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技术指南.pdf
使用说明: 1、本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将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2、本出口商品技术指南电子文本使用 PDF 格式,浏览须安装Adobe 公司免费提供的Adobe Acrobat软件。简体中文版可点击Adobe Reader 6.0下载。 3、用户可在线浏览,或将 PDF 文件下载到本地机器后阅读。 4、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商务部世贸司联系,电子邮件:dstdiv3mofcom.gov版权声明: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版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所有,供公众免费查阅。未经商务部授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目的,不得转载、摘编、变更或出版出口商品技术指 南。经商务部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违反上 述声明者,商务部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 摘要 (2012 年第 1 版) 本指南根据商务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出口商品技术指南”项目计划,由中国出口 商品包装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指南根据商务部批准建立的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包装)的 2012 年工作计划制定。 本指南在分析研究欧盟、美国和国际组织关于包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归纳和概括了食 品包装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给出了欧盟、美国和国际组织关于包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摘要和适当的解释,以及供参 考的建议。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包装,出口其他国家可参考。 本指南分三章。第一章陈述食品包装应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第二章是本指南的重点内容。 介绍欧盟和美国关于食品包装的风险评估与合格评定。第三章描述食品包装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问题 和新制定的包装与环境国际标准。 鉴于我国目前出口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的现状,根据必要的比较分析,本指南提炼和筛选了二 十余条可能形成贸易障碍的,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包装要求或条件。 为便于我国食品包装企业的实际应用,收录了与本指南主题相关的 15 篇技术法规和标准。 为了让我国企业了解行业内的最新的技术观点和动态,收录了两篇与食品包装有关的参考文件。 本指南采纳的技术文献的颁布日期截止于 2012 年 5 月,分析研究截止于 2012 年 12 月。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 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包装)2012 年制定 目录 (2012 年第一版) 适用范围 第一章 食品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 导言-1 1 一般商品包装-1 2 食品包装-2 3 结语和建议-3 第二章 食品包装与保障生命安全 导言-4 1 食品包装的风险评估-4 2 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5 3 结语和建议-6 第三章 食品包装与保护生态环境 导言-8 1 限制有害物-8 2 重复使用-8 3 资源化处理-8 4 结语和建议-10 附件 1 欧共体委员会关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的第1935/2004号法规-11 2 欧共体委员会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性材料和制品的 10/2011号法规-24 3 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性材料和制品的成分迁移测试基本规则的指令 82/711/EEC及其修正案-55 4 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再生纤维素薄膜制造的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93/10/EEC及其修正案 -65 5 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环氧衍生物应用的指令2002/16/EC -80 6 修正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环氧衍生物应用的 2002/16/EC的指令 2004/13/EC-84 7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90/496/EEC-86 8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 90/496/EEC的修正案 2003/120/EC-91 9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 90/496/EEC的修正案 2008/100/EC (附录 )-92 10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食品接触物质通报编制 毒理学推荐 末段指引-93 11 美国联邦法规 第 21卷 