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 4812.1-2024.pdf
ICS 13.040.40 CCS Z 60 34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2.1 2024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 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Part 1:paint,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34/4812.1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有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4 5 无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7 6 企 业边 界监 控要 求.7 7 污 染物 监测 要求.7 一般 要求.7 7.1 排气 筒监 测.8 7.2 厂区 监测.8 7.3 企业 边界 监测.8 7.4 分析 测试 方法.8 7.5 8 达 标判 定要 求.10 9 实 施与 监督.10 附录A(资 料性)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排放 的主要 挥发 性有 机物.11 附录B(规 范性)等效 排气筒 污染 物排 放速 率计 算方法.13 参考文 献.14 DB34/4812.1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 准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 是DB34/4812 固 定源挥 发性有 机物 综合排 放标准 的第1 部分。DB34/4812 已经发 布了 以下部分:第1 部 分:涂料、油 墨及 胶粘剂 工业;第2 部 分:农药 制造 工业;第3 部 分:有机 化学 品制 造工业;第4 部 分:印刷 工业;第5 部 分:电子 工业;第6 部 分:其他 行业。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厅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华 东理 工大学、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科学研 究院、安 徽省 安庆 生态环 境监 测中 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修光 利、张 红、陈亮 峰、章宜 洁、朱 森、张巍、冯 欣怡、邓毅 强、汪水 兵、王芳芳、林明 月、洪星 园、钱婧、杨雪 瑞、刘源。本文件 由安 徽省 人民 政府2024 年05 月09日 批准。DB34/4812.1 2024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安徽 省大 气污 染 防 治条例,防 治环 境污 染,改善环 境治 理,保障 公众 健康,加强 控制 安徽 省重 点行业 固定 源挥 发 性 有 机 物排放,促进 工业 生产 和污 染防治 进步,制 定 固定 源挥 发 性有 机物 综合 排放 标准。本 标准 根 据 安 徽 重点行业 分布 特点 分类 修订 相应管 控要 求,拟由 六个 部分组 成。第1 部 分:涂料、油 墨及 胶粘剂 工业。规 定了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 监控 要求。旨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促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进 步。第2 部 分:农药 制造 工业。规定 了农 药制 造工 业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测 和监 控要求。旨 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农药制 造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污 染治 理技术进步。第3 部 分:有机 化学 品制 造工业。规 定了 有机 化学 品制造 工业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控 制要 求、监测和 监控 要求。旨 在加 强控制 安徽 省有 机化 学品 制造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 进工 业生产工艺 和污 染治 理技 术进 步。第4 部 分:印刷 工业。规 定了印 刷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 监控要 求。旨在加强控 制安 徽省 印刷 工业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进 工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 技术进 步。第5 部 分:电子 工业 工业。规定 了电 子工 业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监 控要 求。旨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电子 工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进 步。第6 部 分:其他 行业。规 定了化 学纤 维制 造,现代 煤化 工,橡 胶塑 料等 其他 重点工 业挥 发性有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监 控要 求。旨在 加强 控制化 学纤 维制 造,现代 煤化工,橡 胶塑料等其 他重 点工 业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工艺 和污 染治 理技 术进 步。本文件 是安 徽省 重点 行业 固定源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管控的 基本 要求。