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童车技术指南.pdf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童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 目 录 第一章 概论 . 4 1.1 我国童车出口的基本情况 . 4 1.2 我国童车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 5 1.3 潜在目标市场情况简介 . 6 第二章 童车产品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的差异 . 7 2.1 概述 . 7 2.2 童车出口技术贸易措施和不合格案例分析 . 10 第三章 欧盟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 23 3.1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 23 3.2 欧盟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童车的处置 . 43 第四章 美国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 46 4.1 美国童车的技术法规概况 . 46 4.2 美国联邦法规对童车产品的技术要求 . 47 4.3 美国的童车自愿性标准介绍 . 51 4.4 美国童车标准与我国童车标准的差异 . 57 第五章 其他国家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 70 5.1 日本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 70 5.2 俄罗斯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 80 第六章 童车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的技术指南与措施建议 . 89 6.1 主要目标国有关童车的技术贸易措施 . 89 6.2 技术贸易措施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92 6.3 我国童车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分析与对策 . 93 6.4 应对欧盟技术贸易措施的一些特殊措施 . 95 6.5 应对美国技术贸易措施的一些特殊措施 . 98 6.6 应对日本技术贸易措施的一些特殊措施 . 101 2 前言 童车是一种儿童用品,有的也是玩耍的产品,我国一直以来是将童车产品划归在玩具行业进行行业管理,随着童车行业的发展,童车产品在品种、质量、产能、出口等方面均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海关的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童车以每年平均 10%的速度稳定增长。我国的童车的出口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从而吸引了一些的海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商到中国投资建立各类童车企业。据估计,目前中国制造的童车占全球销售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童车(本指南只涉及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及婴儿学步车,不涉及电动童车、玩具自行车及其它玩具车辆)属于一种儿童用品,从婴儿时期使用的各种坐卧式推车到蹒跚学步时使用的学步车,再到儿童时期使用的儿童三轮车和儿童自行车,品种与花样繁多。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少年,其使用过的各类车辆通常要包括这四类车。各类童车已经成为伴随少年儿童成长的重要产品,它是增长儿童的各种能力、保护儿童健康、方便儿童和家长出行的必备产品,是儿童生长过程中的重要伙伴。童车的主要消费对象是儿童,由于儿童的认知度受其年龄限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可以说童车的主要使用者是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低的婴幼儿人群。为了有效保护儿童在使用各种童车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许多国家都对童车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同时也都施行了不同方式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的安全与健康。由于各种准入制度的出现,要求又不统一,无形中为我国童车出口企业设置了公开或隐蔽的技术贸易措施,给我们的童车出口制造厂带来了一些贸易麻烦与障碍。 为了帮助我国童车制造厂和经销商全面了解有关国家关于童车产品的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要求,了解各国有关童车产品法规与标准要求与我国现行童车产品标准的区别,以及各国的童车产品的准入制度与形式,商务部提出开展童车产品出口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技术指南项目研究的课题,受商务部委托,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牵头与国内有关技术机构组成课题组共同承担该项目。课题组的专家对目前我国童车产品主要目标国家与地区的市场准入要求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该项目主要对欧洲、北美、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有关童车的法律法规及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这些要求与我国现行童车标准的关系,以及我们的应对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并编写了本指南。希望该指南的发布能对我国童车出口的发展与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指南共分六章,其中第一章概论,第二章童车产品国际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第三章欧盟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第四章美国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第五章其他国家对童车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第六章童车出口欧盟、美国、日本的技术指南与措施建议。 参加本指南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刘炘、李骏奇、王铁军、王劲松、张霞、钱烈辉、雷再明、刘唐书、张艳芬、陈明。 3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所有正在从事美国、欧盟童车产品销售的制造商、生产厂和经销商,以及准备开发上述市场的企业,指导童车企业中有关从事技术、管理和经营人员及时掌握和了解目标国的有关要求,指导童车产品设计开发、生产以及经营活动。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 第一章 概论 1.1 我国童车出口的基本情况 1.1.1 童车的最新海关统计税则号 表 1-1 童车的最新海关统计税则号 海关税则号 货品名称 87120041 16、 18、 20 英寸越野自行车 87120081 16 英寸及以下的未列名自行车 87150000 婴孩车及其零件 95030010 三轮车、踏板车和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 1.1.2 童车近年来的进出口额情况 我们通过海关查询和汇总了近 3 年的童车进出口数据,详见下表。 表 1-2 童车近年来的进出口额统计 单位:美元 年度 出口额 进口额 2013 年 2, 849, 387, 350 26, 192, 690 2012 年 2, 654, 778, 258 22, 054, 946 2011 年 2, 372, 137, 137 20, 753, 050 我国近 3 年来童车的进出口一直保持着增长,其中 2012 年较 2011 年出口增长约 11.8%,进口增加约 9.2%;2013 年较 2012 年出口增长约 9.2%,进口增长约 18.8%。 