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DB22/T 26-2013.pdf
ICS 79.020 B 69 备案号:37431-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26 2013 DB 22/T 26-1991 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achnical procedures of lumber production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6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22/26 1991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与 DB22/26 199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新的参照标准 4个;增加了制材生产新工艺要求 5个;删除了掉了制材陈旧生产技术 4个;删除了总则;修改了标题 5原木供应,改名为原木愣场;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森林工业集团、三岔子林业局、红石林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超、沈佳龙、张海霞、孟黎鹏、万劲松、王瑞明、周纯洁、孙福、陈 国民、张建栋、张崇传。本标准代替 DB22/26 1991。本标准 历次版 本 发布情况 为:DB22/26 1991。DB22/T 26 2013 1 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 定 了制材生产的 基 本规 定、原木 楞 场、制材、板 院、修 锯 安全技术规则 和 要求。本标准 适用于 制材修 企 业生产的安全 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对于 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用于 本 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 文件。GB 2494 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 GB 4674 磨削机械 安全规程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 安全生产 通 则 DB 22/22 伐区 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DB 22/25 贮 木场 作 业安全技术规程 3 基本规定 3.1 作业环境 3.1.1 机台、工 作台等设备 应 符合 工艺技术 操作 要求。车间内 人 行通道 应 保持平坦、整洁,宽度不得小 于 1 m。3.1.2 原材 料、半成品 和 成品 的 堆放 要 整 齐、稳固,不得 影响 操作 或 通行。废 料 应 及时清 除。3.1.3 电器 设备 应 有 接地(零)保 护装置,线路绝缘 应 良好,如 有 导线裸露或浸水(油)、绝缘老 化、接触 不 良 等,应 立即进 行 修 理 或更换,电闸开关防护箱 应安 装牢固。3.1.4 停电或 作 业 中断、停止时 应 切断电源。电器 设备 及 周 围 起 火时,要 立即切断电源,用 绝缘灭火剂 或砂 子 扑灭,禁止 用 水浇泼。3.1.5 各种 设备 裸露 的 转动部 位应 设有 完 整、有 效 的 防护裝置。停 机 修 理 时,应 在 设备 开关处挂上警告 标 志或 设 专 人 监护。各种 机械 检 修 后,应 同时将 安全 防护装置 安 装好。3.1.6 各种 设备 上 安 装 的 电、气、油、风 等 自动调 整、控 制 系统或指示灯 应 定期 检验,保持 灵 敏、准 确、可 靠。