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及管理规范DB51/T 1496-2012.pdf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962012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及管理规范 2012-11-15发布 2012-12-01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496201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置.2 5 建设内容.2 6 职责.3 7 行为规范.3 8 检查程序.3 9 消毒.4 10 查处.4 11 记录记载.4 DB51/T 1496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谦、谢智明、何曾蓉、梁文斌、田楠、朱军、陈鑫。DB51/T 14962012 1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基本建设、人员管理、检查程序、记录记载等各项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NY/T 541-2002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配套技术规范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3.2 动物防疫 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总称。3.3 监督检查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都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或者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进行的监督抽查。DB51/T 14962012 2 3.4 隔离 将疫病感染动物、疑似感染动物和病原携带动物,与健康动物在空间上间隔开,并采取必要措施切断传染途径,以杜绝疫病继续扩散。3.5 检验 对有关特性的测量、测试、观察或校准,做出评价。3.6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3.7 消毒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其目的是预防和防止病原传播和蔓延。4 设置 4.1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省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可联合设站。4.2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报农业部备案。4.3 四川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4.4 四川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可委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5 建设内容 5.1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名称统一为“四川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标牌统一为竖牌,长180 厘米,宽 30 厘米,厚 4 厘米,白底黑字,大宋字体。5.2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与工作相适应的检查和车辆消毒场地。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隔离场所或具备转移隔离条件。5.3 距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适当位置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提示牌和停车检查提示牌。5.4 有反光背心、口罩、皮手套、胶鞋、防护服等人员防护设备。5.5 有车辆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有条件的可建立全自动消毒通道。有与工作相适应的照明设施。5.6 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至少应配备:冰柜(冰箱)1 台,数码摄像机 1 部,数码照相机 1部,录音笔1支,普通光学显微镜 1台,机动消毒喷雾器 2台,手动消毒喷雾器 2台,执法监督面包车1辆,执法监督摩托车1辆,应急灯2台,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固定电话机1台,传真机 1 台,冷藏包 2 套,采样检疫箱2 套。DB51/T 14962012 3 5.7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按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配套技术规范要求式样制作。6 职责 6.1 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6.2 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6.3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6.4 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6.5 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7 行为规范 7.1 行为规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7.1.1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7.1.2 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7.1.3 具有独立从事动物防疫监督的实际工作能力;7.1.4 持有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和公路检查证,具有 1年以上从事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经历;7.2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每年培训、考核不少于一次。7.3 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7.3.1 忠于职守,勤政为民;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责权分明,纪律严明;违法必纠,教育为主。7.3.2 规范执法,举止文明、言谈礼貌、着装整洁,尊重管理相对人,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7.3.3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或者查处,不敷衍推诿,不徇私枉法。严禁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违法行为。7.3.4 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期间酗酒;严禁参与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严禁追车检查;严禁代收其他税费;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严禁借故刁难畜(货)主;擅自扩大检查范围。8 检查程序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8.1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监督检查:8.1.1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使用停车指示牌,引导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8.1.2 执法人员向畜(货)主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执法人员实施检查;8.1.2.1 查验是否具有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是否已消毒、检疫验讫标识和畜禽标识;8.1.2.2 了解和观察动物在运输途中有无死亡和其它异常现象;8.1.2.3 核对动物或动物产品数量与检疫合格证明、车辆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是否相符;8.2 经检查合格的,由执法人员在检疫证明上加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DB51/T 14962012 4 8.3 经检查不合格的,由执法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8.3.1 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隔离、留验等措施,经确认无疫后,方可放行;8.3.2 对查获的病死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对中途卸下作无害化处理的,在检疫证明上注明有关情况,加盖公路检查站签证专用章;8.3.3 对无法证实已经消毒的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监督消毒。8.4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 消毒 9.1 消毒对象 检查站对途经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未发生疫情和未发现传染源情况下,采用化学消毒的方法实施预防性消毒。在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时,要对运载工具、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9.2 消毒药物的选用 针对不同运载工具和畜禽种类选择消毒药物,注意消毒药物的消毒效果和腐蚀性。对运载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时,可根据疫病种类选择最佳的消毒药物。9.3 消毒的实施 采用正确的消毒药物配制方法使消毒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对承运动物、动物产品车辆的轮胎、车厢等实施喷雾消毒,并保证消毒药液用量。对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的消毒按照 GBT 16569实施。10 查处 10.1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置。10.2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疫情认定和处置方法(试行)规定处置。11 记录记载 11.1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填写监督检查登记表,并建立完整的监督检查档案。检查记录和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11.2 使用全省统一的监督检查登记表作好监督检查记录,建立完整的监督检查档案。检查登记内容包括检查时间、畜(货)主、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及数量、检疫证明号、出证单位、运输车辆牌照、始发地、到达地、检查结果、处理情况、检查人员等。_ DB51/T 149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