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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世界各国宣布开征数字税的思考 中国移动研究院 2020 年 8 月 2 / 11 目录 一、欧洲率先开征数字税并逐步演化为全球性趋势 . 3 二、各国开征数字税的动因分析 . 5 三、数字税全球治理趋势 . 8 3 / 11 今年以来,全球有 30 多个国家先后宣布要对各大互联网公司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 the Digital Service Tax, DST,以下简称“数字税”)。据毕马威统计,截至 8 月,全球有 22 个国家已正式立法颁布开征数字税; 10 个国家已公开宣布 /打算实施数字税; 6 个国家正针对数字税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一、欧洲率先开征数字税并逐步演化为全球性趋势 数字税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 1996 年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有关通信技术发展对税收影响的讨论,以及 1998 年 10 月经合组织于渥太华部长级会议上形成的渥太华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而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数字税研究则始于 2013 年 G20 圣彼得堡峰会委托 OECD 启动国际税收改革项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the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简称 BEPS)。 数字税的立法实践则始于法国。 2019 年 7 月,法国参议院表决通过数字税征收法案,率先开征数字税。按规定,法国政府将对数字业务年营收不低于 7.5 亿欧元、在法国营收超过 2500 万欧元的外国企业征收 3%的数字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征。约有 30 家公司被纳入征税范围,谷歌、 Facebook、苹果、亚马逊等美国公司首当其冲。紧随其后,意大利于 2019 年底通过 数字税新法案,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一些全球收入超过 7.5 亿欧元(其中包括至少 550万欧元在意大利的收入)的公司征收 3%的数字税;4 / 11 今年 4 月 1 日,英国政府也开始针对全球销售额超过 5 亿英镑、其中至少 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科技巨头征收 2%的数字税,对象将包括亚马逊、脸书、谷歌在内的众多美国科技企业。随后西班牙、土耳其、捷克等国家也纷纷跟进。 表 1 截至 2020 年 8 月,欧洲 OECD 国家宣布、提议和实施的数字服务税 国家 税率 范围 全球收入门 槛 国内税收门 槛 状态 奥地利( AT) 5 在线广告 7.5 亿欧元( 8.4 亿美元) 2500 万欧元( 2,800 万美元) 已实施 (从 2020 年 1 月开始生效) 比利时( BE) 3 出售用户数据 7.5 亿欧元( 8.4 亿美元) 500 万欧元( 560 万美元) 提议 ( DST 于 2019 年 1 月首次引入,但于 2019 年 3 月被拒绝 ;调整后的 DST 提议于2020 年 6 月重新引入) 捷克共和国( CZ) 5 定向广告 多边数字接口的使用 提供用户数据 7.5 亿欧元( 8.4 亿美元) 1 亿捷克克朗( 400 万美元) 提议 (推迟至 2021 年,等待经合组织一级的协议;已经进行了讨论以降低提议的税率) 法国( FR) 3 提供数字接口 基于用户数据的广告服务 7.5 亿欧元( 8.4 亿美元) 2500 万欧元( 2,800 万美元) 已实施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追溯适用;法国已同意暂停DST 的收集直到 2020 年 12月,以换取美国同意推迟报复的做法) 匈牙利( HU) 7.5 广告收入 1 亿匈牙利福林( 344,000美元) 不适用 已实施 (作为临时措施,从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广告税率已降至0) 意大利( IT) 3 在数字界面上投放广告 多边数字接口,允许用户购买 /出售商品和服务 传输通过使用数字接口生成的用户数据 7.5 亿欧元( 8.4 亿美元) 550 万欧元( 600 万美元) 已实施 (从 2020 年 1 月开始生效) 5 / 11 国家 税率 范围 全球收入门 槛 国内税收门 槛 状态 拉脱维亚( LV) 3 宣布 /显示意图 (拉脱维亚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 Primus Derling 进行了一项研究,以基于该国征收 3的 DST 的假设来确定税收) 挪威( NO) 宣布 /显示意图 (如果经合组织未能在 2020 年达成共识解决方案,挪威计划在 2021 年采取单方面措施) 波兰( PL) 1.5 视听媒体服务和视听商业传播 已实施 (从 2020 年 7 月开始生效) 西班牙( ES) 3 在线广告服务 出售在线广告 出售用户数据 7.5 亿欧元( 8.4 亿美元) 300 万欧元( 300 万美元) 提议 (该法案于 6 月 4 日通过了议会投票,现在继续由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将讨论部分修正案) 土耳其( TR) 7.5 在线服务,包括广告,内容销售和社交媒体网站上的付费服务 7.5 亿欧元( 8.4 亿美元) 2000 万土耳其里拉( 400万美元) 已实施 (从 2020 年 3 月开始生效;总统可以将 DST 税率降低至 1或提高至 15) 英国( GB) 2 社交媒体平台 互联网搜索引擎 在线市场 5 亿英镑( 6.38 亿美元) 2500 万英镑( 3200 万美元) 已实施 (包含 DST 的 2020 年金融法案已获王室同意,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追溯生效) 欧洲不是个例,数字税 的征收已逐步演化为一种全球性趋势。