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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新加坡投资税收指南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税 务 司 国 别 投 资 税 收 指 南 课 题 组中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税 收 指 南1摘 要为 切 实 响 应 国 家 “ 丝 绸 之 路 经 济 带 ” 和 “ 21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 倡 议 ,我 们 组 织 编 写 了 中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税 收 指 南 , 该 指 南 从 新 加 坡 概况 、 税 收 制 度 、 税 收 征 收 和 管 理 制 度 、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政 策 、 中 新 税 收 协 定及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 投 资 的 税 收 风 险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较 为 详 细 的 介 绍 。第 一 章 主 要 从 国 家 概 况 和 投 资 环 境 概 述 两 个 方 面 介 绍 了 新 加 坡 概 况 及投 资 主 要 关 注 事 项 。 国 家 概 况 方 面 包 括 地 理 、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等 四 部 分内 容 ; 投 资 环 境 概 述 方 面 介 绍 了 近 年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资 源 储 备 和 基 础 设 施 、支 柱 和 重 点 行 业 、 投 资 政 策 及 经 贸 合 作 等 五 部 分 内 容 。第 二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新 加 坡 的 税 收 制 度 。 概 述 了 新 加 坡 税 收 制 度 及 税 收法 律 体 系 , 主 要 以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 消 费 税 、 财 产 税 和 印 花 税 等为 研 究 内 容 , 重 点 从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两 种 角 度 对 新 加 坡 现 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进 行 了 详 细 介 绍 。第 三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新 加 坡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制 度 。 简 介 了 新 加 坡 税 收 征 收管 理 机 构 , 重 点 就 税 务 登 记 、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纳 税 申 报 、 税 务 检 查 、税 务 代 理 、 法 律 责 任 以 及 其 他 征 管 规 定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详 细 介 绍 。第 四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政 策 。 包 括 关 联 交 易 、 同 期 资 料 、 转让 定 价 调 查 、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管 理 、 资 本 弱化 以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八 部 分 。第 五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中 新 税 收 协 定 及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 包 括 中 新 税 收 协 定概 述 、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及 协 定 争 议 的 防 范 等 三 部 分 内 容 。第 六 章 主 要 从 信 息 报 告 、 纳 税 申 报 、 调 整 认 定 、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及其 他 风 险 等 方 面 提 示 我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的 税 收 风 险 。本 指 南 仅 基 于 2018 年 6月 前 收 集 的 信 息 进 行 编 写 , 敬 请 各 位 读 者 在 阅读 和 使 用 时 , 充 分 考 虑 数 据 、 税 收 法 规 等 信 息 可 能 存 在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同时 , 建 议 “ 走 出 去 ” 企 业 在 实 际 遇 到 纳 税 申 报 、 税 收 优 惠 申 请 、 税 收 协 定待 遇 申 请 、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 税 务 稽 查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时 , 及 时 向 企 业 的 主 管税 务 机 关 或 专 业 机 构 咨 询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税 收 风 险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损 失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错 漏 之 处 , 敬 请 广 大 读 者 不 吝 指 正 。中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税 收 指 南1目 录摘 要 .1第 一 章 新 加 坡 概 况 及 投 资 主 要 关 注 事 项 .11.1国 家 概 况 .11.1.1地 理 概 况 .11.1.2政 治 概 况 .11.1.3经 济 概 况 .21.1.4 文 化 概 况 .41.2投 资 环 境 概 述 .51.2.1近 年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51.2.2资 源 储 备 和 基 础 设 施 .51.2.3支 柱 和 重 点 产 业 .61.2.4投 资 政 策 .71.2.5经 贸 合 作 .10第 二 章 新 加 坡 税 收 制 度 简 介 .122.1概 览 .122.1.1税 制 综 述 .122.1.2税 收 法 律 体 系 .122.1.3近 三 年 新 加 坡 重 大 税 制 变 化 .132.2企 业 所 得 税 ( Corperate Income Tax) .142.2.1居 民 企 业 .142.2.2非 居 民 企 业 .252.2.3其 他 .322.3个 人 所 得 税 ( Personal Income Tax) .322.3.1居 