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pdf
ICS 13.040.40 CCS Z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2.6 2024 固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排 放标准 第6部分:其 他行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Part 6:other industries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 发 布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34/4812.62024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9 6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10 7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一般要求.10 7.1 排气筒监测.11 7.2 厂区监测.11 7.3 企业边界监测.11 7.4 分析测试方法.11 7.5 8 达标判定要求.14 9 实施与监督.14 附录A(资料性)行业受控的工艺设施和排放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15 附录B(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方法.16 附录C(规范性)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总量核算.17 参考文献.18 DB34/4812.6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34/481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6部分。DB34/4812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第4部分:印刷工业;第5部分:电子工业;第6部分:其他行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修光利、陈亮峰、朱森、张巍、侯松涛、洪星园、王芳芳、钱靖、林明月、冯欣怡、吴蕾、秦志勇、杨雪瑞。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05月09日批准。DB34/4812.62024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治理,保障公众健康,加强控制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和污染防治进步,制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根据安徽重点行业分布特点分类修订相应管控要求,拟由六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4部分:印刷工业。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5部分:电子工业工业。规定了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6部分:其他行业。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本文件是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基本要求。颁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要求严于本文件时,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DB34/4812.62024 1 固 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 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 他行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 3972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DB34/4812.62024 2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 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1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 113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34/T 310007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固定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锅炉、工业炉窑以及生产或服务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设施或建(构)筑物等。来源:HJ/T 397-2017,3.2,有修改 DB34/4812.62024 3 3.2 化学纤 维 chemical fibers 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来源:HJ 1102-2020,3.1 3.3 化学纤 维制 造工 业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C28化学纤维制造业,指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原液制备、聚合、纺丝、后处理等过程的工业。主要包括C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2合成纤维制造、C283生物基材料制造。来源:HJ 1139-2020,3.2,有修改 3.4 煤化工 工业 coal chemical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C252 煤炭加工,主要包括C2522 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3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4 煤制品制造和C2529 其他煤炭加工的工业。3.5 橡胶制 品工 业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C291橡胶制品业,指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来源:HJ 1122-2020,第一部分3.1,有修改 3.6 塑料制 品工 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C292 塑料制品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压延、层压、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来源:HJ 11222020,第二部分3.1,有修改 3.7 汽车制 造工 业 automotiv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汽车制造业(C36),包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车制造(C361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等生产活动的工业。3.8 汽车整 车制 造 manufacture of automotive whole vehicle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车制造(C3612)、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3.9 汽车零 部件 制造 manufacture of auto parts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不包括电池、汽车用仪器仪表等制造。3.10 漆包线 制造 工业 enamelled wi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C3831规定的电线、电缆制造行业的工业。3.11 铸造工 业 foundry industry DB34/4812.62024 4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GB/T 4754-2017中归属金属制品业,分类为黑色金属铸造(C3391)和有色金属铸造(C3392)。其中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来源:GB 39726-2020,3.1 3.12 表面涂 装工 序 surface coating processes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不包括船舶制造和维修。3.13 单位涂 装面 积 VOCs 排放 总量 VOCs emission total amount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排放总量按照附录C方法进行核算。3.14 挥发 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除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确定VOCs外,可根据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来确定。来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 3.15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即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来源:GB 37822-2019,3.2 3.16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3.3 3.17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 3.18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来源:GB 37822-2019,3.7,有修改 3.19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DB34/4812.62024 5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0 挥发性 有机 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3.21 蓄热燃 烧装 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RTO)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对净化后排气进行换热降温的装置,由换向设备、蓄热室、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组成。