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要求与管理规范DB50/T 1577-2024.pdf
I C S 1 7.0 2 0C C S A 5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5 7 7 2 0 2 4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要 求 与 管 理 规 范2 0 2 4-0 4-1 1 发 布2 0 2 4-0 7-1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5 7 7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计 量 质 量 检 测 研 究 院、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重 庆 市 江 北 区 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重 庆 市 渝 中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重 庆 两 江 新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重 庆 市 北 碚 区 市 场 监 督管 理 局、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重 庆 市 南 岸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曹 进、毛 爽、李 涛、董 光 先、高 彰、黄 玲、张 艳 秋、邹 耀 锋、陈 亮、杨 念 川、徐 慧 荣、江 瑞 雪、易 琢 松。D B 5 0/T 1 5 7 7 2 0 2 41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要 求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选 型 要 求、设 置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7 2 2 电 子 台 案 秤J J F 1 6 4 7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检 验 规 则J J G 5 3 9 数 字 指 示 秤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集 贸 市 场 p e d l a r s m a r k e t由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经 营 管 理,在 一 定 时 间 间 隔,一 定 地 点,周 边 城 乡 居 民 聚 集 进 行 农 副 产 品、日 用消 费 品 等 现 货 商 品 交 易 的 固 定 场 所。3.2公 平 秤 f a i r s c a l e由 市 场 主 办 者 设 置,计 量 性 能 准 确 可 靠,供 消 费 者 复 秤,以 及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之 间 因 商 品 称 量 结 果发 生 纠 纷,可 提 供 复 核 作 用 的 衡 器。3.3经 营 秤 b u s i n e s s s c a l e经 营 者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的 衡 器。4 选 型 要 求D B 5 0/T 1 5 7 7 2 0 2 424.1 选 用 的 公 平 秤 其 产 品 质 量 应 符 合 G B/T 7 7 2 2,计 量 安 全 性、计 量 性 能 应 符 合 J J G 5 3 9 的 规 定。其产 品(或 铭 牌)上 应 标 注 制 造 厂 的 名 称 和 商 标、准 确 度 等 级、最 大 秤 量(M a x)、最 小 秤 量(M i n)、检 定 分 度 值、产 品 名 称、规 格、型 号、产 品 编 号 及 制 造 日 期、铅 封(印 封)应 完 好。4.2 应 选 用 双 量 程 或 多 量 程,准 确 度 等 级 为 级 的 电 子 台 案 秤 作 为 公 平 秤,相 关 计 量 特 性 参 数 见 附 录A。4.3 公 平 秤 的 称 量 范 围 应 满 足 市 场 经 营 商 品 称 重 的 需 要。4.4 公 平 秤 的 分 度 值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经 营 秤 的 分 度 值。4.5 公 平 秤 的 检 定 分 度 值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J J F 1 6 4 7 所 规 定 销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选 型 参 考 见 附 录 B。5 设 置 要 求5.1 位 置公 平 秤 应 放 置 于 醒 目、合 理、平 稳、方 便 使 用 的 公 共 区 域:a)公 平 秤 应 首 选 放 置 在 市 场 主 要 进 出 口 附 近,便 于 消 费 者 复 秤;b)市 场 经 营 中 称 重 投 诉 较 多 的 区 域,应 设 置 公 平 秤。5.2 数 量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 可 根 据 市 场 规 模、经 营 商 品 种 类、客 流 量 等 特 点 设 置:a)每 5 0 台 经 营 秤,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b)每 个 封 闭、相 互 隔 离 或 独 立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c)市 场 中 称 重 投 诉 较 多 的 区 域(如 水 产 品、冷 冻 产 品、禽 类 等)应 增 设 公 平 秤。5.3 标 识5.3.1 每 台 公 平 秤 均 应 设 置 管 理 标 牌(公 平 秤 标 牌 式 样 见 附 录 C),标 牌 大 小 应 不 小 于 5 0 c m 8 0 c m,标牌 设 置 牢 固,字 迹 清 晰。标 牌 内 容 应 包 括:a)“公 平 秤”字 样 应 显 著,字 符 高 度 不 小 于 1 0 c m;b)集 贸 市 场 受 理 投 诉 工 作 的 部 门、电 话;c)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名 称 及 投 诉 电 话、消 费 者 投 诉 举 报 专 线。5.3.2 无 人 值 守 的 公 平 秤,应 设 置 公 平 秤 使 用 说 明 标 识。标 识 内 容 应 包 括:a)操 作 程 序;b)注 意 事 项。5.3.3 应 在 市 场 的 主 要 区 域、通 道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指 示 标 志。5.4 监 控 摄 像公 平 秤 设 置 位 置 应 在 监 控 摄 像 范 围 内。6 管 理 要 求6.1 制 度6.1.1 市 场 主 办 者 应 建 立 公 平 秤 的 维 护、核 查、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等 管 理 制 度。