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pdf
第18卷 第5期2018年 10月中国发展China DevelopmentVol. 18 No. 5Oct. 2018收稿日期:2018-08-01 作者简介:牟盛辰,综合处干部,中级经济师,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等方面的研究。 E-mail:547216958 qq. com 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 牟盛辰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浙江台州318000)摘 要: 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最为显著的历史大势,自贸试验区处于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的关键枢纽,是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制的国家实验室、开启法治中国新征程的前沿桥头堡、深化改革开放新时代的战略枢纽区。该文在分析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制度框架与实践渊薮的基础上,解构顶层制度框架与试点治理体系的协调性问题、国际法律适用与国内法治系统的融合性问题、传统行政体制与新兴经济场域的适应性问题三大问题,提出坚持高质量立法引领、高效率依法行政、高水平司法保障、高标准法律服务,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一线开放与二线风控、纵向贯通与横向协同、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等四大关系,探析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之道。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法治现代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构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404(2018)88-0076-10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契合经济全球化、区域集团化与法治现代化深度融合的历史趋向,契合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对外开放协同推进的战略方向,契合“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与长江经济带三大国家战略的发展导向。法治建构是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决定性因素,着力将自贸试验区发展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成为深化依法治国新实践、开启改革开放新征程的关键举措。1 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现代世界经济最显著的发展趋势。回溯经济全球化历史进程,地理大发现开启经济全球化1. 0时代,英国工业革命将世界带入经济全球化2. 0时代,二战后美国主导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治理体系,开创经济全球化3. 0时代。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国际贸易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成为主流,全球经济步入发展最快的“黄金时代”。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重创经济全球化进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国际贸易增速持续放缓,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明显低于危机前的峰值水平,民粹主义、民族主义等极端势力区域性崛起,“逆全球化”风潮愈演愈烈,英国“脱欧”公投、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等“黑天鹅”事件频发,进一步增加经济全球化停滞风险。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复苏受到“量宽货币政策与持续低速增长悖论”的冲击,凯恩斯主义总量政策范式面临失效危机,全球经济面临进入新康德拉季耶夫长周期的风险。贸易投资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表征,“逆全球化”突出表现为全球贸易和投资萎缩。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贸易增速显著下降,2012年 2015年均维持在3%以下,2016年仅达2. 5%,创历史新低;近五年全球贸易增速不及前30年的42. 9%;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额占GDP比重由2011年的30. 5%降至2016年28. 6%,相当于衰退至2005年的水平。与此同时,国际投资增长亦呈下滑趋势,贸易和投资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持续减弱。 “逆全球化”还表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受阻。多哈回合谈判历经17年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WTO对于经济全球化的引领作用趋于弱化,“体制外”区域贸易投资协议风起云涌。新一轮区域经济一体化呈现排他性、碎片化发展趋势,美国正式退出TPP,区域一体化的“欧盟样本”遇到巨大危机,中国力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经济体之间的67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大型自由贸易协议(Mega-FTA)仅有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签订的综合经济与贸易协议(CETA)。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土耳其倡导的“突厥语国家合作委员会”、东南亚国家联盟、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等则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谋求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制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阻滞经济全球化发展。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国家代表,中国正从经济全球化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发展为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引领者和改革者,中国的全球化立场攸关中国改革发展历史进程,也事关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方向。法治现代化是与经济全球化同步的历史大势,在全球经贸秩序重构的大时代,以TPP、TTIP和TI-SA为代表的新一代高标准区域经济合作协定虽然遭遇挫折,但是完全契约化的美式自贸协定以制度优势维护经济优势,以制度变量创造经济变量,深度重塑后世贸组织时代的国际经贸多边治理规制,其意涵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透明度等“21世纪新议题”显著抬高了“后发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准入门槛”,彰显了西方制度性话语权的供给优势。自由贸易试验区处于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的关键枢纽,承载“国家战略谈判”和“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协调联动的战略功能,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探析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特色路径,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贯通,有机融合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深化改革思想和对外开放思想的经典逻辑因子,统筹强化战略性视角、结构性视角、制度性视角,以法治化为先导,以国际化为目标,以市场化为依托,处理好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区域法治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从创设国际制度、重塑国际规范、实施国际规则等处着力,坚持抵制以全球治理之名的“新法律殖民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破解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的政治课题、破解体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治理现代化困境的学术命题、破解“事权责”分配运行的制度难题,全面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服务体系,打造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协调共进的经济试验区、法治试验区,进而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进程。