3.2 人员、场地安全 3.2.1 参加 机台作 业的新工人 或 实习 人 员,应 在 机台 负责 人 指导 下 操作,禁止 擅 自开动 机 器。3.2.2 作 业 者 应按规 定 穿带 用 劳 动防护 用 品,女 工应 把长 发 卷入 工 作 帽 内;禁止 穿高跟鞋、拖鞋、无 包尖凉鞋 或 裙 子 上 岗;带 锯、圆 锯 工 作 业 时 应 戴 用 护 腹 用 品;机械 或 机械 附近 作 业人 员 应 将 袖 口、衣襟扎紧。3.2.3 作 业人 员班前 和 班 中禁止 饮酒。禁止 擅 自 串岗 或开动、使 用 非 自 己岗 位的 机械和 器 具。3.2.4 禁止 跨越正 在 运 转 的 机械 或 输送带。禁止在 运 转 的 输送带 上 站 立或 骑坐 木材。DB22/T 26 2013 2 3.2.5 厂 区内 禁止 吸烟弄 火,无 关 人 员 禁 入。使 用 电、气 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续,采取 可 靠 的 防 范措施,并 设 专 人 监护。3.3 安全操作及管理 3.3.1 厂 区内 应 有 畅 通 的 防火 道 路、足够 有 效 的 灭火水源 和 器 具。3.3.2 木材 进 锯 前,应 认真 检 查,清 除木材 上 的 金属 或砂 石 等 杂物。3.3.3 操 纵圆 锯机 时 须站 在 锯 片侧面 作 业,禁止 身体正 对锯 口。3.3.4 锯机 运 转中 如 有 木 片、树皮 等 杂物夹塞 锯 片 或 遗留 在 机台 上时,应 停 机 处 理,禁止 直 接 用 手 清 除。3.3.5 检 查 锯 卡 子 松 紧 时 应 用 木 棒轻轻顶 起,禁止 用 金属物 抵 顶。3.3.6 涂抹 皮带 油时,应 注 意 使衣 服离 开 皮带,禁止在 轮 缘上 涂抹,更换 皮带 或挂 脱轮 皮带 应 停 机操作。3.3.7 停 锯 时 不得用锯 片 旋 转 的 惯性力 锯 割(截)木材,禁止 人为 强 制 锯 条(片)停止 旋 转。3.3.8 换 锯 条(片)时 应 停 机 断电,待 锯 完 全 停止转动后 再 操作,锯机 未 停稳 不得 打 开防护 板和锯 门。新 换 的 锯 条(片)安 装 前 应 认真 检 查,确认 符合 要求 再 安 装,开 锯作 业 1 h后 应 停 锯 再 次 检 查。3.3.9 锯 条(片)有 下 列情 形 禁止 使 用:a)任一 部 位 达 不 到 规 定 质量 标准的要求;b)锯 齿连 续 缺 少 3个 以 上;c)行锯 中 声音异常;d)带 锯 齿 缘 裂 口超 过 锯宽 1/6、背 缘 裂 口超 过 锯宽 1/7;e)带 锯 条 接 头 焊 接 超 过 3处或 焊 接处 裂 口;f)带 锯 条 焊 缝 中 心两 侧 各 10 mm内 产生 裂 口;g)制材 中 产生 串 条、跑条、摆 动或 锯 割(截)不 畅。3.3.10 清 掏 锯机 箱 内 或防护 栏 内锯 末 时 应 停 机,待 锯 条(片)完 全 停止转动时 再 操作,应 使 用 木 质 工 具,禁止 使 用 金属 类 工 具 清 掏 锯 屑。4 原木楞场 4.1 原木 卸 车、归 楞、拆 楞作 业,应 执 行 DB22/22的规 定,向链式 输送 机 上 投 放 原木 时 要 放 直、摆 正,如 有 压头、斜 行 应 及时调 整,遇 有 顶 槽、打横、脱槽 或 运 行不 稳固 情 形 应 停 机 处 理。4.2 平车 运送 原木 时 应 遵守 下 列 规 定:a)平车 应 有 灵 敏 可 靠 的制 动装置或 措施;b)装、卸 原木 前 应 将 平车 掩 牢;c)装 车 应 平 稳牢固,不 偏重,原木 高 度不 影响 瞭望;d)推 运 人 员 应 在 平车 的 后 端推 车,禁止在 前 端牵拉 或 侧面 推 车,不得 乘 坐 平车 或 使 平车 自 行 溜 放。4.3 往 车间 储 料台 上 卸 原木 时,原木与 跑 车 应 保持 1 m以 上 的 距离,并 将 最 前面 的原木 掩住。卸 在 储 料 台 上 的原木 堆放 不得 超 过两层。5 制 材 5.1 带锯制材 5.1.1 开 锯 前 应 对机 器各部 机件 进 行 检 查 和 校 正,确认 状态 良好 方 可 开 锯。机 器 运 行平 稳时 方 可 进 锯。