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 4812.2-2024.pdf
ICS 13.060.30CCS Z 6034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2.22024 固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排 放标准 第2 部分:农药制 造工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Part 2:Pesticide industry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4/4812.22024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有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4 5 无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7 6 企业 边界 监控 要求.7 7 污染 物监 测要 求.7 一般 要求.8 7.1 排 气筒 监测.8 7.2 厂区 监测.8 7.3 企业 边界 监测.8 7.4 分析 测试 方法.8 7.5 8 达标 判定 要求.9 9 实施 与监 督.10 附录A(资料 性)常见 农药中 间体 品种.11 附录B(资料 性)农药 制造工 业排 放的 主要 挥发 性有机 物.12 附录C(规范 性)等效 排气筒 污染 物排 放速 率计 算方法.14 参考文 献.15 I DB34/4812.22024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 GB/T 1.12020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 准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 是DB34/4812 固 定源挥 发性有 机物 综合排 放标准 的第 2 部分。DB34/4812已经 发 布了以下部 分:第1 部分:涂 料、油墨 及胶 粘 剂工 业;第2 部分:农 药制 造工 业;第3 部分:有 机化 学品 制造 工 业;第4 部分:印 刷工 业;第5 部分:电 子工 业;第6 部分:其 他行 业。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华 东理 工大学、安 徽省 生态 环境 科学研 究院、滁 州市 来安 县生态 环境 分局。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洪星 园、修 光利、汪水 兵、陈 亮峰、万星、张巍、朱森、徐茏、陈劲、钱 靖、王芳芳、林 明月、杨 雪瑞、吴蕾、秦 志勇。本文件 由安 徽省 人民 政府2024年05 月09 日批 准。II DB34/4812.22024 引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安徽 省大 气污 染 防 治条例,防 治环 境污 染,改善环 境治 理,保障 公众 健康,加强 控制 安徽 省重 点行业 固定 源挥 发 性 有 机 物排 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和 污染 防 治进 步,制定 固 定源 挥 发性 有机 物综 合排 放标 准。本标 准根据安徽重点行业 分布 特点 分类 修订 相应管 控要 求,拟由 六个 部分组 成。第1 部 分:涂料、油 墨及 胶粘剂 工业。规 定了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 监控 要求。旨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涂料、油墨 及胶 粘剂 工业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促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进 步。第2 部 分:农药 制造 工业。规定 了农 药制 造工 业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测 和监 控要求。旨 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农药制 造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污 染治 理技术进步。第3 部 分:有机 化学 品制 造工业。规 定了 有机 化学 品制造 工业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控 制要 求、监测和 监控 要求。旨 在加 强控制 安徽 省有 机化 学品 制造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 进工 业生产工艺 和污 染治 理技 术进 步。第4 部 分:印刷 工业。规 定了印 刷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 监控要 求。旨在加强控 制安 徽省 印刷 工业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进 工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 技术进 步。第5 部 分:电子 工业 工业。规定 了电 子工 业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监 控要 求。旨在加 强控 制安 徽省 电子 工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促进工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进 步。第6 部 分:其他 行业。规 定了化 学纤 维制 造,现代 煤化工,橡 胶塑 料等 其他 重点工 业挥 发性有机物 排放 控制 要求、监 测和监 控要 求。旨在 加强 控制化 学纤 维制 造,现代 煤化工,橡 胶塑料等其 他重 点工 业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促 进工 业生 产工艺 和污 染治 理技 术进 步。本文件 是安 徽省 重点 行业 固定源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管控的 基本 要求。颁 布实 施后,国家 发布 相应行业污染 物排 放标 准严 于本 文件的,执 行国 家相 应标 准。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和排 污 许可要 求严 于本 文件 时,应按照 相应 要求 执行。