颁 布实 施后,国家 发布 相 应 行业污染 物排 放标 准严 于本 文件的,执 行国 家相 应标 准。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和排 污 许可要 求严 于本 文件 时,应按照 相应 要求 执行。DB34/4812.1 2024 1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1 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涂 料、油 墨 及胶粘 剂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的有 组织 排放 控制、无 组织排 放控 制、企 业边界监控、污 染物 监测、达 标判定 等要 求及 实施 与监 督。本文件 适用于 现有 涂料、油墨及 胶粘剂 工业 企业或 生产设 施的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管 理,以 及涂 料、油墨及 胶粘 剂工 业建 设项 目的环 境影 响评 价、环 境 保护设 施设 计、竣 工环 境 保护验 收、排 污许 可证 核 发及其投 产后 的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 民经 济行业 分类 GB/T 8017 石 油产 品蒸 气 压的测 定 雷德 法 GB 14554 恶臭 污染 物排 放标准 GB/T 15516 空 气质 量 甲醛的 测定 乙 酰丙 酮分 光光度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18597 危险 废物 贮存 污染控 制标 准 GB 37824 涂料、油 墨及 胶粘剂 工业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准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 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683 环 境空 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色 谱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 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65种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942 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总则 HJ 944 排 污单 位环 境管 理台账 及排 污许 可证 执行 报告技 术规 范 总则(试 行)HJ 1006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卤 代烃 的测 定 气袋采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1087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 测技术 指南 涂 料油 墨制 造 HJ 1103 排污 许可 证申 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专 用化 学产品 制造 工业 DB34/4812.1 2024 2 HJ 1116 排污 许可 证申 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涂 料、油墨、颜料 及类 似产 品制 造业 HJ 1153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醛、酮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溶液 吸收-高效 液相 色谱 法 HJ 1154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溶液 吸收-高效 液相 色谱 法 HJ 1261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苯系 物的 测定 气 袋采 样/直 接进 样-气 相色 谱法 HJ 1286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非甲 烷总 烃连 续 监 测技 术规范 HJ 1331 固定 污染 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 烃的测 定 便携 式催 化氧 化-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法 HJ 1332 固定 污染 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 烃的测 定 便携 式气 相色 谱-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法 DB34/T 310007 设 备泄 漏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控 制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 气污 染物 的固 定设 施或建(构)筑 物。包括 锅 炉、工 业炉 窑以 及生 产或 服务过 程中 排放 废 气的设施 或建(构)筑 物等。来源:HJ/T 397-2017,3.2,有修 改 3.2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paint,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GB/T 4754 2017 中规 定的 涂料制 造工业(C2641)、油墨及 类似产 品制造 工业(C2642)、动物 胶制造工 业(C2667)以及 其 他专项 化学 产品 制造(C2669)中 的 胶 粘剂 制造 工业。来源:GB 37824-2019,3.1,有修 改 3.3 涂料制 造 manufacture of paints GB/T 4754-2017 中规 定的 涂料制 造工 业(C2641)、油墨及 类似 产品 制造 工业(C2642)、动 物胶 制造工业(C2667)以 及 其 他 专项化 学产 品制 造(C2669)中的 胶粘 剂制 造工 业。