5.1.2 锯机有 下 列情 形 禁止 作 业:a)上、下 锯 轮 不 在同 一垂 直面 内 或 轮 缘 横向扭曲;DB22/T 26 2013 3 b)锯 轮轮轴 与 进 料 方向 不平行 或 锯机台 面 不 水 平;c)锯 卡 升降 不 灵 活,与 锯 条 不 在同 一垂 直面 内,滑 道不 垂 直 或 间 隙过大;d)自动 张 紧 装置动 作不 灵 敏;e)锯 比子与 台 面 不 垂 直,活 动导 尺滑 动 不 灵 活 时;f)锯机 运 转 不 稳 定 或 反 转时;g)操 纵 杆 系统 损坏 或 不 灵 活 时;5.1.3 跑 车有 下 列情 形 禁止 作 业:a)轨 道不平、不 直 或 磨 损严 重,跑 车 运 行 中 左右摇 摆 或上 下 跳 动;b)鹰嘴 上 下 不 灵 活 或 摇 尺 机 构 不 灵 活;c)退避 装置 不 灵 活 可 靠,前 后 摆量 不 一 致;d)翻 木 器 未 定 好或 有 裂 痕;e)车 架 及 其 它结构 不 坚 固;f)车 盘 不 水 平,车 盘 与 车 柱 不 垂 直;g)磨 擦 轮 和 纸 轮 间 隙 不合适,纸 轮 磨 损严 重;h)传 动部 分 各部 紧 固 螺丝 松 动;i)各部 轴 瓦 磨 损严 重;j)钢丝绳 断 股、打 结 或 脱 开 卷 轮;k)钢丝绳 滑轮轮 孔 磨 损 或 轮轴 弯 曲,转动 摇 摆。5.1.4 滚筒 进 料 装置 有 下 列情 形 禁止 作 业:a)各 滚筒 不 在同 一 水 平 面 上;b)链轮、链条 磨 损严 重;c)滚筒 台 架 明 显 变 形 或 伞 齿轮 及 丝杠 明 显 磨 损 时。5.1.5 工 作 前 应 对 跑 车 牵 引 绳、绳 轮 卷 筒、油 轮、减速 器、直 流 机 进 行 全 面 检 查,跑 车 开动 前确认 轨 道无 障碍 物,开动后 对 跑 车 进 行 空 运 行 2-3趟,检 查 跑 车 运 行是 否 正 常 操 纵 机 构 是 否 灵 活 可 靠,微 机 进 尺 机 构 和 鹰嘴钩 升降 部 件 运 作是 否 正 常。跑 车 开动时 任 何人 不得 跨越 轨 道,跑 车 前 进时 招 车 工应 握 住 车 柄,摇 尺 工要 把 住尺 柄,鹰嘴 工要 握 住 扳垫柄 站 立牢固,锯 木 时 不得 扳垫 和 摇 尺。5.1.6 带 锯 没 有 自动 跑 车设备 的,应 掌握 适 当 的 进 锯 速 度,不得 急剧 开 车 或停 车。5.1.7 带 锯 工应 根据 材 质 软硬掌握 适 当 进 锯 速 度,遇 有 材 面 宽、材 质 硬、疤节 大 时,进 锯 速 度 应 缓慢、平 稳;当 锯 条 运 行 声音异常 时,应 立即停 机 检 查。木材 入 锯 后禁止调 整锯 比子 和锯 卡,不得 边 锯 割 边 调 整 导 轨。更换 锯 条 时,凡 超出规 定 的 锯 条 不 应 使 用,锯 条 上好后,应 用 手 溜条,同时调 整 好 锯 卡 子。5.1.8 小 带 锯 贴 比子 时 应 利 用 贴 比 器,需 专 人 贴 比的 锯机 贴 比 时,手 应 离 开 据 台 15 cm。5.1.9 锯 割 作 业 时,操作 者 的 手 与 锯 条 应 保持 50 cm以 上 的安全 距离,手 不得 伸 过 锯 条。5.1.10 锯 割 应 力 木材 时 应 采 用 腹 背 下 锯 法,板 皮 或 毛 料 的 最 大 厚 度不得 超 过 6 cm,如下 大 料 时,应 停 锯将 锯 轮 和锯 条 上 的 锯 末 刮净,并 涂抹 柴 油后 再 锯 割。5.1.11 下 锯 工 拉 板料 时,刨钩 要 搭 牢,拉 料 应 平 稳,不得 上 抬 或 下 压,木 料 回 送 时 应 离 开 锯 条,木材 未 超 过 锯 背 或 拿 料 人 员 未 躲 开时 不得 甩 料。5.1.12 木材 锯 割到 尾 端 时 应 继 续前 进 50 cm,车 摆 起 作用 时 方 可 倒 车。5.1.13 锯 割 中 需临 时 退 车 时,应 先 用 木 板 将 摩擦 板 撬 住再 慢慢退 车。5.1.14 不 足 2 m 长 的 短 材 不得 进 大 带 锯锯 割,锯 割 时 应 有“辅 助 车 桩”设备 固 定 木材,不得 采 用 单 车 盘的 方 法 操作。5.1.15 锯 割 中 发 生 夹 锯 时 不得 中 途 倒 车,应 立即停 锯,在 离 锯 背 30 mm处 打 入 木 楔,然 后开 锯 缓慢 均匀进 锯。