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docx
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及大清河航道淤积物处置收入管理,根据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交通局、水利局及其他部门疏通湖及大清河航道处置淤积物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处置收入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交入国库,实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分别设立专帐进行核算,确保处置收入全部用于航道建设。 第四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具体负责处置收入的征收工作,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征收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将收入及时足额交入国库,并于每周一将 “湖及大清河航道疏通资金收支总表 ”和 “湖及大清河航道疏通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资金支出明细表 ”送交县财政局。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处置收入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 “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 ”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申请拨付由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根据航道建设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需求申请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 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签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确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政府安排的资金全部用于航道建设工程。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处置收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处置收入和建设资金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第十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收入情况,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