没有分公司必须指定一名专利律师作为专利注册的签约代表。 (三)劳动力市场 德国拥有世界一流的教育制度,从业人数超过四千万, 是整个欧洲最大的劳动力供应市场。企业在这里可以从大量受过良好培训的员工中获利。 80%以上的劳动人口接受过职业培训或拥有大学学历。德国的双元制教育体系拥有 8800 个职业学校和近 140 万的培训者,因此获得良好的国际声誉。另外在德国的 425 个拥有广泛学科的大学和专科学校中,有270 万个学生正在学习, 大部分的学生选择了技术类的学科。根据 欧盟统计局 统计, 德国学生在自然科学,如:数学,信息学以及工程科学的比例,达到 36%,为欧盟最高。根据世界经合组织的统计德国在自然和工程科学的博士所占的比例也是最高的。 二、德国投资相关法律和协议 德国法律制度健全、司法公正,并且认可世界贸易惯例和通用的贸易合同条款。同时德国是一个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开放的国家,在法律上,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受到同等待遇。- 8 - 德国没有专门为外资企业制定的法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拥有权、外资公司组织形式及其资本流动不会受到特殊的限制。 2008 年德国通过了对外经济法(该法律主要规范了德国对外贸易领域相关问题)第 13 次修正案,新增了限制外资并购德国企业的内容,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规定,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 BMWi)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 25%以上(含 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 2003 年 12 月 1 日,中国与德国在北京签署中德投资保护协定。 1985 年 6 月 10 日,中国与德国在波恩签署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14 年 3 月 28 日,中国与德国签订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新税收协定及其议 定书将在两国相互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于最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 30 天生效。 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之一,于 1995 年加入 WTO,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成员国之一。 三、德国投资促进政策 - 9 - (一)外资在德国享受国民待遇 德国没有专门的外资法,外国投资者基本享受国民待遇 。 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外国资本投资德国原则上没有限制,与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 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和核垃圾处理项目。 但是,在德国从事某些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例如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等。来自中、俄等国具有国家背景的外国投资主 体并购涉及德重点行业和企业,参股比重超过 25%的也须接受政府审批。另外,在德国从事某些手工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技师证,或者投资者须雇佣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 (二)德国地区性投资促进政策 德国政府将促进投资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德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在德投资的国内外环境,同时在欧盟地区政策的框架下,对投资德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提- 10 - 供一定的资助补贴。这种促进投资补贴是欧盟地区政策的重要内容。欧盟地区发展国家资助法和德国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法明确规定,国家资助的重点是欧盟 /德国境内结构弱势地区,以增强该地区的经济实力,消除发展差距,改变地区结构,提高竞争力,扩大就业,跟上整个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欧盟 2006 年初通过的地区发展国家资助法修正案,国家投资促进的重点是欧盟各国中占总人口32.2的不发达地区,其中包括德国东部地区。 由于这些促进措施是以地域为导向的,所以不论是欧盟境内或境外投资者,只要在欧盟划定的欠发达地区投资都可以享受这些补贴。此外,欧盟在全境实行统一的投资促进政策,如果前提条件相同,在欧盟任何地区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一致的。德国投资促进措施必须符合欧盟的统一政策,并 受到欧盟竞争委员会的监督。 四、德国投资促进体系及机构 德国投资促进体系包括联邦政府官方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商业机构。他们既有联邦层面机构,也有遍布全德的地方性机构,还有覆盖全球主要国家的驻外分支机构。 具体来说,联邦政府官方机构主要包括联邦经济部和联邦外贸与投资署。联邦经济部又下设各州经济部与经济促进局,各主要城市设有经济促进局。联邦外贸与投资署则为 执行政府部门具体政策和计划的半独立机构,也是德国联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