5.1.16 跑 车车 摆 应 灵 敏 准 确,倒 车 时 木材 切 面 不得 紧 贴 锯 条。DB22/T 26 2013 4 5.1.17 滚 台 上 的 板料不得用 脚蹬 卸 和 调 整。5.1.18 不 足 1 m长 的 板 材 不得用 进 材 滚回 送,往 锯 箱 和 输送带 上放 板 材 时 用 力 应 均匀,超 过 进 材 滚 行程 高 度 的 板 材 或 过 短 板 材 不得 进 锯。调 整锯台 上 的 板 材应 使 用 刨钩,禁止 直 接 用 手 调 整。5.2 圆锯制材 5.2.1 圆 锯机 应安 设 分 离 刀 和 安全 罩,分 离 刀 高 度 应超出 锯 片 最 高 齿 10 mm-15 mm,刀刃 与 锯 齿距离 不 得 大 于 3 cm;安全 罩 应 罩 住 锯 片 外 露部 分 1/3以 上。5.2.2 双 片圆 锯机 的 进 料 辊 应 设有 防止 木 料 反 射 的安全 挡。圆 锯 截 料 时,操作 工应 站 在 锯 片侧面,手 应 离 开 锯 片 30 cm以 外 操作,防止 锯 片 伤 手。5.2.3 各种 圆 锯机有 下 列情况 时禁止 作 业:a)锯 齿连 续 缺 损 或断 裂 3个 以 上;b)固 定锯 片 的 垫 圈 磨 损 松 动或 紧 固 螺 母 松 动;c)锯机 皮带 磨 损 较 重;d)滚 动 轴 承温 度 超 过 70 或 有不 正 常声 晌;e)摆 动 架、支 架 金属 结构 不 牢固,螺丝 松 动或 焊 缝 开 裂;f)前 后 滚筒 不平 齐或 不 垂 直 于 圆 锯 片、不平行于 圆 锯 轴;g)锯 片 反 向旋 转或 摆 动,锯 卡 子 作用不 良;h)各部电 机、接地线、开关 不 安全。5.2.4 纵 锯 圆 锯机锯 片 应与主 轴 同 心,内 孔 与 轴 的 间 隙 应 保持 在 0.15 mm-0.2 mm。5.2.5 上、下 锯 工 送、接 料 时,手 与 锯 片 应 保持 30 cm以 上 距离,入 锯 应 缓慢 平 稳、直 线 匀 速 推 进,下 锯 工 须 待 木 料 完 全 离 开 锯 片 后 方 可 回 料。回 料 时 应 推 送 平 稳,与 锯 片侧面 保持 5 cm的 间 隙,不得 紧 贴 锯 面 或 回 送 用 力过 猛 及 歪 斜。木 料 夹 锯 应 立即停 锯,在 分 离 刀 后部 插 入 木 楔,扩 大 锯 路后 再 锯 割。5.2.6 锯 割 长 不 足 50 cm的 短 料 时 应 用 木 棒 推 送,不得 戴手 套 作 业。未 出 分 离 刀 的木 料,下 锯 工应 用 刨钩 接 拉,禁止 直 接 用 手送 拉 木 料。5.2.7 裂 边 的木 料不 准 大头 先 进 锯;不得 两 块 板 材 重 叠 同时进 锯;锯 割 窄、薄 板 枋 时 下 锯 工 不得用 一 手 抓 的 方式拉 料。5.2.8 横截 圆 锯机 开 锯 前 应 检 查确认 锯 片 牢固、机械 各部 件 及电器 设备 良好。上 锯 片 时 应 使 用 扳 手,不得用 锤击,截 断 作 业 时 应 停止 滚筒 运输。5.2.9 使 用 推 台锯 时,操 推 者 应 一 手 按木 料,另 一 手 推 车 匀 速 进 料,身体站 位 不得 正 对锯 口,回空 时 不得 中 途 松 开 树 料。5.2.10 脚踏 或后 靠 式 圆 截 锯锯 片 下 降到 非 工 作 位 置时,锯 齿 与 锯台 应 保持 5O cm以 上 距离。手 压式 吊 截 锯不得锯 截 长 度 80 cm以 下的 短 材。5.2.11 使 用 吊 截 锯 时 应 一 手 按 料,另 一 手 拉 机 架 手把。拉 手把 柄 要 稳,送 锯用 力 要 均匀,截 完后 慢慢 放 手,不得 猛 拉 猛 放。按 料 时 手 应 距 锯 片 30 cm以 上,短 于 25cm的木材 不得 使 用 吊 截 锯锯 截。遇 有 卡 锯 时应 立即停 锯,退 出 锯 片,然 后 再 锯 截。5.2.12 双 边 锯 开 锯 前 应 确认 两 个 进 材 滚 与主 轴 平行,拨 尺 杆 所 指 刻 度 与 锯 片 中 距 相 等,防护箱牢固,安全 挡 板 完 整、灵 活。5.2.13 双 边 锯作 业,板 材 进 锯 后 不得 调 拨 尺 杆,进 料 滚 上 的 锯 屑、杂物 要 及时清 理,下 锯 工 甩 料用 力 应 适 当,看 好放 准,禁止在防护箱 下 用锯 片带送 不合 格 板 材。