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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免责条款部分 Table_Summary 股票质押风险及应对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非银行业 专题报告 2018/8/12 首席 经济学家 : 任泽平 研究员 : 翟盛杰 zhaishengjieevergrande 0755-81998439 联系人 : 林鹏辉 导读 : 近期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出质人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并从质权人处融资,当质押品价值减损时,出质人将面临强制平仓风险。从 2017 年 12月 29日至 2018年 6月 29日,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创业板指分别下跌约 14%、 15%、 8%,造成部分股票触及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及平仓线,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摘要: 我国股权质押相关法律发展较为成熟,成复杂体系。场外业务诞生于 1995年担保法中对权利质押的界定,场内业务则诞生于 2013年的券商创新,本轮股票质押融资风险主要由场内业务引起。 2014 年, A 股股票质押业务开始蓬勃发展 ,市场参与质押的公司数由年初 1599 家增加至年末的 2453 家,占上市公司比例由 63.55%跃升至 90%以上并维持至今, 2018年 6月末, A股参与股权质押公司共 3336家,质押市值达 5.56万亿元。质押比例受市场活跃度、融资环境、券商推介等因素的影响,呈现 2014 年上升, 2015 年中下降, 2018 恢复的趋势。目前,超 40%的企业质押比例在 10%以下,约 11%企业质押比例在 40%以上。在平均质押比例上,主板公司低而创业板公司高,非周期性行业低而周期性行业高,限售股票低而非限售股票高,国有企业低而民营企业高。 本 轮股权质押融资资金主要被用于对原公司进行注资投资、资本市场套利、发展新业务,资金用途引发的期限错配、投机风险不容小觑。剔除限售股票的条件下, A 股整体下跌 0%、 5%、 10%时,累计分别有 4335、4872、 5531 份股票质押合约面临平仓风险,占总合约数比例分别为38.41%、 43.17%、 49.01%。 对比 2015年的两融及场外配资风险,本轮股票质押潮风险相对较低。本轮融资潮资金链条清晰、金融监管严厉,平均融资成本约为 7%,低于 2015年的 8%以上,平均“质押品市值 /融资额”为 1:0.45,低于 2015 年的1:2,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而非二级市场,融出方主要为券商而非银行信托,且股市整体估值较低等特点,弱化了市场风险,使我们更能着手应对。 为降低股票质押风险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冲击,保持企业平稳发展,我们建议融入方可采取回购、股权激励等措施稳定股价,配以补充质押品、提前赎回,从而降低违约风险。出方可通过转让股票质押收益权、将质押品进行协议转让、与融入方协商延期、要求出质人提前赎回产品、减少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新业务体量等办法降低股权质押融资对自身的冲击。 风险提示: 市场继续下跌;市场流动性下滑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2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目录 1 股票质押政策 . 4 1.1 股票质押分类及相关制度的诞生 . 4 1.2 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相关法规分类及发展 . 4 1.2.1 基础性法律文件 . 4 1.2.2 核心法律文件 . 6 1.2.3 辅助法律文件 . 8 1.3 其他与股票质押融资及其风 险相关的法律文件 . 9 2 股票质押业务发展与现状 . 10 3 本轮股票质押风险测算 . 15 4 风险对比:质押融资与 2015 年股灾配资 . 19 5 违约处置及对策 . 23 5.1 资金融入方可采取措施 . 23 5.2 资金融出方可采取措施 . 24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3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图表目录 图表 1: 股权质押融资相关基础律文件 . 5 图表 2: 股权质押融资相关核心法律文件 . 6 图表 3: 股权质押融资相关辅助法律文件 . 9 图表 4: 与股权质押 融资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 10 图表 5: 进行股票质押的上市公司数量及全市场占比 . 11 图表 6: 全 A指数与市场平均质押比例变动 . 11 图表 7: 场内及场外质押规模占比 . 12 图表 8: 不同股票质押比 例公司家数及其占所有质押公司比例 . 12 图表 9: 不同板块上市公司质押情况 . 13 图表 10: A 股不同行业板块质押情况对比 . 13 图表 11: 不同股东性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统计 . 14 图表 12: 各行业限售及非限售股质押市值 . 14 图表 13: 质押 率 . 15 图表 15: 2018二季度末股票质押风险分布 . 16 图表 16: 2018二季度末股票质押风险分布(假设市场再下跌 5%) . 17 图表 17: 2018二季度末股票质押风险分布(假设市场再下跌 10%) . 17 图表 18: 2018二季度末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分布(合约视角) . 18 图表 19: 2018二季度末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分布(大股东视角) . 18 图表 20: 2015年配资融资资金传导链条 . 20 图表 21: 本轮股权质押融资资金传导链条 . 20 图表 22: 2015 年 6月部分券商两融融资利率 . 20 图表 23: 全 A指数板块整体市盈率 . 21 图表 24: 部分大型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账面融出额及其变化 . 22 图表 25: 部分大型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账面融出额及其变化 . 22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4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1 股票 质押 政策 1.1 股票 质押 分类 及相关制度的诞生 我国 股票质押 业务 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 股 票 质押业务可分为场内股 票 质押及场外股 票 质押 。场内质押业务主要指 股票 质押式回购,是 以 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 为主 的类融资业务 ;场外质押业务主要指一般的股票 质押融资,从事该业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一般公司、个人等。场内业务由证券公司主导,而场外 业务 由商业银行主导 , 证券公司占比较少 。 两种股权质押业务共同构成股权质押市场,为我国 实体经济建设提供支持 。 从股权质押业务 相关 法规角度看,一般股票 质押贷款的诞生要远早于股票质押式回购。 一般股票 质押融资 可追溯至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权利质押 ” 的规定 ,其实际上是对广义担保贷款概念的延伸,是一种将股票权利移交借款人占有,并进行贷款的行为。 股票 质押式回购 则诞生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于近年才存在制度基础。 