来源:GB 37824-2019,3.2 3.4 油墨及 类似 产品 制造 manufacture of paints 在天然 树脂 或合 成树 脂中 加入颜 料、溶 剂和 辅助 材 料,经过 加工 后制 成覆 盖 材料的 生产 活动,包括涂料及 其稀 释剂、脱 漆剂 等辅助 材料 的制 备环 节。来源:GB 37824-2019,3.3 3.5 胶粘剂 adhesive 通过物 理或 化学 作用,能 使被粘 物结 合在 一起 的材 料,也 称粘 合剂。来源:GB/T 2943-2008,2.8 3.6 胶粘剂 制造 manufacture of adhesive 制备胶 粘剂 的过 程。包 括 粘料的 制备,以及 以粘 料 为主剂,配合 各种 固化 剂、增塑剂、填料、溶 剂、防腐剂、稳定 剂和 偶联剂 等助剂 制备胶 粘剂 的生产 活动。包括动 物胶 制造(C2667)和其 他专项 化学 品制造(C2669)中的 胶粘 剂 制造。DB34/4812.1 2024 3 来源:GB 37824-2019,3.4,有修 改 3.7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有关 规定 确 定的有 机 化 合物。在 表征VOCs 总体 排放 情况 时,根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理 要求,可采 用总 挥发 性有 机物(以TVOC 表 示)、非 甲烷总 烃(以NMHC 表 示)作为污染 物控制 项目。除根 据行业 特征和 环境 管理要 求确定VOCs 外,可 根据20 时蒸 气压不 小于10 Pa 或者101.325 kPa 大 气 压下 沸点 不 高 于250 的 有机 化 合物 或 者 实 际生 产 条 件下 具有 以 上 相 应挥 发 性 的有机化合 物(甲烷 除外)来 确定。来源:GB 37824-2019,3.5,有修 改 3.8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对 废气中 的单 项VOCs 物 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 质的总 量,即 单项VOCs物质的 质量浓 度之 和。实 际工作 中,应 按预 期分析 结果,对占总 量90%以上 的 单项VOCs 物 质进行 测量,加和得 出。来源:GB 37824-2019,3.6 3.9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氢 火焰离 子化 检测 器有 响应 的除甲 烷外 的气 态有 机化 合物的 总和,以 碳 的 质量浓度 计。来源:GB 37824-2019,3.7 3.10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括 开放 式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通 过缝隙、通 风口、敞 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来源:GB 37824-2019,3.8 3.11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 量占比 大于 等于10%的原辅 材料、产品 和废料(渣、液),以及 有机聚 合物原 辅材料 和废 料(渣、液)。来源:GB 37824-2019,3.11 3.12 挥发性 有机 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真实蒸 气压 大于 等于0.3 kPa 的单 一组 分有 机液 体;或混合 物中 真实 蒸气 压大 于等于0.3 kPa 的组 分总质量 占比 大于 等于20%的 有机液 体。来源:GB 37824-2019,3.12,有 修改 3.13 真实蒸 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 体工 作(储存)温 度下的 饱和 蒸气 压(绝对 压力),或 者有 机混 合物 液体气 化率 为零 时 的 蒸气压,又 称泡 点蒸 气压,可根据GB/T 8017 等 相应 测 定方法 换算 得到。常温 下 工作(储 存)的 有机 液体,其工作(储 存)温度 按常 年的月 平均 气温 最大 值计 算。来源:GB 37824-2019,3.13,有 修改 3.14 蓄 热燃 烧装 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RTO)DB34/4812.1 2024 4 将工业 有机 废气 进行 燃烧 净化处 理,并利 用蓄 热体 对待处 理废 气进 行换 热升 温、对 净化 后排 气 进 行换热降 温的 装置,由 换向 设备、蓄热 室、燃烧 室和 控制系 统等 组成。来源:HJ 1093-2020,3.3 3.15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 时 的状态。本 文 件规定 的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浓度限 值均以 标准 状态下的 干气 体为 基准。来源:GB 37824-2019,3.21 3.16 排气筒 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单位 为m。来源:GB 37824-2019,3.22 3.17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的法 定边 界。若 难以 确定 法定 边界,则指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实际占 地边 界。来源:GB 37824-2019,3.23 3.18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或备 案,以 及 已 经投 产运 行的 涂料、油墨 及胶 粘 剂 工业企业 或生 产设 施。来源:GB 37824-2019,3.18,有 修改 3.19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或备 案的 新 建、改(扩)建 涂 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 业建设项 目。来源:GB 37824-2019,3.19,有 修改 4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的 基本 污染物 项目 执行 表1 规定 的排放 限值。