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 4812.5-2024.pdf
ICS 13.060.30 CCS Z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2.52024 固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排 放标准 第5 部分:电子工 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Part 5:Electronic industry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4/4812.52024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有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5 5 无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7 6 企业 边界 监控 要求.8 7 污染 物监 测要 求.8 一般 要求.8 7.1 排 气筒 监测.8 7.2 厂区 监测.9 7.3 企业 边界 监测.9 7.4 分析 测试 方法.9 7.5 8 达标 判定 要求.10 9 实施 与监 督.11 附录A(资料 性)适用 的电子 工业 行业 范围 及电 子专用 材料 涵盖 的主 要产 品范围.12 附录B(规范 性)等效 排气筒 污染 物排 放速 率计 算方法.14 参考文 献.15 I DB34/4812.52024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 GB/T 1.12020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 准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 是DB34/4812 固 定源挥 发性有 机物 综合排 放标准 的第 5 部分。DB34/4812已经 发 布了以下部 分:第1 部分:涂 料、油墨 及胶 粘 剂工 业;第2 部分:农 药制 造工 业;第3 部分:有 机化 学品 制造 工 业;第4 部分:印 刷工 业;第5 部分:电 子工 业;第6 部分:其 他行 业。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华 东理 工大学、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科学研 究院、安 徽省 安庆 生态环 境监 测中 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修光 利、张 红、陈亮 峰、朱森、张巍、章 宜洁、冯 欣怡、洪星 园、王芳 芳、钱靖、邓 毅强、林 明月、杨 雪瑞、吴蕾、秦 志勇。本文件 由安 徽省 人民 政府2024年05 月09 日批 准。II DB34/4812.52024 引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安徽 省大 气污 染 防 治条例,防 治环 境污 染,改善环 境治 理,保障 公众 健康,加强 控制 安徽 省重 点行业 固定 源挥 发 性 有 机 物排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和 污染 防 治进 步,制定 固 定源 挥 发性 有机 物综 合排 放标 准。本标 准根据安徽重点行业 分布 特点 分类 修订 相应管 控要 求,拟由 六个 部分组 成。第1 部 分:涂料、油 墨及 胶粘剂 工业。规 定了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 监控 要求。旨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促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进 步。第2 部 分:农药 制造 工业。规定 了农 药制 造工 业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测 和监 控要求。旨 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农药制 造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污 染治 理技术进步。第3 部 分:有机 化学 品制 造工业。规 定了 有机 化学 品制造 工业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控 制要 求、监测和 监控 要求。旨 在加 强控制 安徽 省有 机化 学品 制造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 进工 业生产工艺 和污 染治 理技 术进 步。第4 部 分:印刷 工业。规 定了印 刷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 监控要 求。旨在加强控 制安 徽省 印刷 工业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进 工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 技术进 步。第5 部 分:电子 工业 工业。规定 了电 子工 业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监 控要 求。旨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电子 工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进 步。第6 部 分:其他 行业。