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驿站管理规范DB3301/T 0266-2018.pdf
I C S 0 3.1 6 0A 0 1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城 管 驿 站 管 理 规 范2 0 1 8-1 2-3 0 发 布 2 0 1 9-0 1-3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配 置 管 理.15.1 规 划.15.2 规 模.25.3 室 内 布 置.25.4 标 识 标 牌.26 运 行 管 理.26.1 日 常 管 理.26.2 服 务 管 理.26.3 运 行 保 障.26.4 安 全.37 服 务 拓 展.38 评 价 和 改 进.3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标 识 基 本 要 求.4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标 识 设 置 及 要 求.6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标 识 牌.9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I I前 言为 规 范 城 管 驿 站 管 理,展 示 杭 州 城 市 形 象,强 化 城 管 一 线 员 工 的 职 业 认 同 感 和 归 属 感,在“江 干 城管 驿 站”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经 过 广 泛 深 入 调 研,结 合 杭 州 实 际,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城 市 管 理 局、杭 州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监 管 中 心、浙 江 省 长 三 角 标 准 技术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磊、杨 英 英、金 炜 竑、张 平、沈 旻 昕、施 春 浩、李 剑、张 璐、石 舜、张 小 拉、陈 峰、朱 晓 婷、陈 瑜、伞 志 强、卢 轶 群、胡 湘 明、包 丹、曲 宜 婷、徐 珩。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1城 管 驿 站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杭 州 城 管 驿 站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配 置 管 理、运 行 管 理、服 务 拓 展、评 价 和 改进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城 管 驿 站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2 7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城 管 驿 站根 据 城 市 管 理 需 要,利 用 城 管 配 套 用 房 和 相 关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的 场 地、用 房,主 要 为 一 线 城 市 管 理 工作 人 员 提 供 休 息、学 习、交 流 等 活 动 的 场 所。4 基 本 要 求4.1 城 管 驿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土 地 规 划,一 线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较 密 集 的 地 区 宜 优 先 配 置。4.2 城 管 驿 站 应 与 周 边 建 筑 整 体 设 计 相 协 调,不 宜 对 周 边 的 环 境 产 生 不 良 影 响。4.3 城 管 驿 站 应 充 分 考 虑 周 边 环 境、道 路 等 条 件,设 置 位 置 应 方 便 人 员 进 出。4.4 城 管 驿 站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采 用 独 立 式 和 附 属 式 等 形 式 建 设。4.5 城 管 驿 站 的 抗 震 和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1 和 G B 5 0 0 1 6 的 规 定。5 配 置 管 理5.1 规 划5.1.1 应 根 据 辖 区 实 际 要 求,结 合 道 路 等 级、职 工 人 员 分 布、自 然 环 境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实 行 统 一 规 划。5.1.2 城 管 驿 站 宜 设 置 在 城 市 道 路 附 近 合 适 位 置,并 宜 按 服 务 半 径 1 2 公 里 设 置 1 座。5.1.3 城 管 驿 站 可 结 合 城 市 道 路 建 设、河 道 整 治、公 建 配 套 及 市 政、环 卫 设 施 建 设 改 造 提 升 工 程 统 筹建 设。