6 板 院 DB22/T 26 2013 5 6.1 板 院应 保持 干燥、整洁,道 路 平整、畅 通,成 材 垛组、区、段之 间 应 保持符合 规 定 的 间 隔 或 道 路,成 材的 堆放 应 整 齐、稳固。6.2 板 院 内板 材 输送带 两 侧 应 设 置牢固 的 走 行板,作 业 时 要 对 准 板 垛,站 在 输送带 一 侧 卸 另 一 侧 的 板 材,或 两 人 分 别 站 在 板 材 两端 用 刨钩 同时 卸 带。6.3 用平车 或 推 车 从 地 下 室 向 外 运送 成 材、薪 材的 作 业人 员 应 戴 好 安全 帽,所用车 辆 应 设有 制 动 设 施,车道不得有 障碍 物。6.4 卸 车 时,要 把 车 掩 牢,确认 卸 车 方向 无 人 时,方 可 站 在 木材 端头打 开 车 立 柱 或 插 杆,卸 下的木材应 距道 中 心 2 m以 外、距 铁 路专 用 线中 心 2.5 m以 外。6.5 成 材的 堆 垛 高 度:4 m以 下材 长 不 超 过 4 m,4 m以 上 材 长 不 超 过 8m,特殊 情况 需 加 高 应 采取 切 实 可 靠 的安全 措施;人 力 堆 垛 高 度不得 超 过 2 m。禁止堆 垛 上 下 垂 直 堆放,垛 与 垛 间 距 应 1.5 m-2.0 m,并 保持垛 间 清 洁、无 障碍 物。6.6 机械 堆 垛 的 堆 垛、拆 垛、装 车 人 员 及在 缆索 下 作 业的 检验 员,作 业 时 应 戴 好 安全 帽。6.7 板 材 检验 员 应 在 板 材 落 地、放稳后进 行 检验,不得 在 输送带、车 辆、吊捆 运 行 中检验 作 业,不得 到板 垛 上或 攀爬垛 头 检验。6.8 板 材 检验 不 应与 机械 卸、归、拆 同时 作 业。6.9 机械 归、拆 垛 和 装 大 火 车作 业,应按 DB22/25得 规 定 执 行。7 修 锯 7.1 使 用磨削机 槭 修 锯,应按 GB 3249和 GB 4674的规 定 执 行。7.2 锉 锯机 砂 轮 应安 装自 托 式 吸 尘 器 和 竖 固 的 防护 罩,防护 罩 应 罩 住 砂 轮 直 径 的 1/3以 上。7.3 修 锯 工应 熟练 掌握 修 锯 工艺技术 和操作 方 法。7.4 锉 锯 前 应 先 检 查 砂 轮状态,不得 使 用有 裂 痕 或 过 期 变 质 的 砂 轮。新安 装 的 砂 轮 应全 速 运 转 1 min予 以 检验。7.5 研 磨 时 应 站 在砂 轮旋 转 方向 的 侧面 操作,研 磨用 力 应 均匀 平 稳,进 给 量 与 磨削 速 度 相 匹配。7.6 研 磨 的 齿距、齿 高 应 一 致,锯 齿 不得有 断 头、卷 刃、边 缘 毛 刺、尖 端 发 蓝 等情 形,锯 条 宽度 应 在 锯 轮 宽度 的 50%-60%。7.7 圆 锯 的 轴 与 孔 不符 时 应 重 新 镶套。7.8 气 焊 接 锯 时,室 内 温 度 应 保持 18 以 上,焊 接时 要 先 预热,焊 接 速 度 要 控 制 在 3 mm/s-4 mm/s,发生 回 火时 应 立即关 闭氧 气 阀,再 关 闭乙炔阀。焊 接后 应 仔细 检 查,不得 留 下 裂 纹、气 孔、未 焊 透 和 烧 穿 等缺 陷。7.9 距 焊 缝 中 心两 侧 各 10 mm的 热 影响 区内 如 有 裂 纹 应 截 断 重 接,不得 采 用 打 眼封 住 的 办 法。7.10 使 用 乙炔 焊 接 熄 灭火 焰 时,应 先 关 乙炔阀 后 再 关 氧 气 阀。7.11 加 热 锯 片 调 整适张度作 业 时,如 需 中 途 停止 应 先 关 闭 焊 炬;加 热 操作 完成后,应 待 锯 条 温 度 降 至 室内 温 度 后 方 可 取 下。7.12 使 用磨锯机 时,应 调 整、紧 固砂 轮 架 各 连 接处,使 之 升降 平 稳。操作 者 不得 站 在砂 轮 前 后 旋 转 方向,禁止在 磨锯机 砂 轮 上 研 磨其 它 刃 具。7.13 锤击 修 整锯 条(片)时,锤 柄 应安 装牢固,禁止 两 人 以 上在同 一 锯 条(片)上 对 面 锤击 修 锯。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