规 定了化 学纤 维制 造,现代 煤化工,橡 胶塑 料等 其他 重点工 业挥 发性有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监 控要 求。旨在 加强 控制化 学纤 维制 造,现代 煤化工,橡 胶塑料等其 他重 点工 业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工艺 和污 染治 理技 术进 步。本文件 是安 徽省 重点 行业 固定源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管控的 基本 要求。颁 布实 施后,国家 发布 相 应 行业污染 物排 放标 准严 于本 文件的,执 行国 家相 应标 准。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和排 污 许可要 求严 于本 文件 时,应按照 相应 要求 执行。III DB34/4812.52024 固 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 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电子工 业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电 子工 业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 标准 的有 组织排 放控 制、无组 织排 放 控制、企业 边界 监控、污染物 监测、达 标判 定等 要求及实 施与 监督。本文件 适用 于现 有电子 工 业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管 理,以及 电子 工 业建 设项 目的环境 影 响评 价、环 境保 护设施 设 计、竣 工环 境保 护验收、排 污许 可证 核发 及其投 产 后的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 经 济行业 分类 GB/T 8017 石油 产品 蒸气压 的 测定 雷 德法 GB 14554 恶臭 污染 物排 放标准 GB/T 15516 空气 质量 甲醛的 测定 乙酰 丙酮 分光 光 度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18597 危险 废物 贮存 污染控制 标准 GB 33372 胶粘 剂挥 发性 有机化 合物 限量 GB 37822 挥发 性有 机物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标准 GB 38507 油墨 中可 挥发 性有机 化合 物含 量的 限值 GB 38508 清洗 剂挥 发性 有机化 合物 含量 限值 GB/T 38597 低 挥发 性有 机化合 物含 量涂 料产 品技 术要求 HJ 38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污 染源 监测 质 量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 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 性炭 吸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相 色谱 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接 进样-气 相色 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附 管采 样-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色 谱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 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 相吸附-热脱 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65种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罐采 样/气相 色谱-质 谱法 HJ 801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酰 胺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液相 色 谱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1 DB34/4812.52024 HJ 942 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总则 HJ 944 排 污单 位环 境管 理台账 及排 污许 可证 执行 报告技 术规 范 总则(试 行)HJ 100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 发性 卤代 烃的 测定 气袋采 样-气 相色 谱法 HJ 1031 排 污许 可证 申请与 核发 技术 规范 电子 工业 HJ 115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醛、酮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溶液 吸收-高 效液 相色 谱法 HJ 1154 环境 空气 醛、酮 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溶液 吸收-高 效液 相色 谱法 HJ 1253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 测技术 指南 电子 工业 HJ 1261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苯系 