4.1 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基 本污 染物 项目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a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NMHC 60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 排气筒 DB34/4812.1 2024 5 表1 挥发 性有 机物 基本 污 染物项 目排 放限 值(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a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2 TVOCb 8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 排气筒 3 苯系物c 40 1.6 a 污染治理 设施的去除效率90%视同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b 根据 3.7 和 3.8 的定义,结 合企业使用的原 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 和副产品等,以及附录 A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筛选计入 TVOC 的有机物,待国家 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发布后实施。c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 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企业根 据 使 用的 原辅材 料、生产 工艺 过程、产 品 和 副产品 等,结合 附录 A 和 有关环 境管 理要 求,4.2 筛选特 征 污 染物 项目,执行 表 2 规定 的排 放限 值。表2 挥发性 有机 物特 征污 染物 项目 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胶粘剂制造 1 苯 1 1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甲苯 10 10 3 二甲苯 20 20 4 苯乙烯 20 20 5 甲醛 5 6 异氰酸酯类a,b 1 1 7 1,2-二氯乙烷 5 8 乙酸乙酯 50 50 9 乙酸丁酯 50 50 a 包括 甲苯 二异 氰酸 酯(TDI)、二苯 基甲 烷二 异氰酸 酯(MDI)、异 佛尔 酮二 异氰酸 酯(IPDI)、多 亚甲 基多 苯基异氰酸酯(PAPI)、六亚甲基二异氰 酸酯(HDI)。b 适用于聚氨酯类涂料、油墨、胶粘剂 的生产,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 实施。污染治 理设 施的 去除 效率 按照式(1)计 算,当污 染 治理 设 施为 多级 串联 处理 工艺时,去除 效率为 4.3 多级处 理的 总效 率,即以 第一级 进口 为“处理 前”,最后 一级 出口 为“处理后”进 行计 算;当 污染 治 理设施处 理多 个来 源的 废气 时,应以 各来 源废 气的 污 染物总 量为“处理 前”,以 污染治 理 设 施总 出口 为“处理后”进行 计算。当 污染 治理 设 施有 多个 排放 出口,则以 各排 放 出 口的 污染 物总量 为“处理 后”。=处理前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后 处理前 处理前 100%(1)式中:去除 效率,%;处理前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 理前 的 污染 物浓 度,mg/m3;Q 处理前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 理前 的 气量,m3/h;处理后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 理后 的 污染 物浓 度,mg/m3;Q 处理后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 理后的 气量,m3/h。DB34/4812.1 2024 6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中NMHC 初 始排 放速 率大 于等 于2 kg/h 时,NMHC 去除 效率 应不低 于 80%;若 4.4 同一车 间 或 生产 设施 有多个 排气 筒排 放 VOCs 时,应 合并计 算。涉及恶 臭类 污染 物的 排放 应同时 满 足GB 14554 或 地 方相关 排放 标准 的要 求。4.5 企业应 考虑生 产工 艺、操 作方式、废气 性质、处理 方法等 因素,对废 气进行 分类收 集,按 照 规定 4.6 设置回 收或 处理 装置。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置排 放要 求 4.7 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置除 执行 表 1 和 表 2 规定 外,还应 执 行GB 37824 中关 于 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 置 大 气污染 物排 放限 值。利用 锅炉、工业 炉窑、固 废焚 烧炉焚 烧处 理有机废气 的,除执行表 1 和表 2 规 定外,还 应满 足相 应排放 标准 的控 制要 求;进入VOCs 燃烧(焚 烧、氧 化)装置 的废 气需 要补 充 空气进 行燃 烧、氧 化反 应 的,排气 筒中 实测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应按式(2)换 算为 基准 含 氧量 为 3%(体积 分数)的 大气污 染物 基准排放浓 度。利用 锅炉、工 业炉窑、固 废焚 烧炉 焚烧 处理有 机废 气的,烟 气基 准含氧 量按 其适用排放 标准 规定 执行;基=21 基21 实 实(2)式中:基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 浓度,mg/m3;基O 干 烟气 基准 含氧 量,%;实O 实 测的 干烟 气含 氧量,%;实实 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mg/m3。