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导向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docx
和谐导向型的社会 矛盾化解机制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和谐导向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是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这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 “发展和稳定 ”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目前,各级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各级政府分配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改革和完善我们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和矛盾化解机制 当前自上而下的政府绩效评价机制,比较注重硬性和量化指标。因此,面对社会纠纷和冲突,各级政府和组织的直接反应就是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在此背景下,比较常用的手法 就是动用行政救济手段,给予纠纷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息冲突。 就单个矛盾和纠纷而言, “花钱买太平 ”的策略可能是奏效的。但是从全局和社会纠纷演变的整个历程的角度, “花钱买太平 ”的策略过于简单化,其消极的治理效应不容忽视。 和谐导向型的社会 矛盾化解机制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结构,社会矛盾及其表现出来的纠纷和冲突,也是纷繁复杂的。成熟与完善的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但是,各级政府和组织忙于化解纠纷,没有时间和精力具体分析其具体的成因和机理。 在很多时候,不同类型的矛盾,我们都采用的是经济补 偿的化解手段。然而,对于那些属于价值和心理诉求的矛盾类型,经济补偿就显得苍白无力。另外,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矛盾和纠纷,都要由政府公共部门充当第一调停者,冲在最前面。从行政机构的纵向角度看,在当前自上而下的压力机制下,社会矛盾所产生的压力,往往容易往下转移。但是,越到基层,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资源就越有限。 我国已经积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丰富经验,也形成了不同的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在调解类型上,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信访、社区、协会 组织等。 多元的机制设计,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妥善化解,但目前的问题是,不同的调解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理念、化解资源、化解机制甚至基于部门的本位思维。不同的化解机制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无法相互配合和相互强化,形成合力,有的时候还会相互抵牾和冲突。由于缺乏整体性的设计,不同条线内的部门性的政策,虽然有利于本部门的事务处理,但是有可能会使其他部门面临更为困难的工作局面。 和谐导向型的社会 矛盾化解机制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第一,树立科学的社会稳定观,探索社会稳定的合理评价机制 社会稳定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在冲突和协调中寻找 平衡,寻求社会发展的合理途径,是当前各国社会治理的共同特征。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政府的治理目标,向实质性和深层次的社会稳定局面发展,即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的和谐格局。 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该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也是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同 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稳定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探测和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 “平安无事 ”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这就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 以多元参与的机制建设为切入点,推动评价机制的转变,以评价机制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在矛盾化解中,真正实现 “情理法 ”兼顾。和谐导向型的社会 矛盾化解机制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既保护个人利益,救济困难群体,同时 也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法律权威、构建成熟理性的公民文化。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和谐,在更高的层次上达成社会稳定。 第二,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建立社会矛盾的分类处理机制 现代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在形式和性质上均有很大的差异。应当科学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现状和发展趋势,参考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教训,建立当前社会矛盾的分类标准。进一步的工作,应当根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性质,及其发生、演变的逻辑,建立以化解为导向,服务于纠纷调解的社会矛盾分类体系。 应当在社会矛盾的科学分类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的分类处理机制。根据社会矛盾和纠 纷的差异,选择最佳的调解介入时间,采取不同的化解策略,确定合理的调解主体,以及配备相应的调解资源。分类处理机制,将有利于调解工作策略得当、有的放矢和资源整合,提高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整合化解矛盾的社会资源,建构多元参与的调解机制 化解矛盾,平息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作为社会公共治理的内容,它不仅是政府一家的职责,其他社会机构也应当是重要的力量。 化解社会矛盾的领域中,多元参与的机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社会调解资源的引入,有利于解决政府公共资源不足的难题;其次,社会调解机构在 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具有更大的弹性。避免政府行为和谐导向型的社会 矛盾化解机制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刚性和不公平现象产生;再次,在一些类型的矛盾纠纷中,社会机构的调停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获得更好的调解效果;第四,社会参与的调解模式,本身也是社会发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纠纷。 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首先是地位问题。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政府 可以采取合同外包等方式,由社会机构承担调解职能,并转移相应的公共资源。使社会机构承担调解任务能够得到相应经济补偿,建立可持续性的社会参与制度。其次,是如何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问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参与调解的社会责任意识,让一些社会机构和成员自觉参与调解过程。最后,是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可确立相应的调解准入标准,通过制定规范标准,让具有调解能力与资源的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 现在的矛盾化解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类,各类调 解机构和资源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 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和谐导向型的社会 矛盾化解机制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6 页 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针对一些常规性、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需要开拓更多的协调机制。 相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 “接口 ”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 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建设和谐导向型矛盾化解机制,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针对社会纠纷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解决机制,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这样,有望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 “分类 ”与 “合作 ”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