III DB34/4812.22024 固 定源挥 发性有机 物综合 排放标准 第 2 部分:农药制 造工业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农 药制 造工 业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标准 的有组 织排 放控 制、无组 织排放 控制、企 业 边 界监控、污染 物监 测、达标 判定等 要求 及实 施与 监督。本文件 适用 于现 有农 药制 造工业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管 理,以 及农药 制造 工业 建 设项目的 环境 影响 评价、环 境保护 设施 设计、竣工 环 境保护 验收、排污 许可 证 核发及 其投 产后 的挥 发性 有机物排 放管 理。本文件 也适 用于 供农 药生 产的农 药中 间体 企业 及其 生产设 施,以及 农药 研发 机 构及其 实验 设施 的 挥发性有 机物 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 经 济行业 分类 GB 14554 恶臭 污染 物排 放标准 GB/T 15516 空气 质量 甲醛的 测定 乙酰 丙酮 分光 光 度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18597 危险 废物 贮存 污染控 制标 准 GB 39727 农药 制造 工业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标准 HJ/T 31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光 气的 测定 苯胺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3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酚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4-氨基安 替比 林比 色法 HJ/T 37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丙烯 腈的 测定 气相 色谱 法 HJ 38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 性炭 吸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相 色谱 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接 进样-气 相色 谱法 HJ 638 环境 空气 酚类 化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 色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附 管采 样-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色 谱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 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 相吸附-热脱 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65种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罐采 样/气相 色谱-质 谱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1 DB34/4812.22024 HJ 862 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农 药制 造工业 HJ 942 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总则 HJ 944 排 污单 位环 境管 理台账 及排 污许 可证 执行 报告技 术规 范 总则(试 行)HJ 987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农药 制造 工业 HJ 107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氯 苯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1093 蓄 热燃 烧法 工业有 机 废气 治理 工程 技术 规范 HJ 115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醛、酮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溶液 吸收-高 效液 相色 谱法 HJ 1154 环境 空气 醛、酮 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溶液 吸收-高 效液 相色 谱法 HJ 1261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苯系 物的 测定 气袋 采样/直接 进样-气相 色谱 法 HJ 128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非甲 烷总 烃连 续监 测技 术规范 HJ 1331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 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烃 的 测定 便 携式 催化 氧化-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器法 HJ 13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 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烃 的 测定 便 携式 气相 色谱-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器法 DB34/T 310007 设 备泄 漏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控 制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 气污 染物 的固 定设 施或建(构)筑 物。包括 锅 炉、工 业炉 窑以 及生 产或 服务过 程中 排放 废 气的设施 或建(构)筑 物等。来 源:HJ/T 3972017,3.2,有修 改 3.2 农药 pesticide 用于预 防、消 灭或 者控制 危害农 业、林 业的 病、虫、草和 其他有 害生 物,以 及有目 的地调 节植 物、昆虫生 长的 化学 合成 或者 来源于 生物、其 他天 然物 质的一 种物 质或 者几 种物 质的混 合物 及其 制剂。