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菜DB42/T 303-2012.pdf
1I C S 6 5.0 2 0B 3 9备 案 号:3 3 0 4 4-2 0 1 2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3 0 3 2 0 1 2代 替 D B 4 2/3 0 3 2 0 0 5薇 菜H e f e n g O s m u n d2 0 1 2-0 1-1 2 发 布 2 0 1 2-0 2-1 2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3 0 3 2 0 1 2I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与 定 义 14 技 术 要 求 14.1 加 工 工 艺 14.2 加 工 过 程 安 全、卫 生 要 求 24.3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要 求 24.4 原 辅 料 要 求 24.5 产 品 质 量 等 级 及 感 官 要 求 24.6 理 化 指 标 24.7 卫 生 指 标 24.8 净 含 量 允 差 34.9 农 药 残 留 限 量 35 试 验 方 法 35.1 质 量 等 级 35.2 感 官 指 标 35.3 理 化 指 标 35.4 卫 生 指 标 36 检 验 规 则 46.1 组 批 和 抽 样 46.2 出 厂 检 验 46.3 型 式 检 验 46.4 判 定 规 则 47 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储 存 47.1 标 志、标 签 47.2 包 装 47.3 运 输 47.4 储 存 58 保 质 期 5D B 4 2/T 3 0 3 2 0 1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在 实 施 过 程 中,凡 有 条 款 与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不 相 一 致 的,应 以 中 华 人 名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为 准。本 标 准 代 替 D B 4 2/3 0 3-2 0 0 5 鹤 峰 薇 菜,与 D B 4 2/3 0 3-2 0 0 5 相 比,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将 标 准 名 称“鹤 峰 薇 菜”修 改 为“薇 菜”;删 除 了 引 言;修 改 了“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见 2,2 0 0 5 年 版 的 第 2 章);删 除 了 术 语 和 定 义;(见 2 0 0 5 年 版 的 第 3 章);删 除 了“原 产 地 域 范 围”的 内 容(见 2 0 0 5 年 版 的 第 4 章);删 除 了“产 地 要 求”的 内 容(见 2 0 0 5 年 版 的 5.1);增 加 了“产 品 分 类”并 对 水 煮 薇 菜 定 义 进 行 了 修 改(见 3,2 0 0 5 年 版 的 第 3 章);修 改 了“质 量 等 级”(见 4.3,2 0 0 5 版 的 5.4);修 改 了 薇 菜 原 料、薇 菜 干 和 水 煮 薇 菜 的 加 工 工 艺(见 4.1,2 0 0 5 年 版 的 5.2);修 改 了 薇 菜 干 的 感 观 要 求 以 及 水 煮 薇 菜 的 外 观 和 口 感 要 求(见 4.4,2 0 0 5 年 版 的 5.5);修 改 了“理 化 指 标”和“卫 生 指 标”(见 4.6、4.7,2 0 0 5 年 版 的 5.5);修 改 了“判 定 规 则”的 内 容(见 6.4,2 0 0 5 版 的 7.5);删 除 了“保 质 期”(见 2 0 0 5 版 的 8.3)删 除 了“附 录 A”(见 2 0 0 5 年 版 的 附 录 A)。本 标 准 由 湖 北 长 友 现 代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标 准 化 协 会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湖 北 长 友 现 代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谭 遵 伟、郑 天 山、牟 彬、高 跃 生本 标 准 历 次 发 布 版 本 情 况:D B 4 2/3 0 3-2 0 0 5。D B 4 2/T 3 0 3 2 0 1 21薇 菜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薇 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技 术 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 以 及 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储 存。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境 内 生 产 与 销 售 的 薇 菜 加 工 产 品。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2 7 6 3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T 4 7 8 9.2 6 食 品 卫 生 微 生 物 学 检 验 罐 头 食 品 商 业 无 菌 的 检 验G B/T 5 0 0 9.1 1 食 品 中 总 砷 及 无 机 砷 的 测 定G B 5 0 0 9.1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铅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5 食 品 中 镉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7 食 品 中 总 汞 及 有 机 汞 的 测 定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T 8 2 6 9 柠 檬 酸G B 8 9 5 0 罐 头 厂 卫 生 规 范.G B/T 1 0 7 8 6 罐 头 食 品 的 检 验 方 法Q B 1 0 0 7 罐 头 食 品 净 重 和 固 形 物 含 量 的 测 定Q B/T 3 5 9 9 罐 头 食 品 的 感 观 检 验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2 0 0 5)第 7 5 号 令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3 术 语 与 定 义3.1水 煮 薇 菜 b o i l e d o s m u n d用 薇 菜 干 作 原 料,经 过 热 水 浸 泡 复 原、装 袋(罐)、杀 菌 而 成 的 薇 菜 产 品。4 技 术 要 求4.1 加 工 工 艺4.1.1 薇 菜 原 料 初 加 工 流 程D B 4 2/T 3 0 3 2 0 1 22采 摘 运 输 抢 烫 自 然 转 色 揉 搓 干 燥 整 理 包 装 储 藏4.1.2 薇 菜 干 加 工 流 程原 料 挑 选 去 老 梗 去 杂 分 级 成 品 装 箱4.1.3 水 煮 薇 菜 加 工 流 程薇 菜 干 复 原 分 级 去 杂 装 袋(罐)封 口 杀 菌 冷 却4.2 加 工 过 程 安 全、卫 生 要 求应 符 合 G B 8 9 5 0 的 规 定。