图1 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逻辑内涵2 时代场域与治理势能: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战略之维自贸试验区承担推动中国“再入世”的战略使命,依托“1+X”的政策矩阵,以“放管服”为横轴,以专业领域改革为纵轴,充分发挥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法治规范创新的制度效能,将“1+3+7”的自贸试验区纳入法治化轨道,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深化改革先锋、制度创新高地、全面开放标杆,既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有深远历史意义。2. 1 核心使命:自贸试验区是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制的国家实验室新自由主义经济全球化陷入困境,“逆全球化”潮流涌现,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亟待转型与重构。自贸试验区立足制度创新的核心任务,以更高质量的制度性供给、更深层次的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全球77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经济治理新趋势、主动对接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主动增创中国开放型经济新优势,为开放型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新内涵、涵育新动能、拓展新空间。探索借鉴和紧密追踪新一代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制竞争中立、劳工保护、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投资权益等新议题,积极创建“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领域的对外投资、跨国融资、加工贸易、进口贸易新规则,为中美、中欧BIT谈判和对接TPP、TTIP和TISA等提供压力测试场域,将为重振世界经济“贸易+投资”两大发展引擎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2. 2 独特功能:自贸试验区是开启法治中国新征程的前沿桥头堡“法治中国”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统摄性目标,强调重点论、系统论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自贸试验区并非“境内关外”的“法治离岛”,而是高度嵌入中国经济政治架构的“法治前哨”、“法治特区”。法治建构是决定自贸试验区命运的重要任务和关键因素,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空条件下,以自贸试验区为切入开启法治中国新征程的作用更加凸显。坚持以法治改革观为统领,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司法保障作用,深化超越“区域部门”的系统性制度集成创新,统筹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金融改革创新、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等法治建设,着力提升自贸试验区法治供给力与公信力,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将为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质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有效战略支撑。2. 3 发展愿景:自贸试验区是深化改革开放新时代的战略枢纽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与改革开放发展历程、一脉相承。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在于改革、精髓要义在于创新、根本目的在于开放,处于改革开放“总蓝图”的重要位置,是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枢纽区。立足新时代,着眼全面开放新格局,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优势,重点推动投资管理、市场监管、跨境电商、金融服务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改革系统性、协同性、科学性;将自贸试验区建设融入国家宏观战略新格局,为“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深度合作、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提供关键支点,是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开放、更加平衡、更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依托,将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3 制度框架与实践渊薮: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进路之基自贸试验区是主动对接国际经贸投资新规制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改革“试验田”和开放“先行区”,立足制度创新最前沿,历经两度扩围,因势而制、因地而制地在法治建设方面探索有效路径。国际先进自贸港区方兴未艾,自贸试验区中国方案的制度创新空间广阔,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3. 1 广域化试点经验之柢:改革创新实践的渐进深化自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到2016年新设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7个自贸试验区,“1+3+7”的自贸试验区新格局初步形成。 2018年4月,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打造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自贸试验区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历经近5年探索,自贸试验区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在创新服务方面,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工作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应用、“互联网+政务”等政策创新不断涌现。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期货保税交割等有效举措陆续发力。在投资管理方面,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备案制、“证照分离”等重大改革纵深推进。在金融开放方面,跨境银团、自由贸易账户系统、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金融创新迅速兴起,结构性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快速发展。第三批自贸试验区在油品全产业链、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成效显著。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11月,中国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6 366家,实际使用外资915. 