物的 测定 气袋 采样/直接 进样-气相 色谱 法 HJ 128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非甲 烷总 烃连 续监 测技 术规范 HJ 1331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 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烃 的 测定 便 携式 催化 氧化-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器法 HJ 13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 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烃 的 测定 便 携式 气相 色谱-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器法 DB34/T 310007 设 备泄 漏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控 制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 气污 染物 的固 定设 施或建(构)筑 物。包括 锅 炉、工 业炉 窑以 及生 产或 服务过 程中 排放 废 气的设施 或建(构)筑 物等。来 源:HJ/T 3972017,3.2,有修 改 3.2 电子工 业 electronic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 和其 他电子 设备制 造的 工业 企业 或生 产设施。根 据产 品特点和生产 特点,主 要分 为半 导体器 件、显示 器件、电 子专用 材料、电 子元 件、印制电 路板、电 子终 端产 品制造和 其他 电子 工业 等七 个类别。来 源:GB 397312020,3.1 3.3 电子专 用材 料 special electronic materials GB/T 47542017 中C3985 电 子 专用 材料 制造 的产 品,指具 有特 定要 求且 仅 用于 电 子元 器件、组件及系统制 备的 材料。根 据其 作用与 用途,主 要包 括电 子功能 材料(半 导体 材料、光电 子材料、压电晶体材料、铝 电解 电容 器电 极箔 等),互 联与 封装 材料(覆铜板 及铜 箔材 料等),工艺与 辅助 材料(电 子浆 料等);不 包括 磁性 材料、陶瓷材 料、锂离 子电 池材 料、焊 接材 料等,不包 括 生产电 子专 用材 料的 原 辅 材料的生 产制 造。具体 产品 范围见 附录A。来 源:GB 397312020,3.2,有修 改 3.4 印制电 路板 printed circuit board(PCB)在绝缘 基材 上,按预 定设 计形成 印制 元件、印 制线 路或两 者结 合的 导电 图形 的印制 电路 或印 制 线 路成品,主要 包括 刚性 板与 挠性板,单 面印 制电 路板、双面 印制 电路 板、多 层印 制 电路 板,以及刚挠结合印制电 路板 和高 密度 互连(high density interconnector,HDI)印 制电 路板 等。来 源:GB 397312020,3.4 2 DB34/4812.52024 3.5 电子元 件 electronic unit GB/T 47542017 中 C398 电子元 件(不包 括电 子专 用材料 和印 制电 路板),指 电子电 路中 可对 电压和 电 流进 行控 制、变换 和传 输 等具 有独 立功 能的 单元,主要 产品 包括 电阻 器、电 容器、电 子变压器、电感器、压电 晶体 元器 件、电子敏 感元 器件 与传 感器、电接 插元 件、控 制继 电 器、微 特电 机与 组件、电声器件等。来 源:GB 397312020,3.3,有修 改 3.6 半导体 器件 semiconductor device GB/T 47542017 中 C3972 半导体 分立 器件 和 C3973 集成电 路两 大类 产品,指 利用半 导体 材料 的特殊电特 性制 造,以实 现特 定功能 的电 子器 件。来 源:GB 397312020,3.5,有修 改 3.7 光电子 器件 photoelectron component GB/T 47542017 中 C3971 电子 真空 器件 制造、C3975 半导 体照 明器 件制 造、C3976 光电 子器 件制造和 C3979 其他 电子 器件 制造的 产品,指利 用半 导 体光-电子(或 电-光子)转换 效 应制 成的 各种 功能 器件,主要 包括 发光 二极 管(LED),半导 体光 电器 件中 的 光电 转换 器、光 电探测 器 等,激 光器 件中 的气体激 光 器件、半 导体 激光 器件、固体 激光 器件、静 电感 应 器件 等,光通 信电 路及 其 他器 件,半导体照明器件等。来 源:GB 397312020,3.7,有修 改 3.8 显示器 件 display device GB/T 47542017 中C3974 显示器 件产品,指基 于电 子手段 呈现信 息供视 觉感 受的器 件及模 组,主要包括 薄膜 晶体 管液 晶显 示器件、低温 多晶 硅薄 膜 晶体管 液晶 显示 器件、有 机发光 二极 管显 示器 件、真空荧光 显示 器件、场 发射 显示器 件、等离 子显 示器 件、曲 面显 示器 件以 及柔 性显示 器件 等。来 源:GB 397312020,3.6,有修 改 3.9 电子终 端产 品 electron terminals products GB/T 47542017中C391 计算 机 制造、C392 通信 设备制 造、C393 广播 电视 设备制 造、C394 雷达 及配套设 备制 造、C395 非专业 视 听设 备制 造、C396 智能 消 费设 备制 造和C399 其他 电子 设备 制造 等产 品,指以采 用印 制电 路板(PCB)组装 工艺 技术 为基 础装 配的具 有独 立应 用功 能的 电子产 品或 组件。