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DB15/T 3470—2024.pdf
ICS 77.120.10 CCS H 04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470 2024 电解铝企 业能源计 量器具配 备和管理 要求 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in aluminum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2024-06-14 发布 2024-07-14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3470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工 业和信 息化 厅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冶金 工 业规划 研究 院、内 蒙古 自 治区质 量和 标准 化研 究院、集 宁师 范学 院经 济与管理学 院、内蒙 古博 辉标 准化技 术服 务事 务所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肖邦 国、郑 志航、霍咚 梅、池 洋漾、李晨曦、姚 继红、敖其尔、陆静、徐 杰、简婧、段超 月、姜丝 拉夫、田世 杰、李伟 胜。DB15/T 3470 2024 1 电解铝企 业能源 计量器具 配备和 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 文 件 规定 了 电解 铝 企业能 源 计 量器 具 配备 和 管理的 术 语 和定 义、能 源 计量器 具 配 备要 求 和能 源计量器 具管 理要 求。本文件 适用 于电 解铝 企业 的能源 计量 器具 配备 和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6422 用 能设 备能 量 测试导 则 GB/T 15316 节 能监 测技 术通则 GB 17167 用能 单位 能源 计量器 具配 备和 管理 通则 GB/T 18603-2023 天然 气 计量系 统技 术要 求 3 术语和 定义 GB 17167 界 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电解铝 行业 用能 单位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in the aluminum electrolysis industry 电解铝 行业 中具 有独 立法 人地位 和具 有独 立结 算能 力的单 位。以下简 称用 能单 位。电解铝 行业 次级 用能 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in the aluminum electrolysis industry 电解铝 行业 用能 单位 下属 的能源 核算 单位。以下简 称次 级用 能单 位。电 解 铝 行 业 基 本 用 能 单 元 basic cell of energy using in the aluminum electrolysis industry DB15/T 3470 2024 2 电解铝 行业 次级 用能 单位 下属的 基本 生产 系统,包 括铝电 解、阳 极气 体净 化、铸锭等 工序 中的 主体生产设 施、辅助 生产 设施、附属 生产 设施。主体 生 产设施 包括 电解 槽、铸造 炉、气 体净 化设 备等,辅 助生产设 施包 括空 气压 缩机、电机 动力 系统 等。附属 生产设 施包 括办 公科 室、食堂、浴室 等。以下简 称基 本用 能单 元。4 能源计 量器 具配 备要 求 能源计 量边 界 电解铝 企业能 源计 量边界 为铝产 业链中 铝电 解环节,如图1 所示。实线 框内 为 电解铝 企业能 源计 量边界。铝电 解 图1 电解铝 企业 能源 计量 边界 能源计 量种 类及 范围 4.2.1 本文件 所称能 源指 电力、天然气、煤气、热 力、液 化石油 气和其 他直 接或者 通过加 工、转 换 而取得有 用能 的各 种资 源。4.2.2 能源计 量范 围应 包含 以下 内容:a)输入用 能单 位、次级 用能 单位和 基本 用能 单元 的能 源及载 能工 质;b)输出用 能单 位、次级 用能 单位和 基本 用能 单元 的能 源及载 能工 质;c)用能单 位、次级 用能 单位 和基本 用能 单元 消耗 的能 源及载 能工 质;d)用能单 位、次级 用能 单位 和基本 用能 单元 自产 的能 源及载 能工 质;e)用能单 位、次级 用能 单位 和基本 用能 单元 可回 收利 用的余 能资 源。能源计 量器 具的 配备 原则 4.3.1 应满足 企业 实现 能源 及计 量分级、分 类、分项 考核 和结算 的要 求。4.3.2 计量检 测设备 应位 于能源 输入、输出的 管理 分界处 适当位 置或计 量对 象转移 输出点 的适当 位 置设置。4.3.3 能源计 量器 具应 优先 采用 节能、环保 型结 构,以及 非接触 式或 拆装 简便 的计 量器具。4.3.4 重点用 能单 位应 配备 必要 的便携 式能 源检 测仪 表,以 满足自 检自 查的 要求。能源计 量器 具配 备要 求 4.4.1 能源计 量器 具的 配备 率按 公式(1)计算:=1 10 0%(1)式中:电解原 铝液 重熔用 铝锭 阳极气 体净 化 铸锭 辅助生 产系 统 附属生 产系 统 DB15/T 3470 2024 3 R p 能源 计量 器 具 配备 率,%;N s 能源 计量 器具 实际 安装配 备数 量;N 1 能 源计 量器 具配 备 理论需 要数 量。