1亿元,分别占全国的20. 7%、11. 4%。自贸试验区进出口发展迅猛,以上海、四川为例,其中上海自贸试验区2017年进出口同比增长14. 7%,占上海外贸总值的42. 8%;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片区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45. 4%,位居副省级城市第一。3. 2 集成化基础支撑之利:制度供给能级的持续攀升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国家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中华87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国务院文件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从中央层面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印发11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等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出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系列新政。从地方层面来看,11个省(市)因地制宜地对接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制,以法治建设为切入点,深化新型贸易服务、投资管理体制、政务服务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形成了以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国务院“总体方案”为轴心、以11个自贸试验区的“条例”和“管理办法”为框架、以国家和本省(市)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3. 3 多维化域外探索之鉴:全球自贸港区的转型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自由贸易园区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据统计,目前全球已有3 500余个自由贸易园区,分布在13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自由港、保税区、自由经济区、对外贸易区等各类称谓,实质上均属于自由贸易园区的概念范畴,集成法制高度健全、海关监管创新、优惠政策特殊等共性特征,形成了以阿联酋、美国为代表的工贸结合型自贸区、以新加坡、香港为代表的综合性自由港、以鹿特丹为代表的物流集散型自贸区、以爱尔兰香农为代表的出口加工型自贸区等四大模式。从发展趋势上分析,在贸易模式方面,由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在贸易规则方面,由贸易自由制度设计为主向贸易自由、金融自由、投资自由制度联动创新转变;在功能维度方面,由贸易功能为主向贸易功能与投资功能并重转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于构建中国特色自贸试验区法治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表1 国际自由贸易园区的先进经验新加坡中国香港美国阿联酋荷兰主要园区裕廊、樟宜、丹戎巴葛、克佩尔香港全境纽约港第49号自贸区、麦卡伦对外贸易区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区、迪拜空港自贸区鹿特丹自贸区、阿姆斯特丹港自贸区园区形式自由港自由港主分区型工贸结合型物流集散型通关方式二线申报事前审核、抽样货检通关申报通关申报通关申报投资管理备案制备案制备案制允许外资100%独资,不受阿联酋公司法限制外资国民待遇商品流通自由流通自由流通自由流通自由流通自由流通金融自由放款资金进出管制,全面取消外汇管制自由金融政策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自由金融政策外资企业融资及利润、资本、贷款利息等汇出不受限制,要求提供外汇情况报告关键法律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出口条例、应课税品条例对外贸易区法、对外贸易区条例、海关与边防局条例鼓励产业组织法、迪拜自由贸易区公司税法欧盟共同外贸政策、欧盟共同海关法典、鹿特丹规则优惠政策税负优惠,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设备成本补助税负优惠税负优惠与信贷支持、地方激励政策税负优惠与投资激励税负优惠,信贷支持,并根据投资额给予10%补贴注: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形成。97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4 法治供给与客观需求: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短板之辩自贸试验区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风向标”,围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形成了以法治方式巩固改革创新成果的法治保障框架。然而,审视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精准性、有效性、科学性,与“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时代要求相比、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历史使命相比,与“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战略目标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系统性法治供给、跨域性法律适用、互动性法域治理等方面存在短板,以致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的现实困境。4. 1 顶层制度框架与试点治理体系的协调性问题国际先进自由贸易园(港)区通常拥有完备法治系统,基本采取“先立法、后设区”,美国、韩国、新加坡等通过国家统一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与管理模式,如美国以对外贸易区法为“基本法”,编入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9卷商业贸易法海关法卷第1章第81条,内容精细、重点突出、结构严谨、逻辑清晰;联邦行政法规法典第15卷“商业与对外贸易”第400部分、CFR第19卷“关税”第146部分等构成具体“操作版”,为美国自由贸易园(港)区发展提供了系统、稳定、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采取“国家授权部委新政地方立法扩围推广”的梯度演进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立法“双授权”首先解决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依托“中央立法双授权+国务院部委(部门)规章新政+本地自贸试验区条例(管理办法)+本省(市)政府规章群”四层次法治体系,局部、临时地“微调”法律创造了自贸试验区法治完善新机制。然而,总体而言,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进程相对滞后,缺乏纲领性的“基本法”统领,“因地(因事)调整”的逐项授权立法方式束缚了自主改革边界,法治建构地方化、碎片化、虚无化三大问题凸显,“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趋于浅层化、简单化、技术化,服务业、金融创新、外资准入等缺乏实施细则,存在“大门开、小门闭”的现象,重点领域改革进度低于预期,作为“技术工具主义”的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难以与高阶改革创新的战略任务相协调。4. 2 国际法律适用与国内法治系统的融合性问题由于自贸试验区的“功能扩散效应”、“制度溢出效应”和“资本虹吸效应”的叠加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量迅速攀升,涉外纠纷亦大幅增加。以广东自贸试验区为例,2016年南沙、前海法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数量为2015年的3倍,横琴法院为2倍,其中,金融商事案件占比较大,国际投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涉外案件明显增加。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与国际经贸规则,尤其在服务贸易、金融开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与国际规则不一致之处较多,法律适用的精准度、稳定性亟待提升。