D B 5 0/T 1 5 7 7 2 0 2 436.1.2 公 平 秤 的 维 护、核 查 管 理 制 度 内 容 应 包 括:a)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b)公 平 秤 维 护、核 查 工 作 频 次、计 量 检 定;c)公 平 秤 报 废、更 新。6.1.3 计 量 纠 纷 处 理 制 度 内 容 应 包 括:a)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b)确 认 复 秤 结 果 及 登 记 复 秤 信 息 的 工 作 要 求;c)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程 序。6.2 人 员市 场 应 配 备 专(兼)职 人 员,负 责 以 下 工 作:a)公 平 秤 的 日 常 维 护、核 查;b)复 秤、计 量 纠 纷 处 理 并 记 录(记 录 格 式 见 附 录 D);c)定 期 分 析 纠 纷 产 生 的 原 因。6.3 检 定、核 查 与 维 护6.3.1 市 场 主 办 者 设 置 的 公 平 秤 应 定 期 向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检 定,经 检 定 合 格 并 粘 贴 检 定 合格 标 志 后 方 可 使 用。6.3.2 市 场 主 办 者 应 定 期 对 公 平 秤 检 定 有 效 期、计 量 性 能 进 行 核 查,并 做 好 核 查 记 录,方 法 及 记 录 格 式见 附 录 E,核 查 结 果 为 正 常 时 方 可 使 用。6.3.3 核 查 结 果 为 异 常 时,应 停 止 使 用,及 时 维 修,维 修 后 经 检 定 合 格 方 可 使 用。6.3.4 应 保 持 公 平 秤 整 洁,开 机 时 检 查 外 观、显 示 等 功 能 是 否 正 常。D B 5 0/T 1 5 7 7 2 0 2 44A A附 录 A(资 料 性)电 子 台 案 秤 主 要 计 量 特 性 参 数资 料 性 附 录 中 的 表 A.1 列 出 了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的 主 要 计 量 特 性。最 大 秤 量、最 小 秤 量、检 定 分 度间 的 对 应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本 附 录 只 是 为 使 用 者 选 型 时 提 供 方 便。表 A.1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主 要 计 量 特 性 参 数B序号 最大秤量(M a x)k g最小秤量(M i n)g检定分度值(e)g1 3 2 0 12 6 4 0 23 1 5 1 0 0 54 3 0 2 0 0 1 05 6 0 4 0 0 2 06 1 5 0 1 0 0 0 5 07 3 0 0 2 0 0 0 1 0 08 6 0 0 4 0 0 0 2 0 0注:最大秤量大于6 0 0 k g 的公平秤,其准确度等级不低于 级。D B 5 0/T 1 5 7 7 2 0 2 45附 录 B(资 料 性)销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 及 公 平 秤 选 型 参 考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m)负偏差 公 平 秤 选 型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 元/k g 的食品m 1 k g 2 0 g 最大秤量1 5 k g,分度值不大于1 0 g 的电子台案秤1 k g m 2 k g 4 0 g最大秤量 3 0 k g,分度值不大于 2 0 g 的电子台案秤2 k g m 4 k g 8 0 g4 k g m 2 5 k g 1 0 0 g 最大秤量6 0 k g,分度值不大于5 0 g 的电子台案秤肉、蛋、禽*、海(水)产品*、糕 点、糖 果、调 味 品 或 高于 6 元/k g,但 不 高 于 3 0 元/k g 的食品m 2.5 k g 5 g最大秤量1 5 k g,分度值不大于5 g 的电子台案 秤2.5 k g m 1 0 k g 1 0 g1 0 k g m 1 5 k g 1 5 g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 0 元/k g,但不高于1 0 0 元/k g 的食品m 1 k g 2 g最大秤量6 k g,分度值不大于2 g 的电子台案秤 1 k g m 4 k g 4 g4 k g m 6 k g 6 g高于1 0 0 元/k g 的食品m 5 0 0 g 1 g最大秤量3 k g,分度值不大于1 g 的电子台案秤 5 0 0 g m 2 k g 2 g2 k g m 5 k g 3 g*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D B 5 0/T 1 5 7 7 2 0 2 46B C附 录 C(资 料 性)公 平 秤 标 牌 样 式图 C.1 公 平 秤 标 牌 推 荐 样 式图 C.2 公 平 秤 标 牌 填 写 样 式D B 5 0/T 1 5 7 7 2 0 2 47附 录 D(资 料 性)市 场 商 品 计 量 纠 纷 记 录 表市 场 商 品 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情 况 记 录 表 见 表 D.1。表 D.1 市 场 商 品 计 量 纠 纷 记 录 表日期 商品名称 结算量 复核量 情况描述 处理情况 办理人 当事人D B 5 0/T 1 5 7 7 2 0 2 48附 录 E(资 料 性)公 平 秤 核 查E.1 核 查 方 法 及 记 录E.1.1 将 清 洁 的 公 平 秤 放 置 于 平 稳 处,保 持 水 平 状 态,开 机,通 过 自 检 后,检 查 外 观 是 否 正 常,数 字 显 示 是否 存 在 缺 码、断 码 现 象。E.1.2 外 观 检 查 后,置 零。根 据 称 量 范 围 选 定 一 个 质 量 在(0.5 1 0)k g,经 有 效 溯 源 的 M1等 级 砝 码,置 于 托盘 的 四 角 及 中 心 五 个 点 进 行 核 查,如 图 E.1 所 示,按 式(E.1)计 算 误 差。E=P L(E.1)式 中:E 误 差,k g、g 或 t;P 显 示 示 值,k g、g 或 t;L 载 荷,k g、g 或 t。图 E.1 核 查 砝 码 放 置 示 意 图E.1.3 选 取 最 大 误 差 值 记 录 于 表 E.1 中。表 E.1 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日期 外观检查()k g 测量点最大误差 结论 处理情况E.2 判 定当 最 大 误 差 小 于 表 E.2 中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规 定 时,为 正 常,否 则 为 异 常。表 E.2 公 平 秤 检 查 最 大 允 许 误 差标准砝码质量(m)最大允许误差(级)2 0 e m 5 0 0 e 0.5 e5 0 0 e m 2 0 0 0 e 1.0 e2 0 0 0 e m 1 0 0 0 0 e 1.5 e注:e 为检定分度值,见附录 A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