4.4.2 电解铝 企业 能源 计量 器具 配备率 应符 合 表 1 要 求。表1 电解铝 企业 能源 计量 器具 配备率 要求 单位:%能源种类 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基本用能单元 电力 外购电 100 100 100 固态能源 焦炭 100 100 95 煤炭 原煤 100 100 95 洗选煤 100 100 95 筛选煤 100 100 95 精煤 100 100 95 液态能源 原油、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渣油 100 100 95 气态能源 天然气 100 100 100 液化气 100 100 95 煤气 100 95 95 其他气态能源 100 95 90 载能工质 蒸汽 100 95 85 水 100 95 85 压缩空气 100 95 85 其他载能工质 100 95 85 已回收利用余热(能)100 80-注1:在次级用能单位计量范围内,属于季节性供采暖或空调用蒸汽(热水)的,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 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方式。注2:在基本用能单元计量范围内,属于季节性供采暖或空调用蒸汽(热水)的,可不配置能源计 量器具。4.4.3 在基本 用能 单元 计量 范围 内,未 列入 能源 计量 考核 的,单 台设 备耗 能量 大于 或等于 表 2 中一种或多种 能源 消耗 限定 值的 设备,应加 装能 源计 量器 具。表2 基本用 能单 元能 源消 耗量(或功率)限 定值 能源 种类 电力 固态 能源 原油、成品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 水 压缩空气 其他 单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m3/h GJ/h 限定值 100 1.0 0.5 1.0 50 7 1.0 100 29 注:在基本用能单元上作为辅助能 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 缩空气等介质,其耗能量低于 表2 要求的,可不再单独配置计量器具。4.4.4 对于可 单独进 行能 源计量 考核的 用能单 元(装 置、系 统、工 序、工 段等),如 果 用能单 元已配 置了能源 计量 器具,用 能单 元中的 主要 用能 设备 可不 再单独 配置 能源 计量 器具。DB15/T 3470 2024 4 4.4.5 对于集 中管理 同类 用能设 备的用 能单元(锅炉 房、泵 房等),如果 用能单 元已 配 置了能 源计量 器具,用 能单 元中 的主 要用 能设备 可不 再单 独配 置能 源计量 器具。4.4.6 用能单 位能 源计 量器 具准 确度等 级应 符合 表 3 要求。表3 用能单 位能 源计 量器 具准 确度等 级要 求 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衡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0.1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5 电能表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类用户 0.5S 类用户 0.5 类用户 1.0 类用户 2.0 类用户 2.0 用能单位直流电能计量 1.0 油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液态能源计量 原油、成品油 0.5 重油、渣油及其他 1.0 气体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气态能源计量 煤气 1.0 天然气 1.0 液化气 1.0 其他气态能源 1.0 水流量表 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 管径250 mm 1.5 管径250 mm 1.0 温度仪表 气态、液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1.5 压力仪表 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1.5 注3: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 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采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注4:用能单位的用电计量用户分为5 类:a)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 500 万 k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 为 10000kV A 及以上的高压计 费用户;b)类用户为小于类用电量(或 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 万kW 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 量为5000kV A及以上的用户;c)类用户为小于类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50 万kW 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 量为 1000kV A及以上的用户;d)类用户为小于类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 10 万kW 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 量为 315kV A及以上的用户;e)类用户为小于类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的用户。