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建设规范DB3310/T 100-2023.pdf
ICS 0 3.0 8 0.0 1CCS A 1 23310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建 设 规 范2 0 2 3-0 6-0 6 发 布 2 0 2 3-0 6-0 6 实 施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功 能 设 置.16 建 设 要 求.27 日 常 活 动.48 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进 站.49 民 情 民 意 处 理.61 0 运 行 管 理.71 1 评 价 与 改 进.8参 考 文 献.9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规 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台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台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台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林 敏、曾 国 云、洪 伟 栋、刘 城 竹、陈 璋、周 波。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1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功 能 设 置、建 设 要 求、日 常 活 动、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进 站、民 情 民 意 处 理、运 行 管 理、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 的 建 设、运 行、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2 2 3 9 2 0 1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D B 3 3/T 2 3 5 1 数 字 化 改 革 公 共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依 托 人 大 代 表 联 络 站 等 实 体 机 构,构 建 数 字 化 应 用 场 景,打 造 联 系 选 民 群 众 的 桥 梁、汇 聚 民 意 的 阵地、督 政 议 事 的 平 台、履 职 服 务 的 场 所、推 进 治 理 的 渠 道,简 称“基 层 单 元”。注:基层单元主要有“联、商、督、促、智”五大功能。4 基 本 要 求按 照 代 表 联 系 群 众 的 好 桥 梁、代 表 履 行 职 责 的 好 平 台、代 表 学 习 交 流 的 好 阵 地、国 家 机 关 听 取 代 表意 见 的 好 场 所 的“四 好”建 设 目 标,聚 焦“联、商、督、促、智”五 大 功 能 定 位,运 用 数 字 化 的 思 维 和手 段,通 过 线 上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 建 设 和 线 下 功 能 拓 展,迭 代 升 级 人 大 代 表 联 络 站(简 称“联 络 站”),实 现“联”必“畅”、“商”必“诚”、“督”必“效”、“促”必“实”、“智”必“聪”,发 挥 代 表 主 体 作用,更 好 推 动 民 主 选 举、民 主 协 商、民 主 决 策、民 主 管 理、民 主 监 督 落 实 在 基 层,更 好 保 障 人 民 知 情 权、参 与 权、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展 现 在 基 层,不 断 丰 富 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的 基 层 实 践。5 功 能 设 置5.1 联 的 功 能,指 代 表 同 选 民 群 众 的 联 系。通 过 基 层 单 元 及 应 用 场 景,发 挥 代 表 联 系 选 民 群 众 的 桥 梁 纽带 作 用,推 动 民 意 反 映 更 广 泛 便 捷 有 效。主 要 做 法 有:a)代 表 编 入 基 层 单 元,通 过“线 上+线 下”“站 内+站 外”“固 定+流 动”“接 待+活 动”等 方 式,密 切 代 表 同 选 民 群 众 的 联 系;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2b)人 大 代 表 中 的 领 导 干 部、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进 基 层 单 元 联 系 选 民 群 众;c)代 表 向 选 民 群 众 征 集 议 案 建 议 素 材 和 民 生 实 事 项 目 选 题;d)直 接 选 举 的 代 表 向 选 民 报 告 履 职 情 况;e)建 好 用 好 基 层 单 元“民 意 处 理”子 场 景。5.2 商 的 功 能,指 国 家 机 关 在 决 策、执 行、监 督 落 实 的 各 环 节 与 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会 商。