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炭DB35/T 1400-2013.pdf
ICS 81.060.99 Q 32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4002013 陶 炭 2013-12-31 发布 2014-03-10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5/T 1400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 的规则起 草。本标准由福 建省质量 技术监督 局提出。本标准由福 建省经济 贸易委员 会归口。本标准主要 起草单位:福建省 德化县宁 昌陶瓷有 限公司、德化县质量 计量检测 所、福 建省 日用陶瓷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中 心。本标准参加 起草单位:福建省 德化县锦 福陶瓷有 限公司、福建省德 化环宇陶 瓷有限公 司、福建省德化县三顺艺 品有限公 司、福建 省德化稳 定瓷业有 限公司、德化县成 艺陶瓷有 限公司。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陈国典、苏友谊、瞿凤珍、林秀珍、林雪萍、郑智奥、苏俊基。DB35/T 14002013 1 陶 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陶炭的 术语和定 义、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 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和 贮 存。本标准适用 于以多孔 陶瓷为载 体,经炭 化、活化 工艺生产 的空气净 化用陶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 文件,仅注日 期的版本 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 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文件。GB/T 4741-1999 陶瓷 材料抗弯 曲试验方 法 JJF 1070-2005 定量 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 量检验规 则 国家质量监 督检疫检 验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 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3.1 空气净化用陶炭 pottery charcoal for air-purification 以多孔陶瓷 为载体,经炭化、活化工艺 生产的具 有净化空 气功能的 陶瓷产品。3.2 固定碳 fixed carbon 陶炭在高温 下灼烧后 剩余的有 效碳素。3.3 吸附率 formaldehyde adsorption rate 一定质量的 干燥试 样置于充 满被吸附 气体的 吸附仪中,于20 下恒 温吸附24 h,试 样的 增重占原试样质量的 百分数。4 要求 4.1 外观 黑色、无臭、无味、不同形状 的固体。4.2 净含量 DB35/T 14002013 2 产品净含量 偏差应符 合国家质 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 局令第75 号(2005)定量 包装商品 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4.3 控制项目指标 陶炭的控制 项目指标 应符合表1 规定。表1 陶炭控制项目指标 项 目 指 标 抗折强 度,MPa 5 固定碳 含量,%20 甲醛吸 附率,%8.8 苯吸附 率,%11.0 TVOC 吸附 率,%9.8 注:TVOC 即总 挥发 性有 机物。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将样品放在 白纸上,在光线充 足的环境 下,用目、鼻测定。5.2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5规定 执行。5.3 抗折强度 按GB/T 4741-1999规 定执行。5.4 固定碳含量 5.4.1 方法提要 固定碳含量 以陶炭质 量减去其 所含灰分 和挥发分 含量计算。5.4.2 灰分含量的测定 5.4.2.