食品和药物 第 174178条 间接食品添加剂-104 12 CAC/RCP 46 冷冻食品包装延长货架寿命的卫生操作规范-109 13 ISO7558 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123 14 ISO6661 新鲜水果和蔬菜 陆路运输直方体包装件堆码-127 15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 ASTM F 1640 选择和使用辐照灭菌食品包装材料指南-131 16 FEVE和玻璃包装容器-138 17 全球消费品包装可持续论坛主题报告-140 1出口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技术指南 Exports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food packaging technology guide (2012 年 第 1 版) 适用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欧盟和美国关于食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包括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生命安全和保 护生态环境。提出了供参考的建议。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包装,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包装可以参考。 第一章 食品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 【内容简介】 按 WTO 规则,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是指任何投放市场的产品,在维护消费者 利益、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三方面应符合的要求。食品包装直接涉及基本要求的三个方面, 本指南以此为序展开讨论。本章主要介绍欧盟和美国与食品包装有关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导言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通常以国家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和贸易伙伴 国公布,并且应在正式颁布之前按 WTO 规则接受评议。 欧盟和美国的技术法规历史悠久、技术成熟,是 WTO 制定各项规则的源头,也是当今国际社会 普遍公认的惯例或准则。为实现法规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在技术层面上支持法规的是相关技术标准, 由此构成 “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 。 1 一般商品包装 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纳入国家法规管辖范围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首要措施。 上世纪七十年代,欧盟和美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技术法规,尽管各有表 述,但其实质相同。销售包装和标签法阐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普遍原则,详细规定了商品包装的基 本要求。因为商品包装涵盖了食品包装,因此本章在简要介绍商品包装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陈述食 品包装和标签的特定要求。 通常,包装是标签的载体。包装容器和标签是构成商品包装的两个基本要素。因此,可将欧盟 和美国法规中的“销售包装和标签” 、 “投放市场的产品包装”和“商品包装”视为同一概念。 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标签和容器两个方面。标签是所有商品的“身份证” ,其作用是向 消费者传达商品信息。通过规范标签内容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措施。 对食品包装容器的要求主要在 “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中规定。尽管如此,在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对食品包装容器还是有相对独立的特殊要求。 1.1 一般商品标签 标签应确切表达商品名称,准确标示净含量。总体上要求标签的任何文字或图形不致使消费者产 生误解。标签内容见下述: 2 a) 商品名称,即与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符合一致的、公认的或通用的名称; b) 净含量声明 1) ,按法定计量单位 2) ,在规定的显著位置,用规定的字体和尺寸准确标示; c) 必要时,给出消费者应知晓的产品信息,如,用途、用量、用法、原产地、保存条件等描述; d) 对商品负有责任的企业名称、营业地点、联系电话等可追溯的完整信息。 1)“净含量”指包装中的含有量,对于不同产品可以是数量、质量或体积。 “声明”意指向消费者承诺。 2) 许多欧美国家仍然用英制计量单位,少数地区(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沿用法制计量单位。 1.2 一般商品容器 包装容器应在满足属其自身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材料用量和有害物质的含量。避免 因过度包装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包装容器的要求见下述: a) 首次开启即可留下明显迹象, 由此表明该商品从未被打开过 (一次性包装本身就有此功能) ; b) 用常规的方法即可方便地开启和倒空(不包括特定的防止儿童打开的包装) ; c) 尺寸或质量是通过评估的最小且适当用量,避免过度包装,正确引导消费; d) 必要的特殊材料识别标识,让消费者知情。 1.3 其他注意事项 按规则,出口商品包装和标签应采用进口国的官方语言或公认的通用语言。