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参DB22/T 2758-2017.pdf
ICS 11.120.10 C 23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7582017 黑参 Black ginseng 2017-12-04发布 2018-01-30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758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和GB/T 20001.10-2014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人参研究院、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通化八两宝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标准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志强、冯家、殷金龙、李学军、高庆海、梁志齐、王常威、韩士冬、董宇、陈斌、陈晓林、张红杰、冯冰、李蕾、佟爱仔、徐德辉、张京楼、刘伟杰、宋帅、徐芳菲。DB22/T 27582017 1 黑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参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黑参的生产、经营和质量评价与监督。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3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 500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嘧霉胺、嘧菌胺、腈菌唑、嘧菌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SN 0139 出口粮谷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残留量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四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黑参 black ginseng 以人参(Panax ginseng C.A.Mey.)为原料,经过反复蒸制、干燥加工的黑色或深棕色的产品。4 技术要求 DB22/T 27582017 2 4.1 规格、等级 4.1.1 规格 黑参规格应满足表 1的要求。表1 黑参规格 规格 支数 支/500g 单支重 g 20支 20 25.0 32支 32 15.6 48支 48 10.4 64支 64 7.8 80支 80 6.2 小货 80 6.2 4.1.2 等级 黑参等级应满足表 2的要求。表2 黑参等级 项目 特等品 一等品 二等品 主根 呈圆柱形 芦、支根 全 无芦头率30%黑色或深棕色,有光泽 黑色或深棕色,色泽不亮表面 无抽沟、无褐皮 略有抽沟、褐皮占主根1/3以内。有抽沟、有褐皮 质地 坚实、角质样、无空心 有空心 气味 气香、味甘、微苦 虫蛀、霉变 无 破损、病疤 无 15%15%杂质 无 4.2 理化指标 黑参的理化指标应满足表 3的要求。表3 黑参的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1 水分(%)12.0 2 总灰分(%)5.0 3 人参单体皂苷Rg3(%)(Rg3(S)、Rg3(R)之和)0.1 4.3 卫生指标 DB22/T 27582017 3 卫生指标应满足表 4的规定。表4 黑参的卫生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卫生检验/(个/g)(只满足于密封类产品)菌落总数104 霉菌总数102 致病性大肠杆菌不得检出总六六六(-BHC、-BHC、-BHC、-BHC之和)0.20 总滴滴涕(pp-DDE、PP-DDD、OP-DDT、PP-DDT之和)0.20 五氯硝基苯 0.10 六氯苯 0.10 七氯(七氯、环氧七氯之和)0.05 艾氏剂 0.05 氯丹(顺式氯丹、反式氯丹、氧化氯丹之和)0.10 嘧菌酯(Azoxystrobin)0.30 百菌清(Chlorothalonil)2.00 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0.20 二硫代胺基甲酸盐类(Dithiocarbamates)1.50 嘧霉胺(Pyrimethanil)1.50 2 农药残留量/(mg/kg)戊唑醇(Tebuconazole)0.40 砷(As)2.00 铅(Pb)0.50 镉(Cd)0.50 3 有害元素/(mg/kg)汞(Hg)0.06 注:以上指标按干品计算。5 检验方法 5.1 抽样方法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211 规定的方法执行。5.2 规格等级检查 5.2.1 随机抽取样品 10 支,用标准米尺测量样品长度、直径,求其平均值;用感量为 0.1 g 的天平称量单支重。5.2.2 将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放置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无阳光直射处用目力观察(生心、空心、芦头应掰开检查)。5.3 理化指标检查 5.3.1 水分的检测 应按照GB 5009.3-2016中的第一法执行。DB22/T 27582017 4 5.3.2 总灰分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4-2016 第一法的规定检测。5.3.3 人参皂苷 Rg3的含量检测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512 的规定检测。5.4 卫生学指标检测 5.4.1 卫生检测 5.4.1.1 菌落总数检测 应按照 GB 4789.2 的规定检测。5.4.1.2 霉菌检测 应按照 GB 4789.15 的规定检测。5.4.1.3 大肠菌群检测 应按照 GB 4789.3 的规定检测。5.4.2 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5.4.2.1 总六六六、总滴滴涕、五氯硝基苯、六氯苯、七氯、艾氏剂、氯丹的检测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则 2341 第二法的规定检测。5.4.2.2 嘧菌酯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46 的规定检测。5.4.2.3 百菌清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NY/T 761 的规定检测。5.4.2.4 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8 的规定检测。5.4.2.5 二硫代胺基甲酸盐类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SN 0139 的规定检测。5.4.2.6 嘧霉胺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8 的规定检测。5.4.2.7 戊唑醇残留量的检测 应按照 GB 23200.8 的规定检测。5.4.3 有害元素的检测 5.4.3.1 砷(As)的检测 DB22/T 27582017 5 应按照 GB 5009.11-2014 第一篇 第二法的规定检测。5.4.3.2 铅(Pb)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12-2017 第一法的规定检测。5.4.3.3 镉(Cd)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15-2014 的规定检测。5.4.3.4 汞(Hg)的检测 应按照 GB 5009.17-2014 第一篇 第一法的规定检测。6 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则 产品应按批提交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生产厂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变化或更改工艺设计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c)正常生产,按周期要求;d)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g)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规格等级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某一规格等级规定时,可按下一规格等级要求进行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不合格品。6.4.2 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可对留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4.3 标签不符合 GB 7718 规定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 7.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7.2 标签 应按GB 7718规定执行,并标注原料产地。DB22/T 27582017 6 7.3 包装 包装应用防潮、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外印有品名、规格、数量、贮存条件、运输条件、厂名、厂址、邮编、电话、出厂日期、产品条码、防雨、防潮、轻放等标志。8 运输 运输的交通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时必须防雨、防潮、防曝晒,小心轻放;严禁与有毒、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9 贮存 成品黑参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温度不超过20、相对湿度不高于65%)、通风、防潮、防虫蛀、无异味的库房中,定期检查黑参的贮存情况。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