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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进艾滋病感染者促进艾滋病感染者促进艾滋病感染者促进艾滋病感染者 公平公平公平公平就业研究就业研究就业研究就业研究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2 目录目录目录目录 第一部分 我国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权的立法政策和现实情况 . 4 一、我国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立法政策 . 4 (一)立法政策总体概况 . 4 (二)立法政策具体内容 . 7 (三)部分职业对艾滋病感染者从业相关规定 . 10 (四)立法政策效果和不足 . 16 二、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现实情况 . 18 (一)艾滋病感染者面临的就业歧视及争议案件 . 18 (二)我国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典型经验 . 23 第二部分 国外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经验做法 . 26 一、关于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准则 . 26 (一)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基本原则 . 26 (二)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工作场所应对艾滋病问题的职责 30 二、部分国家关于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立法政策 . 32 (一)制定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立法 . 32 (二)制定劳动世界应对艾滋病的政策和实践准则 . 34 (三)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具体规定 . 36 第三部分 进一步推进我国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对策建议 . 47 一、完善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政策 . 48 二、建立促进公平就业的三方性机构 . 49 三、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具体措施建议 . 50 附件 1 . 57 3 促进促进促进促进艾滋病艾滋病艾滋病艾滋病感染者感染者感染者感染者1公平公平公平公平就业研究就业研究就业研究就业研究 艾滋病在全球蔓延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在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艾滋病的蔓延不仅降低了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且减弱了这些国家提供基本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经历了初始传入期、局部流行期、快速增长期、缓慢增长期,如今已过渡到流行稳定期,艾滋病总体感染率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显示, 2012-2017 年间,艾滋病感染者年均增长率为 14.5%。截至 2018 年 9 月,全国报告现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共 85 万例。虽然总体上我国艾滋病处于低流行状态,但随着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方式,艾滋病已经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蔓延,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艾滋病感染率呈现高发态势。艾滋病感染地区分布极不均衡,云南、广东、广西、四川、河南等部分地区是艾滋病感染的重灾区。艾滋病感染者在人口学特征上以青壮年为主,部分典型人群,如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等群体中艾滋病感染率增长较快。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当前我国艾滋病流行状况不容乐观,仍处于艾滋病防治的关键时期。 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社会公众对于艾滋病的认识不断1 本报告除引用数据和一些具体政策原文需要精确表述之外,为了行文表述方便,不再对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人进行详细区分,统称为艾滋病感染者。 4 改善,但是社会上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仍然存在。其中,就业权益事关艾滋病感染者的收入保障、社会融入,以及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实现,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不仅有利于保障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基本人权,也有助于消除歧视,为艾滋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支持环境。 本报告对我国当前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平等就业的立法政策、现实情况、典型经验进行梳理,同时对国际劳工组织和典型国家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平等就业的对策建议。此外,对于“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框架下即将或已经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众多企业来说,如何在防止艾滋病就业歧视方面尽快与国际接轨,本报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部分 我国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权的立法政策和现实情况 一一一一、我国促进我国促进我国促进我国促进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公平公平公平就业的立法政策就业的立法政策就业的立法政策就业的立法政策 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反就业歧视立法政策体系,促进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在内的劳动者公平就业。 ( (一 一一 一) ) )立法政 立法政立法政立法政策总体概况 总体概况总体概况总体概况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是典型的分散立法模式,尚未出台专项的反就业歧视法。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公平就业的规定也5 散见于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包括签署的国际公约、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1)。 1.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 宪法 宪法宪法 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和人权以及公民的劳动、休息和社会性保障的权利,为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提供根本依据。 1994 年通过的 劳动法 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 是劳动保障领域的基本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07 年出台的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 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劳动法中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设置公平就业专章,不仅重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还扩展了就业歧视原因,对反就业歧视范围(招聘录用、职业中介活动、就业政策制定等)、就业歧视救济手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就业促进法的配套规章,同年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招聘、录用和就业服务等环节中的事项进行调整,其中的反就业歧视内容也较为集中。继国家出台就业促进法之后,不少地区,如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南、广东、海南、云南、西藏、新疆等地出台了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作出相关规定。 2018 年颁布了6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针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求职、招聘及相关服务发布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暂行条例还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责任,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此外,暂行条例对于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情况,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还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消除就业和职业歧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视公约视公约视公约 ,不断出台和完善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法律政策,如上述提及的就业促进法即是我国履行该公约国际承诺的重要体现。 2.关于传染病关于传染病关于传染病关于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 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 我国对保障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在内的传染病患者的平7 等就业权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 2004 年通过的 传染病防 传染病防传染病防传染病防治法治法治法 治法 首次将传染病反歧视原则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就 就就 就业促进法业促进法业促进法业促进法 同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据此,各地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实施办法,部分地区出台了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的意见,保障了艾滋病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权益。 ( (二 二二 二) ) )立法政策具体内容 立法政策具体内容立法政策具体内容立法政策具体内容 1.就业歧视的就业歧视的就业歧视的就业歧视的界定和禁止歧视的范围 界定和禁止歧视的范围界定和禁止歧视的范围界定和禁止歧视的范围 我国法律未对“就业歧视”作出明确界定,现行法律主要以列举的形式规定禁止的就业歧视类型,劳动法列举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类型,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进行歧视,其他专项立法也专门对8 残疾人、传染病等歧视类型进行规定。 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我国相关立法政策规定了在招聘录用、职业中介活动、劳动就业、劳动关系的延续、社会保障、就业政策制定等环节的反歧视原则。例如,就业促进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浙江、陕西、湖南等地区颁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或是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感染艾滋病病毒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2.自愿检测自愿检测自愿检测自愿检测 就业准入条件限制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实施直接就业歧视的主要形式,最常见的表现是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我国法律采取一般性禁止和例外规定相结合的形式,法律原则上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对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我国在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原则上禁止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强制检测。 9 3.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原则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原则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原则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保密,保护其隐私不受侵害。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同时,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 (试行 )中明确规定要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在个别地区,如浙江、湖南、陕西等在本地区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或办法中还具体强调在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调岗的时候要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4.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渠道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渠道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渠道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渠道 权利救济对于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不可或缺。我国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实行就业歧视,但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仅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些地区通过法律和政策在个别具体歧视问题上明确了相应的救济办法,如湖南省实施 办法中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与劳动10 者的劳动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从实际来看,就业歧视的救济渠道还包括以下途径 2: 对于立法和政策制定中的就业歧视内容,可依据立法法申请改变或撤销,或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审查。 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明确将就业歧视纳入监察内容,但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出现的就业歧视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直接将就业歧视争议纳入受案范围,但实际中很多就业歧视可以转化成劳动争议从而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 (三 三三 三) ) )部分职业对 部分职业对部分职业对部分职业对艾滋病感染者 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感染者从业相关规定 从业相关规定从业相关规定从业相关规定 目前,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入职体检检测必要项目的行业包括:公务员、部分事业单位、飞行员、海员等,部分地区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列入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等公共服务行业入职体检项目。 2 参见王文珍: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评析.中国劳动,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