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 4812.4-2024.pdf
ICS 13.040.40 CCS Z 60 34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2.4 2024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 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部分:印刷工业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sources Part 4:printing industry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 发 布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34/4812.42024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6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6 7 污染物监测要求.6 一般要求.7 7.1 排气筒监测.7 7.2 厂区监测.7 7.3 企业边界监测.7 7.4 分析测试方法.7 7.5 8 达标判定要求.8 9 实施与监督.9 附录A(资料性)印刷工艺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10 附录B(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方法.11 参考文献.12 DB34/4812.4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34/481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4部分。DB34/481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第4部分:印刷工业;第5部分:电子工业;第6部分:其他行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省安庆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修光利、秦志勇、陈亮峰、吴蕾、高翔、张巍、汪水兵、章宜洁、王芳芳、徐茏、钱靖、邓毅强、肖铮、洪星园、林明月。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05月09日批准。DB34/4812.42024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治理,保障公众健康,加强控制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和污染防治进步,制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根据安徽重点行业分布特点分类修订相应管控要求,拟由六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4部分:印刷工业。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5部分:电子工业工业。规定了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安徽省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第6部分:其他行业。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旨在加强控制化学纤维制造,现代煤化工,橡胶塑料等其他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本文件是安徽省重点行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的基本要求。颁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要求严于本文件时,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DB34/4812.42024 1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工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106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HJ 1089 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2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印刷工业 DB34/4812.42024 2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固定设施或建(构)筑物。包括锅炉、工业炉窑以及生产或服务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设施或建(构)筑物等。来源:HJ/T 397-2017,3.2,有修改 3.2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来源:HJ 1066-2019,3.1 3.3 印刷生 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来源:HJ1066-2019,3.2 3.4 印刷工 业 print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来源:GB 41616-2022,3.1 3.5 水性油墨 water-based ink 以水作为主要溶剂或分散介质的油墨。来源:GB 38507-2020,3.8 3.6 胶印油 墨 lithographic ink 使用图文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一个平面上的平版,并通过橡皮布转移油墨进行印刷用的各类油墨总称。也称为平版油墨。来源:GB 38507-2020,3.9 3.7 凹印油 墨 gravure ink 适用于使用图文部分凹下,空白部分凸起的凹版进行印刷的各种油墨的总称。来源:GB 38507-2020,3.4 3.8 能量固 化油 墨 energy curing ink DB34/4812.42024 3 能在能量辐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而固化干燥的油墨。来源:GB 38507-2020,3.13 3.9 雕刻凹 印油 墨 intaglio ink 适用于雕刻凹版印刷的油墨。来源:GB 38507-2020,3.14 3.10 水基型 胶粘 剂 water-based adhesive 以水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来源:GB 33372-2020,3.3 3.11 本体型 胶粘 剂 bulk adhesive 分散介质含量占总量5%以内的胶粘剂。来源:GB 33372-2020,3.4 3.12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除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确定VOCs外,可根据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kPa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来确定。来源:GB 41616-2022,3.2,有修改 3.13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41616-2022,3.3 3.14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41616-2022,3.5 3.15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印刷生产过程中所用的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显影液、定影液等原辅材料和产生的废料(渣、液)。来源:GB 41616-2022,3.8 3.16 蓄热燃 烧装 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RTO)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对净化后排气进行换热降温的装置,由换向设备、蓄热室、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组成。来源:HJ 1093-2020,3.3 3.17 DB34/4812.42024 4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8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来源:GB 41616-2022,3.13 3.19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41616-2022,3.14 3.20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以及已经投产运行的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来源:GB 41616-2022,3.9,有修改 3.21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印刷工业建设项目。来源:GB 41616-2022,3.10,有修改 4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基本污染物项目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4.1 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基 本污 染物 项目 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a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 1 NMHC 50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苯系物b 15 0.5 a 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b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或安徽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企业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和副产品等,结合附录 A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4.2 筛选特征污染物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表2 挥发性 有机 物特 征污 染物 项目 排 放限 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1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甲苯 3 3 二甲苯 12 4 乙酸酯类a 50 a 乙酸酯类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DB34/4812.42024 5 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照式(1)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效率为 4.3 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 污染治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治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出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处理前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后 处理前 处理前 100%(1)式中:去除效率,%;处理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处理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前的气量,m3/h;处理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Q处理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气量,m3/h。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 kg/h 时,NMHC去除效率不应低于 80%;若 4.4 同一车间或生产设施有多个排气筒排放 VOCs 时,应合并计算。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GB 33372 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GB 38507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GB 38508中水基清洗剂或半水基清洗剂等。涉及恶臭类污染物的排放应同时满足GB 14554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5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按照规定 4.6 设置回收或处理装置。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如下:4.7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执行表 1和表 2 的规定外,还应执行GB 41616 中关于VOCs燃烧(焚烧、氧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执行表1和表2 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体积分数)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适用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基=21 基21 实 实(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基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和符合规范要求的RTO吹扫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采用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含氯、溴、氟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减少腐蚀和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应符合 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有机废气应作为燃料气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 治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4.8 DB34/4812.42024 6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4.9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立即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安全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4.10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附录 B方法计算。