通 过 基 层 单 元及 应 用 场 景,承 接 人 大 和“一 府 一 委 两 院”履 职 业 务,推 动 决 策、管 理、监 督 民 主 化、科 学 化。主 要 做 法有:a)立 法 工 作 进 基 层 单 元 征 求 意 见 建 议;b)人 大 常 委 会 监 督 工 作 进 基 层 单 元 征 求 意 见;c)“一 府 两 院”进 基 层 单 元 征 求 意 见;d)建 好 用 好 基 层 单 元“参 与 立 法 监 督”及“国 家 机 关 进 站”等 子 场 景。5.3 督 的 功 能,指 基 于 普 遍 民 意 反 映,开 展 人 大 相 应 监 督 活 动。通 过 基 层 单 元 及 应 用 场 景,了 解 选 民 群众 普 遍 性 现 实 关 切,及 时 启 动 人 大 特 别 是 县(市、区)、乡 镇(街 道)人 大 监 督 活 动,推 动 实 际 问 题 的 落实 解 决。主 要 做 法 有:a)针 对 选 民 群 众 和 代 表 反 映 强 烈 的 重 点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和 制 度 性 问 题,开 展 视 察、调 研、询 问、座谈 等 活 动,推 动“一 府 两 院”加 强 和 改 进 工 作;b)开 展 民 生 实 事 代 表 票 决 项 目 落 实 情 况 跟 踪 监 督;c)引 导 和 支 持 代 表 梳 理 分 析 民 情 民 意,提 出 闭 会 期 间 代 表 建 议,依 法 督 促 建 议 办 理 落 实;d)组 织 代 表 参 与 乡 镇(街 道)人 大 监 督 工 作,更 好 激 活 乡 镇(街 道)人 大 制 度 功 能;e)建 好 用 好 基 层 单 元“民 生 实 事 项 目”及“督 政 议 事”等 子 场 景。5.4 促 的 功 能,指 组 织 和 保 障 代 表 依 法 履 职,促 进 中 心 工 作 和 基 层 治 理。通 过 基 层 单 元 及 应 用 场 景,创新 拓 展 代 表 依 法 履 职 的 领 域,服 务 中 心 大 局,推 动 把 治 理 优 势 更 好 转 化 为 治 理 效 能。主 要 做 法 有:a)组 织 代 表 开 展 主 题 活 动;b)加 强 基 层 单 元 与 所 在 基 层 治 理 网 格 的 联 系,促 进 和 谐 稳 定;c)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重 大 决 策 部 署,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人 大 决 议 决 定,了 解 基 层 的 贯 彻 落 实情 况;d)组 织 代 表 常 态 化 开 展 政 治 理 论、履 职 业 务 学 习 和 交 流,提 高 代 表 素 质 能 力;e)建 好 用 好 基 层 单 元“主 题 活 动”及 相 关 子 场 景。5.5 智 的 功 能,指 数 智 支 撑,保 障 基 层 单 元 和 代 表 发 挥 作 用。通 过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按 照 统 筹、贯 通、实 效 的 原 则,建 立 健 全 基 层 单 元 运 行 和 代 表 履 职 评 价 体 系,探 索 民 情 民 意 智 能 分 析,为 科 学 决 策 奠 定 民意 基 础。主 要 做 法 有:a)优 化 完 善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b)贯 通 基 层 单 元 相 关 应 用 系 统,完 善 驾 驶 舱;c)提 高 基 层 单 元 场 景 使 用 的 活 跃 度 和 数 据 质 量;d)加 强 基 层 单 元 的 特 色 建 设,探 索 建 立 智 能 评 价 和 智 能 分 析 体 系。6 建 设 要 求6.1 场 所 设 置6.1.1 联 络 站 是 基 层 单 元 建 设 的 实 体,场 所 建 设 应 满 足 省、市、县(市、区)、乡 镇 四 级 人 大 代 表 和街 道 选 民 代 表 履 职 需 要。6.1.2 选 址 应 根 据 城 镇 建 设、人 口 流 动 和 自 然 环 境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宜 设 置 在 一 楼、符 合 无 障 碍 环 境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3要 求、方 便 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的 合 适 位 置。6.1.3 外 观 设 计 应 与 周 边 环 境、建 筑 整 体 设 计 相 协 调,有“人 大 代 表 联 络 站”“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民 主 基 层 单 元”等 外 观 标 识。6.1.4 在 联 络 站(室)、代 表 选 区 等 公 开 联 络 站 二 维 码 和 代 表 二 维 码,并 公 开 编 入 本 站 的 省、市、县、乡 镇(街 道)四 级 人 大 代 表 名 单、形 象 照、单 位、联 系 方 式 等。6.1.5 通 过 电 子 显 示 屏、墙 面、宣 传 栏 等 渠 道,公 开 基 层 单 元 相 关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联、商、督、促、智”五 大 功 能 体 系 架 构;b)基 层 单 元 组 织 架 构;c)联 络 站 及 基 层 单 元 相 关 工 作 制 度;d)代 表 履 职 活 动 相 关 制 度;e)各 项 工 作 及 活 动 计 划。