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DB36/T 1956-2024.pdf
I C S 0 3 0.0 8 0.9 9C C S A 1 6DB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6/T 1 9 5 6-2 0 2 4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s e l f p r o v i d e d d r u g s f o r t h e e l d e r l y i n s e n i o rc a r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2 0 2 4-0 5-2 3 发 布 2 0 2 4-1 1-0 1 实 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6/T 1 9 5 6-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4.1 存 储 要 求.14.2 药 品 管 理 人 员 要 求.24.3 自 带 药 品 管 理 要 求.25 管 理 内 容.25.1 药 品 收 取.25.2 药 品 存 储.25.3 药 品 预 备.35.4 药 品 派 发 服 用.35.5 药 品 清 点 处 理.36 档 案 管 理.4附 录 A(资 料 性)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管 理 表.5参 考 文 献.6D B 3 6/T 1 9 5 6-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则 的 规 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民 政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养 老 服 务 分 技 术 委 员 会(J X/T C 0 4 0/S C 0 1)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上 海 九 如 城(集 团)有 限 公 司、上 海 慧 浓 九 如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龚 纯、吴 俊 丽、魏 存 才、张 晶、蒋 佳 怡、李 超、周 睿 妍、藏 亚 利、宋 星、王 玮。D B 3 6/T 1 9 5 6-2 0 2 41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的 基 本 要 求、管 理 内 容、档 案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江 西 省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3 5 7 9 6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G B 3 8 6 0 0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W S/T 3 1 3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D B 3 6/T 1 5 8 2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服 务 档 案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s e l f p r o v i d e d d r u g s f o r t h e e l d e r l y由 老 年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带 入,并 委 托 养 老 机 构 按 照 医 嘱 或 处 方 要 求 提 供 的 药 品。3.2代 理 人 a g e n t经 授 权 以 老 年 人 名 义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的 人,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3.3药 品 不 良 反 应 a d v e r s e d r u g r e a c t i o n药 品 在 正 常 用 法 用 量 下 出 现 的 与 用 药 目 的 无 关 的 或 以 外 的 有 害 反 应。4 基 本 要 求4.1 存 储 要 求4.1.1 应 有 专 门 的 药 品 存 储 场 所,配 置 适 宜 的 药 品 存 储 设 施、设 备。4.1.2 药 品 存 储 场 所 应 干 净 整 洁、阴 凉 干 燥;应 配 置 温 湿 度 计,保 持 空 间 内 温 湿 度 适 宜,做 到 避 光、防 盗、防 火、防 潮、防 鼠、防 污 染、防 挥 发、防 变 质 等。4.1.3 应 定 期 清 洁 环 境,检 查 和 维 护 设 施 设 备。