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25.1.4 城 管 驿 站 可 结 合 城 管 执 法 中 队 用 房、河 道 绿 化 用 房、道 路 养 护 用 房、环 卫 工 人 休 息 场 所 及 亮 灯养 护 用 房 综 合 设 置。5.1.5 城 管 驿 站 用 地 可 与 多 种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合 设,亦 可 租 用 社 会 组 织 或 个 人 用 房 设 置。5.2 规 模5.2.1 城 管 驿 站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杭 州 市 城 管 委 建 设 标 准 和 当 地 建 设 规 划 的 要 求 确 定,并 应 遵 循 科 学 合理、节 约 用 地 的 原 则。5.2.2 城 管 驿 站 建 设 应 因 地 制 宜,面 积 不 宜 少 于 2 0 m 2。注:城管驿站周边可满足人员活动、办公等要求的场地均可纳入驿站面积。5.3 室 内 布 置5.3.1 城 管 驿 站 室 内 应 合 理 布 局,应 具 备 用 餐、休 息、学 习 等 基 本 功 能。5.3.2 城 管 驿 站 应 配 置 满 足 用 餐、休 息、学 习 等 功 能 的 设 施 设 备。5.3.3 城 管 驿 站 室 内 装 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整 体 装 修 风 格 应 以 简 洁、大 方、温 馨 为 主;b)选 材、配 置、安 装 等 环 节 应 符 合 G B 5 0 3 2 7 的 规 定;c)内 部 优 先 考 虑 自 然 通 风、采 光;d)材 料 使 用 和 设 施 选 购 上 应 便 于 后 期 使 用、维 护、管 理。5.4 标 识 标 牌5.4.1 城 管 驿 站 标 识 的 基 本 要 求 见 附 录 A。5.4.2 城 管 驿 站 标 识 的 设 置 要 求 参 见 附 录 B。5.4.3 建 筑 外 立 面 不 具 备 安 装 标 识 条 件 的 附 属 式 城 管 驿 站,可 设 置 标 识 牌。标 识 牌 的 要 求 见 附 录 C。6 运 行 管 理6.1 日 常 管 理6.1.1 城 管 驿 站 应 以 城 区 为 单 位 建 立 管 理 工 作 小 组,并 对 城 管 驿 站 的 建 设、管 理、接 待 等 日 常 工 作 进行 负 责。6.1.2 管 理 工 作 小 组 应 建 立 健 全 城 管 驿 站 管 理 制 度,重 要 制 度 应 展 示 公 开。6.2 服 务 管 理6.2.1 进 入 城 管 驿 站 的 人 员 应 遵 守 城 管 驿 站 管 理 制 度。6.2.2 城 管 驿 站 开 放 时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4 月 至 9 月:7:0 0 至 1 8:0 0;b)1 0 月 至 次 年 3 月:7:0 0 至 1 7:0 0;c)特 殊 情 况 可 根 据 实 际 延 长 开 放 时 间。6.2.3 城 管 驿 站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相 应 的 休 憩、就 餐、阅 读 等 服 务。6.2.4 城 管 驿 站 管 理 方 应 动 员、引 导 周 边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共 同 参 与 服 务 活 动。6.3 运 行 保 障城 管 驿 站 运 行 所 需 的 人、财、物,可 由 政 府 保 障 或 社 会 资 助。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36.4 安 全城 管 驿 站 应 根 据 城 市 管 理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医 疗 急 救 等 服 务 性 设 施 设 备。7 服 务 拓 展7.1 城 管 驿 站 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但 不 仅 限 于 下 列 功 能:a)热 饭、歇 息、学 习、简 单 医 疗 等 服 务;b)挖 掘 周 边 文 化 资 源,提 供 文 化 体 验 功 能。7.2 城 管 驿 站 可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邀 请 城 市 管 理 各 行 业、街 道、社 区 的 代 表 召 开 专 题 会 议,协 同 解 决 区 域范 围 内 城 市 管 理 热 难 点 问 题。7.3 城 管 驿 站 可 开 设 志 愿 者 服 务 点、先 锋 工 作 室、党 员 固 定 活 动 阵 地 等,邀 请 劳 动 模 范、先 进 代 表 开展 宣 讲 活 动,并 对 一 线 职 工、党 员 的 工 作、生 活 等 方 面 关 心 关 注。7.4 应 选 择 有 特 色 的 城 管 驿 站 作 为 开 放 市 民 体 验 点,让 社 会 各 界 能 了 解、参 与、支 持 城 市 管 理 工 作。7.5 城 管 驿 站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拓 展 服 务 内 容,且 可 根 据 需 要 将 服 务 人 员 拓 展 至 普 通 市 民 等。