近 3 年的数据显示,童车出口的增长速度趋缓,进口的增长速度加快。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如下:首先,是我们出口的基数较大,增长的幅度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是欧美的经济复苏和市场的增长乏力所致;再次,是我国拉动消费和减少贸易逆差的政策发挥了作用,导致进口速度加快。 1.1.3 我国童车近年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 目前,我国童车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仍是欧洲和北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是近年来出口额度增长显著的新兴市场。另外,日本也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上述几个市场销售额约占我国童车年出口额的 64%,其中出口欧洲和北美市场的童车约占据我国童车年出口额的 56%。 我们通过海关查询获取了近 3 年来,我国童车产品出口主要目标国的贸易额(详见下表)。 5 表 1-3 近三年我国童车主要目标市场出口额的统计 单位:美元 国别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欧洲 674, 195, 085 696, 009, 853 744, 028, 967 美国 653, 506, 551 803, 428, 062 846, 515, 904 日本 88, 099, 879 102, 433, 081 96, 575, 824 俄罗斯 114, 080, 431 113, 000, 999 124, 997, 528 1.2 我国童车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中国童车制造业的发展与壮大,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发展和壮大起来的。尤其是我国实行鼓励三来一补加工工业政策的实施,鼓励和推动了大量国外童车制造商将其 童车的加工工厂从世界的不同地区迁到中国,从而推动了我国童车制造业的迅猛发展。 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国内也有一批自主开发和发展起来的童车企业,他们在市场开发方面采取立足国内,走向世界的方针,在产品开发方面采取自主开发和引进相结合理念,获得其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丰收,其中比较典型的企业是江苏的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我国童车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政府实行了鼓励出口的政策 我国有改革开放和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鼓励了国内一些投资人的积极性,也鼓励了境外投资人的积极性,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来我国境内投资建立童车生产厂,在十余年的时间里中国童车生产厂从数量、规模、生产设备的水平、童车(玩具)产品的质量以及技术含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2)我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 我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将童车制造基地从世界的其他地方转移到我国。童车产品的特点以及其销售季节性和时限性强的特点,决定了童车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目前我国境内的一些童车生产企业生产工人人数上千人的不在少数。由于童车加工过程大多需要进行手工装配,其操作相对简单,对生产者的技术水平要求不高,我国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正满足了这方面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这方面的优势也会逐步降低,应引起业内的重视。 3)我国主要童车产区已经形成配套的产业链,大大促进了童车制造业的发展 随着童车制造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重要童车产区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与调整,已经形成完整的加工配套的产业链,主要产区集中在江苏昆山、浙江平湖、河北平乡、广东中山等地区。这些产区已经形成从原料、辅料的提供,到零部件的生产与提供以及包装印刷的辅助工业配套齐全,在本地区内,就可以获得生产童车的所有配套的设施与原料,从而加速了童车产区的形成,同时由于产业分工的细化,也大大降低了成本,使我国童车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6 4)我国政府加大消费市场的培育,也对童车制造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随着我国新一届政府鼓励和拉动消费的政策的推进与实施,童车的市场需求会进一步扩大,可以促使我们的企业从主要依靠出口市场,转变为出口内销双驱动的模式发展,这将对童车企业的发展壮大带来新的动力。 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优势是相对的,随着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们的优势就可能受到冲击和减弱。这一点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因此我们要鼓励和帮助童车企业,努力从童车的设计、开发以及市场营销等多个环节不断开创新优势。 1.3 潜在目标市场情况简介 1.3.1 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童车市场,美国的童车设计与开发、营销也是世界一流的。美国政府对童车市场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按照联邦有关法律要求,建立了一整套儿童用品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督管理的措施,召回有问题和存在潜在危险的童车产品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美国对儿童用品市场实施管理的最有效和最严格的 措施,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的介绍。 1.3.2 欧洲 欧洲是第二大国际童车产品的消费市场,也是我国童车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欧盟是欧洲市场的主要代表,随着欧盟的扩大,欧盟的市场也将会不断扩大。 欧盟是童车有关国际标准的发源地,对童车标准与市场准入的管理有非常成熟的一套制度。随着消费者对童车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的提高,导致其相关标准、指令和准入制度不断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所有从事出口欧盟童车产品的企业随时关注有关变化。关于欧盟有关市场准入的要求在第三章中有详细介绍。 7 第二章 童车产品国际标准 和我国标准的差异 2.1 概述 2.1.1 国内外童车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 2.1.1.1 国际标准( ISO 标准) 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仅制定了 ISO 8098:2002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国际标准。对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和婴儿学步车, ISO 暂未制定专门的标准。而对于儿童三轮车产品,多数国家将该产品划归为玩具产品,因此,一般执行 ISO 8124玩具安全标准或本地区、本国相关标准,其他童车一般执行本地区或本国标准。 2.1.1.2 美国童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美国童车标准包括:美国联邦法规 16 CFR 1512、美国的联邦法规 16 CFR 1216 及相关标准。 2.1.1.2.1 美国的联邦法规 16 CFR 1512 美国的联邦法规 16 CFR 1512 是关于自行车的安全要求的法规,其中规定了儿童自行车的安全要求,即包括对鞍座高度为 635mm 以下的儿童自行车的安全要求。