进入VOCs 燃烧(焚 烧、氧 化)装置 的废 气含 氧量 可 满足自 身燃 烧、氧 化反 应 需要,不 需另 外补充空 气的(燃 烧器 的助 燃空气 和符 合规 范要 求 的RTO 吹 扫气 不属 于补 充空 气的情 形),以实测浓 度作 为达 标判 定依 据,但 装置 出口 废气 含氧 量不得 高于 装置 进口 废气 含氧量;采用VOCs 燃烧(焚 烧、氧 化)装置 处理 含氯、溴、氟 废气 时,应 进行 必要 的 预处理,减少腐蚀和二 次污 染物 的产 生和 排放;利用锅 炉、工 业炉 窑、固 废焚烧 炉处 理有 机废 气的,应 符合 VOCs 燃烧(焚 烧、氧 化)条件 和安全要 求,有机 废气 应作 为燃料 气或 助燃 空气 引入 火焰区。吸附、吸收、冷 凝、生物、膜分 离等 其 他VOCs 治理设施,以实 测浓 度作 为达 标判定 依据。4.8 废气收 集处理 系统 应与生 产工艺 设备同 步运 行。废 气收集 处理系 统发 生故障 或检修 时,对 应 的 生 4.9 产工艺 设备 应停 止运 行,待检修 完毕 后同 步投 入使 用;生 产工 艺设 备不 能立 即停止 运行 或不 能 及 时 安 全停止运 行的,应 设置 废气 应急处 理设 施或 采取 其他 等效替 代措 施。排气筒 高度不 低于 15 m(因安全 考虑或 有特 殊工艺 要求的 除外),具 体高度 以及与 周围建 筑 物 4.10 的相对 高度 关系 应根 据环 境影响 评价 文件 确定。等效排 气筒 污染 物排 放速 率按附 录 B 方法 计算。4.11 当执行 不同 排放 控制 要求 的废气 合并 排气 筒排 放时,应在 废气 混合 前进 行监 测,并 执行 相 应 的 排 4.12 放控制 要求;若 可选 择的 监控位 置只 能对 混合 后的 废气进 行监 测,则应 按各 排放控 制要 求中 最 严 格 的 规定执行。正常运 行时 不应 通过 旁路 排放;当废 气治理 设 施非 正常运 行,为保 证安 全生 产确需 使用 旁 路 烟 道 4.13 排放的,企 业应 及时 向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并 及时采 取修 复措 施。企业应 按 照 HJ 942、HJ 944、HJ 1103、HJ 1116 以 及相适 应的 排污 许可 证申 请和核 发技 术规 范 4.14 等要求 建立台 账,记录污 染 治理 设施的 主要 运行信 息,包 括但不 限于 废气收 集量和 处理量、废 气浓 度、治理 设 施关 键运 行参 数、运行时 间等。台 账保 存期 限不少 于5 年。DB34/4812.1 2024 7 5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确定 VOCs 物料 时,有 产 品 质量标 准规 定的,按 照标 准规定 的 VOCs 含量 检测 方 法确定 相应 产品 的 5.1 VOCs 含量;无 产品 质量 标 准规定 的,将20 时蒸 气 压不小 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大气 压下,沸 点不高 于250 的 有机 化合 物或者 实际 生产 条件 下具 有以上 相应 挥发 性的 有机 化合物(甲烷 除外)纳 入 核算范围。除本文 件规 定的 要求 外,VOCs 无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执行 GB 37824 规定。5.2 挥发性 有机液 体储 罐应优 先选用 内浮顶 罐,使用低 泄漏的 呼吸阀、紧 急泄压 阀;应 对呼吸 阀 进 行 5.3 定期检 查和 维护,操作 压力 低于 75%设 计开 启压 力时,呼吸阀 的泄 漏检 测值 应小 于等于 2000 mol/mol。当采用 移动缸 操作 时,优 先采用 底部、浸入 管给料 方式实 施挥发 性有 机液体 转移;移动缸 及 设 备 5.4 零件(不可 拆卸 的搅 拌轴 等除外)清 洗时,应 采用 密闭系 统或 在密 闭空 间内 操作,废气 应排 至 VOCs 废气收集 处理 系统;不 可拆 卸的搅 拌轴 等部 件清 洗时,废气 应排 至VOCs 废气 收 集处理 系统。涉及VOCs 排放 的危 险废 物 暂存场 所应 设置 废气 收集 装置和 气体 净化 设施,除 满 足本文 件的 要求 外,5.5 还应满 足GB 18597 的要 求。根据GB 37824 或有 关规 定,需要 开展 设备 与管 线组 件 VOCs 泄 漏检 测与 修复 工 作的,执 行 DB34/T 5.6 310007 规定。厂区 内VOCs 无 组织 排放 限 值执行 表 3 规定。5.7 表3 厂区 内 VOCs 无 组织 排放 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放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 企业边 界监 控要 求 企业应 对排 放的 有毒 有害 大气污 染物 进行 管控,采 取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6.1 企业边 界任 何 1h 大 气污 染 物平均 浓度 执行 表 4 规定 的 排放 限值。6.2 表4 企业边 界 VOCs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胶粘剂制造 1 苯 0.20 0.20 2 甲醛 0.20 3 1,2-二氯乙烷 0.14 7 污染物 监测 要 求 一般要 求 7.1 7.1.1 企业应 按照 环 境监 测管 理办法、HJ 819、HJ 1087、HJ 1103、HJ 1116 等 国家 或地 方法 律、法规和 标准 要求,建 立企 业监测 制度,制 定监 测方 案,对 污染 物排 放状 况开 展自行 监测,保 存 原 始 监 测记录,并按 规定 公开 自行 监测信 息。7.1.2 企业应 按 照GB/T 16157、HJ 1087、HJ 1103、HJ 1116、HJ 1286、污染 源自 动 监控管 理办 法DB34/4812.1 2024 8 等国家 或地 方法 律、法规 和标准 要求,安 装、使用 废气自 动监 控设 备。7.1.3 企业应 按照环 境监 测管理 规定和 技术规 范的 要求,设计、建设、维护 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 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采样 孔和采 样平 台应 符 合 GB/T 16157、HJ/T 397 的相 关 要求。