8 评 价 和 改 进8.1 市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城 管 驿 站 星 级 评 价 制 度,对 城 管 驿 站 的 配 置 管 理、运 行 管 理 和 党 建 管 理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8.2 城 管 驿 站 评 价 工 作 可 结 合 社 会 调 查 协 同 开 展。8.3 被 评 城 管 驿 站 在 收 到 改 进 要 求 后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改 进 工 作。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4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标 识 基 本 要 求A.1 文 字 标 识文 字 标 识 应 由“杭 州 城 管”、“驿 站”和“*区*站”组 成。A.2 图 形 标 识图 形 标 识 包 括 补 给、休 息、应 急 医 疗、阅 读 和 爱 心,应 根 据 实 际 设 置。A.3 颜 色文 字 标 识 应 为 白 色(C 0,M 0,Y 0,K 0),图 形 标 识 应 用 黑 色(C 1 0 0,M 1 0 0,Y 1 0 0,K 1 0 0)勾 勒,白 色(C 0,M 0,Y 0,K 0)衬 底;爱 心 应 为 红 色(C 0,M 1 0 0,Y 1 0 0,K 0)。A.4 样 式A.4.1“杭 州 城 管”字 体 应 为 禹 卫 书 法 行 书 体,“驿 站”字 体 应 为 汉 仪 凌 心 体 简,且 两 组 字 体 中 间 间距 应 空 一 格 字 符,下 沿 线 应 保 持 齐 平。A.4.2“*区*站”应 标 注 具 体 站 名 称,字 体 应 为 微 软 雅 黑;站 名 称 前 应 设 置 圆 点,且 左 侧 应 与“驿”左 侧 守 齐。当 站 名 称 超 过 1 5 字 符 时,可 适 当 将 站 名 称 左 移 但 不 应 超 过“杭 州 城 管”右 侧 边 线。A.4.3 图 形 标 识 应 设 置 在“杭 州 城 管”正 下 方,并 应 与 其 空 一 格 字 符 距 离。A.4.4 标 识 样 式 见 图 A.1。说 明:1 建 筑 外 立 面 5 应 急 医 疗2 补 给 6 阅 读3 休 息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54 爱 心图 A.1 城 管 驿 站 标 识 样 式A.5 总 体 尺 寸A.5.1 标 识 应 以 高 1.2 m 宽 6 m 为 标 准 尺 寸,“驿 站”字 高 0.5 5 m,“*区*站”字 高 0.1 5 m,圆 点 直 径 60 m m,图 形 标 识 宽 度 为 0.1 m。实 际 应 用 中 应 根 据 环 境 条 件,按 照 标 准 尺 寸 要 求 进 行 等 比 缩 放。A.5.2 所 有 标 识 应 水 平 垂 直 居 中 与 标 识 底 板 上。A.6 材 质文 字 标 识 和 图 形 标 准 应 采 用 亚 克 力 材 质,并 具 备 发 光 功 能。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6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标 识 设 置 及 要 求B.1 分 类标 识 根 据 适 用 环 境 可 分 为 类、类 和 类。B.2 类 标 识B.2.1 建 筑 外 立 面 面 积 富 余、平 整 度 高 及 颜 色 较 深 的 独 立 式 城 管 驿 站 可 采 用 类 标 识,见 图 B.1。B.2.2 类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标 识 规 格 应 与 墙 面 协 调,总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设 定 墙 面 的 1/4;标 识 位 置 应 贴 附 于 临 街 面 主 墙 上 醒 目 位 置;下 端 距 地 面 的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2.5 m,上 端 不 应 超 过二 层 门 楣 或 建 筑 屋 顶 高 度;应 与 市 容 市 貌 相 协 调,不 应 影 响 城 管 驿 站 及 周 边 建 筑 安 全 及 采 光、通 风、消 防 等 正 常 功 能 的 使用。图 B.1 类 标 识 设 置B.3 类 标 识B.3.1 建 筑 外 立 面 面 积 有 富 余 但 安 装 条 件 有 局 限 性 的 独 立 式 城 管 驿 站 可 采 用 类 标 识,见 图 B.2。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7B.3.2 类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标 识 规 格 应 与 墙 面 协 调,宽 度 不 应 超 过 建 筑 物 两 侧,且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标 识 顶 端 到 地 面 距 离 的1/4;标 识 位 置 应 贴 附 于 临 街 面 主 墙 上 醒 目 位 置。