以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商事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例,沪、津、穗等地自贸试验区法院在适用CISG问题上分歧较大。对于同一情形,如在双方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既可以找到直接适用CISG的案例,亦可以找到排除适用CISG的案例;在引用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情形下,既可以找到CISG优先适用的案例,亦可以找到不适用CISG的案例。 CISG适用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内立法供给显著不足、司法解释前后不一,加之“CISG适用规则优先抑或国际私法规则优先”存在争议,以致自贸试验区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未起到应有的表率作用。能否正确适用国际、国内两大法律渊源,妥善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等事项,攸关自贸试验区国际声誉、运行成效、发展前景。自贸试验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亦关涉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区域法治特殊性的重大法治课题。4. 3 传统行政体制与新兴经济场域的适应性问题从管理体系来看,中国尚未建立专门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发展予以统一管理、精准培育与分类指导,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体制性弊端尚未根除。如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双级管理机构,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仅为上海市政府派出机构,直接受上海市政府管理,也受中央职能部门监管,法律位阶不高、治理权威不足,未超越传统保税区管理体制之窠臼,一定程度上影响自贸试验区发展质效;广东、天津、福建、四川等自贸试验区设立三级管理机构,管理体系更加复杂,与高效能管理目标相悖,管理机制亟待进一步优化。从地域分布来看,中国11个自贸试验区分属集中型和分散型,上海、浙江、天津、重庆、山西5个自贸试验区属于集中型,08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广东、福建、四川、湖北、辽宁等6个自贸试验区属于分散型,分散型自贸试验区的统筹管理难度较大。以广东自贸试验区为例,南沙、前海、横琴三大片区由于行政“身份”相异,政策优惠力度不一,比如经济特区可享受多种税收减免,符合条件的特区内外资企业等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同等条件的企业在广州则须按25%税率征收,在制度创新方面,深圳、珠海相较广州更胜一筹。三大片区发展基本“各自为政”,片区之间在招商选资、产业培育、人才引进等方面存在内部竞争,如何通过高质统筹实现错位发展仍是亟待破解的体制性难题。根据自贸试验区政策体系,以世界银行2014营商环境报告为基础,参照金融开放、投资开放、贸易自由等8项二级指标,外资准入开放、贸易结算自由、综合法律环境等18项三级指标,综合对比上海自贸试验区与新加坡、鹿特丹运行状况可见,上海自贸试验区在8大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尤其是金融开放、法律体系、税赋环境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图2 上海自贸试验区与新加坡、鹿特丹政策体系对标结果5 宏观设计与微观机理: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系统的建构之道聚焦国际贸易投资新趋势,依托“1+3+7”的雁形矩阵,集成探索改革、开放、创新三大“元治理”功能,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区域特色为要旨、以风险防控为底线,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握好破除政策藩篱与优化政策供给的辩证关系,统筹完善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服务体系,积极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力构筑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点。5. 1 立足高质量立法引领,平衡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辩证关系,以制度供给为基础,全面完善自贸试验区法治体系一是着力加强中央立法供给。坚持“对标国际、自主创新”,尊重京都公约等国际法准则,借鉴美国、新加坡、土耳其等国自由贸易园区“基本法”的成功经验,探索以“特别授权法模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由贸易园(港)区法。以“制度创新”、“境内关外”和“法治保障”为引领,兼蓄“上海模式”、“广东模式”、“天津模式”等地方立法先行成果,重点明确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有权设立机关、管理体制、监督方式、特殊待遇、法律责任等重大原则,明确国家管理权限,着力破解贸易流通、投资准入、金融开放、海关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与财税优惠政策等六大基础性问题,审慎设置开放式、兜底性、管制型条款;完善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自贸试验区规章体系,全面明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律边界,以法定形式赋予自贸试验区自主管理权能,以法治权威全面释放改革红利,为引领自贸试验区总体发展构筑法治保障,为自贸试验区个性改革创新提供基础支撑,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创造优质条件。二是着力完善地方自贸立法。参照借鉴美国州际协定与日本18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跨区域政府联合制度,探索建立跨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联席会议,以金融开放、两岸经贸合作、粤港澳合作、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等议题为核心,健全“1+3+7+海南”的地方自贸立法常态交流制度,联动自贸试验区“立、改、废、释”进程,着力填补自贸试验区法治空白,全面优化深度协作机制,系统提升地方自贸立法水平。根据“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总原则,探索建立交叉备案制度,突出抓好跨自贸试验区协调性审查,适时清理与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政府规章,及时撤销严重影响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规范性条款。筹建自贸试验区立法数据库,健全跨自贸试验区立法计划、立法动态交流机制,系统强化立法项目攻关、立法理论研究、立法实施评估。三是着力创新自贸立法机制。统筹健全立法前置审查制度、立法备案监督制度与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联合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形式,构建自贸试验区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机制,着力强化对立法实施成效的综合性评估,同步健全自贸试验区立法责任机制。以法治政府为核心,以“效率”为准绳,全面建立涵盖公众(行业、商会等)立法参与度、国际贸易投资纠纷解决公平公正度、负面清单开放透明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高效便捷度、国际经贸投资规制接轨度等主要内容的自贸试验区法治评估体系。拓展立法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既有参与制度,将公众参与自贸试验区立法纳入法定程序,适度拓宽非程序性参与范围,深入探索赋予公众申请制定、修改和废除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动议权,完善自贸试验区立法的参与形式和参与途径。5. 2 聚焦高效率依法行政,协调好一线开放与二线风控的辩证关系,以改革创新为要旨,全速提振自贸试验区法治效能一是提质系统化行政管理改革。以“片区管理、园区运营”为导向,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探索推广前海管理局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加快成立专责对外部门,优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健全自贸试验区创新容错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再造政府组织架构、优化政府管理流程,打造“高效小政府”。