注5: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注6: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18603-2023 中附录A 的要求。注7:若必须采用间接计量方可进行相应能源量计量时,其合成准确度应不低于表中直接计量方式所规定的要求。4.4.7 次级用 能单 位能 源计 量器 具准确 度等 级(电能 表除 外)应 符合 表 3 的 要求。在满足 预期 计量 需求的前 提下,电 能表 可比 表 3 的 同类 用户 低一 个档 次的要 求。4.4.8 基本用 能单 元能 源计 量器 具准确 度等 级(电能 表除 外)应 符合 表 3 的 要求。在满足 预期 计量 需DB15/T 3470 2024 5 求的前 提下,电 能表 可比 表 3 的 同类 用户 低一 个档 次的要 求。4.4.9 当能源 作为 生产 原料 使用 时,其 选用 的计 量器 具准 确度等 级应 满足 相应 的生 产工艺 要求。4.4.10 能源计 量器具 的性 能应满 足相应 的生产 工艺 及使用 环境(如 温度、温度 变化 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 尘、腐蚀、电磁 干扰 等)要求。5 能源计 量器 具管 理要 求 能源计 量制 度 5.1.1 企 业 对 能源 计 量应 实 行归口 管 理,建立 能 源计 量 管理体 系,形 成文 件,并 保 持和持 续 改 进其 有 效性。5.1.2 企业应 建立、保持 和使用 文件化 的程序 来规 范能源 计量人 员行为、能 源计量 器具管 理和能 源 计量数据 的采 集、处理 和汇 总。能源计 量部 门与 人员 5.2.1 企业应 明确 具体 部门 和人 员负责 各级 能源 计量 器具 的管理,以 及能 源计 量器 具 的配备、使 用、检定(校 准)、维 修、报废 等管理 工作。5.2.2 用 能 单 位的 能 源 计量 管 理人 员 应 通过 内 部 培训 或 培训 机 构 的培 训 考 核,持 证 上岗。用 能单 位应建立和 保存 能源 计量 管理 人员的 技术 档案。5.2.3 能源计 量器 具检 定、校准 和维修 人员,应 具有 相应 的资质,持 证上 岗。能源计 量器 具 5.3.1 用能单 位应备 有完 整的能 源计量 器具一 览表。表中 应列出 计量器 具的 名称、型号规 格、准 确 度等级、测量范 围、生产厂 家、出 厂编号、用 能单位 管理编 号、安 装使 用地点、状态(指合 格、准 用、停用等)。次 级用 能单 位和 基 本用能 单元 应备 有独 立的 能源计 量器 具一 览分 表。5.3.2 用能设 备的 设计、安 装和 使 用应满 足 GB/T 6422、GB/T 15316 中关 于用 能设 备的 能源监 测要 求。5.3.3 企业应 建立用 能单 位、次 级用能 单位、基本 用能单 元的能 源计量 器具 档案,内 容包括:使用 说明书、出 厂合格 证、最近两 个连续 周期的 检定、测试)证书、维检记 录以 及其他 相关信 息。企 业 应 提供 能源计量 器具 的线 下检 定校 准证明。5.3.4 企业应 在能源 计量 器具配 备前后 实行审 核和 评价,内容包 括(但 不仅 限于):计量 管理级 别、计量检 测点、预 期计 量要 求,配 置方 案在 法制、技 术上的 符合 性和 可行 性,以及计 量器 具(和配 套 应 用软件)的功 能和 量值 溯源 方式等 方面。5.3.5 企业应 建立内 部实 行的计 量标准,或确 定提 供所需 计量溯 源服务 的合 格外部 供方,确保所 用 能源计量 器具 的量 值溯 源有 规范的 依据 和途 径,并绘 制出相 应的 量值 传递 或溯 源图。5.3.6 能源计 量器具 应实 施有效 计量确 认。不 应使 用经计 量确认 不能满 足预 期计量 要求或 超过计 量 确认间隔 的计 量器 具。属 于 强制 检 定的 计量 器具,其 检定周 期、检 定方 式的 执 行应遵 守有 关计 量法 律法 规的规定。5.3.7 用能单 位的 能源 计量 器具,凡 属自 行校 准、自 行确 定 校准间 隔的,应有 现行 有 效的受 控文 件(即自校计 量器 具的 管理 程序 和自校 规范)作 为依 据。5.3.8 企业在 用的 能源 计量 器具 计量确 认或 检修 计划 的执 行,应 列入 企业 生产 组织 和 设备检 修计 划中。能源计 量数 据 5.4.1 用能单 位应 建立 能源 统计 报表制 度,能源 统计 报表 数 据应能 追溯 至计 量测 试记 录。DB15/T 3470 2024 6 5.4.2 能源计 量数据 记录 应采用 规范的 表格式 样,计 量测 试 记录表 格应便 于数 据的汇 总与分 析,应 说明被测量 与记 录数 据之 间的 转换方 法或 关系。5.4.3 重点用 能单 位宜 建立 能源 计量数 据中 心,利用 智能 技 术实现 能源 计量 数据 的网 络化管 理。5.4.4 重点用 能单位 可根 据需要 按生产 周期(班、日、周)及时统 计计算 出其 单位产 品的各 种主要 能 源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