2013 年 5 月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标志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始具有制度基础 。试行办法定义了履约担保比例、质押率等指标的计算, 并对 股票 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融入、融出方、信息披露等做出规定,并明确质押式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1.2 股票 质押 融资 业务 相关法规分类及发展 从法律与质押式回购关系 密切度、法律本身的 基础程度 及重要性 ,我们可将 股票 质押融资 相关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分 大致 为三类:核心 法律文件 、辅助 法律 文件 和 基础法律 文件 。对于 较为基础、 重要、 与 股票 质押融资 联系密切的 文件 ,我们称为核心 法律文件 ,如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8 年修订) ;对于 较为基础 重要、 但联系不密切的法律 文件 ,我们称为基础法律 文件 ,如 担保法 ;对于 较为细节化、但联系密切的法律 文件 ,我们称为辅助法律 文件 ,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2017 修订) 。 1.2.1 基础 性 法律 文件 通过基础性法律 文件 ,我们能从根 本上理解股票 质押的性质。 这类文件 多对股票 质押性质 中牵涉到的名词 进行基础性定义 ,或对某个过程进行描述。 如下表所示, 1995 年的担保法很好地 解释了何为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 、财产 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 、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该权利 、财产 以 折价 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还规定 “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由此可见,质押权的本质是一种对财产的变卖权及变卖后的优先求偿权,而非简单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后续法律中 , 亦有规定 “ 质权人在变卖质物所获收益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应归还出质人 ;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剩余债务 应由出质人继续作为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 也可体现质权并不是简单的所有权转移。 也即质权人采取平仓手段是合理行为,但并不代表平仓后就能完全免除股东的所有债务。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5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图表 1: 股权质押 融资 相关基础 律文件 时间 相关文件 主要的 股权质押 融资 相关 规定 1995年 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 1) 给出权利质押的定义 ,并将股权质押定义为其中一种。 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权利 移交 债权人 占有,将该 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 ( 2)定义了出质人、质权人。( 1)中 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出质人 ,债权人为 质权人 ,移交的 权利 为质物 ; ( 3)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 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结合( 1)中后半部分,可 以看出质押权的本质是一种对某财产的变卖权及变卖后的优先求偿权 ; ( 4)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 5)规定了质押合同应具有的 法律要素。 2000年 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1) 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造成损失应由出质人承担责任; (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3)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 财产 出质的, 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 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4)规定流质流押无效(担保物所有权的提前转移); 2007年 1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 持有 5%以上 股份 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在质押上市公司股份进行 融资时,该股东应及时告知董事会,上市公司做出相应披露。 2007年 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 1)再次强调质押合同要素、强调质押的定义,与担保法相照应; ( 2)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 质权人可 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4)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格参照市场价,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2014年 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4年修订) ( 1)明确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 2)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为质押提供法律基础。 2015年 7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报告,财务顾问需要对收购人是否将目标公司股权用于质押贷款出具分析; ( 2)对于采用股权质押融资资金进行收购的公司应对该信息进行披露; ( 3)办理证券处置过户业务行为出发收购要约的,应本法规定履相关手续后,再向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 资料来源: 恒大研究院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6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1.2.2 核心法律 文件 股票 质押融资的核心法律 文件 对股票 质押 融资整个 过程的各环节 进行了详细而重要的规定。 从 2004 年针对证券公司作为融入方, 通过质押自身所持股票进行场外股票 质押融资,到 2013 年开始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 ,创新性地进行 股票 质押式回购,该类法规很好地描述了股票 质押贷款的具体规定。 2004 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 真正从质押率、担保率、持仓分散程度、资本合规 、借贷期限 等方面 监管了证券公司作为融入方在 场外 进行股票 质押贷款 的业务 。