7.1.4 大气污 染物监 测应 在规定 的监控 位置进 行,有废气 治理 设 施的,应在 治理设 施后监 测。根 据 企业使用 的 原 辅材 料、生产 工艺过 程、产品、副 产品 等,确 定需 要监 测的 污染 物项目。7.1.5 企业应 在污染 治理 设施的 出口设 置 采样 口和 采样平 台;根 据国家 或地 方相关 规定对 去除效 率 有明确要 求的 污染 治理 设施 应在进 口设 置采 样 口 和采 样平台,因 相关 工艺 及生 产安全 要求,无 法 设 置 进 口采 样口 的,应 提供 说明 和 进口浓 度计 算方 法。若 排 气筒采 用多 筒集 合式 排放,应 在合 并排 气筒 前的 各 分管上设 置采 样口。7.1.6 实施执 法监 测期 间,企业 应提供 工况 数据 的证 明材 料。排气筒 监测 7.2 7.2.1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32 的 规定 执行。对于序 批式 生产 工序、储 罐呼吸 排气 等排 放强 度周 期性波 动的 污染 源,污染 物排放 监测 时段 应 涵 盖 其 排放强度 大的 时段。7.2.2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和排放 速率 可以 任何 连 续1 h 采 样获 得平 均值,或 者在任 何 1 h 内以等时间 间隔 采 集 3 个 4 个样品,计 算平 均值;对 于间歇 式排 放且 排放 时间 小于 1 h,则应 在 排 放 阶 段实现连 续监 测,或者 在排 放时段 内以 等时 间间 隔采 集 2 个 4 个样 品,计算 平均值。7.2.3 采取组 合工 艺处 理废 气的,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基准氧 含量 监测 点 位的设 置应 考虑 其避免受 到其 他处 理工 艺(如双氧 水催 化氧 化、生物 滴滤等)对 氧含 量的 干扰。7.2.4 因工艺 需要设 置废 气应急 旁路的 企业,按规 定应安 装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监 控设备 的,应 将 其采样点 安装 在旁 路与 废气 治理设 施混 合后 的烟 道内;不具 备条 件的,应 在旁 路 烟道上 安装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自动 监控 设备。厂区监 测 7.3 7.3.1 对厂区 内VOCs 无组 织排 放 进行监 控时,在 厂房 门窗 或通风 口、其他 开口(孔)等排放 口 外 1 m,距离地 面 1.5 m 以 上位置 处进行 监测。若 厂房 不完 整(如 有顶 无围 墙),则 在操作 工位 下风 向 1 m,距离地 面 1.5 m 以 上位 置处 进行监 测。7.3.2 厂区内NMHC 任何1h 平 均 浓度的 监测 采用 HJ 604 规 定的方 法 或 者按HJ 1331、HJ 1332 等 便携式监测 技术 规范 执行,以 连续1 h 采样 获取 平均值,或 在1 h 内 以等 时 间间 隔采 集3 个 4 个样品,计算平均 值。厂区 内 NMHC 任 意一次 浓度 值的 监测,按HJ 1331、HJ 1332 或 HJ 604 规 定的 方法 执行。企业边 界监 测 7.4 7.4.1 企业边 界 大 气污 染物 的 监 测采样 按 HJ/T 55 的 规定 执行。7.4.2 企业边 界VOCs 的监 测,一 般以连 续 1 h 采 样获 取平 均值;若 分析方 法灵 敏 度 高,仅需 用短时 间采集时,应 在 1 h 内 以等 时间间 隔采 集 3 个4 个 样品,计算 平均 值。分析测 试方 法 7.5 7.5.1 大气污 染物 的分 析测 定采 用表 5 所列 的方 法标 准。DB34/4812.1 2024 9 表5 大气污 染物 分析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 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 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 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604 2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 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3 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 有机物 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 759 4 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 谱法 HJ 1261 5 二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6 苯乙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7 1,2-二氯乙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 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 法 HJ 1006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 759 8 甲醛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 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 相色谱法 HJ 1153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 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 法 HJ 1154 9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10 乙酸丁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7.5.2 本文件 实施后 国家 和安徽 省新 发 布的污 染物 监测方 法标准,若适 用性 满足要 求,同 样适用 于 本文件相 应污 染物 的测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