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 4812.3-2024.pdf
ICS 13.040.40 CCS Z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2.3 2024 固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排 放标准 第3 部分:有机化 学品制造 工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Part 3:miscellaneous organic chemicals industry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4/4812.32024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6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8 7 污染物监测要求.8 一般要求.8 7.1 排气筒监测.9 7.2 厂区监测.9 7.3 企业边界监测.9 7.4 分析测试方法.9 7.5 8 达标判定要求.12 9 实施与监督.12 附录A(资料性)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排放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13 附录B(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方法.14 参考文献.15 DB34/4812.3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34/481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3部分。DB34/4812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第4部分:印刷工业;第5部分:电子工业;第6部分:其他行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修光利、陈亮峰、张巍、汪水兵、徐茏、钱靖、洪星园、刘源、王芳芳、林明月、杨雪瑞、吴蕾、秦志勇、侯松涛。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05月09日批准。DB34/4812.32024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治理,保障公众健康,加强控制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和污染防治进步,制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根据安徽重点行业分布特点分类修订相应管控要求,拟由六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4部分:印刷工业。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5部分:电子工业工业。规定了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6部分:其他行业。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本文件是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基本要求。颁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要求严于本文件时,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DB34/4812.32024 1 固 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 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有机化 学品制 造工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DB34/4812.32024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10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HJ 110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3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34/T 310007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固定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锅炉、工业炉窑以及生产或服务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设施或建(构)筑物等。来源:HJ/T 397-2017,3.2,有修改 3.2 有机化 学品 制造 工业 miscellaneous organic chemicals industry DB34/4812.32024 3 利用各种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不包括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制造)、C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包括无机化学类原料制造)、C265合成材料制造(不包括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和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包括C2667动物胶和C2669中的胶粘剂制造);C268日用化学品制造。不包括适用于GB 31571、GB 31572、GB 15581和GB 37824的有机化学品制造。3.3 有机化 学原 料制 造 manufacture of organic chemical raw materials 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包括各类有机化合物及有机-无机杂化化合物)的生产活动(不包括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制造)。包括 GB/T 4754-2017 中C2614 中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 C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包括无机化学类原料制造),不包括适用于 GB 31571的有机化学品制造。3.4 合成材 料制 造 manufacture of synthetic materials GB/T 4754-2017 中C2652合成橡胶制造和C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不包括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和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3.5 专用化 学产 品制 造 manufacture of special chemical products GB/T 4754-2017 中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包括化学试剂和助剂、专项化学用品、林产化学产品、信息化学品、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和其他专用化学产品的制造,不包括C2667 动物胶制造和C 2669其他专项化学品制造中的胶粘剂制造。3.6 日用化 学品 制造 manufacture of daily chemicals GB/T 4754-2017 中的C268日用化学品制造,即日常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护肤、护发、化妆品、洗衣粉等化学制品的加工制造。3.7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除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确定VOCs外,可根据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来确定。来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 3.8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3.3 3.9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 3.10 工艺废 气 process vents DB34/4812.32024 4 有机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备料、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萃取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等辅助设备排气等,也包括储罐、装载、清洗等辅助环节的废气。3.11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来源:GB 37822-2019,3.7,有修改 3.12 挥发性 有机 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来源:GB 37822-2019,3.8,有修改 3.13 真实蒸 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来源:GB 37822-2019,3.9 3.14 蓄热燃 烧装 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RTO)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对净化后排气进行换热降温的装置,由换向设备、蓄热室、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组成。来源:HJ 1093-2020,3.3 3.15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6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来源:GB 37822-2019,3.19 3.17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3.20 3.18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以及已经投产运行的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9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DB34/4812.32024 5 4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基本污染物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4.1 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基 本污 染物 项目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工艺废气 废水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a kg/h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 速率a kg/h 1 NMHC 70 3.0 7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苯系物b 40 1.6 a 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b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企业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和副产品等,结合附录 A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4.2 筛选工艺废气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表2 工艺废 气挥 发性 有机 物特 征污染 物项 目 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2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甲苯 10 3 二甲苯 20 4 苯乙烯 20 5 苯胺类 20 6 氯苯类 20 7 硝基苯类 12 8 1,3-丁二烯a 5 9 酚类 20 10 甲醇 50 11 甲醛 5 12 乙醛 20 13 丙酮 40 14 丁酮 40 15 丙烯腈 5 16 丙烯酸 20 17 丙烯醛 16 18 乙酸乙酯 50 19 乙酸丁酯 50 20 氯甲烷 20 21 二氯甲烷 50 22 三氯甲烷 50 23 1,2 二氯乙烷 5 24 氯乙烯 5 25 三氯乙烯 20 DB34/4812.32024 6 表2 工艺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 物特征 污染 物项 目排 放限 值(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26 四氯乙烯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 排气筒 27 乙腈a 30 28 N,N-二甲基甲酰胺 50 a 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照式(1)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效率为 4.3 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 污染治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出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处理前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后 处理前 处理前 10 0%(1)式中:去除效率,%;处理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处理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前的气量,m3/h;处理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Q处理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气量,m3/h。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 kg/h 时,NMHC去除效率应不低于 80%;若 4.4 同一车间或生产设施有多个排气筒排放 VOCs时,应合并计算。涉及恶臭类污染物的排放应同时满足GB 14554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5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按照规定 4.6 设置回收或处理装置。