4.1.4 药 品 存 储 场 所 宜 配 置 视 频 监 控 设 备,监 控 设 备 不 间 断 录 像 且 资 料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3 0天。D B 3 6/T 1 9 5 6-2 0 2 424.2 药 品 管 理 人 员 要 求4.2.1 机 构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药 品 收 取、存 储、预 备、派 发、协 助 服 用、清 点 与 处 理 等 药 品管 理 工 作。4.2.2 负 责 药 品 管 理 的 人 员 应 持 有 与 负 责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相 关 专 业 执 业 资 格 证 书。4.2.3 应 定 期 接 受 相 关 专 业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法 律 法 规、药 品 专 业 知 识 及 技 能等,并 做 好 培 训 记 录。4.2.4 应 进 行 岗 前 及 年 度 健 康 检 查,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4.3 自 带 药 品 管 理 要 求4.3.1 按 照 G B 3 8 6 0 0 的 要 求,应 与 老 年 人 或 相 关 代 理 人 签 署 药 品 委 托 管 理 与 服 药 管 理 协 议。4.3.2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药 品 收 取、存 储、预 备、派 发 服 用、清 点、处 理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确保 零 差 错 率。操 作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三 查 八 对 一 注 意”制 度(三 查:操 作 前,操 作 中,操 作后 查。八 对:对 姓 名、床 号、药 名、剂 量、浓 度、时 间、用 法、药 品 有 效 期。一 注 意:注 意观 察 用 药 后 的 反 应)。4.3.3 应 对 接 收 的 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按 药 品 性 质 进 行 分 类 管 理,建 立 台 账。4.3.4 应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如 遇 药 品 丢 失、污 染、老 年 人 服 药 后 产 生 的 不 良 反 应、药 品 误 服等 突 发 事 件 时,有 相 应 的 报 告 程 序 和 应 对 措 施。5 管 理 内 容5.1 药 品 收 取5.1.1 应 根 据 医 嘱 或 处 方 收 取 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对 自 带 临 时 医 嘱 用 药,应 由 老 年 人 或 代 理人 单 次 签 字 确 认 后 收 取,按 医 嘱 期 限 处 理。对 于 自 带 慢 性 病 用 药,应 在 查 验 长 期 处 方 后 以 服务 合 同 的 形 式 约 定 服 务 频 次、定 期 随 诊、应 急 处 置 等 事 项,并 同 步 将 长 期 处 方 归 档。5.1.2 应 现 场 严 格 核 对 药 品 名 称、规 格、批 号、用 法 用 量、数 量、用 途、生 产 厂 家、有 效期 等 药 品 基 本 信 息。药 品 包 装 应 清 洁 卫 生、完 整、无 渗 漏、包 装 外 观 字 迹 清 楚。收 取 时 的 药品 原 则 上 应 带 原 包 装 且 未 开 封。应 核 对 特 殊 管 理 药 品、外 用 药 品、非 处 方 药 品 的 标 识,核 对说 明 书 上 的 内 容,对 储 存 温 度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药 品 应 按 规 定 包 装 并 符 合 说 明 书 上 的 温 度 要 求 进行 储 存。5.1.3 应 登 记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和 用 药 情 况。老 年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与 药 品 收 取 人 员 办 理 药 品交 接,双 方 应 在 药 品 收 取 记 录 表(见 附 录 A.1)签 字。每 次 接 收 的 药 品 数 量 以 一 个 月 用 量为 宜,药 品 收 取 人 员 应 及 时 完 成 药 品 验 收 记 录。5.1.4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拒 绝 收 取 药 品:a)无 药 品 说 明 书 的;b)所 带 药 品 标 签 不 清、过 期 药 品、国 产 药 品 非 国 药 准 字 号、进 口 药 品 未 标 明 进 口 药 品注 册 证 号、无 法 确 定 翻 译 内 容 的 国 外 药 品 以 及 可 疑、来 路 不 明 的 药 品 等。