包装装潢的图形、 色彩或标识的设计应考虑进口国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民俗习惯,至少应了解其禁忌(taboo) 。 2 食品包装 食品包装在符合一般商品包装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特定要求。 食品标签从理论上分为销售标签和成分标签,但是在形式上不强制性的要求分别标示。销售标 签在一般商品标签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食品或特殊类型的包装增加必要的信息。成分标签标 示主要原料、配料和添加剂。在某些情况下,还应标示能量值和营养素,因此称其为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包装容器不仅应符合本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详见本指南第二章和第三章。 2.1 食品销售标签 食品销售标签应符合上述一般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应标示原产地、灌装日期 和保质期。当食品采用了非传统的、特殊技术,应给出必要的说明。 食品的品质与产地有直接关系,除纯净水和碳酸饮料等少数产品外,一般食品均应标示“原产 地”。如果产品有标准或等级,应标示符合程度或水平。灌装日期一般在灌装过程中即时打印。除 蒸馏酒、白醋、盐等少量产品外,应标示一定条件下的保质期。 保持食品的品质、延长仓储和货架寿命是食品加工业追求的目标,预先规定的保质期可能因为 顾及环境条件不同而比较保守,造成浪费。为此,常采用非传统技术,即非常规的、新开发的或一 般消费者不了解的技术。食品法规对于通过初步风险评估的新技术,有条件的允许,通常要求通过 标签告知消费者。比较典型的是“提示性(敏感)包装”和“辐照食品包装” 。 活性或敏感包装是一种独特设计,当内装食品变质时,包装材料与变质产生的醛或胺一类的物 质发生反应,其颜色或透明度产生显著变化,由此提示消费者“保质期已过”。但是,如果包装设 计成吸收或中和醛或胺一类的物质,就掩盖了食品的变质,成为欺诈性包装,是禁止的。 采用电离辐射线( 射线、 射线等)辐照预包装食品,杀灭食品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常见 害虫,抑制根或块茎萌芽,称为“辐照食品包装” 。辐照灭菌技术常用于新鲜水果、新鲜或冷冻的肉 类和家禽、鱼和贝类、干燥香料、草药、植物调味品等不宜采用高温或巴式杀菌的食品。 此外,采用了诸如转基因一类生物技术的食品也应标示。 32.2 食品成分标签 食品成分标签应视具体情况、标示原料、配料和添加剂。添加剂应是国家法规允许的。能量值 和营养素的标示通常是自愿性的,但是当产品在公共场合(展览会或广告)公布了营养成分,就必 须采用营养标签。能量值按法规给出的营养素能量转换因子折合计算。 营养素主要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以下给出欧共体 2008 年颁布的修正营养标签指令 2008/100/EC 中推荐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成人每日允许量(RDAs)。生产食 品企业可以根据推荐的每日允许量确定每一份预包装食品的适当且合理的定量。 表 1: 推荐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成人每日允许量(RDAs) name RDAs name RDAs 维生素 A Vitamin A ( g) 800 氯化物 Chloride (mg) 800 维生素 D Vitamin D ( g) 5 钙 Calcium (mg) 800 维生素 E Vitamin E (mg) 12 磷 Phosphorus (mg) 700 维生素 K Vitamin K ( g) 75 镁 Magnesium (mg) 375 维生素 C Vitamin C (mg) 80 铁 Iron (mg) 14 维生素 B 1Thiamin (mg) 1.1 锌 Zinc (mg) 10 维生素 B 2R ib of la vi n (m g) 1. 4 铜 Copper (mg) 1 尼克酸 N ia ci n (m g) 16 锰 Manganese (mg) 2 维生素 B 6 Vitamin B6 (mg) 1.4 氟化物 Fluoride (mg) 3.5 叶酸 F o lic ac id ( g) 200 硒 S el eni um ( g) 55 维生素 B 12 Vitamin B12 ( g) 2.5 铬 Ch r om ium ( g) 40 维生素 H B io tin ( g) 50 钼 M oly bd en um ( g) 50 泛酸 Pantothenic acid (mg) 6 碘 I od ine ( g) 150 钾 Potassium (mg) 2 000 3 结语和建议 欧盟和美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长期积累和不断完善的成 果。欧盟成员国将其大约十万项技术法规和标准称为“共同市场的基石”。美国各洲司法独立,而 技术法规“美国联邦法典(共 50 卷)”是全美境内统一的法定技术规范。 我国的出口企业应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法规。各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不同,例如,欧盟和美国 法律定义的食品在“人及其饲养宠物食用”范围内,而我国仅为人食用。按欧盟和美国法律规定, 在境内销售食品应通过一个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代理。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一个好的代理人十分重 要,最好是懂法律的技术专家。尽管如此,还是应该多了解一些进口国情况,尽可能降低经营风险。 我国幅员辽阔,农业经济历史悠久,几乎可以生产世界上所有品种的农副产品,出口食品的潜 力很大。提高食品加工技术,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加入 WTO 的意义不仅 在于进出口贸易,更深远的意义在于由此建立与国际市场无差别的国内市场,即 “共同市场” 。 4 第二章 食品包装与保障生命安全 【内容简介】 本章主要介绍欧盟和美国为食品包装的安全性采用的两项关键技术,即风险评估与合格评定。 导言 风险评估是根据毒理学原理和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对食品的添加剂、 接触物质和污染物进行的安全性检测和评价。