4.3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要 求4.3.1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4.3.2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和 使 用 量 应 符 合 G B 2 7 6 0 的 规 定。4.3.3 不 得 添 加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物 质 和 原 料。4.4 原 辅 料 要 求4.4.1 薇 菜 应 新 鲜、无 霉 变、无 虫 蛀、无 污 染。4.4.2 柠 檬 酸 应 符 合 G B/T 8 2 6 9 标 准 要 求。4.5 产 品 质 量 等 级 及 感 官 要 求产 品 质 量 等 级 及 感 官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水 煮 薇 菜 产 品 质 量 的 等 级 及 感 官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水 煮 薇 菜 产 品 等 级 及 感 官 要 求项目 指 标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细菜直径5.6 m m 以上(8 5 在5.6 m m 以上)3.8 5.5 m m(8 5 在3.8 m m 以上)2.6-3.7 m m(8 5 在2.6 m m 以上)2.5 m m 以下感官指标色泽 淡黄色外观 呈条状或段状,表面光滑、无黑条、允许有少量起毛溶条。汤汁 清亮或略有浑浊,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滋味与气味 呈淡鱼腥味,无异味。4.6 理 化 指 标理 化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理 化 指 标项 目 指 标p H 值 3.6-4.6固 形 物5 0%D B 4 2/T 3 0 3 2 0 1 234.7 卫 生 指 标卫 生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卫 生 指 标项 目 指 标总砷(以A s 计),m g/k g 0.0 5铅(以P b 计),m g/k g 0.1汞(以H g 计),m g/k g 0.0 1镉(以C d 计),m g/k g 0.1微生物指标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4.8 净 含 量 允 差净 含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质 检 总 局(2 0 0 5)第 7 5 号 令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4.9 农 药 残 留 限 量农 药 残 留 符 合 G B 2 7 6 3 规 定。5 试 验 方 法5.1 质 量 等 级直 径 采 用 游 标 卡 尺 量 其 直 径 最 粗 的 部 分。5.2 感 官 指 标水 煮 薇 菜 感 观 指 标 按 Q B/T 3 5 9 9 规 定 执 行。5.3 理 化 指 标5.3.1 p H 值水 煮 薇 菜 的 p H 值,按 G B/T 1 0 7 8 6 规 定 执 行。5.3.2 固 形 物水 煮 薇 菜 的 固 形 物 含 量,按 Q B 1 0 0 7 规 定 执 行。5.4 卫 生 指 标5.4.1 砷按 G B/T 5 0 0 9.1 1 的 规 定 执 行。5.4.2 铅按 G B/T 5 0 0 9.1 2 的 规 定 执 行。5.4.3 镉按 G B/T 5 0 0 9.1 5 的 规 定 执 行。D B 4 2/T 3 0 3 2 0 1 245.4.4 汞按 G B/T 5 0 0 9.1 7 的 规 定 执 行。5.4.5 微 生 物 指 标按 G B 4 7 8 9.2 6 的 规 定 执 行。6 检 验 规 则6.1 组 批 和 抽 样6.1.1 同 工 艺、同 班 次、同 品 种、同 规 格 的 产 品 为 一 批 次,每 班 产 量 少 于 1 吨 时,可 将 相 邻 班 次 生 产的 同 品 种、同 规 格、同 工 艺 的 产 品 合 为 一 批。6.1.2 从 一 批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最 小 包 装 6 份,3 份 用 作 感 官、净 含 量、理 化 指 标 的 检 验,2 份 用 作 微 生物 检 验,1 份 留 样 备 用。抽 样 数 量 不 少 于 2 k g。每 批 成 品 需 经 质 检 员 检 验 合 格 后,关 产 品 附 加 合 格 证 方可 出 厂。6.2 出 厂 检 验6.2.1 每 批 成 品 需 经 质 检 员 检 验 合 格 后 并 附 加 合 格 证 方 可 出 厂。6.2.2 水 煮 薇 菜 检 验 项 目 为:质 量 等 级 及 感 官 指 标、P H 值、净 含 量、商 业 无 菌 检 验 及 包 装 盒 标 签。6.3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检 验 项 目 为 本 标 准 技 术 要 求 中 的 全 部 项 目,抽 样 方 案 同 出 厂 检 验,当 发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也 应 进 行:a)长 期 停 产 后,恢 复 生 产 时;b)原 辅 料 来 源、工 艺 或 者 设 备 有 较 大 改 变 时;c)出 厂 检 验 与 上 次 型 式 检 验 有 较 大 差 异 时;d)国 家 法 定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要 求 时。6.4 判 定 规 则6.4.1 检 验 项 目 中 如 有 一 项(微 生 物 项 目 不 合 格 除 外)不 符 合 本 标 准 时,允 许 加 倍 复 检,复 查 结 果 仍有 一 项 不 合 格 时,则 整 批 被 检 产 品 为 不 合 格 产 品。6.4.2 如 供 需 双 方 对 产 品 质 量 发 生 异 议 时,可 由 双 方 协 商,请 仲 裁 机 构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试 验 方 法 和 检验 规 则 进 行 仲 裁。7 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储 存7.1 标 志、标 签成 品 单 件 包 装 上 应 有 印 刷 清 晰 的 标 记,其 标 签 应 符 合 G B 7 7 1 8 中 相 关 规 定。7.2 包 装包 装 容 器 均 需 洁 净、干 燥,符 合 食 品 卫 生 要 求。7.3 运 输D B 4 2/T 3 0 3 2 0 1 25成 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应 轻 搬 轻 放,不 得 与 有 毒 物 品 或 其 它 污 染 物 混 装 或 混 运。7.4 储 存成 品 贮 存 在 阴 凉、通 风、干 燥 的 地 方,不 得 露 天 堆 放。应 做 到 堆 放 整 齐,每 一 品 种 设 有 标 牌 标 记,实 行 先 进 先 出。8 保 质 期保 质 期 根 据 各 企 业 工 艺、包 装 等 要 求 自 行 制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