民 纳 税 人 .322.3.2非 居 民 纳 税 人 .382.3.3其 他 .402.4消 费 税 ( Goods and Sales Tax,GST) .402.4.1概 述 .402.4.2税 收 优 惠 .432.4.3应 纳 税 额 .442.4.4其 他 .472.5财 产 税 ( Property Tax) .482.5.1概 述 .48中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税 收 指 南22.5.2税 收 优 惠 .492.5.3应 纳 税 额 .492.5.4其 他 .502.6其 他 税 ( 费 ) .502.6.1股 票 印 花 税 .502.6.2物 业 印 花 税 .502.6.3 租 赁 物 业 印 花 税 .51第 三 章 税 收 征 收 和 管 理 制 度 .533.1税 收 管 理 机 构 .533.1.1税 务 系 统 机 构 设 置 .533.1.2税 务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533.2居 民 纳 税 人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533.2.1税 务 登 记 .533.2.2账 簿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543.2.3纳 税 申 报 .553.2.4税 务 检 查 .573.2.5税 务 代 理 .593.2.6法 律 责 任 .593.2.7其 他 征 管 规 定 .613.3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税 收 征 收 和 管 理 .623.3.1非 居 民 税 收 征 管 措 施 简 介 .623.3.2非 居 民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63第 四 章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政 策 .654.1关 联 交 易 .654.1.1关 联 关 系 判 定 标 准 .654.1.2关 联 交 易 基 本 类 型 .654.1.3关 联 申 报 管 理 .664.2同 期 资 料 .664.2.1分 类 及 准 备 主 体 .674.2.2具 体 要 求 及 内 容 .684.2.3其 他 要 求 .704.3转 让 定 价 调 查 .714.3.1独 立 交 易 原 则 .714.3.2转 让 定 价 主 要 方 法 .724.3.3转 让 定 价 调 查 .734.4预 约 定 价 安 排 .75中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税 收 指 南34.4.1适 用 范 围 .754.4.2程 序 .764.5受 控 外 国 企 业 .774.5.1判 定 标 准 .774.5.2税 务 调 整 .774.6成 本 分 摊 协 议 管 理 .774.6.1主 要 内 容 .774.6.2税 务 调 整 .774.7资 本 弱 化 .784.7.1判 定 标 准 .784.7.2税 务 调 整 .784.8法 律 责 任 .78第 五 章 中 新 税 收 协 定 及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795.1中 新 税 收 协 定 .795.1.1中 新 税 收 协 定 .805.1.2适 用 范 围 .805.1.3常 设 机 构 的 认 定 .825.1.4不 同 类 型 收 入 的 税 收 管 辖 .835.1.5新 加 坡 税 收 抵 免 政 策 .895.1.6无 差 别 待 遇 原 则 ( 非 歧 视 待 遇 ) .915.1.7在 新 加 坡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手 续 .925.2中 新 税 收 协 定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945.2.1相 互 协 商 程 序 概 述 .945.2.2税 收 协 定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法 律 依 据 .945.2.3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适 用 .955.2.4启 动 程 序 .965.2.5相 互 协 商 的 法 律 效 力 .985.2.6新 加 坡 仲 裁 条 款 .1005.3中 新 税 收 协 定 争 议 的 防 范 .100第 六 章 在 新 加 坡 投 资 可 能 存 在 的 税 收 风 险 .1046.1信 息 报 告 风 险 .1046.1.1登 记 注 册 制 度 .1046.1.2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1046.2纳 税 申 报 风 险 .1046.2.1在 新 加 坡 设 立 子 公 司 的 纳 税 申 报 风 险 .1046.2.2在 新 加 坡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代 表 处 的 纳 税 申 报 风 险 .104中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税 收 指 南46.2.3在 新 加 坡 取 得 与 常 设 机 构 无 关 的 所 得 的 纳 税 申 报 风 险 .1056.3调 查 认 定 风 险 .1056.4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相 关 风 险 .1076.5其 他 风 险 .108参 考 文 献 .112中 国 居 民 赴 新 加 坡 投 资 税 收 指 南1第 一 章 新 加 坡 概 况 及 投 资 主 要 关 注 事 项 121.1 国 家 概 况1.1.1 地 理 概 况新 加 坡 位 于 马 来 半 岛 南 端 、 马 六 甲 海 峡 出 入 口 , 北 隔 柔 佛 海 峡 与 马 来西 亚 相 邻 , 南 隔 新 加 坡 海 峡 与 印 度 尼 西 亚 相 望 , 由 新 加 坡 岛 及 附 近 63个 小岛 组 成 。 新 加 坡 岛 东 西 约 50 公 里 , 南 北 约 26 公 里 , 地 势 平 坦 , 平 均 海 拔15 米 , 最 高 峰 163.63 米 , 海 岸 线 长 200 余 公 里 。 1960 年 代 , 新 加 坡 陆 地面 积 581.5 平 方 公 里 , 经 过 多 年 填 海 造 地 , 目 前 已 增 加 24%, 政 府 计 划 到2030年 再 填 海 造 地 100 平 方 公 里 。新 加 坡 属 东 8 时 区 , 没 有 夏 令 时 , 与 北 京 没 有 时 差 , 马 来 西 亚 和 印 度尼 西 亚 分 别 为 其 陆 上 和 海 上 邻 国 。 岛 上 保 留 有 部 分 原 生 植 物 群 。 截 止 至 2017年 7月 , 新 加 坡 总 人 口 达 561万 人 。1.1.2 政 治 概 况新 加 坡 实 行 议 会 共 和 制 。【 宪 法 】 1963 年 9 月 , 新 加 坡 并 入 马 来 西 亚 后 , 颁 布 州 宪 法 。 1965 年12月 , 州 宪 法 经 修 改 后 成 为 新 加 坡 共 和 国 宪 法 , 并 规 定 马 来 西 亚 宪 法 中 的一 些 条 文 适 用 于 新 加 坡 。【 国 家 元 首 】 总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