4.11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4.12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 4.13 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企业应按照HJ 942、HJ 944、HJ 1066以及相适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 4.14 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运行时间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年。5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确定 VOCs物料时,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按照标准规定的 VOCs含量检测方法确定相应产品的 5.1 VOCs含量;无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将20 时蒸气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 25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核算范围。除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外,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GB 41616规定。5.2 涉及VOCs排放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除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外,5.3 还应满足 GB 18597的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表 3规定。5.4 表3 厂区 内 VOCs 无 组织 排放 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放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 企业边 界监 控要 求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1 企业边界任何1 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4规定的排放限值。6.2 表4 企业边 界 VOCs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 苯 0.1 7 污染物 监测 要 求 DB34/4812.42024 7 一般要 求 7.1 7.1.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1066、HJ 1246 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7.1.2 企业应按照 GB/T 16157、HJ 124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废气自动监控设备。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的相关要求。7.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治理设施的,应在治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7.1.5 企业应在污染治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对去除效率有明确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在进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因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无法设置进口采样口的,应提供说明和进口浓度计算方法。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口。7.1.6 实施执法监测期间,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排气筒 监测 7.2 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32 的规定执行。对于序批式生产工序、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7.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可以任何连续 1 h 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 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7.2.3 采取组合工艺处理废气的,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基准氧含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考虑其避免受到其他处理工艺(如双氧水催化氧化、生物滴滤等)对氧含量的干扰。7.2.4 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治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厂区监 测 7.3 7.3.1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3.2 厂区内NMHC任何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HJ 1331、HJ 1332等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执行,以连续 1 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HJ 1331、HJ 1332或 HJ 604规定的方法执行。企业边 界监 测 7.4 7.4.1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7.4.2 企业边界VOCs的监测,一般以连续 1 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个4 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分析测 试方 法 7.5 DB34/4812.42024 8 7.5.1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 大气污 染物 分析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2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3 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4 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5 二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6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7 乙酸丁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7.5.2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和安徽省新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8 达标判 定要 求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 8.1 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平均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者去除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适用于本文件 4.4规定的去除效率在适用条件下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对于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可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进行达标判定;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 8.2 的任意 1 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DB34/4812.42024 9 对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8.3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9 实施与 监督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9.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 06月01日起,执行本文件要求。9.2 本文件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安徽省相关标准。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或安徽省发布 9.3 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执行国家或安徽省标准。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4 现有企业在本文件实施后应制定达标规划,在新标准规定生效的时效前完成达标治理。现有企业 9.5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效前更改排污许可证。VOCs治理设施在开停车等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等工况下,确因安全控制需要,短期难以满足本 9.6 文件要求,应及时向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DB34/4812.42024 10 附录A(资料 性)印刷工 艺排 放的 挥发 性有 机物特 征污 染物 表A.1给出了主要印刷工艺类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表A.1 主要印 刷工 艺类 型排 放的 挥发性 有机 物 特 征污 染 物 序号 工艺类型 主要排放 VOCs 物料 VOCs 特征污染物 1 平版印刷(胶印印刷)油墨及稀释剂 异丙醇、二甲苯、环己酯、乙酯、乙醇、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戊二酸二甲酯等 润版液 异丙醇、乙醇、乙二醇等 洗车水 苯系物、烃类化合物、乙醇等 2 凸版印刷 油墨及稀释剂 丙二醇、乙醇、乙二醇醚等 洗车水 乙醇 3 凹版印刷 油墨及稀释剂 乙醇、正丙醇、异丙醇、甲基异丁基酮、甲乙酮、乙酸乙酯、正丙酯、甲苯、丙酸、异丙酸 洗车水 乙醇、甲苯、乙酯、甲乙酮等 4 丝网印刷(孔板印刷)油墨及稀释剂 乙醇、丙二醇甲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戊二酸二甲酯、异佛尔酮、石油醚、丙醇、二丙二醇单甲醚、正己烷、乙酸乙酯、醋酸等 洗车水 丙醇、二丙二醇单甲醚、正己烷 DB34/4812.42024 11 附录B(规范 性)等效排 气筒 污染 物排 放速 率计算 方法 B.1 当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均排放同一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进行达标判断,并计算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B.2 等效排气筒高度和位置只用于判断排气筒之间是否需要等效达标的一种方式,不是物理上排气筒的合并或新建,也不能作为模型运算、类比分析等衍生性工作的依据。B.3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照式(B.1)计算。Q=Q1+Q2(B.1)式中: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B.4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照式(B.2)计算。=12(12+22)(B.2)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B.5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 1 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B.3)计算。x=(1)=2(B.3)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Q,Q1,Q2同B.3中定义。B.6 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当多根排气筒等效时,因计算顺序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以偏严的结果为准。DB34/4812.42024 12 参考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4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5 HJ 1089 2020 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6 HJ 945.1-2018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7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9 DB34/T 4230.12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10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挥发性有机治理实用手册,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