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薯种薯产地检疫技术规范DB5206/T86—2018.pdf
I C S 6 5.0 2 0B 3 0DB5206铜 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2 0 6/T 8 6 2 0 1 8代 替 D B 5 2 2 2 0 0/T 6 6-2 0 0 9红 薯 种 薯 产 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2 0 1 8-1 2-0 6 发 布 2 0 1 8-1 2-0 6 实 施铜 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5 2 0 6/T 8 6 2 0 1 8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检 疫 对 象.15 产 前 引 种 检 疫.16 生 产 田 间 产 地 检 疫.27 记 录.2D B 5 2 0 6/T 8 6 2 0 1 8I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则 起 草。请 注 意: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任。本 标 准 代 替 D B 5 2 2 2 0 0/T 6 6-2 0 0 9 红 薯 种 薯 产 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本 标 准 与 D B 5 2 2 2 0 0/T6 6-2 0 0 9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差 异 如 下:该 标 准 中 引 用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已 更 新 为 现 行 有 效 标 准;增 加 了 G B 7 4 1 3 甘 薯 种 苗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标 准 的 引 用;本 标 准 由 铜 仁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铜 仁 市 植 保 植 检 站。本 标 准 参 加 单 位:沿 河 植 保 植 检 站、铜 仁 市 植 保 植 检 站、德 江 植 保 植 检 站、松 桃 县 植 保植 检 站、思 南 县 植 保 植 检 站、印 江 县 植 保 植 检 站。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赵 习 义、何 丽、冉 一 茜、顾 昌 萍、程 云、徐 大 江、杨 桃、刘 泉、潘大 桥、石 磊、汪 志 伟、徐 正 绪、阴 华 海、陈 玉 婵、王 正 坤、郎 国 兴、胡 宗 波、卢 方 林本 标 准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5 2 2 2 0 0/T 6 6-2 0 0 9。D B 5 2 0 6/T 8 6 2 0 1 81红 薯 种 薯 产 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红 薯 种 薯 产 地 检 疫 操 作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红 薯 种 薯 检 疫 的 对 象、检 疫 操作 程 序、判 定 标 准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贵 州 省 铜 仁 市 境 内 从 事 红 薯 种 薯 繁 育、生 产、加 工 等 活 动 的 产 地 检 疫。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4 4 0 6 种 薯G B 7 4 1 3 甘 薯 种 苗 产 地 检 疫 规 程N Y/T 1 2 0 0 甘 薯 脱 毒 种 薯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农 业 部 分)贵 州 省 植 物 检 疫 办 法 3 术 语 和 定 义3.1红 薯 种 薯用 于 繁 育、生 产 所 用 的 甘 薯 块 根。3.2甘 薯 种 薯 产 地 检 疫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对 甘 薯 种 薯 在 原 产 地 进 行 检 疫 检 查。4 检 疫 对 象指 国 家 公 布 的 农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和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公 布 的 补 充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5 产 前 引 种 检 疫5.1 查 证 验 物5.1.1 对 调 入 种 薯 应 首 先 进 入 现 场(库、点)查 验 甘 薯 种 薯 检 疫 证 明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其 它 证 明,并 按 规 定 收 存 保 管。5.1.2 对 无 检 疫 手 续,手 续 不 符 合 检 疫 法 规 要 求 的,按 有 关 检 疫 规 定 处 理。疑 似 带 检 疫 性 有害 生 物 的,暂 不 准 予 进 入 繁 育 和 生 产 使 用。5.1.3 经 检 疫 合 符 要 求 后 方 可 繁 育 和 生 产 使 用。5.2 甘 薯 种 繁 基 地(包 括 扩 繁)D B 5 2 0 6/T 8 6 2 0 1 825.2.1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及 其 疫 情 监 测5.2.1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及 其 疫 情 监 测凡 从 国 外 引 进 的 甘 薯 种 繁 单 位 或 个 人,要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过 市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向 省 植 保 植检 总 站 提 出 申 请,由 省 派 员 对 种 植 物 地 进 行 实 地 考 查,并 在 考 查 结 束 后 7 天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引 种 决 定;引 种 数 量 在 审 批 限 量 内 的 省 植 检 人 员 可 签 发“引 进 种 苗 检 疫 审 批 单”。