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 4.7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执行表 1 和表 2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体积分数)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适用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基=21 基21 实 实(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基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和符合规范要求的RTO吹扫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DB34/4812.32024 7 采用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含氯、溴、氟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减少腐蚀和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应符合 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有机废气应作为燃料气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 治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4.8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4.9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立即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安全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4.10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附录 B方法计算。4.11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4.12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 4.13 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企业应按照 HJ 853、HJ 942、HJ 944、HJ 1103、HJ 1104 以及相适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 4.14 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运行时间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5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确定 VOCs物料时,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按照标准规定的 VOCs含量检测方法确定相应产品的 5.1 VOCs含量;无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将20时蒸气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核算范围。除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 GB 37822规定执行。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优先选用内浮顶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应对呼吸阀进行 5.3 定期检查和维护,操作压力低于 75%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2000 mol/mol。当采用移动缸操作时,优先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转移;移动缸及设备 5.4 零件(不可拆卸的搅拌轴等除外)清洗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不可拆卸的搅拌轴等部件清洗时,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涉及VOCs排放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除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外,5.5 还应满足GB 18597的要求。根据GB 37822或有关规定,需要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执行 DB34/T 5.6 310007规定。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表 3规定。5.7 表3 厂区 内 VOCs 无 组织 排放 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放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DB34/4812.32024 8 6 企业边 界监 控要 求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1 企业边界任何 1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4规定的排放限值。6.2 表4 企业边 界 VOCs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 氯乙烯 0.15 2 苯 0.10 3 苯胺类 0.10 4 氯苯类 0.20 5 酚类 0.02 6 乙腈a 0.6 7 甲醛 0.20 8 丙烯腈 0.20 9 丙烯醛 0.10 10 氯甲烷 1.2 11 二氯甲烷 0.6 12 三氯甲烷 0.4 13 1,2 二氯乙烷 0.14 14 三氯乙烯 0.6 15 四氯乙烯 1.0 16 硝基苯类 0.01 17 1,3-丁二烯 0.1 a 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7 污染物 监测 要 求 一般要 求 7.1 7.1.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T 194、HJ 819、HJ 1103、HJ 1104 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7.1.2 企业应按照 GB/T 16157、HJ 1103、HJ 110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废气自动监控设备。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的相关要求。7.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治理设施的,应在治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7.1.5 企业应在污染治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对去除效率有明确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在进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因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无法设置进口采样口的,应提供说明和进口浓度计算方法。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口。DB34/4812.32024 9 7.1.6 实施执法监测期间,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排气筒 监测 7.2 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32 的规定执行。对于序批式生产工序、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7.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可以任何连续 1 h 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 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7.2.3 采取组合工艺处理废气的,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基准氧含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考虑其避免受到其他处理工艺(如双氧水催化氧化、生物滴滤等)对氧含量的干扰。7.2.4 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治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厂区监 测 7.3 7.3.1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3.2 厂区内NMHC 任何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 HJ 1331、HJ 1332等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执行,以连续 1 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HJ 1331、HJ 1332或 HJ 604规定的方法执行。企业边 界监 测 7.4 7.4.1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7.4.2 企业边界VOCs的监测,一般以连续 1 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 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4 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分析测 试方 法 7.5 7.5.1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 大气污 染物 分析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DB34/4812.32024 10 表5 大气 污染 物分 析方 法 标准(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2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3 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4 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5 二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6 苯乙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7 苯胺类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8 氯苯类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9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9 硝基苯类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1 10 酚类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2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38 11 甲醇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3 12 甲醛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3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13 乙醛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3 DB34/4812.32024 11 表5 大气 污染 物分 析方 法 标准(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4 丙酮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15 丁酮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16 丙烯腈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17 丙烯酸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316 18 丙烯醛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19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20 乙酸丁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21 N,N-二甲基甲酰胺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01 22 氯甲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3 二氯甲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4 三氯甲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5 1,2-二氯乙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6 氯乙烯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7 三氯乙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8 四氯乙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9 1,3-丁二烯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7.5.2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和安徽省新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DB34/4812.32024 12 8 达标判 定要 求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