当 标 识 设 置 在 一 层 处 时,上 端 不 应 超 过 该 层 门 楣 上沿,下 端 距 地 面 的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3 m,并 不 应 低 于 骑 楼 或 悬 挑 架 空 部 分 底 沿;当 设 置 在 二 层 处,上 端 不 应 超 过 该 层 门 楣 上 沿,下 端 不 应 低 于 一 层 门 楣 上 沿;应 与 市 容 市 貌 相 协 调,不 应 影 响 城 管 驿 站 及 周 边 建 筑 安 全 及 采 光、通 风、消 防 等 正 常 功 能 的 使用。(a)(b)图 B.2 类 标 识 设 置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8B.4 类 标 识B.4.1 建 筑 外 立 面 有 位 置 但 安 装 条 件 有 局 限 性 的 附 属 式 城 管 驿 站 可 采 用 类 标 识,见 图 B.3。B.4.2 类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标 识 规 格 应 与 墙 面 协 调,宽 度 不 应 超 过 开 间 尺 寸,且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标 识 顶 端 到 地 面 距 离 的 1/4,厚 度 不 宜 大 于 0.5 m;标 识 位 置 应 贴 附 于 临 街 面 主 墙 上 醒 目 位 置 并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管 驿 站 所 处 位 置。当 标 识 设 置 在 一 层处 时,上 端 不 应 超 过 该 层 门 楣 上 沿,下 端 距 地 面 的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3 m,并 不 应 低 于 骑 楼 或 悬 挑架 空 部 分 底 沿;当 设 置 在 二 层 处,上 端 不 应 超 过 该 层 门 楣 上 沿,下 端 不 应 低 于 一 层 门 楣 上 沿;设 置 在 同 一 建 筑 相 邻 门 面 的 标 识 底 线 应 齐 平,并 应 同 一 高 度 和 厚 度。如 标 识 里 面 与 前 面 存 在 一定 距 离,标 识 底 部 可 用 与 底 板 相 同 材 质 在 厚 度 方 向 进 行 装 饰;应 与 市 容 市 貌 相 协 调,不 应 影 响 城 管 驿 站 及 周 边 建 筑 安 全 及 采 光、通 风、消 防 等 正 常 功 能 的 使用。(a)(b)图 B.3 类 标 识 设 置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9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标 识 牌C.1 文 字标 识 牌 应 由“杭 州 城 管”、“驿 站”和“*区*站”三 个 层 次 的 文 字 组 成。C.2 图 形图 形 包 括 补 给、休 息、应 急 医 疗、阅 读 和 爱 心,应 根 据 实 际 设 置。C.3 颜 色文 字 应 为 白 色(C 0,M 0,Y 0,K 0),图 形 应 用 黑 色(C 1 0 0,M 1 0 0,Y 1 0 0,K 1 0 0)勾 勒,白 色(C 0,M 0,Y 0,K 0)衬 底;爱 心 应 为 红 色(C 0,M 1 0 0,Y 1 0 0,K 0)。C.4 样 式C.4.1“杭 州 城 管”字 体 应 为 禹 卫 书 法 行 书 体,“驿 站”字 体 应 为 汉 仪 凌 心 体 简,且 两 组 字 体 中 间 间距 应 空 一 格 字 符,下 沿 线 应 保 持 齐 平。C.4.2“*区*站”应 标 注 具 体 站 名 称,字 体 应 为 微 软 雅 黑;站 名 称 前 应 设 置 圆 点,且 左 侧 应 与“驿”左 侧 守 齐。当 站 名 称 超 过 1 5 字 符 时,可 适 当 将 站 名 称 左 移 但 不 应 超 过“杭 州 城 管”右 侧 边 线。C.4.3 图 形 应 设 置 在“杭 州 城 管”正 下 方,并 应 与 其 空 一 格 字 符 距 离。C.4.4 标 识 牌 样 式 见 图 C.1。D B 3 3 0 1/T 0 2 6 6 2 0 1 81 0说 明:1 标 识 牌 底 面 5 应 急 医 疗2 补 给 6 阅 读3 休 息 7 广 告 钉 孔4 爱 心图 C.1 城 管 驿 站 标 识 牌 样 式C.5 总 体 尺 寸C.5.1 标 识 牌 应 以 高 0.4 m 宽 0.6 m 为 标 准 尺 寸,根 据 环 境 条 件 进 行 等 比 缩 放。C.5.2 标 识 牌 应 在 死 角 预 留 直 径 为 1 2 m m 的 广 告 钉 孔,圆 心 距 直 角 两 边 应 为 3 0 m m。C.6 材 质标 识 牌 应 采 用 1 0 m m 透 明 亚 克 力 材 质,并 采 用 彩 色 高 精 度 打 印 工 艺。C.7 设 置建 筑 外 立 面 没 有 条 件 安 装 标 识 的 附 属 式 城 管 驿 站 可 设 置 标 识 牌。标 识 牌 应 贴 附 与 城 管 驿 站 门 口 显 眼位 置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