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 的试样于(800士20)下,灼烧至恒 重(冷却后 称重),以残留物 的质量占 原试 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灰分含量。5.4.2.2 仪器 5.4.2.2.1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 持(800 士 20)的 调温装置,附有热 电偶和高 温表。5.4.2.2.2 带盖瓷坩埚,30 mL。5.4.2.2.3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5.4.2.2.4 干燥器,内 装干燥剂(未潮解的 块状氯化 钙或硅胶)。DB35/T 14002013 3 5.4.2.3 操作方法 将 符合 规格的 瓷坩埚 置于(800士20)高温电 炉中 灼烧至 恒重,将坩 埚置于 干燥器 中冷却 至室 温(大约需30 min),称 量(称准至0.1 mg)。再称取 经粉碎至 全部通过0.25 mm(60目)筛的 干 燥试样1 g(秤准至0.1 mg),置于已 恒重的瓷 坩埚中,并送入温 度不超过300 C 的高温电 炉中,打 开坩 埚盖,缓慢 升到500,并保持30 min,继 续升高温 度,在(800士20)的条件 下灼烧3 h 4 h。取出 坩埚置于瓷 板上,盖上坩 埚盖,在空气中 冷却约5 min后,放入干 燥器,冷 却到室 温,称重。然后进 行 检查性灼烧,每次灼烧30 min,直 到试样的 减量小于0.0010 g 或者质量 增加时为 止,在后 一种情况 下,应采用增重 前的一次质量 作为计算 的依据。5.4.2.4 结果计算 陶炭灰分含 量按式(1)计算:1001 2=mm mA(1)式中:A试样的 灰分含量,%;m2灰分和坩埚 的质量,g;m1坩埚的质量,g;m试样的 质量,g。5.4.2.5 允许误差 灰分的两次 平行测定 结果误差 不得超过0.3%。5.4.3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5.4.3.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 的试样,在(850 土20)温度下,隔绝空 气加热7 min,以所失去 的质量占 原 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 示挥发分 含量。实 验中如果 发现有明 显的火星 时,则应 重做。5.4.3.2 仪器 5.4.3.2.1 瓷坩埚:高 40 mm,上口直径 30 mm,底外径 18 mm,盖外径 35 mm,槽 外径 29 mm,外 槽深4mm。5.4.3.2.2 高温电炉:带 有能保持(850 士 20)的 调温装置。5.4.3.2.3 坩埚架:由镍铬 丝制成,其大小 以放入高 温炉中的 坩埚不超 过恒温区 为限,并使放在 坩埚 架上的坩埚底 部距炉底 10 mm 15 mm。5.4.3.2.4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5.4.3.2.5 秒表或定时 钟。5.4.3.2.6 干燥器,内 装干燥剂(未潮解的 块状氯化 钙或硅胶)。5.4.3.3 操作方法 称取经 粉碎至 全部 通过0.25 mm(60 目)试验 筛的干 燥试 样1 g(称准 至0.1 mg),置 于已于(850 士20)烧至 恒重的瓷 坩埚中,将 坩埚盖 好,轻轻 振动以使 试样铺平,放在坩埚 架上,迅速 送入事先加 热到850 C的 高温电炉 中,使坩埚 位于热 电偶测点 的上方或 下方,继 续加热7 min。开 始时 炉温下降,但DB35/T 14002013 4 在3 min内应 恢复到(850士20)C,如 发现有明 显火星,则应重做。最后,取出坩埚 置于 瓷板上,在 空气中冷却5 min,放入 干燥器冷 却至室温,称重。5.4.3.4 结果计算 陶炭挥发分 含量按式(2)计算:10012 1=mm mV(2)式中:V试样的 挥发分含 量,%;m1试样的 质量,g;m2试样加 热后的质 量,g。5.4.3.5 允许误差 挥发分的两 次平行测 定结果误差 不得超 过0.5%。5.4.4 固定碳含量计算 陶炭固定碳 含量按式(3)计算:)(1 V A C+=(3)5.5 甲醛吸附率 5.5.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 的干燥 试样置于 充满甲醛 气体的 吸附仪中,于20 下恒 温吸附24 h,以 试样 的增重占原试样质量 的百分数 表示陶炭 对甲醛的 吸附率。5.5.2 试剂 甲醛,分析 纯。5.5.3 仪器 5.5.3.1 陶炭气体吸 附专用测 定仪(如图 1 所示)。