6.1.6 有 固 定 且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公 场 地,满 足 日 常 接 待、会 议、宣 传、调 研 等 活 动 需 要。6.1.7 场 地 面 积 因 地 制 宜,大 小 适 宜,坚 持 节 俭 节 约,实 用 够 用,共 用 兼 用 的 原 则。6.1.8 功 能 设 置 清 晰,一 般 应 包 含 数 字 交 流 展 示 区、代 表 活 动 区(会 议 室、阅 览 室)、选 民 接 待 区 等,上 述 功 能 区(室)可 以 采 取 单 独 或 兼 用 形 式。6.1.9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与 服 务 设 施,应 有 桌 椅、电 脑、电 子 显 示 屏、档 案 柜 等 必 要 的 设 施 用 品。6.1.1 0 应 有 与 人 大 工 作 相 关 的 各 类 书 籍 和 学 习 资 料。6.2 数 字 系 统6.2.1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 建 设 应 符 合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会、台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建 设 要 求。6.2.2 按 照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关 数 据 要 求,与 省、市、县(市、区)人 大 常 委 会 基 层 单 元 系 统 贯 通。6.2.3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 应 与 基 层 智 治 综 合 应 用 等 平 台 贯 通,根 据 需 要,也 可 与 其 他 平 台 贯 通。6.2.4 主 界 面 由 主 题 活 动、参 与 立 法 监 督、民 生 实 事、督 政 议 事、民 意 处 理、E 线 知 政 等 子 系 统 组 成,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开 发 其 他 子 系 统。6.2.5 主 界 面 应 有 以 下 内 容:a)“台 州 市 x x 县(市、区)x x 乡 镇(街 道)人 大 代 表 联 络 站”、“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层 单 元”等 字 样;b)子 系 统 模 块 入 口;c)联 络 站 基 本 情 况。6.2.6“主 题 活 动”子 系 统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省、市、县(市、区)、乡 镇(街 道)人 大 发 布 的 主 题 活 动;b)主 题 活 动 开 展 情 况。6.2.7“参 与 立 法 监 督”子 系 统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有“参 与 立 法”与“参 与 监 督”2 个 模 块;b)可 查 看 省、市、县(市、区)、乡 镇(街 道)人 大 发 布 的 公 告;c)立 法 监 督 活 动 开 展 情 况。6.2.8“民 生 实 事”子 系 统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民 生 实 事 项 目 征 集、票 决(票 选 推 荐)、监 督 等 情 况;b)年 度 民 生 实 事 项 目 整 体 情 况;c)民 生 实 事 项 目 办 理 进 展 等 情 况。6.2.9“督 政 议 事”子 系 统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执 法 检 查、代 表 视 察、专 题 调 研、专 项 工 作 监 督 等 情 况;b)各 项 活 动 的 计 划 及 活 动 开 展 主 题;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4c)各 项 活 动 参 与 的 代 表 数、收 集 并 解 决 问 题 数 及 相 关 情 况;d)代 表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办 理 情 况 等。6.2.1 0“民 意 处 理”子 系 统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代 表、选 民 群 众 提 交 意 见 建 议 的 功 能;b)意 见 建 议 分 级 分 类、收 集、处 理 与 反 馈 功 能;c)民 情 民 意 的 具 体 内 容、数 量 查 阅 功 能;d)意 见 建 议 情 况 统 计 分 析 功 能。6.2.1 1“E 线 知 政”子 系 统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国 家 机 关 进 站 模 块,有 进 站 单 位、活 动 主 题、参 与 人 数、意 见 建 议 等;b)代 表 有 约 模 块,有 约 请 主 题、发 起 约 请 人 员、约 请 进 站 单 位 等。7 日 常 活 动7.1 开 展 主 题 活 动7.1.1 根 据 省、市、县(市、区)、乡 镇(街 道)人 大 发 布 在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主 题 活 动”子 系 统的 通 知,组 织 开 展 活 动。