对 于 确 需 使 用 又 无自 带 翻 译 说 明 书 的 进 口 药 品,养 老 机 构 应 派 专 人 对 使 用 量、使 用 方 法 等 进 行 复 核,加 大 跟 踪服 务 频 次;c)无 医 嘱、处 方 或 老 年 人(代 理 人)拒 绝 签 署 自 带 药 品 使 用 知 情 通 知 书 的。D B 3 6/T 1 9 5 6-2 0 2 435.2 药 品 存 储5.2.1 应 按 使 用 人、药 品 性 质、失 效 日 期、说 明 书 标 明 的 条 件 对 药 品 进 行 标 识、分 类 储 存。a)内 服 药 与 外 用 药 品 应 分 区 存 储。镇 静 类、精 神 类 等 特 殊 药 品 应 专 人 专 柜 单 独 放 置,加 锁 保 管,并 建 立 专 用 台 账。对 过 期、损 坏 的 药 品 应 予 以 登 记,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药 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 申 请 销 毁;b)药 品 应 放 在 货 架 或 货 柜 上,药 品 与 地 面、墙、屋 顶 之 间 有 相 应 的 间 距 或 隔 离 措 施。药 品 与 墙、屋 顶(房 梁)的 间 距 不 小 于 3 0 c m,与 地 面 的 间 距 不 小 于 1 0 c m;c)照 明 灯 具 垂 直 下 方 不 得 堆 放 药 品。5.2.2 药 品 存 储 场 所 或 药 品 存 储 设 备 应 上 锁,并 妥 善 保 管 钥 匙。5.2.3 应 定 期 检 查 更 新 药 品 存 放 信 息,每 周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药 品 是 否 存 在 过 期、潮 湿、变 质等 情 况,并 按 规 定 及 时 处 理。5.3 药 品 预 备5.3.1 应 严 格 按 照 医 嘱 或 处 方“三 查 八 对”准 备 药 品。对 于 代 为 存 储 且 需 要 二 次 加 工 后 分发 的 药 品(如 中 药 饮 剂 加 热 等),应 严 格 按 照 二 次 加 工 方 法 进 行 药 品 准 备。备 药 完 成 后 应 进行 登 记,并 应 由 备 药 人 员 与 药 品 派 发 人 员 同 时 签 字 确 认(见 附 录 A.2)5.3.2 应 按 照 W S/T 3 1 3 的 要 求 洗 净 双 手 领 取 交 接 药 品。5.3.3 应 使 用 密 闭 且 标 注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的 药 杯 或 药 盒 对 药 品 进 行 摆 放。药 品 摆 放 时 和 药品 摆 放 完 毕 后,应 做 好 记 录、签 字 确 认(见 附 录 A.2)。5.4 药 品 派 发 服 用5.4.1 应 在 药 物 二 次 分 发 场 所 配 备 符 合 临 时 存 放 药 品 条 件 的 专 柜 及 设 施 设 备,非 工 作 人 员不 得 随 意 出 入 药 品 存 储 场 所。5.4.2 应 严 格 按 照“三 查 八 对”派 发、协 助 送 服 药 品。5.4.3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派 发 药 品。老 年 人 外 出 时,应 将 药 品 放 置 在 药 房,避 免 误 服。5.4.4 应 根 据 医 嘱 和 药 品 说 明 书,选 择 适 宜 方 式 指 导 或 协 助 老 年 人 用 药。5.4.5 应 监 督 或 协 助 老 年 人 按 时 用 药,并 在 服 药 后 做 好 记 录(见 附 录 A.3)。5.4.6 应 在 老 年 人 用 药 前 按 已 签 认 的 药 品 预 备 记 录 表 查 对 药 品 信 息。对 失 能 失 智 或 不 服 从服 药 管 理 的 老 年 人,应 在 其 服 药 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查 看 药 杯 或 药 盒 内 有 无 余 药,必 要 时 检 查 老年 人 口 腔,确 认 吞 服。5.4.7 应 注 意 观 察 老 年 人 用 药 后 的 反 应,根 据 不 同 药 物 的 要 求 设 置 观 察 期。5.5 药 品 清 点 处 理5.5.1 应 定 期 对 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的 收 取 记 录、名 称、剩 余 数 量、有 效 期 等 进 行 复 核。5.5.2 应 提 前 7 天 或 以 上 时 间 告 知 老 年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需 补 送 的 药 品 及 数 量,并 做 好 记 录(见附 录 A.4)。5.5.3 应 在 老 年 人 离 开 养 老 机 构 当 天,将 剩 余 药 品 做 好 清 点、核 对 后 再 交 予 老 年 人 或 其 代理 人。5.5.4 药 品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发 生 变 化、变 质、潮 湿 或 其 他 质 量 异 常 情 况 的,不 得 调 剂 使 用,应 杜 绝 过 期 失 效 药 品 发 放。