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公司的场外股票 质押贷款,政策法规允许借贷双方就期限进行自主协商。 2013 年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奠定了券商场内质押式回购的基础,为其后来的蓬勃 发展 提供 契机,股票质押式 回购最长期限 为 3 年 的规定也 被敲定下来。 2017 年,股票 质押贷款相关融资开始趋严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7 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业务结算 办法) 出台, 股票 质押融资门槛提高,质押占比、质押率、持股集中度等都受到严格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杠杆过高,股票 质押融资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 。 2018 年 1 月的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细化了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控制 相关规定:( 1) 将证券公司分为 A、 B、 C级别,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 可从事的业务体量不同;( 2)督促券商关注质量相对较差的质押标的,鼓励券商实行履约担保比例、质押率差异化管理;( 3)存在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 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 。 同时 , 新的 业务结算办法 落地发布 , 明确了新老划断原则, 以达到制度平稳过渡的目的。 图表 2: 股权质押融资相关核心法律 文件 时间 相关文件 主要的 股权质押 融资 相关 规定 2004年 11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1)办法 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指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属于场外质押融资 ; ( 2)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最长为 1 年 。借款合同到期后, 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 ( 3) 质押标的应业绩优良、流动性好、规模适度, 不得是上 1 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 6 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 /最低价)超过 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票,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除外 ; ( 4) 质押率不得超过 60%; ( 5)定义: 质押率 =(贷款本金 /质押股票市值) X100%; 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数量 *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 6) 定义: 警戒线 或 平仓线 比例 =(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 X100%) , 警戒线比例最低为 135%,平仓线比例最低为 120%。 达到警戒线时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跌至平仓线时应及时出售股票; ( 7)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 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 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 5%;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7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 8) 明确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 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 10%。证券公司用 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 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 10%,并不 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 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 20%; ( 9)阐明质押物的保管、处分及相关罚则 等; 2013年 5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 1)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始具有制度基础,此前所有股票质押贷款主要是场外质押融资; ( 2)规定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管理的集合、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 3) 对场内质押业务申请、办理等流程进行规定; ( 4)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 ( 5)定义: 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相关费用;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对于每笔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 =融入方应付金额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 6)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 7)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 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 日; ( 8)定义: 质押率 =初始交易金额 /质押标的证券市值 ; ( 9)定义: 履约保障比例 =股票市值 +补充质押市值 -解除质押的股票市值及孳息 +孳息市值 /融入方应付金额; ( 10)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需要披露 ; ( 11)证券公司风险防范措施应以净资本为核心、集合资管计划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应与计划资金来源期限相匹配。 