7.1.2 做 好 与 主 题 活 动 发 布 单 位 对 接,组 织 站 内 代 表 参 加 活 动。7.2 参 与 立 法 监 督 工 作7.2.1 根 据 上 级 人 大 立 法 监 督 工 作 部 署,做 好 宣 传 发 动,组 织 代 表、相 关 专 家、选 民 群 众 参 与 立 法 监督 活 动。7.2.2 收 集 代 表、选 民 群 众 关 于 立 法 和 执 法 检 查 等 的 意 见 建 议,及 时 通 过 线 上 反 馈。7.3 参 与 民 生 实 事 工 作7.3.1 承 接 市、县(市、区)、乡 镇(街 道)民 生 实 事 项 目 相 关 工 作,发 布 年 度 民 生 实 事 征 集 通 知,协 助 收 集 意 见 建 议。7.3.2 组 织 代 表 对 征 集 项 目 进 行 初 选,公 布 票 决(票 选 推 荐)产 生 的 年 度 民 生 实 事 项 目 情 况。7.3.3 公 布 项 目 进 展、人 大 监 督 情 况 等,重 点 展 示 本 基 层 单 元 所 属 乡 镇(街 道)民 生 实 事 项 目 实 施 进展 情 况。7.3.4 组 织 站 内 代 表 参 加 人 大 民 生 实 事 项 目 监 督 活 动。7.4 参 与 督 政 议 事 活 动7.4.1 督 政 议 事 活 动 包 括 执 法 检 查、代 表 视 察、专 题 调 研、专 项 工 作 监 督。7.4.2 制 定 各 类 督 政 议 事 年 度 计 划。7.4.3 组 织 站 内 代 表 围 绕 相 关 主 题 开 展 活 动。7.5 配 合 开 展 进 站 活 动7.5.1 承 接 人 大 和“一 府 两 院”履 职 业 务 进 站。7.5.2 配 合 组 织 开 展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站 活 动。8 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进 站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58.1 承 接 人 大 和“一 府 一 委 两 院”履 职 业 务 进 站8.1.1 人 大 履 职 业 务 进 基 层 单 元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报 告 征 求 意 见;b)宪 法、法 律 法 规 和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理 论 宣 传;c)立 法 工 作 征 求 意 见;d)年 度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编 制 和 监 督 工 作 征 求 意 见;e)讨 论 决 定 重 大 事 项,民 生 实 事 项 目 等 有 关 情 况 征 求 意 见;f)人 大 认 为 需 要 进 基 层 单 元 的 其 他 事 项。8.1.2 政 府 履 职 业 务 进 基 层 单 元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政 府 工 作 报 告、半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征 求 意 见;b)计 划 报 告、预 算 报 告、环 境 保 护 报 告 征 求 意 见;c)民 生 实 事 项 目 征 集 征 求 意 见;d)政 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征 集 和 实 施 情 况 征 求 意 见;e)出 台 普 惠 性 重 大 政 策、作 出 重 大 民 生 决 策 以 及 重 大 规 划 调 整 征 求 意 见;f)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征 求 意 见;g)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进 联 络 站 与 代 表 面 商 议 案 建 议 办 理;h)政 府 及 部 门 负 责 人 定 期 进 联 络 站 听 取 意 见,根 据 代 表 约 请,面 商 有 关 事 项;i)政 府 认 为 需 要 进 基 层 单 元 的 其 他 事 项。8.1.3 法 院 履 职 业 务 进 基 层 单 元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法 院 工 作 报 告、半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征 求 意 见;b)推 进“共 享 法 庭”融 入 联 络 站;c)法 院 负 责 人 定 期 进 联 络 站 听 取 意 见;d)法 院 认 为 需 要 进 基 层 单 元 的 其 他 事 项。8.1.4 检 察 院 履 职 业 务 进 基 层 单 元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检 察 院 工 作 报 告、半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征 求 意 见;b)推 进“共 联 检 察”融 入 联 络 站;c)检 察 院 负 责 人 定 期 进 联 络 站 听 取 意 见;d)检 察 院 认 为 需 要 进 基 层 单 元 的 其 他 事 项。8.1.5 根 据 上 级 人 大 和“一 府 两 院”履 职 业 务 进 基 层 单 元 清 单 或 年 度 工 作 计 划,制 定 承 接 相 关 业 务 进 基层 单 元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月 度 工 作 计 划,在“E 线 知 政”子 系 统 上 公 布。