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香水DB35/T 1316-2013.pdf
ICS 71.100.70 Y42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 35/T 13162013 车用香水 perfume for motor vehicles 2013-02-20 发布 2013-05-20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车用香水 DB35/T 13162013*2013年 3月第一版 2013年 3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316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石狮市标准化协会、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泉州市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璘、邱秀玉、陈文成、陈金秀、孙志略、林立南。DB35/T 13162013 1 车用香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香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本标准适用于由香精、乙醇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的车用香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3 化妆品通用实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 化妆品通用实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858 香水、古龙水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版)消毒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7第1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要求 3.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感官指标 清晰度 液体清晰,不应有可见杂质和黑点 相对密度(20/20)规定值0.02 浊度(5)液体清晰,不浑浊 耐热(55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色泽不变、香气不变 理化指标 耐寒(-5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色泽不变、香气不变 卫生指标 甲醇 2000(mg/kg)3.2 生物安全性 生物安全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DB35/T 13162013 2 表2 生物安全性 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半数致死浓度(LC50)大于10 000mg/m3 急性眼刺激试验 角膜、虹膜、结膜无充血,无肿胀,无分泌物,无混浊 3.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4.1.1 感官指标 4.1.1.1 色泽 按QB/T 1858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1.1.2 香气 按QB/T 1858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1.1.3 清晰度 按QB/T 1858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1.2 理化指标 4.1.2.1 相对密度 按 GB/T 13531.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1.2.2 浊度 按 GB/T 13531.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1.2.3 耐热 4.1.2.3.1 仪器 a)温度计:分度值1 b)恒温水浴锅:温控精度1 c)试管:2cm13cm 4.1.2.3.2 操作 将试样分别倒入二支试管内,高度约2/3处,并塞上干净的软木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551)的恒温水浴锅内,1h后打开软木塞一次,然后仍旧塞好,继续放入恒温水浴锅内。经24h后取出,恢复到室温与另一支在室温下保存的试管内的样品进行香气(嗅觉)、色泽(目测)比较。4.1.2.4 耐寒 DB35/T 13162013 3 4.1.2.4.1 仪器 a)温度计:分度值1 b)冰箱:温控精度1 c)试管:2cm13cm 4.1.2.4.2 操作 将试样分别倒入二支试管内,高度约 2/3 处,并塞上干净的软木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51)的冰箱内,1h 后打开软木塞一次,然后仍旧塞好,继续放入冰箱内。经 24h后取出,恢复到室温与另一支在室温下保存的试管内的样品进行香气(嗅觉)、色泽(目测)比较。4.1.3 卫生指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7第1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 生物安全性 4.2.1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第二部分消毒产品检验技术规范中2.3.2进行。4.2.2 急性眼刺激试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第二部分消毒产品检验技术规范中2.3.4进行。4.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5中6.1.1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一次投料生产量为一批。5.2 抽样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中库中随机抽取。5.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 出厂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和净含量偏差。5.4.2 每批车用香水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书方可出厂。5.5 型式检验 DB35/T 13162013 4 5.5.1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5.5.2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原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6 判定规则 经检验,全部项目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6.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应随附产品使用说明书。6.3 运输 应轻装轻卸,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6.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5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 20cm,距内墙至少 50cm,中间应留通风道。按外包装图示标志堆放,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6.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