来 源:GB 397312020,3.8,有修 改 3.10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 与 大气 光化 学反 应的 有机 化 合物,或者 有关 规定确 定 的有 机化 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 排放 情况时,根 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理要 求,可采 用总 挥发 性有机 物(以 TVOC 表示)、非甲 烷总 烃(以 NMHC表示)作为 污染物 控制 项 目。除 根据 行业特 征和 环 境管理 要求 确 定 VOCs 外,可根 据 20 时蒸 气压 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大气压 下沸 点不 高于 250 的有机 化合 物或 者实 际生 产条件 下具 有以 上相 应挥发性的 有机 化合 物(甲烷 除外)来确 定。来 源:GB 378222019,3.1,有修 改 3.11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 用 规定 的监 测方 法,氢火 焰 离子 化检 测器 有响 应的 除 甲烷 外的 气态 有机 化合 物 的总 和,以碳的质3 DB34/4812.52024 量浓度 计。来 源:GB 378222019,3.3 3.12 总 挥 发性 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s)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对 废气中 的单 项VOCs物 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质 的 总量,即单 项VOCs物质的 质量浓 度之 和。实 际工作 中,应 按预 期分析 结果,对占总 量90%以 上的单 项VOCs物质 进 行测 量,加 和 得出。针对 集成 电路 制造 企 业,指 采用HJ 734 方法 对废气 中的 单项VOCs 物 质进 行 测量,加和 得到VOCs物质的 总量。来 源:GB 378222019,3.2,有修 改 3.13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 括开 放式 作 业场 所逸 散,以及 通过 缝 隙、通风 口、敞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来 源:GB 378222019,3.4 3.14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 量占比 大于 等于10%的原辅 材料、产品 和废料(渣、液),以及 有机聚 合物原 辅材料 和废 料(渣、液)。来 源:GB 378222019,3.7,有修 改 3.15 挥发性 有机 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真实蒸 气压 大于 等于0.3 kPa的单 一组 分有 机液 体;或混合 物中 真实 蒸气 压大 于等于0.3 kPa 的 组分总质量 占比 大于 等于 20%的有机 液体。来 源:GB 378222019,3.8 3.16 真实蒸 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 机 液体 工作(储 存)温度 下 的饱 和蒸 气压(绝 对压 力),或者 有机 混合 物液 体 气化 率为 零时的蒸气压,又 称泡 点蒸 气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 应测定 方 法换 算得 到。常 温下工 作(储存)的有 机液 体,其工作(储 存)温度 按常 年的月 平均 气温 最大 值计 算。来 源:GB 378222019,3.9 3.17 蓄热燃 烧装 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RTO)将工业 有机 废气 进行 燃烧 净化处 理,并利 用蓄 热体 对待处 理废 气进 行换 热升 温、对净 化后 排气进行换热降 温的 装置,由换 向设 备、蓄 热室、燃烧 室和 控制系 统等 组成。来 源:HJ 10932020,3.3 3.18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 态。本 文件规 定的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浓度 限值均 以标 准状态下 的干 气体 为基 准。来 源:GB 162971996,3.1 3.19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单位 为m。4 DB34/4812.52024 来 源:GB 378222019,3.19 3.20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的法 定边 界。若 难以 确定 法定 边界,则指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实际占 地边 界。来 源:GB 378222019,3.20 3.21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或 备案,以及 已经 投产 运行 的电子 工业 企业 或生 产设施。来 源:GB 378222019,3.16,有修 改 3.22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或备 案的新建、改(扩)建 电 子工业 企业 建设 项目。来 源:GB 378222019,3.17,有修 改 4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电子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的基 本污 染物 项目 执行 表 1 规定 的排 放限 值。