8.2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常 态 化 进 站8.2.1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联 络 站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人 员:a)各 级 人 大 代 表 中 的 领 导 干 部、非 人 大 代 表 的 政 府 领 导;b)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c)法 院、检 察 院 负 责 人;d)政 府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e)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工 作 人 员。8.2.2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联 络 站 活 动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通 报 本 单 位(部 门)履 职 工 作 情 况;b)本 人 分 管 领 域 履 职 工 作;c)代 表 建 议 办 理 情 况;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6d)民 生 实 事 项 目 实 施 情 况;e)围 绕 相 关 主 题,听 取 意 见 建 议。8.2.3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联 络 站,应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与 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需 求,确 定 活 动 内 容 与 主 题。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关 注 度 高、业 务 职 能 多 的 单 位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可 酌 情 增 加 进 站 频 次。8.3 进 站 要 求8.3.1 建 立 完 善 人 大 和“一 府 两 院”履 职 业 务、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联 络 站 常 态 化 运 行 机 制。应 明 确人 大 和“一 府 两 院”履 职 业 务、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联 络 站 活 动 的 内 容、主 要 形 式、进 站 方 式、意 见 处理 和 工 作 要 求 等 工 作 规 范。8.3.2 加 强 宣 传,保 障 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知 情 知 政,提 高 参 与 度。8.3.3 做 好 联 系 对 接、活 动 发 布、代 表 邀 请、意 见 建 议 收 集 处 理 等 工 作。9 民 情 民 意 处 理9.1 处 理 要 求民 情 民 意 应 分 层 收 集、分 类 办 理、及 时 反 馈、跟 踪 评 估,通 过 基 层 单 元 数 字 平 台,实 现 闭 环 处理。9.2 分 层 收 集通 过 线 上、线 下 收 集 代 表 或 选 民 群 众 提 交 和 反 映 的 民 情 民 意:a)线 上 及 时 查 看 代 表 或 选 民 群 众 通 过 扫 码 提 交 的 民 情 民 意;b)线 下 及 时 录 入 代 表 或 选 民 群 众 进 站 各 项 活 动 及 日 常 反 映 的 民 情 民 意。9.3 分 类 办 理9.3.1 通 过“一 事 一 分 析”、阶 段 性 集 中 会 商、联 系 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了 解 核 实 等 方 式,定 期 分 析 民 情民 意。9.3.2 依 托 基 层 单 元 数 字 平 台,梳 理 后 的 民 情 民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办 理:a)直 办,直 接 由 代 表 或 联 络 站 答 复 办 理。对 选 民 群 众 咨 询 类 等 内 容,由 代 表 或 联 络 站 直 接 答 复;对 不 属 于 代 表 或 联 络 站 职 责 范 围 的 内 容,由 代 表 或 联 络 站 直 接 告 知;b)交 办,交 乡 镇(街 道)站 所 办 理。属 于 乡 镇(街 道)站 所 事 权 范 围 的,乡 镇(街 道)人 大 应及 时 交 本 级 相 关 办、站、所 办 理;c)转 办,转 乡 镇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基 层 智 治 综 合 应 用 系 统 办 理。对 涉 及 乡 镇(街 道)全 局性 的 重 点、热 点 民 情 民 意,乡 镇(街 道)人 大 审 核 后,转 乡 镇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办 理;属于 基 层 治 理 中 的 民 情 民 意,审 核 后 转 基 层 智 治 综 合 应 用 系 统 办 理;d)报 办,乡 镇(街 道)人 大 会 商 后,报 上 级 机 关 办 理。