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生活补助工作意见.docx
事业单位生活补助工作意见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事业单位生活补助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逐步理顺工资关系,本着既客观实际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讨论决定,对镇属事业单位的退职(休)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1、镇属事业单位中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的已经办理退职(休)手续并享受定期补助的非定编人员。 2、主办会计以上干部工龄 10 年以下、办事员工龄 15 年以下的,实行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标准 1、定期补助标准: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设基础、工龄、包干医疗等三项补助构成退职(休)补助总额。具体详见退职(休)补助标准对照表。定期补助由其退职时所在单位落实。 2、一次性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总额按退职时月工资乘以工龄数予事业单位生活补助工作意见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以结算。 三、工龄的确认 1、经乡镇党委、政府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工龄,因故间断或自行离职的期间不计算工龄。 2、由村调往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任总帐会计、副主任等以上职务的时间计算工龄。 3、由企业调往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任主办会计、副厂长等以上职务 的时间计算工龄。 4、服兵役期间计算工龄(以退伍证时间为准)。 5、非组织原因超龄未退的,其超过时间不计算工龄。 6、原在农村或单位任职已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前者不作工龄计算。 7、工龄核批的办法:工作人员一律以上级组织及乡介绍信为依据,任职的一律以批文为依据,无介绍信或批文的以党委会讨论记录为事业单位生活补助工作意见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准,单位或个人证明一律无效。 四、有关规定 1、退职(休)人员,有社会化发放及其他补助渠道的,按规定执行,低于本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负责补足差额部分。 2、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受县(市)政府 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 5%;受地级市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 10%;获省政府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 15%;获国家表彰的,其定期补助标准提高 20%;提高标准以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享受。 3、对照此标准如原退职退休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本次不作调整,暂保留原标准待遇。 4、本规定从 2019年 7月 1日起执行。对原来已退职(休)人员,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5、本规定由党委组织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