4.1 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基 本污 染物 项目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半导体器件 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 电子元件、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终端产品、印制电路板、其他电子工业a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b,c kg/h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b kg/h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b kg/h 1 NMHC 50 5.0 50 5.0 6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 排气筒 2 苯系物d 25 2.5 25 2.5 40 1.6 3 TVOC e 60 5.0 a 涉及印刷工序的 VOCs 排放执 行本系列标准的第 4 部分印刷 工业 DB34/4812.4。b 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c 不适用于含 12 英寸40nm 及以 下工艺制程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或生产线。d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e 仅适用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企业根 据使用 的原 辅材料、生产 工艺过 程、产品和 副产品 等,结 合有关 环 境管 理 要求,筛选特征 4.2 污染物 项目,执行表 2 规 定的排 放限 值。5 DB34/4812.52024 表2 挥发性 有机 物特 征污 染物 项目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半导体器件 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 印制电路板a 电子专用材料a 电子元件a 电子终端产品a 其他电子工业a 1 苯 1 1 1 1 1 1 1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甲苯 5 5 5 10 10 10 10 3 二甲苯 20 20 20 20 20 4 苯乙烯 20 20 20 20 20 5 甲醛 5 5 5 5 5 6 三氯乙烯 20 20 20 20 20 7 异丙醇 40 40 40 40 40 40 40 8 丙酮 40 40 40 40 40 40 40 9 N,N-二甲基甲酰胺 50 50 a 涉及印刷工序的 VOCs 排放执 行本系列标准的第 4 部分印刷工业 DB34/4812.4 污染治 理设 施的 去除 效率 按照式(1)计 算,当污染治 理 设施 为多 级串 联处 理工 艺 时,去除 效率为 4.3 多级处 理的 总效 率,即以 第一级 进口 为“处 理前”,最 后一 级出 口为“处理后”进行 计算;当污 染治理设施处 理多 个来 源的 废气 时,应以 各来 源废 气的 污 染物总 量为“处 理前”,以 污染治 理设施 总出 口为“处理后”进行 计算。当 污染 治理设施 有多 个排 放出 口,则 以各 排放 出 口的 污染 物总量 为“处 理后”。=处理前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后 处理前 处理前 100%(1)式中:去除 效率,%;处理前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理 前 的污 染物 浓度,mg/m3;Q 处理前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理 前 的气 量,m3/h;处理后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理 后 的污 染物 浓度,mg/m3;Q 处理后 污染 治理 设施 处 理后的 气 量,m3/h。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中 NMHC 初始 排放 速率 大于 等于 2 kg/h 时,NMHC 去除 效率 不应低 于 80%;若 4.4 同一车 间或生 产设 施有多 个排气 筒排 放 VOCs 时,应合并 计算。使用 的原辅 材料符合 国 家有 关低 VOCs含量产 品规 定的除 外,主要包 括 GB/T 38597 中水 性涂料、无溶 剂涂 料、辐射 固化涂 料、粉 末涂 料,GB 33372中水基 型胶粘 剂、本体型 胶粘剂,GB 38507 中水 性 油墨、胶印油 墨、能量固 化油墨、雕刻 凹印 油墨,GB 38508 中水 基清 洗剂 或 半水基 清洗 剂等。涉及VOCs 排放 的危 险废 物 暂存场 所和 废水 处理 设施 的废气 排放 执行 表 1 的 规定。涉及 恶臭 类污染 4.5 物 的 排放 应同 时满足 GB 14554 或地 方相 关排 放标 准 的要求。企业应 考虑生 产工 艺、操 作方式、废气 性质、处理 方法等 因素,对废 气进行 分类收 集,按 照 规 定 4.6 设置回 收或 处理 装置。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置排 放要 求:4.7 利用锅 炉、工业 炉窑、固 废焚烧 炉焚 烧处 理有 机废 气的,除执行表 1 和表 2 规定外,还 应满足相应 排放 标准 的控 制要 求;6 DB34/4812.52024 进入 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置 的废 气需 要补 充空气 进行 燃烧、氧 化反 应的,排气 筒中实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应按 式(2)换 算为 基准含 氧 量为 3%(体积 分数)的 大 气污 染物基准排 放浓 度。