发 现 老 年 人 使 用 药 品 即 将 过 期 失 效 或 已 过 期 失 效 的,应 在 告 知 老年 人 或 代 理 人 后,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对 过 期、淘 汰、变 质 或 污 染 的 药 品 进 行 处 置,并D B 3 6/T 1 9 5 6-2 0 2 44做 好 记 录(见 附 录 A.5)。6 档 案 管 理6.1 档 案 载 体 可 采 用 纸 质、电 子 或 混 合 等 一 种 或 多 种 形 式,并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与 技 术手 段,确 保 信 息 真 实、准 确、完 整 和 可 追 溯。6.2 应 按 照 D B 3 6/T 1 5 8 2 的 要 求,及 时、准 确、完 整 地 对 药 品 收 取、存 储、预 备、派 发 服用、清 点 处 理 等 进 行 记 录。6.3 应 按 照 G B/T 3 5 7 9 6 的 要 求,对 记 录 进 行 归 档,保 管 期 限 自 老 年 人 离 院 日 起 应 不 少 于 5年。6.4 药 品 存 储 记 录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药 品 存 储 的 环 境 条 件,如:避 光、温 度、湿 度 等;b)药 品 存 储 设 施 设 备 的 检 查、维 护 情 况。6.5 档 案 的 形 成、归 档、管 理、使 用、销 毁 等 应 有 明 确 规 定。6.6 药 品 处 理 记 录 可 与 老 年 人 退 住 单 据 合 并 设 置。D B 3 6/T 1 9 5 6-2 0 2 45附 录 A(资 料 性)老 年 人 自 带 药 品 管 理 表表 A.1 药 品 收 取 记 录 表姓名:性别:年龄:房间床号:入住日期:护理等级:送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X X 片 X X 板/盒或X X m g*X X 片/盒)数量单位用量服用方法有效期生产厂家收取人签字老年人或代理人签字表 A.2 药 品 预 备 记 录 表(摆 药 卡)姓名:性别:年龄:房间床号:入住日期:护理等级:预备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服用剂量用法 有效期合用禁忌特殊说明备药人签字核对人签字表 A.3 药 品 服 用 记 录 表(服 药 执 行 卡)姓名:性别:年龄:房间床号:护理等级:服药日期药品名称早餐前/后 X X时(x x 片支毫升)中餐前/后 X X时(x x 片支毫升)晚餐前/后 X X时(x x 片支毫升)睡前X X 时(x x 片支毫升)观察期(分钟小时)服用反应执行者签字表 A.4 药 品 清 点 记 录 表老年人信息 清点信息姓名 床号 名称已派发数量剩余数量 有效期 清点结果 清点时间清点人签字表 A.5 药 品 处 理 记 录 表老年人或代理人信息 剩余药品信息 处理信息姓名 确认时间 药品名称 药品数量是否在有效期内处理结果(销毁或交还带回)老年人或代理人签字D B 3 6/T 1 9 5 6-2 0 2 46参 考 文 献 1 G B/T 3 7 2 7 6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2 M Z/T 0 4 8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健 康 档 案 技 术 规 范 3 宋 银 华,刘 玉 双,杨 青,王 诗 镔,胡 晴,郑 春 婵,张 萍.老 年 人 主 观 认 知 下 降 与 慢 性 病 共病 的 相 关 性 分 析 J.中 国 全 科 医 学,2 0 2 3,2 6(1 0):1 2 4 1-1 2 4 9.4 郑 亚 楠,张 春 慧,郭 惠 娟,张 振 香,平 智 广,王 少 阳,陈 素 艳,徐 晖.慢 性 共 病 病 人 药 物自 我 管 理 行 为 现 状 及 影 响 因 素 分 析 J.全 科 护 理,2 0 2 3,2 1(0 3):3 2 0-3 2 4.5 侯 丽 晖,侯 丽 欣,昝 佳,梁 爽.失 能 老 年 住 院 患 者 潜 在 不 适 当 用 药 与 共 病、衰 弱、跌 倒的 关 系 研 究 J.保 健 医 学 研 究 与 实 践,2 0 2 2,1 9(1 2):2 0-2 3+2 7.6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老 年 共 病 患 者 安 全 用 药 专 家 共 识 J.中 华 保 健 医 学 杂志,2 0 2 1,2 3(0 6):5 6 1-5 6 8.7 彭 一 航,谢 莉 玲,梁 燕,肖 明 朝,赵 庆 华,喻 秀 丽,陈 丽 梅,舒 灵 芝.智 能 药 物 管 理 系 统在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中 的 应 用 J.中 华 护 理 杂 志,2 0 2 1,5 6(0 5):6 8 0-6 8 6.8 姜 雪,刘 兰 茹,朱 虹,韩 月,高 紫 轩,刘 青 泽,关 欣,李 昀 燏.国 外 药 物 管 理 系 统 对 我 国老 年 用 药 管 理 的 启 示 J.医 药 导 报,2 0 2 0,3 9(0 8):1 1 6 6-1 1 6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