来 源:NY/T 1667.12008,2.1 3.3 农药制 造工 业 pesticide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 定的农 药 制造 工业(C263),包括化 学农 药制 造(C2631)和生 物化 学农 药及微生物 农药 制造(C2632)。农药 制造 过程 包括 农药 中间体 制造、原 药制 造、制剂加 工与 复配。来 源:GB 397272020,3.1 3.4 农药中 间体 pesticide intermediates 专门用 于农 药原 药合 成,或者以 农药 原药 合成 为主 要用途 的化 合物。参 见附 录A。来 源:GB 397272020,3.2 3.5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有关 规定 确 定的有 机化 合物。在 表征VOCs总体 排放 情况 时,根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理 要求,可采 用总 挥发 性有 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 烷 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 物控制 项目。除根 据行业 特征和 环境 管理要 求确定VOCs 外,可 根据20时蒸 气压不 小于10 Pa 或2 DB34/4812.22024 者101.325 kPa 大气压 下沸 点不高于250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实际 生产条件 下具 有以上相应 挥发性的 有机化合 物(甲烷 除外)来 确定。来 源:GB 397272020,3.3,有修 改 3.6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对 废气中 的单 项VOCs物 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质 的 总量,即单 项VOCs物质的 质量浓 度之 和。实 际工作 中,应 按预 期分析 结果,对占总 量90%以 上的单 项VOCs物质 进 行测 量,加和得 出。来 源:GB 397272020,3.4 3.7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 用 规定 的监 测方 法,氢火 焰 离子 化检 测器 有响 应的 除 甲烷 外的 气态 有机 化合 物 的总 和,以碳的质量浓度 计。来 源:GB 397272020,3.5 3.8 工艺废 气 process vents 农 药 生产 过程 中排 放的 废气,包括 备料、反 应、发酵、精制、溶 剂回 收、分离、干燥、复 配等工艺排气,以及 真空 泵等 辅助 设备排 气等;也 包括 储罐、装载、清 洗等 辅助 环节 排气。来 源:GB 397272020,3.6,有修 改 3.9 发酵尾 气 tail gas from fermentation 发酵法 生产 生物 化学 农药 及微生 物农 药时,从 微生 物发酵 罐排 出的 含生 物代 谢物质 的废 气,也 包 括发酵罐 清洗、消 毒过 程中 向外排 放的 含污 染物 的蒸 汽。不 包括 细胞培 养(扩增)、基 因工 程制 备过 程。来 源:GB 397272020,3.7,有修 改 3.10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括 开放 式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通 过缝隙、通 风口、敞 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来 源:GB 397272020,3.8 3.11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 量占比 大于 等于10%的原辅 材料、产品 和废料(渣、液),以及 有机聚 合物原 辅材料 和废 料(渣、液)。来 源:GB 397272020,3.11 3.12 挥发性 有机 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真实蒸 气压 大于 等于0.3 kPa的单 一组 分有 机液 体;或混合 物中 真实 蒸气 压大 于等于0.3 kPa 的 组分总质量 占比 大于 等于20%的 有机液 体。来 源:GB 397272020,3.12,有修 改 3.13 真实蒸 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3 DB34/4812.22024 有 机 液体 工作(储 存)温度 下 的饱 和蒸 气压(绝 对压 力),或者 有机 混合 物液 体 气化 率为 零时的蒸气压,又 称泡 点蒸 气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 应测定 方 法换 算得 到。常 温下工 作(储存)的有 机液 体,其工作(储 存)温度 按常 年的月 平均 气温 最大 值计 算。来 源:GB 397272020,3.13 3.14 蓄热燃 烧装 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RTO)将工业 有机 废气 进行 燃烧 净化处 理,并利 用蓄 热体 对待处 理废 气进 行换 热升 温、对 净化 后排 气 进 行换热降 温的 装置,由 换向 设备、蓄热 室、燃烧 室和 控制系 统等 组成。来 源:HJ 10932020,3.3 3.15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 态。本 文件规 定的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浓度 限值均 以标 准状态下 的干 气体 为基 准。来 源:GB 397272020,3.22 3.16 排气筒 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单位 为m。来 源:GB 397272020,3.23 3.17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的法 定边 界。若 难以 确定 法定 边界,则指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实际占 地边 界。来 源:GB 397272020,3.24 3.18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或备 案,以 及已 经投 产运 行的 农 药制造 工业 企业 或 生产设施。来 源:GB 397272020,3.19,有修 改 3.19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或备 案的新 建、改(扩)建农 药制造 工业 建设 项目。