合格评定是为保障产品安全设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 技术措施的总称。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获得的允许目录检测其迁移量,从而判 定是否允许投放市场。 就所有可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而论,无机物耐高温、化学性能稳定,如玻璃、金属和陶瓷已经 不是主要监控目标。塑料制品大量用于食品包装始于上世纪中叶.,因其质轻、价廉、方便以及良好 的防护性能受到市场的欢迎,促进了食品市场的繁荣。但是,因为其本质特征显现比较突出的安全 性问题。在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中,最受关注的是塑料、再生纤维素薄膜和环氧树脂等有机物。 1 食品包装的风险评估 早期的、普遍意义的风险评估主要针对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因为食品接触物质的成分可能迁 移进入食品, 所以欧盟技术法规称其为 “可迁移物质” , 美国技术法规将其定义为 “间接食品添加剂” 。 风险评估的最终结论形成了以国家技术法规形式颁布的两种“允许目录” 。其一是“食品添加剂允许 目录” ,其二是可称作 “间接添加剂”或“迁移物质”的允许目录。 对食品接触物质进行的安全性试验研究起源于上世纪中叶。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率先投入大量 人力和物力,对食品接触物质的潜在毒性、致癌性等一系列风险进行了长期的毒理学研究和医学观 察。本章简要介绍国际组织、欧盟和美国的风险评估与合格评定。 1.1 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 国际上早期的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在 1956 年,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共同成立了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 JECFA主要由欧美发达国家的专家以个 人身份参加工作,其意见和观点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JECFA确立了风险评估的基本理论,提出 了试验条件、方法和程序。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JECFA向后来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 FAO 以及 WHO 提供了独立公正的科学建议。 CAC 下属的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 (CCFAC) 一直与 JECFA保持着密切的工作关系。 CCFAC 是各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标准化机构,负责制定和批准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限量标准,其依据是由 JECFA提供的。至今,JECFA 评估了 800 余种食品添加 剂和污染物。 塑性材料和制品用于食品包装起源于欧美,而且至今也未在全球普及,所以国际标准化组织现 有的标准很少涉及活性迁移物质或间接添加剂的风险评估。但是对于某些无机物的危害早有定论。 因为任何材料和制品均不可避免的存在杂质或不期望的物质,无论是无机物还是有机物,所以 限量标准给出允许值或限制量。实际上需要评价的无机物远少于有机物。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国 际组织就给出结论。食品中的有些重金属即是本身存在的杂质又是迁移物质,大多数包装材料或多 或少的存在重金属杂质。接触食品的陶瓷制品中铅和镉就可能迁移进入食品,根据毒理学评价的结 论,铅的成人每周暂时可接受量为每 kg 体重 25 微克,镉为每 kg 体重 7微克。 1.2 欧盟法定的风险评估 2004 年,欧洲议会颁布关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及其制品的第 1935/2004号法规同时废止内容 相同的指令 80/590/EEC和 89/109/EEC。用法规代替指令意味着规格的提高。该法规明确了 EFSA 是 负责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该法规阐述的技术观点与美国技术法规大致相同。不同之处是欧盟 不开放风险评估而且强调最终的允许目录应由 EFSA 核准。 5 欧盟严格管理风险评估和允许目录,他们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实际难度。在其第 1935/2004号 法规引言中有以下陈述: “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在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物质的核准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妨碍这些材料和制品的自由交易,导致不平等和不公平竞争。因此,核准程序应建立在 共同体层面上。为了确保这些物质安全评估的一致性,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应实施这样的评估。” “物质的安全评估应附加一个风险评估,判定该物质是否列入共同体核准的物质目录。” 1.3 美国(FDA)推荐的风险评估 FDA 是负责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定管理机构。FDA 认为可以迁移到食品的活性物质是造成不安全 的重要因素,且将其定义为间接食品添加剂。与欧盟不同的是美国技术法规定义的间接食品添加剂 还包括食品加工设备上接触食品的管道、容器等零部件的清洁剂。 美国技术法规将迁移进入食品的物质定义为间接食品添加剂是明智的。因为,间接食品添加剂 是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的中间之物。食品添加剂是有目的、有条件且有意义的添加。间接食品添加 剂是非故意并且无意义的进入。二者的共性是可以人为控制,一旦发现有问题就可以禁止使用。污 染物是源于自然界或生产过程的有害物。多数污染物如同任何原料中的杂质只能限量,不可能完全 消除。