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推进全域“证照分离”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等工作,深化VIE(协议控制)结构监管创新试点。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统筹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资源整合、执法行动协同。加快自贸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以大数据中心和信息枢纽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有机融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税务信息系统、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信用信息,着力打破“数据孤岛”“信息鸿沟”,编制诚信清单监管体系,重点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与企业信用约束制度,系统提升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管水平。二是提升便利化贸易投资环境。全力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设计,针对自贸试验区对台贸易、粤港澳经贸、东北亚开放合作等重点方向,加快海关税费、国际转运、出口退税、口岸申报、船舶和贸易许可证书等事项的特色集成办理,进一步细化平台运行、数据管理等操作规定,研究推动货物申报由海港拓展至空港,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改革,健全AEO互认制度,全面实现区域通关一体化、区域监管一体化。健全以“负面清单+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外资管理制度,加快负面清单结构性调整,联动完善外商投资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仲裁制度、外商投资市场退出制度等配套机制,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金融业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统筹推进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创新试点、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创新试点与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创新试点。构建跨部门、跨区域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制度创新协同推进机制,切实增强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政策创新的系统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三是提效特色化金融创新支撑。按照统筹规划、服务实体、精准风控、梯度推进的原则,审慎推进自由贸易体系、人民币跨境流通、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金融监管六大领域改革。大力拓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优质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子公司,培育企业财务公司、民营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新业态,大力发展全供应链贸易融资、跨境并购贷款、离岸船舶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扩大跨境金融合作、跨境电商结算、境外股权投资、利率互换金融衍生品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打造人民币离岸市场,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统筹强化金融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优化配置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资源,推广分业监管机构清单与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筹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数据库,全域监测自贸试验区资金“跨28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境、跨域、跨线”流动轨迹,着力防范和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5. 3 坚持高水平司法保障,统筹好纵向贯通与横向协同的辩证关系,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全力坚守自贸试验区法治底线一是优化自贸试验区司法机制创新。健全案件专业审理机制、梯度分类审判机制、自贸片区管理模式、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优化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专项审判,积极探索符合地域特点的自贸试验区审判新机制,创新立案登记方式、案件送达机制,进一步完善刑事检察制度,从严从重打击危害自贸试验区经济金融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系统设立分流引导室、法官工作室、人民调解室,全面推进诉讼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畅通自贸试验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的衔接通道,构建集立案登记、诉讼服务、诉调对接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司法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动态跟踪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涉外商投资纠纷、涉跨境贸易纠纷、涉电子商务纠纷、涉大宗商品交易纠纷等案件,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数据解析等功能,全面建立“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管理制度,定期分析案件趋势特点、法律适用难点。二是深化自贸试验区司法机构改革。秉承精简、高效、科学的原则,优化自贸试验区审判组织建设,明确自贸试验区法院(法庭)受案范围,实现涉自贸试验区一审商事(金融)、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和二审案件归口审理。着力提升南沙片区法院、前海合作区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服务自贸试验区能级,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依托,深化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结合自贸试验区重点发展方向,大力推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根据受案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统筹设置商事(金融)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涉外审判庭、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等。探索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充分发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大标的跨境交易合同案件、重大涉外商事案件、重大资源生态环境、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等重大疑难案件中的司法作用。三是强化自贸试验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集聚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海商海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优质司法资源,选优配强精通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具有丰富司法经验、较强司法能力的复合型、专家型法官、检察官队伍,定向选送重点培育对象至境外法院涉外商事裁判部门、国际仲裁机构挂职锻炼,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专业素养和整体水平。