属 于 县 级 事 权 范 围 的,报 县(市、区)人 大 相 关 工 委 审 核,交 相 关 单 位 办 理;必 要 时,报 县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定,交 县 级 政 府 办 理;属 于 台 州 市 级 及 以 上 事 权 范 围 的,县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相 关 工 委 审 核 后,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代 表 工委,根 据 业 务 范 围,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相 关 工 委(室)办 理,或 由 相 关 工 委(室)交 对 口 联 系 的市 级 部 门 办 理;必 要 时,由 县(市、区)人 大 常 委 会 审 核,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定,交 市 政 府办 理,或 报 省 人 大;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7e)汇 办,定 期 汇 总 分 析 办 理。每 季 度 应 汇 总 梳 理 一 次 民 情 民 意,对 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反 映 相 对 集中 的、或 全 局 性、前 瞻 性 的 民 情 民 意,适 合 以 建 议 提 出 的,由 代 表 以 建 议 方 式 提 出,按 法 定 程序 办 理;其 他 的,汇 总 后 送 党 委、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研 究 处 理;f)督 办,对 各 层 级 办 理 过 程 和 各 环 节 进 行 跟 踪 监 督;加 强 对 重 点 事 项 的 督 办。9.4 办 理 反 馈民 情 民 意 处 理 情 况 应 按 时 答 复 反 馈:a)代 表 或 联 络 站 收 到 选 民 群 众 反 映 的 信 息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应 沟 通;b)代 表 或 联 络 站 直 接 答 复 的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c)对 交 办、转 办、报 办 的 民 情 民 意 办 理 进 度 做 好 跟 踪 了 解,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反 馈;d)及 时 公 开 民 情 民 意 办 理 情 况,代 表 和 选 民 群 众 可 通 过 基 层 单 元 数 字 平 台 查 看;e)将 民 情 民 意 收 集 和 办 理 情 况 定 期 报 乡 镇(街 道)人 大,由 乡 镇(街 道)人 大 送 乡 镇(街 道)党 委、政 府。9.5 评 价 评 估9.5.1 民 情 民 意 办 理 情 况 应 征 求 提 出 民 情 民 意 的 代 表 或 选 民 群 众 意 见,进 行 评 价,评 价 结 果 分 为 满 意、基 本 满 意、不 满 意。9.5.2 对 民 情 民 意 办 理 结 果 评 价 不 满 意 的,应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以 下 处 理:a)因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及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办 理 结 果 评 价 不 满 意 的,应 在 评 估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给 代表 或 选 民 群 众,并 结 束 办 理 流 程;b)因 主 观 原 因 导 致 办 理 结 果 评 价 不 满 意 的,应 退 回 重 办。1 0 运 行 管 理1 0.1 制 度 建 设1 0.1.1 健 全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体 系,包 括 联 络 站 工 作 职 责、受 理 事 项 范 围 及 处 理 反 馈、活 动 组 织、接 待 等日 常 管 理 制 度。1 0.1.2 建 立 人 大 代 表 履 职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大 代 表 学 习 制 度、人 大 代 表 接 待 选 民 群 众 制 度、人 大 代 表 向 选 民 述 职 制 度、人 大 代 表 视 察 制 度、人 大 代 表 履 职 评 议 制 度、人 大 代 表 履 职 登 记 制 度、人 大代 表 履 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等。1 0.1.3 建 立 健 全 承 接 人 大 和“一 府 两 院”履 职 业 务 进 站 的 工 作 制 度,建 立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站 制 度。1 0.1.4 建 立 健 全 民 情 民 意 收 集 分 析 处 理 的 闭 环 管 理 制 度。