5.5.3.2 电热恒温干 燥箱,带 有自动调 温装置,并附有鼓 风机或自 然通风装 置。5.5.3.3 气候箱,1 m3。5.5.3.4 称量瓶,60 mm 30 mm。5.5.3.5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5.5.3.6 干燥器,内 装干燥剂(未潮解的 块状氯化 钙或硅胶)。DB35/T 14002013 5 单位 为 毫米 说明:a 装有 甲醛(或 苯或 挥发 性有 机物)的称 量瓶 放置 位置 b 格栅 图1 陶炭气体吸附专用测定仪 5.5.4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 至全部通 过0.25 mm(60目)试验 筛的干 燥试样1 g(称准至0.1 mg),放入预 先恒 重的称量瓶中,试样 在称量瓶 的底面厚 度要均匀。然后将 装有甲醛 的称量瓶 置于图1中a位置,甲醛 的挥发量应 大于试样的吸 附量。同时将装 试样的称 量瓶放 人吸附仪 的格栅 上,并将 吸附仪置 于20 的 气候箱中恒 温吸附24 h,待测。同 时做空白 试验。5.5.5 结果计算 甲醛吸附率 以%表示,按式(4)计算:DB35/T 14002013 6 1003 1 2=mm m mX(4)式中:X陶炭对 甲醛的吸 附率,%;m2吸附24h后试 样和称量 瓶的质量,g;ml吸附前试样 和称量瓶 的质量,g;m3空白试验增 重,g;m试样的 质量,g。5.5.6 允许误差 甲醛吸附率 的两次平 行测定结 果误差不 得超过0.5%。5.6 苯吸附率 5.6.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 量的干 燥试样 置于充 满苯 的吸附 仪中,于20 C下恒 温吸附24 h,以试 样的增 重 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 数表示吸 附率。5.6.2 试剂 苯,分析纯。5.6.3 仪器 5.6.3.1 陶炭气体吸 附专用测 定仪(如图 1 所示)。5.6.3.2 电热恒温干 燥箱,带 有自动调 温装置,并附有鼓 风机或自 然通风装 置。5.6.3.3 气候箱,1 m3。5.6.3.4 称量瓶,60 mm 30 mm。5.6.3.5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5.6.3.6 干燥器,内 装干燥剂(未潮解的 块状氯化 钙或硅胶)。5.6.4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 至全部通 过0.25 mm(60目)试验 筛的干 燥试样1 g(称准至0.1 mg),放入预 先恒 重的称量瓶中,试样 在称量瓶 的底面厚 度要均匀。然后将 装有苯的 称量瓶置于 图1中a 位置,苯 的挥 发量应大于 试样的吸附 量。同 时将装 试样的 称量瓶 放入吸 附仪的 格栅 上,并 将吸附 仪置于20 C 的气候 箱中恒温 吸附24 h待测,同时做空 白试验。5.6.5 结果计算 苯吸附率以%表示,按 式(5)计算:1003 1 2=mm m mX(5)式中:X陶炭对 苯的吸附 率,%;DB35/T 14002013 7 m2吸附24 h后 试样和称 量瓶的质 量,g;ml吸附前试样 和称量瓶 的质量,g;m3空白试验增 重,g;m试样的 质量,g。5.6.6 允许误差 苯吸附率的 两次平行 测定结果 误差不得 超过0.4%。5.7 TVOC 吸附率 5.7.1 方法提要 将一定质量 的干燥试 样置于充 满总挥发 性有机气 体的吸附 仪中,于20 C下 恒温吸附24 h,以试样的增重占原 试样质量 的百分数 表示吸附 率。5.7.2 试剂及其制备 5.7.2.1 氨水,分析 纯。5.7.2.2 苯,分析纯。5.7.2.3 甲苯,分析 纯。5.7.2.4 二甲苯,分 析纯。5.7.2.5 乙苯,分析 纯。5.7.2.6 乙酸乙酯,分析纯。5.7.2.7 苯乙烯,分 析纯。5.7.2.8 总挥发性有 机物试验 液的配制:将氨水、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乙酸乙酯、苯乙 烯按 等体积比混合制 成。5.7.3 仪器 5.7.3.1 陶炭气体吸 附专用测 定仪(如图 1 所示)。5.7.3.2 电热恒温干 燥箱,带 有自动调 温装置,并附有鼓 风机或自 然通风装 置。5.7.3.3 气候箱,1 m3。5.7.3.4 称量瓶,60 mm 30 mm。5.7.3.5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5.7.3.6 干燥器,内 装干燥剂(未潮解的 块状氯化 钙或硅胶)。