来源:HJ 1093-2020,3.3 3.22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来源:GB 37822-2019,3.19 3.23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3.20 3.24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以及已经投产运行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25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4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基本污染物项目执行表 1规定的排放限值。4.1 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基 本污 染物 项目排 放限 值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a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化学纤维制造工业 所有企业 NMHC 6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 排气筒 苯系物b 40 1.6 N,N-二甲基甲酰胺 30 腈纶纤维 丙烯腈 0.5 维纶纤维 乙醛 20 涤纶纤维 甲醛 5 氨纶纤维 N,N-二甲基乙酰胺 40 醋酸纤维 丙酮 40 粘胶纤维、再生纤维 二硫化碳 20 绵纶纤维 己内酰胺c 20 DB34/4812.62024 6 表1 挥发 性有 机物 基本 污 染物项 目排 放限 值(续)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a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煤化工工业 炼焦化学工业 焦炉烟气,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及转载设施,苯贮槽及装载设施 NMHC 50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 排气筒 苯系物b 40 1.6 苯 6 酚类 50 其他煤化工工业 所有工艺环节 NMHC 100 3.0 苯系物b 40 1.6 甲醇 80 3.0 橡胶制品 工业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装置)NMHC 10 1.0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装置)等 NMHC 70 3.0 甲苯+二甲苯 15 1.5 塑料制品 工业 塑料制品工业(热熔、注塑等工艺)NMHC 40 1.6 涉及表面涂装的工业 漆包线制造工业 浸漆、干燥等工艺 NMHC 50 2.0 二甲苯 15 汽车制造工业 汽车整车制造 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烘干等工艺 NMHC 乘用车 30 10.0 其他车型 60 20.0 苯系物 乘用车 20 4.0 其他车型 30 6.0 乙酸乙酯 40 乙酸丁酯 40 汽车零部件制造 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含电泳)、烘干、涂胶等工艺 NMHC 60 2.0 苯系物b 30 1.6 乙酸乙酯 40 乙酸丁酯 40 铸造工业 表面涂装设备(线)NMHC 80 3.0 TVOCd 100 4.0 苯 1 苯系物b 40 1.6 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 底漆、喷漆、补漆、烘 干等 NMHC 70 3.0 苯系物b 40 1.6 苯 1 乙酸乙酯 50 乙酸丁酯 50 a 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b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c 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d 根据3.14和3.15的定义,结合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副产品以及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筛选计入TVOC的有机物,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企业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和副产品等,结合附录 A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4.2 筛选除表 1中基本污染物项目外的特征污染物项目,执行表 2规定的排放限值。DB34/4812.62024 7 除本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外,橡胶制品工业还应执行 GB 27632 规定;塑料制品工业还应执行 GB 4.3 31572规定;铸造工业还应执行 GB 39726规定。表2 挥发性 有机 物特 征污 染物 项目 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1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 排气筒 2 甲苯 15 3 二甲苯 20 4 苯乙烯 20 5 苯胺类 20 6 氯苯类 20 7 酚类 20 8 甲醇 50 9 甲醛 5 10 乙醛 20 11 丙烯腈 5 12 丙烯醛 16 13 二氯甲烷 20 14 三氯甲烷 20 15 1,2-二氯乙烷 5 16 氯乙烯 5 17 三氯乙烯 20 18 四氯乙烯 80 19 乙酸乙酯 50 20 乙酸丁酯 50 21 丁酮 50 22 丙酮 60 23 硝基苯类 10 24 异丙醇 60 25 二硫化碳 20 26 N,N-二甲基甲酰胺 20 27 N,N-二甲基乙酰胺 40 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照式(1)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效率为 4.4 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 污染治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出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处理前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后 处理前 处理前(1)式中:去除效率,%;处理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处理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前的气量,m3/h;处理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Q处理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气量,m3/h。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 kg/h 时,NMHC去除效率应不低于 80%;若 4.5 同一车间或生产设施有多个排气筒排放 VOCs 时,应合并计算。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GB/T 38597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GB 33372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GB 38507 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GB 38508中水基清洗剂或半水基清洗剂等。DB34/4812.62024 8 涉及VOCs排放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执行表 1的规定。涉及恶臭类污染 4.6 物的排放应同时满足 GB 14554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按照规定 4.7 设置回收或处理装置。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如下:4.8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执行表 1 和表 2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体积分数)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适用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基 基 实 实(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基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和符合规范要求的RTO吹扫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采用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含氯、溴、氟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减少腐蚀和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应符合 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有机废气应作为燃料气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 治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4.9 设置火炬系统的企业应优先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在任何时候 VOCs 和恶臭物质进入 4.10 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并保存记录 5年以上。汽车整车制造的涂装生产线的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应小于等于表 3 规定的限值。4.1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4.12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立即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安全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替代措施。