来 源:GB 397272020,3.20,有修 改 4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农药制 造工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的基 本污 染物 项目 执行 表 1 规定 的排 放限 值。4.1 4 DB34/4812.22024 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基 本污 染物 项目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构及实验设施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和其它农药制造工艺废气 废水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a kg/h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a kg/h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a kg/h 1 NMHC 80 3.0 80 3.0 8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TVOCb 120 4.0 120 3 苯系物c 40 1.6 40 1.6 a 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b 根据 3.5 和 3.6 的定义,结 合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和副产品等,以及附录 B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筛选计入 TVOC 的有机物,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c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企业根 据使用 的原 辅材 料、生 产工 艺过 程、产品 和 副产品 等,结 合附录 B 和有 关 环境 管理 要求,4.2 筛选特 征污染 物项 目,执行 表 2 规 定的 排放 限值。表2 挥发性 有机 物特 征污 染物 项目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构及实验设施工艺废气 其它农药制造工艺废气 1 苯 4 1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丙烯腈 5 5 3 酚类 20 20 4 光气 1 5 甲醛 5 5 6 氯苯类 20 污染治 理设 施的 去除 效率 按照式(1)计 算,当污染治 理 设施 为多 级串 联处 理工 艺 时,去除 效率为 4.3 多级处 理的 总效 率,即以 第一级 进口 为“处 理前”,最 后一 级出 口为“处理后”进行 计算;当污 染治理设施处 理多 个来 源的 废气 时,应以 各来 源废 气的 污 染物总 量为“处 理前”,以 污染治 理设施 总出 口为“处理后”进行 计算。当 污染 治理设 施有 多个 排放 出口,则以 各排 放口 的污 染物 总量为“处理 后”。=处理前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后 处理前 处理前 100%(1)式中:去除 效率,%;处理前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理 前 的污 染物 浓度,mg/m3;Q 处理前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理 前 的气 量,m3/h;处理后 污 染治 理设 施处理 后 的污 染物 浓度,mg/m3;Q 处理后 污染 治理 设施 处 理后的 气 量,m3/h。5 DB34/4812.22024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中 NMHC 初 始排 放速 率大 于等于 2 kg/h 时,NMHC 去 除效 率应不 低于 80%;4.4 若同一 车间 或 生产 设施 有 多个排气 筒排放 VOCs 时,应合并 计算。涉及恶 臭类 污染 物的 排放 应同时 满 足 GB 14554 或地 方相关 排放 标准 的要 求。4.5 企业应 考虑生 产工 艺、操 作方式、废气 性质、处理 方法等 因素,对废 气进行 分类收 集,按 照 规 定 4.6 设置回 收或 处理 装置。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置 排放 要求:4.7 VOCs 燃烧(焚 烧、氧化)装置除 执行 表 1 和 表 2 规定 外,还 应执行 GB 39727 关于 VOCs 燃烧(焚烧、氧 化)装置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限值。利 用锅 炉、工 业炉 窑、固废 焚烧 炉焚烧 处理 有机废气的,除 执行 表1 和 表2 规定 外,还应 满足 相应 排放标 准的 控制 要求;进入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 置的 废气 需要 补充空 气 进行 燃烧、氧化 反应的,排 气筒 中实测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应按式(2)换算 为基 准含氧 量为 3%(体积 分数)的 大气污 染物 基准排放浓 度。利用 锅炉、工 业炉窑、固 废焚 烧炉 焚烧 处理有 机废 气的,烟 气基 准含氧量 按其 适用排放 标准 规定 执行;基=2 1 基2 1 实 实(2)式中:基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 浓度,mg/m3;基O 干烟 气基 准含 氧量,%;实O 实测 的干 烟气 含氧 量,%;实实 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mg/m3。进入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置 的废气 含氧 量可满 足 自身 燃烧、氧化 反应需 要,不需 另外补充空 气的(燃烧 器的 助燃 空 气和 符合 规范 要求的RTO 吹 扫气 不属 于补 充空 气的情 形),以实测浓 度作 为达 标判 定依 据,但 装置 出口 废气 含氧 量不得 高于 装置 进口 废气 含氧量;采用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 置处 理含 氯、溴、氟 废 气时,应进 行必 要的预 处 理,减 少腐蚀和二 次污 染物 的产 生和 排放;利 用 锅炉、工业 炉窑、固废 焚 烧炉 处理 有机 废气 的,应 符合 VOCs 燃 烧(焚烧、氧化)条 件和安全要 求,有机 废气 应作 为燃料 气或 助燃 空气 引入 火焰区。吸附、吸收、冷 凝、生物、膜分 离等 其 他 VOCs 治理 设施,以 实测 浓度 作为 达标判 定依据。