印度也宣布从 4 月 1 日起,对在其国内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企业征收 2%的数字税。这一税收项目的征收目标既包含谷歌、Facebook 这类以互联网广告营收为主业的企业,也包含了像亚马逊、 eBay 等电子交易平台。此外,包括韩国在内的 7 个亚太国家已开始研究数字税事宜,墨西哥、智利和其他拉美国家也在研究实施这一税收政策。 二、各国开征数字税的动因分析 6 / 11 全球范围内各国提出针对数字活动的纳税计划有着整体的考量 。从税制改革的角度,旨在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政策形成的挑战,增加税收的同时为传统经济营造对等的税制环境;从产业发展的角度,一定程度上遏制跨国数字巨头利用互联网特性建立起的垄断权力,为本国数字企业创造宽松稳定的税制环境,提升本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优势。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对现行基于传统经济形态的税收规则和制度形成挑战。 2018 年 3 月经合组织在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中阐明了数字化商业模式中价值实现过程的三大主要因素:跨辖区没有实质的规模( cross jurisdiction scale without mass)、高度依赖无形资产( heavy reliance on intangible assets)、数据和用户高度参与( the role of data and user participation),这也是目前数字化企业的共同重要特征。数字经济形态下的企业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机理机制及利润生成的空间维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使建立在传统经济形态下的现行国际税制规则面临巨大挑战: 一是 数字经济下税源的跨地域性与传统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特征相冲突,数字跨国企业摆脱实体束缚,销售所得来源地、利润归属地 难以认定; 二是 影响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常设机构作为普遍认可的传统国际税收课税规则,是决定一国拥有征税权与否的门槛,而企业高度数字化运行模式使得现行征税联结度规则以及利润分配规则失灵;三是防范国际避税的难度加大。数字跨国企业通过在关联公司之间的知7 / 11 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交易,重新配置其全球利润,大规模地“合法”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差异进行“套利”。 开征数字税拓宽税收来源并为传统企业营造公平的税制环境。 各国提出开征数字税,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跨国数字经济巨头对本地的税基侵蚀,防止数字企业避税造成的税收损失。跨国互联网公司 基于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采取国际转让定价法、规避常设机构认定等方式转移利润、侵蚀税基。据英国数据调查机构 Fair Tax Mark 研究结果显示,在过去的 10 年间,包括谷歌和苹果在内的美国硅谷 6 大科技巨头的“税收缺口”总计超过 1000 亿美元,巨头公司在国外的税务开支仅占过去 10 年海外利润的 8.4%。另据欧盟的数据测算显示,欧盟范围内数字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仅为 8.5%,而相比之下传统跨国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却高达 23.2%1,数字与传统企业税负不公,税率差异严重,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各国提出数字税以为数字企业 与传统企业营造公平的税制环境。据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HMRC)预测,到 2025财年结束时,本国开征的数字税可能会带来高达 5.15 亿英镑(约合 6.65 亿美元)的额外年收入;意大利媒体预计,意大利数字税开征之后将有望在 2020 年为意大利带来 6 亿欧元的额外收入。 为本国数字产业创造宽松的税制环境,提升本国数字经济竞争力。 各国提出数字税政策,主要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企业,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处于发展初期的数字经济企1 数据来源: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ission, 2017 8 / 11 业,使本国规模较小、处于发展期的数字企业在与外国互联网巨头竞争的过程中不至于有过重的税收负 担,为其赢得宝贵的发展时机。