DB34/4812.62024 9 表3 汽车整 车制 造涂 装生 产线 的单位 涂装 面 积 VOCs 排放 总量 的限值 车型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限值,g/m2 说明 乘用车 35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类汽车 载货 车辆 货车驾驶仓 55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N3类车的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7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N2、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仓。客车 15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M3类车。注:根据 GB/T 15089 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kg 的载客汽车;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 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 的载货车辆;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车辆;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4.13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附录 B方法计算。4.14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4.15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 4.16 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企业应按照HJ 853、HJ 942、HJ 944、HJ 1102以及相适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等 4.17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运行时间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5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确定 VOCs物料时,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按照标准规定的 VOCs含量检测方法确定相应产品的 5.1 VOCs含量;无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将20 时蒸气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 25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核算范围。除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外,塑料制品工业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GB 31572 规定;铸造工 5.2 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GB 39726规定;其他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GB 37822 规定。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优先选用内浮顶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应对呼吸阀进行 5.3 定期检查和维护,操作压力低于 75%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2000 mol/mol。涉及VOCs排放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除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外,5.4 还应满足GB 18597的要求。根据GB 37822或有关规定,需要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执行 DB34/T 5.5 310007 规定。除煤化工工业、化学纤维制造工业外,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表 4规定。5.6 DB34/4812.62024 10 表4 厂区 内 VOCs 无 组织 排放 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放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 企业边 界监 控要 求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1 企业边界任何1 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4规定的排放限值。6.2 表5 企业边 界 VOCs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 苯 0.10 2 丙烯醛 0.10 3 甲醛 0.20 4 丙烯腈 0.20 5 氯苯类 0.20 6 硝基苯类 0.01 7 苯胺类 0.10 8 酚类 0.020 9 氯甲烷 1.2 10 二氯甲烷 0.6 11 三氯甲烷 0.4 12 氯乙烯 0.15 13 三氯乙烯 0.6 14 四氯乙烯 1.0 15 1,2-二氯乙烷 0.14 7 污染物 监测 要 求 一般要 求 7.1 7.1.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1139 等相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7.1.2 企业应按照 GB/T 16157、HJ 1102、HJ 1122、HJ 113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使用废气自动监控设备。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的相关要求。7.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治理设施的,应在治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7.1.5 企业应在污染治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对去除效率有DB34/4812.62024 11 明确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在进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因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无法设置进口采样口的,应提供说明和进口浓度计算方法。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口。7.1.6 实施执法监测期间,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排气筒 监测 7.2 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和 HJ 732 的规定执行。对于序批式生产工序、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7.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可以任何连续 1 h 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 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7.2.3 采取组合工艺处理废气的,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基准氧含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考虑其避免受到其他处理工艺(如双氧水催化氧化、生物滴滤等)对氧含量的干扰。7.2.4 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治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厂区监 测 7.3 7.3.1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3.2 厂区内NMHC任何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HJ 1331、HJ 1332等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执行,以连续 1 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HJ 1331、HJ 1332或 HJ 604规定的方法执行。企业边 界监 测 7.4 7.4.1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7.4.2 企业边界VOCs的监测,一般以连续 1 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4 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分析测 试方 法 7.5 7.5.1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6 大气污 染物 分析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NMHC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DB34/4812.62024 12 表6 大气 污染 物分 析方 法 标准(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2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3 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4 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5 二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