4.8 喷雾干 燥塔(设 施)排 放废 气 执行表 1 和 表 2 规 定时,实 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应 按式(2)换 算 4.9 为 基 准含 氧量为 18%的大 气污染 物基 准排 放浓 度,并以此 作为 达标 判定 依据。废气收 集处 理系 统应 与生 产工艺 设备 同步 运行。废 气收集 处理 系统 发生 故障 或检修 时,对 应 的 生 4.10 产工艺 设备 应停 止运 行,待检修 完毕 后同 步投 入使 用;生 产工 艺设 备不 能立即 停 止运 行或 不能及时安全停止运 行的,应 设置 废气 应急处 理设 施或 采取 其他 等效替 代措 施。排放光 气的 排气 筒高 度不 低于 25m,其他 排气筒 高 度不低 于 15 m(因 安全 考虑 或 有特 殊工艺要 4.11 求的除 外),具 体高 度以 及与周 围建 筑物 的相 对高 度关系 应根 据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 确定。等效排 气筒 污染 物排放 速率 按 附录 C 方法 计算。4.12 当 执 行不 同排 放控 制要 求的 废 气合 并排 气筒 排放 时,应 在废 气混 合前 进行 监测,并执 行相应的排 4.13 放 控 制要 求;若可 选择 的监 控 位置 只能 对混 合后 的废 气 进行 监测,则 应按 各排 放 控制 要求 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正常运 行时 不应 通过 旁路 排放;当废 气治理 设施 非正 常 运行,为 保证 安全 生产 确 需使 用旁路烟道 4.14 排放的,企 业应 及时 向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并 及时采 取修 复措 施。6 DB34/4812.22024 企 业 应按照 HJ 942、HJ 944、HJ 862 以 及相 适应 的排 污 许可 证申 请和 核发 技术 规 范等 要求建立 4.15 台账,记录 污染 治理 设施 的主要 运行 信息,包 括但 不限于 废气 收集 量和 处理 量、废 气浓 度、治理设施关键运行 参数、运 行时 间等。台账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5 年。5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确定 VOCs 物料 时,有产 品 质量标 准规 定的,按 照标 准规定 的 VOCs 含 量检 测方法 确 定相 应产 品的 5.1 VOCs 含 量;无产 品质 量标准 规 定的,将 20 时 蒸气 压 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大 气压 下,沸点不高于 250 的 有机化 合 物或者 实际生 产条 件下具 有以上 相应挥 发性 的有机 化合物(甲烷 除外)纳 入核算范 围。除本文 件规 定的 要求 外,VOCs 无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执行GB 39727 规定。5.2 挥发性 有机液 体储 罐应优 先选用 内浮顶 罐,使用低 泄漏的 呼吸阀、紧 急泄压 阀;应 对呼吸 阀 进 行 5.3 定期检 查和 维护,操作 压力 低于75%设计 开启 压力 时,呼 吸 阀的 泄漏 检测 值应 小于 等于 2000 mol/mol。当采用 移动缸 操作 时,优 先采用 底部、浸入 管给料 方式实 施挥发 性有 机液体 转移;移动缸 及 设 备 5.4 零件(不可 拆卸 的搅 拌轴 等除外)清 洗时,应 采用 密闭系 统或 在密 闭空 间内 操作,废气 应排 至 VOCs 废气收集 处理 系统;不 可拆 卸的搅 拌轴 等部 件清 洗时,废气 应排 至 VOCs 废 气收集 处 理系 统。涉及VOCs 排 放的 危险 废物暂 存 场所 应设 置废 气收 集装 置 和气 体净 化设 施,除满足 本 文件 的要 求外,5.5 还应满 足 GB 18597 的 要求。根据GB 39727 或 有关 规定,需 要开 展设 备与 管线 组件 VOCs 泄漏 检测 与修 复工作 的,执行 DB34/T 5.6 310007 规定。厂 区内 VOCs 无组 织排 放限值 执 行表 3 规定。5.7 表3 厂 区内 VOCs 无组 织排 放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放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 企业边 界监 控要 求 企业应 对排 放的 有毒 有害 大气污 染物 进行 管控,采 取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6.1 企业边 界任 何1h 大气 污染物 平 均浓 度执行 表 4 规 定的 排放 限值。6.2 表4 企业边 界 VOCs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 光气 0.020 2 酚类 0.020 3 甲醛 0.20 4 苯 0.20 5 氯苯类 0.20 6 丙烯腈 0.20 7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7 DB34/4812.22024 一般要 求 7.1 7.1.1 企业应 按照 环 境监 测管 理办法、HJ 819、HJ 862、HJ 987 等国家 或地 方法律、法规 和标 准要求,建 立企 业监 测制 度,制 定监 测方 案,对污 染物 排 放状 况开 展自 行监 测,保 存原 始监 测记录,并 按规定公 开自 行监 测信 息。7.1.2 企业应 按照 GB/T 16157、HJ 862、HJ 987、污染 源自动 监控管 理办法 等 国家或 地方法律、法规和 标准 要求,安 装、使用废 气自 动监 控设 备。7.1.3 企业应 按照环 境监 测管理 规定和 技术规 范的 要求,设计、建设、维护 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 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采 样孔 和 采样 平台 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的相 关 要求。7.1.4 大气污 染物监 测应 在规定 的监控 位置进 行,有废气 治理设 施的,应在 治理设施 后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 的原辅 材料、生产 工艺过 程、产品、副 产品 等,确 定需 要监 测的 污染 物项目。7.1.5 企业应 在污染 治理 设施的 出口设 置采样 口和 采样平 台;根 据国家 或地 方相关 规定对 去除效 率 有明确要 求的 污染 治理 设施 应在进 口设置 采样 口 和采 样平台,因相 关工 艺及 生产 安 全要 求,无法设置进口采样口 的,应 提 供说 明和进 口 浓度 计算 方法。若排气 筒 采用 多筒 集合 式排 放,应在 合并 排气 筒前 的各分管上设 置采 样口。