针对自贸试验区专业性高、政策性强、审理难度大的司法特征,吸纳各专业领域专家资源,建立专家陪审库和专家咨询库,探索引入外籍陪审员,进一步创新陪执员参与执行机制。全面深化司法对接合作,着力搭建“1+3+7+海南”的自贸试验区司法工作衔接平台,探索建立跨区域“审判-检察”联动衔接机制。完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全面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合作,推广建立自贸试验区外国法查明中心(基地),完善专家外国法查明程序与适用责任机制。5. 4 围绕高标准法律服务,处理好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的辩证关系,以规则惯例为依托,全域便捷自贸试验区法治服务一是高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重点培育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律师事务所,根据沪、粤、津、浙等自贸试验区的发展重点,鼓励擅于国际金融、粤港澳经贸、航运物流、大宗商品等领域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健全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格局,引进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国际知名机构,支持本地仲裁委员会在自贸试验区就近设立国际仲裁机构,深化境外法律和仲裁规则适用机制,因地制宜选聘港籍、澳籍、台籍及境外专业人士仲裁员,推广紧急仲裁员制度、临时保全措施,保障仲裁机构独立运作。创新高端法律供给模式,建立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综合服务中心,吸纳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入驻,针对自贸试验区特点发展新型司法鉴定、涉外法律援助、高端国际公证等业务,鼓励专业法律服务团队集成式提供国际贸易、跨国并购、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法律服务,推广 “四位一体”解决纠纷前海模式,为自贸试验区经营主体提供“线上+线下”的法律服务。二是高速推进法律服务合作。鼓励和引导国际律师事务所到自贸试验区发展,大力推广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探索合伙联营、合作联营、协议联营新模式,充分发挥合伙联38牟盛辰: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再平衡之思: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路径研究营律师事务所多元法律服务专业优势,推动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各自执业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深化业务合作,重点为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中国企业、中国产业、中国商品“走出去”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跨法域法律服务。创新法律服务交流机制,通过高端法治论坛、法律服务培训班等形式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允许在自贸试验区登记的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双向交流与互聘互动,探索设立跨境法律服务合作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律师、公证员赴港澳台及海外学习培训。创设自贸试验区涉外律师事务所协会、世界华语律师联盟、自贸试验区专家库,搭建“政府律师专家企业”交流平台,大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华人、华侨、华裔律师合作,积极打造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协作共同体,不断提升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公信力、影响力和辐射力。三是高效培引法律服务人才。加强自贸试验区“政产学研商”协作平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设立自贸试验区研究院,联合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成立自贸试验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构建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培育基地。创新引进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评定机制,落实税收激励、创业创新、住房保障政策,允许自贸试验区以特殊政策引进高层次法律服务专才,优选优聘优秀法律服务人员进入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为国际贸易、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提供优质法律咨询,探索“柔性引才”、“项目引才”机制,通过法律咨询服务基地等充分发挥“法治智库”作用,打造高质量法律服务团队。参考文献1 冯新舟.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与中国的战略选择J.经济问题,2018(3).2 金瑞庭.经济全球化处于低潮期的深层逻辑J.中国经济周刊,2017(2).3 牟盛辰.浙江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研究J.浙江金融,2017(11).4 魏磊杰.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帝国主义与“法治”话语霸权J.环球法律评论,2013(9).5 李猛.中国自贸区国家立法问题研究J.理论月刊,2017(1).6 陈利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构论J.国际贸易问题,2017(1).7 贺小勇.自贸试验区法院适用CISG的分歧及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2017(1).8 彭凤莲.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2).9 李世兰.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府治理创新对策研究J.探求,2018(2).10石佑启,潘高峰.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J.广东社会科学,2014(3). Reflections on the Rebalanc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Path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Pilot Free Trade ZoneMU Shengchen (Taizhou City Ocean and Fisheries Bureau, Taizhou Zhejiang Province318000, China)Abstract: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have been the most significant historical 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 is a key hub for rebalancing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as well as a strategic hub that connects the national laboratory of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egulations, opens the frontier bridgehead of new journey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deepens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the new era. The paper conducts an analysis of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practical causes of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