2017年 9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7 修订)(征求意见稿) ( 1)对比 2013 年版,提高了从事股权质押业务的证券公司的门槛,严格控制业务申请流程审批; ( 2)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 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 3) 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标准等事项; ( 4)明确资金用途应为服务实体经济; ( 5)加强融入方审查制度,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控制等; ( 6)规定融入方最低融入门槛为 500 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 得低于 50 万元; ( 7) 证券公司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15%, 补充质押导致该结果除外; ( 8) 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导致单只 A 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 50%; ( 9)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 ( 10) 可以以其他非股票资产进行质押补充。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8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2018年 1月 证券 公司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风险管理 指引 ( 1) 细化规定了 A、 B、 C 类券商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50%、 100%、50%。 对存量业务采取新老划断的原则; ( 2)对以下股票的质押业务,证券公司应予以风险管理: 上市公司上 1 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 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 3)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 4) 不违反规定的条件下,质押率由上市公司综合各种因素自行确定,履约保障比例由证券公司自行确定,鼓励该二比例的差异化管理 ; ( 5)融入方到期不回购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不改正的行为的,将被记入黑名单,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 1 年 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 6)对部分质押回购业务应做减值准备处理。 2018年 1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8 年修订)(股票质押业务结算办法) ( 1)为 17 年征求意见稿的实施版本; ( 2)对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 ( 3) 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 ( 4) 对存量业务 采用 新老划断原则 。 2018年 5月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面叫停证券公司场外股权质押业务: (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场外股权质押交易。但因参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存续场外股权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而发生的补充质押除外; ( 2)证券公司不得为银行、信托等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场外市场开展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提供盯市、平仓等第三方中介服务(通道业务); ( 3)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前已存续合约无需提前了结,已存续合约约定可以延期赎回的,延期期限累计不超过 1 年。 资料来源: 恒大研究院 2018年 5月,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券商的股票 场外质押被全面叫停。券商场外股票 质押业务体量较小 ,一般为 股票质押式回购 的配套融资 手段 , 因此该通知 对券商股票 质押业务直接 影响不大 。但该通知的 意义 在于防范乱象于未然 ,对风险起到了很好的防控作用 , 使券商 只从事场内股票 质押,完全处于 场内 股票质押式回购 监管体系中, 避免场内外 股票 质押 监管交叉,导致出现监管分工不明的灰色地带。 1.2.3 辅助 法律文件 该类法规 或是针对股票质押融资的某个细分领域,或是着重描述股票 质押融资的申请、登记等流程。 除了以下列出的政策法规外,还有部分对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公告、股票 质押备案等格式做出规定的文件,由于主要规范的是相关文件的书面格式,在此不一一罗列。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 法律文件 中提及的“出质”主要针对的是股票 质押场外融资,而非场内的 股票质押式回购 。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9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图表 3: 股权质押融资相关 辅助 法律文件 时间 相关 文件 主要的 股权质押 风险 相关 规定 2001年 10月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 ; ( 2)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 4)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 ( 5)国有股协议转让、控股权发生变化的,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2016年 4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 年修订) ( 1)该办法适用标的范围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 (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3)详列 股权出质登记要素,如:出质人、股权数量、质权人等; ( 4) 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解除冻结前不得进行股权出质登记 ; ( 5)列明股权出质的变更、登记、撤销流程及应提交的材料。 2017年 4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2017 修订) ( 1)区分证券的可售冻结及不可售冻结,前者为证券不可卖出,后者为证券可卖出,但卖出所得资金需被冻结,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受理; ( 2)已质押股票、限售股票可被冻结,冻结优先于限售、质押; ( 3)要求过户的证券已做质押登记的,过户当事人应先解除质押 再进行过户; 资料来源: 恒大研究院 1.3 其他 与 股票 质押 融资及其风险 相关 的 法律 文件 除了与股 票 质押 直接 相关的法律 文件 外 , 股 票 质押风险 也与其他许多 法律 规定密切相关 。 如 “减持新规” 中明确 规定 , 因股 票 质押协议导致的大股东减持也应遵守相应条例 , 这大大减缓了股 票 质押违约导致的平仓速度 , 降低其对于市场的冲击 。 但另一方面 , 股 票 质押 触发 平仓线本 属于利空 消息,将引起市场恐慌,在给市场足够的反应时间的条件下,如果不采用一些诸如期权等特殊方法进行套保,对市场的冲击将转化为对 质权人及质押人双方利益的冲击。 恒大研究院研究报告 立足企业恒久发展 10 服务国家大局战略 图表 4: 与 股权质押融资相关 的其他 法律文件 时间 相关法律 主要的 股权质押 风险 相关 规定 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