7.1.6 实施执 法监 测期 间,企业 应提供 工况 数据 的证 明材 料。排气筒 监测 7.2 7.2.1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32 的规 定执 行。对 于 序批 式生 产工 序、储罐 呼 吸排 气等 排放 强度 周期 性 波动 的污 染源,污 染物 排 放监 测时 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 大的 时段。7.2.2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和排放 速率 可以 任何 连 续1 h 采样 获得 平均 值,或者 在 任何 1 h 内以等 时 间间 隔采集 3 个4 个样品,计 算平 均值;对 于间歇 式排 放且 排放 时间 小于 1 h,则 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 续监 测,或者 在排 放时段 内以 等时 间间 隔采 集2 个 4 个样 品,计算 平均值。7.2.3 采取组 合工 艺处 理废 气的,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基准氧 含量 监测 点 位的设 置应 考虑 其避免受 到其 他处 理工 艺(如双氧 水催 化氧 化、生物 滴滤等)对 氧含 量的 干扰。7.2.4 因工艺 需要设 置废 气应急 旁路的 企业,按规 定应安 装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监 控设备 的,应 将 其采样点 安装 在旁 路与 废气 治理设施 混合 后的 烟道 内;不 具备 条件 的,应在 旁路烟 道 上安 装大 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 监控 设备。厂区监 测 7.3 7.3.1 对厂区 内 VOCs 无组 织排 放 进行监 控时,在 厂房 门窗 或通风 口、其他 开口(孔)等排放 口 外 1 m,距离地 面 1.5 m 以 上位置 处进行 监测。若 厂房 不完 整(如 有顶 无围 墙),则 在操作 工位 下风 向 1 m,距离 地面 1.5 m 以上 位置 处进 行 监测。7.3.2 厂区内NMHC 任何1h 平均浓 度 的监 测采 用 HJ 604 规定 的 方法 或 者按 HJ 1331、HJ 1332 等 便携式监测 技术 规范 执行,以 连续 1 h 采样 获取 平均值,或 在 1 h 内以 等时 间 间隔 采集 3 个 4 个样品,计算平均 值。厂区 内 NMHC 任意 一 次浓 度值 的监 测,按HJ 1331、HJ 1332 或 HJ 604 规定 的方 法执 行。企业边 界监 测 7.4 7.4.1 企业边 界大气 污染 物的 监测 采 样按 HJ/T 55 的规 定执 行。7.4.2 企业边 界 VOCs 的监 测,一 般以连 续 1 h 采样 获取 平均 值;若分 析 方法 灵敏 度 高,仅需 用短时 间采集时,应 在1 h 内以 等时 间 间隔 采集 3 4 个 样品,计 算平 均值。分析测 试方 法 7.5 8 DB34/4812.22024 7.5.1 大气污 染物 的分 析测 定采 用表 5 所 列的 方法 标准。表5 大气污 染物 分析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 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 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 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604 2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3 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1261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 法 HJ 759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 法 HJ 1154 4 丙烯腈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5 酚类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比色 法 HJ/T 32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38 6 光气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1 7 甲醛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 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 相色谱法 HJ 1153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 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 法 HJ 1154 8 氯苯类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 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9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 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7.5.2 本文件 实施后 国家 和安徽 省新发 布的污 染物 监测方 法标准,若适 用性 满足要 求,同 样适用 于 本文件相 应污 染物 的测 定。8 达标判 定要 求 对于有 组织 排放,采 用手 工监测 或在 线监 测时,按 照监测 规范 要求 测得 的任 意 1 h 平均 浓度值超 8.1 过 本 文件 规定 的限 值,判定 为 超标;按照 监测 规 范要 求 测得 的任意 1 h 平 均排 放 速率 超过 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 者去除 效率 低于 本 文件规 定的 限值,判定为 超标;适用 于本 文件 4.4 规定 的 去除 效率 在适 用条件下低于 本文 件规 定的 限值,判定 为超 标。9 DB34/4812.22024 对于厂区内 VOCs 无 组织排 放,可 采用 手工 监测 或在 线 监测 进行 达标 判定;按 照 监测 规范 要求测 8.2 得的任 意 1 h 平 均浓 度值 或任意 一次 值超 过本 文件 规定的 限值,判 定为 超标。对于企 业边界 大气 污染物 排放,采用手 工监 测或在 线监测 时,按 照监 测规范 要求测 得的任 意 1 h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