利用 锅炉、工业 炉窑、固 废焚 烧炉 焚烧处 理有 机废 气的,烟 气基准 含氧 量按其适用 排放 标准 规定 执行;基=2 1 基2 1 实 实(2)式中:基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 浓度,mg/m3;基O 干烟 气基 准含 氧量,%;实O 实测 的干 烟气 含氧 量,%;实实 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mg/m3。进入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置 的废气 含氧 量可满 足 自身 燃烧、氧化 反应需 要,不需 另外补充空 气的(燃烧 器的 助燃 空 气和 符合 规范 要求的RTO 吹 扫气 不属 于补 充空 气的情 形),以实测浓 度作 为达 标判 定依 据,但 装置 出口 废气 含氧 量不得 高于 装置 进口 废气 含氧量;采用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 置处 理含 氯、溴、氟 废 气时,应进 行必 要的预 处 理,减 少腐蚀和二 次污 染物 的产 生和 排放;利 用 锅炉、工业 炉窑、固废 焚 烧炉 处理 有机 废气 的,应 符合 VOCs 燃 烧(焚烧、氧化)条 件和安全要 求,有机 废气 应作 为燃料 气或 助燃 空气 引入 火焰区。吸附、吸收、冷 凝、生物、膜分 离等 其 他VOCs 治理设施,以实 测浓 度作 为达 标判定 依 据。4.8 废气收 集处理 系统 应与生 产工艺 设备同 步运 行。废 气收集 处理系 统发 生故障 或检修 时,对 应 的 生 4.9 产工艺 设备 应停 止运 行,待检修 完毕 后同 步投 入使 用;生 产工 艺设 备不 能立即 停 止运 行或 不能及时安全停止运 行的,应 设置 废气 应急处 理设 施或 采取 其他 等效替 代措 施。排气筒 高度不 低于 15 m(因安全 考虑或 有特 殊工艺 要求的 除外),具 体高度 以及与 周围建 筑 物 4.10 的相对 高度 关系 应根 据环 境影响 评价 文件 确定。等效排 气筒 污染 物排放 速率 按 附录 B 方法 计算。4.11 当执行 不同 排放 控制 要求 的废气 合并 排气 筒排 放时,应在 废气 混合 前进 行监 测,并 执行相应的排 4.12 放 控 制要 求;若可 选择 的监 控 位置 只能 对混 合后 的废 气 进行 监测,则 应按 各排 放 控制 要求 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正常运 行时 不应 通过 旁路 排放;当废 气治理 设施 非正 常 运行,为 保证 安全 生产 确 需使 用旁路烟道 4.13 排放的,企 业应 及时 向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并 及时采 取修 复措 施。企 业 应按照 HJ 942、HJ 944、HJ 1103、HJ 1116 以 及相适 应的 排污 许可 证申 请和核 发技 术规 范 4.14 等要求 建立台 账,记录污 染治理 设施的 主要 运行信 息,包 括但不 限于 废气收 集量和 处理量、废 气浓 度、治理设 施关 键运 行参 数、运行时 间等。台 账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5 年。5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确定 VOCs 物料 时,有产 品 质量标 准规 定的,按 照标 准规定 的 VOCs 含 量检 测方法 确 定相 应产 品的 5.1 VOCs 含 量;无产 品质 量标准 规 定的,将 20 时 蒸气 压 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大 气压 下,沸点不高于 250 的 有机化 合 物或者 实际生 产条 件下具 有以上 相应挥 发性 的有机 化合物(甲烷 除外)纳 入核算范 围。除本文 件规 定的 要求 外,VOCs 无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按照GB 37822 规 定执 行。5.2 7 DB34/4812.52024 挥发性 有机液 体储 罐应优 先选用 内浮顶 罐,使用低 泄漏的 呼吸阀、紧 急泄压 阀;应 对呼吸 阀 进 行 5.3 定期检 查和 维护,操作 压力 低于 75%设 计开 启压 力时,呼吸 阀的 泄漏 检测 值应 小于 等于 2000 mol/mol。根据 GB 37822 或 有关 规定,需 要开 展设 备与 管线 组件 VOCs 泄漏 检测 与修 复工作 的,执行 DB34/T 5.4 310007 规定。涉及VOCs 排 放的 危险 废物暂 存 场所 应设 置废 气收 集装 置 和气 体净 化设 施,除满足 本 文件 的要 求外,5.5 还应满 足 GB 18597 的 要求。厂 区内 VOCs 无组 织排 放限值 执 行表 3 规定。5.6 表3 厂 区内 VOCs 无组 织排 放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放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 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 企业边 界监 控要 求 企业应 对排 放的 有毒 有害 大气污 染物 进行 管控,采 取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6.1 企业边 界任 何1h 大气 污染物 平 均浓 度执行 表 4 规 定的 排放 限值。