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通知.docx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收费秩序,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年 3 月 15 日起在全市开展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组织机构 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需接受收费年审。年审时限为年 1月 1 日至 12 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所有收费,如有违规问题可追溯至上年。市及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成立 “收费年审办公室 ”,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二、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是否按规定实施收费;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2、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3、国家和省、市制定出台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已及时办理了注销 或变更手续; 4、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与收费许可证是否一致;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分解收费等违规行为; 5、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各项非税收入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或上缴财政专户); 6、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的组织、安排 按照 “谁发证、谁年审 ”的原则,市和各县(市)区年审办公室分别组织年审工作。整个年审工作从 3 月 15 日开始至 5月中旬结束。年审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 自查自审阶段 3月 15 日到 3 月 22 日为单位自查自审阶段。各收费单位对照年审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审工作,写出自查报告,并按照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认真对照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如实填写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统计表。表格可到市物价局网站下载,加盖公章后于 3 月 22 日前报送市年审办公室。 2、审验阶段 3月 23 日至 5 月 15 日,年审办公室将组织人员按照年审内容,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全面审验。按照 “全面审验、突出重点 ”的工作方法,在普遍审验的 基础上,对社会反映强烈,投诉举报多,以及在上一年度年审中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收费单位将进行重点审验。情况复杂的可采取上门审验的办法。审验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审验在龙奥大厦办公的收费单位( 3 月 23 日 4 月 20 日),第二批审验其他的收费单位( 4 月 21日 5 月 15日),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将年审资料报送年审办公室。审验结束后,年审办公室将对被审单位出具年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审结论书。 3、分析总结阶段 5月 16 日至 5 月 20 日,各年审办公室对今年的年审情况、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重点单位的审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写出年审总结报告。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统计报表的录入和汇总分析工作,于 5 月 25日前将年度收费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物价局。 四、参加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1、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2、收费许可证副本; 3、年财务账簿(总账和明细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凭证、收费票据存根); 4、票据准购证。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五、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年审办公室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结束后,要对年审工作进行 认真总结分析,对年审中发现的收费违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收费单位认真纠正和整改,确保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如实将本单位(部门)的年审资料报送年审办公室,自觉接受年审。 (三)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审、年审不合格且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按规定吊销收费许可证;对收费年审中发现的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 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乱收费行为,提请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