超 出 限 量的,由 省 植 检 人 员 在“引 进 国 外 植 物 种 苗 检 疫 审 批 申 请 书”签 署 同 意 引 进 意 见 后,报 请 全 国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检 疫 处 审 批;引 进 后,引 种 单 位 或 个 人 要 在 省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划 定 的 地块 种 植,不 得 扩 大 种 植 面 积 和 扩 散 种 植 地 点,并 在 甘 薯 生 长 期 间 配 合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做 好疫 情 监 测 工 作:甘 薯 生 长 期 间 发 现 有 异 常 时,应 采 集 标 样 进 行 室 内 检 疫 检 验,确 诊 为 引 种 合同 或 协 议 中 订 立 的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疫 情 或 者 其 它 病 虫 的,要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除 害 处 理,严防 疫 情 扩 散。5.2.2 国 内 省 间 调 种 检 疫 及 其 疫 情 监 测凡 从 省 间 引 进 的 红 薯 种 薯、种 苗 及 其 繁 殖 材 料 的 单 位 或 个 人,在 调 入 前 向 当 地 县 级 植 物检 疫 机 构 办 理 植 物 检 疫 要 求 书;凭 植 物 检 疫 要 求 书 到 调 出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及 其 授 权 的 地(市)、县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检 疫,凭 签 发 的 省 间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方 可 调 入,必 要 时,调 入 地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可 复 检。5.2.3 省 内 引 种 检 疫 及 其 疫 情 监 测凡 从 省 内 引 进 的 甘 薯 种 种 薯、种 苗 及 其 繁 殖 材 料 的 单 位 或 个 人,在 调 入 前 向 当 地 县 级 植物 检 疫 机 构 办 理 植 物 检 疫 要 求 书;凭 植 物 检 疫 要 求 书 到 调 出 地 的 县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检疫,凭 签 发 的 省 内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方 可 调 入,必 要 时,调 入 地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可 复 检。6 生 产 田 间 产 地 检 疫凡 在 铜 仁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甘 薯 种 薯 生 产、繁 育 和 试 验、示 范 的 检 疫 相 对 人,必 须 在 播 种 前一 个 月 向 所 属 区(县)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和 市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申 请,并 认 真 填 报 种 苗 产 地 检疫 申 请 书 一 份;经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实 地 查 验 符 合 繁 种,同 意 做 好 备 案 登 记 后,方 可 建 立 基 地和 种 植 在 甘 薯 生 长 期 内,产 地 检 疫 不 得 少 于 3 次(苗 期、花 期 和 收 获 期)。产 地 检 疫 过 程 中发 现 疫 情 的 要 及 时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并 监 督 检 疫 相 对 人 做 好 除 害 处 理。经 检 疫 不 带 检 疫 性 有 害 生物 后,依 法 签 署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证,起 运 时 只 要 凭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证 就 可 出 具 植 物 检 疫 证 书。6.1 田 间 症 状 观 察对 田 间 生 长 植 株 表 现 进 行 观 察,若 有 疑 视 检 疫 性 病 征 和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出 现 应 及 时 采 取 样本 带 回 室 内 鉴 定。6.2 实 验 室 有 害 生 物 鉴 定对 田 间 带 回 的 疑 似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进 行 病 原 菌 鉴 定 或 培 养 鉴 定 以 及 检 疫 性 害 虫 或 其 他形 态 及 生 理 生 化 等 相 关 检 疫 鉴 定。6.3 检 疫 结 果 判 断是 否 带 有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根 据 表 1 中 各 项 牲 征 做 出 综 合 判 断。6.4 检 疫 后 的 处 理6.4.1 合 格 的 出 具 检 疫 合 格 证,准 予 生 产 贮 备 用 种 和 繁 育。6.4.2 不 合 格 的 按 检 疫 性 法 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7 记 录D B 5 2 0 6/T 8 6 2 0 1 83详 细 记 录 被 检 甘 薯 种 薯 种 类,检 疫 时 间、数 量、检 疫 结 果 和 处 理 情 况 等,检 疫 记 录 保 存2 年 以 上。表 1 红 薯 种 薯 特 征检疫项别特征合格种薯(健薯)不合格种薯(病薯)病害红薯引种种薯外形完整芽眼正常、不带相关病原菌霉层及有害生物,切片镜检不带检疫性病原。外形严重受伤,芽眼受破坏,带有疑视病原 菌霉层及 有害生物,镜检带 有检疫性病原物。田 间 植 株(地 上 部分)田间植株生长发育正常,没有检疫性病害症状表现。镜检不带有检疫性病原物。田间植株生长发育异常,有明显的检疫性病害症状表现。镜检带有检疫性病原物。田 间 植 株 块 根(地 下部分)外形色泽及芽眼正常,镜检不带检疫性病原物。外形异常和畸形、色泽异常,镜检带有检疫性病原物。虫害或其它有害生物体各 虫 态 或 外 形 牲 征 与 检 疫 性有害生物不符。各 虫 态 或 外 形 牲 征 与 检 疫 性 有 害 生物完全一致。注:外形严重 受损,芽 眼严重破 坏,外观 带有严重 或多种病 原菌霉层 的薯块可 判定为不 合格种薯(病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