5.7.4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 至全部通 过0.25 mm(60目)筛 子的干燥 试样1 g(称准至0.1 mg),放入预先 恒重 的称量瓶中,试样在 称量瓶的 底面厚度 要均匀。然后将装 有挥发性 有机试验 液的称量 瓶置于图1 中a 位置,有机 气体的挥发量 应大于试 样的吸附 量。同时 将装试样 的称量瓶 放人陶炭 气体吸附 专用测定 仪的 格栅上,并 将陶炭气体吸 附专用测 定仪置于20 C的 气候箱中 恒温吸附24 h待测。同时做 空白试验。5.7.5 结果计算 TVOC吸附率 以%表示,按式(6)计算:1003 1 2=mm m mX(6)DB35/T 14002013 8 式中:X陶炭对TVOC 的吸附率,%;m2吸附24h后试 样和称量 瓶的质量,g;ml吸附前试样 和称量瓶 的质量,g;m3空白试验增 重,g;m试样的 质量,g。5.7.6 允许误差 TVOC吸附率 的两次平 行测定结 果误差不 得超过0.3%。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厂 检验部 门检验合 格,并附 有产品 质量合格 证明后 方可出厂。出厂 检验项目 为:外观、净含量、甲醛 吸附率、苯吸附率、TVOC吸 附率。固 定碳含量 随用户要 求可列入 出厂检验 项 目。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4.1、4.2、4.3要求的 全部项目,型式 检验的样 品在出厂 检验合格 的产 品中抽取。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进行型 式检验:新产品定型 投产时;a)当原材料、生产工艺 发生较大 变动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 至少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 生产时;d)质量技术监 督机构要 求时。6.2 批量组成 以同一炉次 生产的产 品为一批。6.3 取样方法 6.3.1 陶炭的检验 按同一批 次任意抽 检,每批 抽样量不 少于 1000 g。6.3.1.1 包装的产品 按批号抽 样,每批 按总包装 件数抽取 样本,100 个包 装单元随 机抽取 3 个,每 增加 100(包括不足 100)加 抽 1 个包装单 元,每个 单元抽取 样品不少于 50 g,最 终 抽 样量 不少于 1000 g。6.3.1.2 散装的产品 按批量抽 样,按每 个批量的 3%随机抽取 样本,每批抽样 量不少于 1000 g。所 取 样品按缩分法 混合均匀 后分成 2 份,立即 分别装入 2 个清洁 干燥的磨 口瓶中,随即贴上 标签,标签内容 包括:样品名 称及编号、生产单 位、批号、采样日 期、采样 者姓名。6.3.1.3 所采样品分 成两份,一份用于 检验,一 份保留以 备复检。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都 符合本标准 4.1、4.2 和 4.3 要求的,判定 该批产品 为合格。若 有两项以 上(含 两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 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DB35/T 14002013 9 6.4.2 若指标中有 一项达不 到本标准 规定的要 求时,允 许在该批 产品中抽 取相同数 量样品进 行 单项复验,若复验达到 本标准要 求,则判 该批产品 合格。若 仍达不到 规定要求,则判该 批产品为 不 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外包装 上应有牢 固的标志 及防潮、易碎标识,其内容 包括:产品 名称、厂 名、厂址、执行标准编号、净含量、生产 日期、批 号。7.1.2 用于出口的 陶炭产品 按照出口 要求进行 标志。7.2 包装 陶炭包装应 密封防潮,并 加以适当 的外包装,也可根据 用户需求 并经双方 协商,采用 其他 形式包装。7.3 运输 运输中应防 雨淋、积 雪、冰冻 等,注意 轻装、轻 卸,如系 软包装不 得用铁钩 拖运。7.4 贮存 陶炭应贮存 于阴凉通 风、干燥 的库房内,防止日 晒雨淋,并且不得 与有毒、有害物品 混 贮。_ DB35/T 14002013 福建省地方标准 陶 炭 DB35/T 14002013*2014 年 3 月第 一版 2014 年 3 月第 一次 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