1 0.2 日 常 管 理1 0.2.1 线 下 开 放 时 间 应 相 对 固 定,有 条 件 的 做 到 工 作 日 开 放;偏 远 的 乡 镇(街 道),根 据 实 际 情 况,合 理 确 定 开 放 时 间。1 0.2.2 在 联 络 站 等 醒 目 位 置 和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 界 面 醒 目 位 置 公 开 线 下 开 放 时 间。1 0.2.3 组 织 代 表 每 周 接 待 选 民 一 般 不 少 于 1 次,每 月 组 织 代 表 集 中 学 习 交 流、专 题 调 研 等 不 少 于 1次;根 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安 排,组 织 好 各 类 活 动。1 0.2.4 定 期 检 查 设 备,并 记 录 维 护 情 况。1 0.2.5 做 好 基 层 单 元 工 作 人 员 培 训。1 0.3 人 员 保 障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81 0.3.1 建 立 与 基 层 单 元 运 行 模 式 相 匹 配 的 人 员 组 织 架 构 体 系。1 0.3.2 配 备 与 服 务 功 能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人 员,设 站 长 1 名,有 条 件 的 可 配 备 副 站 长 1-2 名,有 专(兼)职 办 公 人 员 1-2 名。1 0.3.3 站 长 一 般 由 乡 镇 人 大 主 席(街 道 人 大 工 委 主 任)担 任,副 站 长 可 由 乡 镇 人 大 副 主 席(街 道 人 大工 委 副 主 任)担 任,或 由 乡 镇(街 道)人 大 指 定。1 0.3.4 驻 站 办 公 人 员 一 般 为 站 长、副 站 长、人 大 专 干、临 聘 人 员 等。1 0.3.5 基 层 单 元 工 作 人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品 德 良 好、工 作 责 任 心 强;b)熟 悉 人 大 工 作 业 务;c)具 有 一 定 的 数 字 技 能,能 够 熟 练 操 作 系 统;d)熟 悉 基 层 单 元 及 联 络 站 工 作 流 程 和 要 求;e)具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1 0.4 经 费 保 障基 层 单 元 所 需 的 工 作 运 行 经 费 应 有 固 定 的 保 障。1 0.5 信 息 管 理1 0.5.1 做 好 编 入 本 站 的 省、市、县(市、区)、乡 镇 四 级 人 大 代 表 和 街 道 选 民 代 表 的 履 职 信 息 管 理。1 0.5.2 基 层 单 元 线 上 应 用 场 景 和 线 下 联 络 站 两 个 工 作 平 台,应 有 专 人 负 责 记 录 和 管 理,整 理、统 计、分 析、上 传 相 关 数 据,并 发 布 相 关 信 息。1 0.5.3 统 一 使 用 浙 政 钉 台 州 人 大 条 线 工 作 台 人 大 代 表 履 职 综 合 应 用,进 行 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 的 后台 管 理,上 传 相 关 工 作 数 据 至 对 应 栏 目。1 0.5.4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管 理,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达 到 G B/T 2 2 2 3 9 2 0 1 9 的 第 三 级 安 全 要 求。1 0.5.5 数 据 分 级 分 类 按 D B 3 3/T 2 3 5 1 执 行。1 1 评 价 与 改 进1 1.1 建 立 基 层 单 元 建 设 运 行 的 评 价 体 系,定 期 对 基 层 单 元 的 建 设、运 行、作 用 发 挥 等 情 况,进 行 检 查和 评 价。1 1.2 评 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 建 设 运 行 情 况;b)基 层 单 元 制 度 建 设 及 创 新 工 作 情 况;c)基 层 单 元 应 用 场 景 数 据 质 量 和 数 量,重 点 评 价 民 情 民 意 数 据 及 处 理 情 况、参 与 立 法 监 督、督政 议 事 等 提 交 的 意 见 建 议 质 量;d)基 层 单 元 线 下 建 设 及 运 维 情 况。1 1.3 采 取 本 级 人 大 自 评 与 上 级 人 大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评 价 方 式。1 1.4 建 立 持 续 改 进 机 制,根 据 评 价 和 实 际 情 况,采 取 改 进 措 施,提 高 工 作 水 平。D B 3 3 1 0/T 1 0 0 2 0 2 39参 考 文 献 1 关 于 以 数 字 化 改 革 推 动 代 表 联 络 站 迭 代 升 级 培 育 打 造 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 的指 导 意 见(浙 人 大 常 办 2 0 2 2 4 0 号)2 关 于 人 大 践 行 全 过 程 人 民 民 主 基 层 单 元 功 能 建 设 基 本 要 求 的 意 见(浙 人 大 常 办 2 0 2 2 7 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