间接食品添加剂与它的共性在于对食品有害,致少是无意义。如此定义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运 用已经成熟的风险评估基本理论和方法,由此制订一系列适用于合格评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1997 年,FDA 提出了“GRAS 备案制度”。此后一种新物质的 GRAS 审查不在 FDA 进行,而是 由申请者根据现有的科学文献和自己的试验研究,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评估者认为符合 GRAS 要求, 就向 FDA通报。FDA 只对申请材料是否可靠进行评估。如无异议,就认可申请者的结论;如果认为 证据不充分就退回。 在这一制度下, 一个新物质从申请到 FDA 批准的时间大大缩短, 从最长可能 5 6 年减少到平均不到 6 个月。 从表面上看,美国的食品接触物质风险评估是向全球开放的,但实际上很难做到。迄今为止, 只有少数国家的试验研究能够通过 FDA 的核准。因为,首先是风险评估涉及毒理学、医学、生物化 学等诸多相关领域及其最新成果,其次是试验条件、方法、程序要求严格。此外,对专业人员的要 求很高。 2002 年 FDA 颁布的 食品接触物质通报编制 毒理学推荐 末段指引 通过介绍通报的编制, 详细阐述了 FDA 关于风险评估的观点。 该指引阐述了风险评估的过程、试验方案、安全性资料编辑、安全性陈述、全面毒理学剖析等 一系列证明食品接触物质安全性依据的要点。食品接触物质通报一经 FDA 核准,就成为法定允许使 用的物质。详细内容见本指南附件。 2 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是为保障产品安全设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总称。一般情况,由国家认可 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按规定程序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简称“强制性认证”或 “第三方认证” 。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评定属于强制性范畴。 应符合进口国法规的规定。 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是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法规规定的基本规则和允许目录,对迁移物质进行检 测从而判定是否可以投放市场。从理论上讲,任何食品以外的物质均不应迁移进入食品。实际上, 迁移现象通常不可避免。检测就是通过试验揭示迁移物质及其剂量,实现普遍期望的食品安全。检 测是所有试验步骤的总称。 2.1 欧盟关于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 关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的第1935/2004号法规规定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总体目标、措施和 基本规则。在正常或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不允许材料和制品的成分向食品迁移量造成以下任一可能: 6 危及人类健康; 导致食品成分不可接受的改变; 引发感官特征劣化。 为进一步落实第 1935/2004 号法规,欧共体委员会于 2011-01-14 颁布了关于预期接触食品 的塑性材料和制品的 10/2011 号法规 。该法规覆盖了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性材料和制品的成分 迁移测试基本规则的指令 82/711/EEC及其修正案的大部分技术内容,替代了关于预期接触食品 的塑性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2002/72/EC及其修正案。该法规提出了允许使用的所有物质的“合并目 录”和迁移测试的全部试验条件。 比较指令 2002/72/EC及其修正案仅适用于一层薄膜, 10/2011 号法规扩展了适用范围, 即下述类型的材料和制品: (1) 完全由塑料构成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组成部分; (2) 用粘合剂或其他方法复合的多层塑性材料或制品; (3) 经过印刷和(或)涂层的上述(a)或 1(b)所指的材料和制品; (4) 由两种或更多不同类型材料构成的瓶盖和封闭器中的塑料层或塑性涂层密封垫; (5) 多材质多层材料和制品中的塑料层。 比较指令 82/711/EEC及其修正案,10/2011 号法规修改了试验条件,如试验模拟物及其 对应物质;试验时间和温度及其组合。特别应当注意10/2011 号法规增加了干燥食品的试验条件。 对于在10/2011号法规颁布之前已经符合了指令2002/72/EC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以自10/2011 号法规生效之日起延用五年。详见内容本指南附件。 2.2 美国关于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 美国联邦法规 CFR(共 50 卷)是全美境内统一的技术法规。按 CFR 第 21 卷第 174 条的规定, 在良好生产规范条件下,物质可以安全的用做食品接触制品的成分按下述任何一项规定条件: (1) 物质在食品中或食品上是公认为安全的。 (2) 物质预期用于食品包装是公认为安全的。 (3) 使用的物质是经过审核或验证的。 (4) 物质是 174、175、176、177、178 和 179.45条款规定允许使用的。 (5) 使用的食品接触物质是依据法规 409(h)款递交了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FCN)通告后核准的。 CFR定义的间接食品添加剂,包括:粘合剂、涂层、纸、卡纸、聚合物等制品的成分以及辅料、 生产助剂和清洗剂。美国重视食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设备、环境和管理的水平并且门槛很高。按CFR 第21卷第174.5款的规定,食品添加物质可以安全使用应以良好生产规范为基本条件,即按以下规定: (1) 在食品接触制品中,可能进入食品的任何添加物质不应超量,使用的物质不应超过达到预 期物理或技术效果的需要;不应超过规定限制;不应试图使食品本身产生物理或技术效果。 (2) 用于食品接触制品的成分的任何物质的纯度应适合其预期用途。 上述详细内容见本指南附件。 3 结语和建议 有机物的复杂多样性使其毒物学评价极其耗费时间和经费,许多物质或成分至今尚无定论。伴 随新产品的开发和医学的发展,物质的有害性被陆续发现,技术法规因此经常修订。在欧共体法规 上就出现了“临时物质目录”等内容和“尚未发现检测方法”等阐述。因此,对于任何受怀疑的物 质不可轻易做出最终结论。适当的描述应采用“普遍公认的” ; “就目前的认识水平” ; “尚不明确” 等免责、保守、留有余地的规范性语言。 7 至今为止,允许目录中的有些物质只有限量,尚未开发出检测方法。欧盟法规不规定试验方法 和应用设备,并且鼓励成员国积极开发新技术和设备。技术进步是发达国家不断修订法规的原因和 动力。 出口企业应注意进口国法规与国际标准的差异。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包装材 料中残留氯乙烯单体限制值规定在 1mg/kg 以下。欧盟指令 78/142/EEC 规定在 0.701mg/kg 以下。涉 及此类问题,适当的方法是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当某项要求只有国际标准的规定 而国家技术法规未涉及时,就可以依据国际标准。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公平国际贸易的宗旨。世界 贸易组织(WTO)在其(SPS 协议)条文中特别强调国际标准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协调作用。对于 食品而论,WTO特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标准是保证 SPS 协议实施的科学依据。CAC 标 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品的添加剂、污染物、农药和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另一类适用于不 同食品加工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这两类标准直接影响食品安全。 GMP是欧美国家非常重视的标准,因为其技术内容符合他们一贯倡导的“从源头治理”和“向 源头追溯”的指导方针。因此,欧美国家要求食品加工企业执行 GMP标准。实践证明 GMP确实起 到了预期的作用。因此,建议我国的出口企业贯彻执行进口国或的 CAC 的良好生产规范(GMP)。 8第三章 食品包装与保护生态环境 【内容简介】 本章简要介绍与食品包装有关的环境问题,包括限制有害物、重复使用和资源化处理。 导言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现代工业化进程,食品包装工业迅速发展,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产业。按 世界包装组织 (WPO) 2006年统计, 欧美发达国家用于食品和饮料包装的产值接近包装总产值的 70%。 随着大量包装材料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人们开始关注环境问题。 一个早期的关于重金属的研究报告是上世纪末欧盟颁布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 94/62/EC的 科学依据。基于“从源头治理”和“向源头追溯”的指导方针,94/62/EC提出了限制使用重金属和 其他危险性物质和逐步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目标。 1 限制有害物 (1) 限制重金属 长期的医学观察和科学研究发现重金属严重危及人类健康。因此,人们追溯到食品和饮用水, 而后是土壤和水源。通过排查得知,重金属可能随焚烧废弃物产生的烟尘和飞灰排放到空气中,然 后落入农田和江河湖泽。此外,直接填埋包装废弃物,重金属和其他危险性物质可能随渗滤液进入 地下水源。因此,指令第十一条规定包装中的有害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最大允许极 限为 100 mg/kg。美国的规定与欧盟相同。 (2) 控制化学品 为了使生产操作的全过程在“可预见”和“有预案”的情况下进行,应控制使用危险性化学品。 应用“安全资料表(SDS) ”是全球公认的有效措施。安全资料表是生产危险性物质或制剂的责任人 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技术文件。其信息主要是为专业用户使用,使用户能够获得关系人身健 康和安全以及工作现场环境等一系列必要信息。与美国法规提出的不超量使用添加剂的观点一致, 欧盟提出的控制化学品有效措施是“微量化”。 2 重复使用 重复使用是减少包装废弃物总量的最有效措施。不同于我国对于一次性包装的过渡依赖,传统 的欧洲人对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情有独钟。从运输包装的塑料托盘、周转箱到食品和饮料的玻璃容器, 在欧盟广泛使用。玻璃容器用于食品是最安全的,不必进行迁移测试。美国的实际情况与欧盟相同。 3 资源化处理 全球每年生产纸浆约3亿吨,其中约1亿吨是用回收的废纸生产的,欧洲称其为“城市森林”。 欧盟2006年用废弃物燃料发电,创200亿欧元产值。可见,包装材料的大量消耗和废弃物资源化是人 类面临的重大课题。 为了实现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提出的总体目标,逐步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欧洲标 准化委员会(CEN)颁布了预先减少用量、重复使用、材料循环再生、能量回收利用、生物降解和 堆肥等一系列协调标准,在技术上支持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的实施。这些标准已经或正在被包括 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采用。2009年ISO成立了 TC122 SC4 (包装与环境分技术委员会),以CEN标 准为资源,制定了一系列包装与环境标准。以下图1是今年5月在首尔会议上,最终通过的包装与环 境系列国际标准的关系框架图。表1给出了相应的欧盟协调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的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