6.2 表4 企业边 界 VOCs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 苯 0.1 2 甲醛 0.2 7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一般要 求 7.1 7.1.1 企业应 按照 环 境监 测管 理办法、HJ 819、HJ 1031、HJ 1253 等 国家 或地 方 法律、法规 和标准要求,建立 企业 监测 制度,建立 企业 监测 制度,制 定 监测 方案,对 污染 物排 放 状况 开展 自行监测,保存原始 监测 记录,并 按规 定公开 自行 监测 信息。7.1.2 企 业 应按照 GB/T 16157、HJ 1031、HJ 1253、污 染源 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 等国 家 或地 方法 律、法规和 标准 要求,安 装、使用废 气自 动监 控设 备。7.1.3 企业应 按照环 境监 测管理 规定和 技术规 范的 要求,设计、建设、维护 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 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采样 孔和采 样平 台应 符 合 GB/T 16157、HJ/T 397 的 相关要 求。7.1.4 大气污 染物监 测应 在规定 的监控 位置进 行,有废气 治理设 施的,应在 治理设施 后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 的原辅 材料、生产 工艺过 程、产品、副 产品 等,确 定需 要监 测的 污染 物项目。7.1.5 企业应 在污染 治理 设施的 出口设 置采样 口和 采样平 台;根 据国家 或地 方相关 规定对 去除效 率 有明确要 求的 污染 治理 设施 应在进 口设置 采样 口 和采 样平台,因相 关工 艺及 生产 安 全要 求,无法设置进口采样口 的,应 提 供说 明和进 口 浓度 计算 方法。若排气 筒 采用 多筒 集合 式排 放,应在 合并 排气 筒前 的各分管上设 置采 样口。7.1.6 实施执 法监 测期 间,企业 应提供 工况 数据 的证 明材 料。排气筒 监测 7.2 8 DB34/4812.52024 7.2.1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32 的规 定执 行。对 于 序批 式生 产工 序、储罐 呼 吸排 气等 排放 强度 周期 性 波动 的污 染源,污 染物 排 放监 测时 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 大的 时段。7.2.2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和排放 速率 可以 任何 连 续1 h 采样 获得 平均 值,或者 在 任何 1 h 内以等 时 间间 隔采集 3 个4 个样品,计 算平 均值;对 于间歇 式排 放且 排放 时间 小于 1 h,则 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 续监 测,或者 在排 放时段 内以 等时 间间 隔采 集2 个 4 个样 品,计算 平均值。7.2.3 采取组 合工 艺处 理废 气的,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基准氧 含量 监测 点 位的设 置应 考虑 其避免受 到其 他处 理工 艺(如双氧 水催 化氧 化、生物 滴滤等)对 氧含 量的 干扰。7.2.4 因工艺 需要设 置废 气应急 旁路的 企业,按规 定应安 装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监 控设备 的,应 将 其采样点 安装 在旁 路与 废气 治理设施 混合 后的 烟道 内;不 具备 条件 的,应在 旁路烟 道 上安 装大 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 监控 设备。厂区监 测 7.3 7.3.1 对厂区 内 VOCs 无组 织排 放 进行监 控时,在 厂房 门窗 或通风 口、其他 开口(孔)等排放 口 外 1 m,距离地 面 1.5 m 以 上位置 处进行 监测。若 厂房 不完 整(如 有顶 无围 墙),则 在操作 工位 下风 向 1 m,距离 地面 1.5 m 以上 位置 处进 行 监测。7.3.2 厂 区内 NMHC 任何 1 h 平均浓 度 的监 测采用 HJ 604 规定 的 方法 或者按HJ 1331、HJ 1332 等 便携式监测 技术 规范 执行,以 连续 1 h 采样 获取 平均值,或 在 1 h 内以 等时 间 间隔 采集 3 个 4 个样品,计算平均 值。厂区 内 NMHC 任意 一 次浓 度值 的监 测,按HJ 1331、HJ 1332 或 HJ 604 规定 的方 法执 行。企业边 界监 测 7.4 7.4.1 企业边 界大气 污染 物的 监测 采 样按 HJ/T 55 的规 定执 行。7.4.2 企业边 界 VOCs 的监 测,一 般以连 续 1 h 采样 获取 平均 值;若分 析 方法 灵敏 度 高,仅需 用短时 间采集时,应 在1 h 内以 等时 间 间隔 采集 3 个4 个样 品,计 算平 均值。分析测 试方 法 7.5 7.5.1 大气污 染物 的分 析测 定采 用表5 所 列的 方法 标准。表5 大气污 染物 分析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 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 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 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604 2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9 DB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