提出数字税的国家具有数字消费收入较多,但本国数字产业基础较弱的特点。典型的如对比美国互联网巨头在欧盟市场的强势发展,欧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本土数字经济产业在全球发展中逐步丧失了竞争力,在 2018 年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公布的全球百强数字经济企业中,美国占据半壁江山;在全球前 20 名互联网科技企业中,美国、中国各占 11 席、 9 席,欧洲企业却无一上榜,处于绝对劣势。法国作为在数字税领域的先驱者,是对跨国互联网企业避税行为的堵漏,更是对本土互联网企业的扶植,配合为其本国企业提供大量的研究和开发补 贴,提升与互联网巨头的抗衡力;更主要的考量在于试图通过单边行动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力促各方在 OECD 框架下开启协调、引领建立统一的数字税收法律文本;更进一步而言,谋求增强把控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将行业引导至有利于欧洲之轨道,从而维护欧洲数字主权地位,也为美欧贸易博弈增加筹码。 三、数字税全球治理趋势 数字税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下的新焦点已经引起了各国的广泛重视,当前处于打基础、创共识的阶段,但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性税收规则将成为一种必然。 各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税收制度差异和发展路径依赖,以 及数字税全球治理可能9 / 11 对某些特定国家带来潜在损失,是数字税难以达成全球共识的关键所在。以欧盟为例,虽然欧盟近年来积极推动数字税改革,但欧盟层面提出的改革方案却屡次不能在其成员国之中达成共识。事实上,由于爱尔兰的低税率环境,尤其是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的大幅度税收优惠,谷歌海外营收的 88%都归入了其爱尔兰子公司。而爱尔兰超过 50%的企业税收入来源于 10 家跨国企业。这显示出爱尔兰对于低税率环境的依赖。不仅仅是爱尔兰,北欧三国出于吸引高科技企业投资的考虑,同样屡次否定欧盟提出的数字税方案。因此,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强势力 量试图推动的数字税改革,却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尽管当前数字税全球治理框架仍未达成共识,但可以确定的是,数字税的推进对数字化产业的成熟必然是利好的,一方面数字税以税法的形式确认了全球数字化产业的价值链划分标准,帮助核心价值创造方获取相对公平的产业位置;另一方面也防止各国数字化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潜在风险,让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也能够获得数字化发展带来的税收红利,防止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剥削”。围绕数字税问题,以 OECD、 G20 为平台的磋商机制正在朝着 2020 年内达成一致协定的宏大愿景稳步前进。 数字税是加强数字经济治理的举措之一,未来各国 /区域对数字治理将愈加重视、互联网监管愈加严格,平衡风险防范与发展诉求的同时,极力谋求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优势。 除数字税外,各国家 /区域还采取了其他举措来应对数字经济的激烈竞争10 / 11 及治理需求。 一是通过投资限制及数字技术出口限制,维护自身在高科技领域的竞争优势。 限制外国公司在数字技术领域投资方面,美国2020年 2月生效实施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 FIRRMA),严格审查针对美国企业敏感和关键的“技术”、 “基础设施”和“数据”的投资是否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 2019 年 4 月生效的欧盟外国投资审查框架( Foreign Investment Screening Framework),使外国公司在欧洲进行数字技术投资时面临从成员国内部到欧盟的多重限制和门槛; 2019 年 11 月,日本参议院通过了重新修改的汇率及外国贸易法,任何外国企业投资日本的半导体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公司,当所持股份占到日本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 1%(由原法的 10%修改为 1%)时将面临投资审查。设置数字技术出口限制方面, 2018 年美国国会通过出口管制改革法案,限制美国向外国公司出口、再出口和转移商品 、软件或技术。从 2018 年起,美国政府对中国包括中兴和华为在内的主要数字科技公司进行打压和封锁; 2020 年 8 月 29 日,我国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其中提到了 “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推送技术”,近期舆论关注的字节跳动公司出售 TikTok 美国业务很可能因此被暂停;日本政府也正在考虑制定政策,限制包括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在内的数字高科技出口。 二是完善数据保护监管制度,以期善加利用相关数据促进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