该法规的最新版本是2011 年 5 月 13 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在对来自于童车行业和消费者的评论意见进行充分考虑后决定,在联邦官方日志上发布了新的 16 CFR 1512 自行车要求,已于 2011 年 6 月13 日正式生效。16 CFR 1512 法规修订的内容包括: ( 1)1512 第 2 条:修订了关于人行道自行车、场地自行车的定义,同时增加了斜躺式自行车的定义(不适用儿童自行车)。 ( 2)1512 第 4 条:锋利边缘和刹车控制线机械要求的修订。 ( 3)1512 第 6 条:转向系统、车把手杆插入标记和车把要求的修订。 ( 4)1512 第 12 条:车轮轴承、速开装置要求的修订。 ( 5)1512 第 15 条:车座、座位和鞍座杆要求的修订。 ( 6)1512 第 18 条:测试和测试程序,以及法规( k)(1 )(i )和(n )( 2)(vii)部分的修订。 2.1.1.2.2 美国的联邦法规 16 CFR 1216 为完善有关耐用婴幼儿产品方面的消费品安全技术法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于 2010 年颁布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16 CFR 1216),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生效。该规则指定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ASTM)制定的自愿性标准 ASTM F977婴幼儿学步车消费者安全规范中的安全要求为该法规的安全技术条件,目前有效版本是 ASTM F97712。 另外,从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16 CFR 1500.18 和 CFR 1500.86 中有关婴儿学步车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 16 CFR 1216。 2.1.1.2.3 美国相关童车标准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制定有 ANSI Z315.1三轮车安全要求,目前的版本是 2012版。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ASTM)制定了儿童推车和婴儿学步车标准,分别是 ASTM F833:13b8 婴儿车和折叠式婴儿车消费者安全规范(该版本于 2014 年 5 月生效)、 ASTM F977:2012婴儿学步车消费者安全规范(该版本于 2012 年 5 月生效)。 2.1.1.3 欧盟童车技术法规和标 准 欧盟在童车的市场监管方面,对儿童自行车、儿童推车和婴儿学步车产品暂无专门的指令,但应符合 2001/95/EC(在修订)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要求;某些儿童自行车及儿童三轮车属于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取代 88/378/EEC)的范围。 不同鞍座高度的儿童自行车适用于不同年龄的儿童,其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都不相同。根据鞍座的高度不同,欧盟市场的儿童自行车产品可为两大类: 1. 鞍座高度为 435 mm 以下的儿童自行车属于玩具,应满足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按 照标准 EN 71玩具安全进行测试; 2. 鞍座高度介于 435 mm 和 635 mm 之间的自行车,应满足安全标准 EN 14765:2005+A1 :2008 儿童自行车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欧盟儿童推车的安全要求标准是EN 1888:2012 儿童护理用品 轮式儿童车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欧盟婴儿学步车的安全要求标准是 EN 1273:2005 儿童护理用品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儿童三轮车属于玩具,应满足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按照标准 EN 71玩具安全进行测试,EN 71 属于 2009/48/EC 指令的协调标准。 2.1.1.4 我国童车标准 我国对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和婴儿摇篮都制定了专门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分别是 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和 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四项标准已实施 7年多,已按相关程序申请修订,目前都已通过立项专家评审工作,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和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已列入 2013 年标准修订计划,我国国家标准委员会正在组建标准起草组,其中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参考欧洲相关推车标准,并考虑一些美国标准,结合我国推车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修改,目前已完成标准草案。 其它童车和电动童车参见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玩具(分为美国、加拿大篇、欧盟篇、日本篇 1。 2.1.2 主要差异 2.1.2.1 法律地位 我国的童车安全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同时国家也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对童车实施强制性认证(CCC)制度。而国外的标准除了美国自行车和婴儿学步车的安全要求 16CFR 1512 和 16 CFR 1216 外,其它都是自愿性标准。但是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往往采用这些标准作为市场准入评判的依据,这些童车的标准实际上又是必须遵守的标准。 2.1.2.2 技术要求 在技术要求上,欧盟标准在整体上相对严于美国的标准, ISO 标准与欧盟标准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 9 我国的童车标准主要跟踪采用 ISO 标准。没有相应 ISO 标准时,参照采用相应的欧盟标准或美国标准。以下是我国国标和国外标准的对应关系: 表 2-1 我国国标和各国外标准的对应关系 产品 /标准名称 我国国标 国外标准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6 等同(修改)采用 ISO 8098,与 EN 14765 近似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7 参照 ANSI Z315.1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8 参照 EN 1888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 14749 参照 ASTM F977 2.1.3 美国、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市场监管 2.1.3.1 美国合格评定程序和市场监管 美国的市场监管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负责,通常的监管方式主要依靠制造商自行召回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但 2008 年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生效后,对儿童产品的测试和认证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102 部分增加消费品安全法案( CPSA)14 部分关于测试和认证的要求等。美国联邦法规 16 CFR 1512、美国的联邦法规 16 CFR 1216 也增加了相应的测试和认证要求, 要求儿童自行车和婴儿学步车需进行第三方检测。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对儿童产品制造商或自有品牌拥有者必须基于第三方测试结果签发证书的要求可在 CPSC 发布有关儿童产品的法规或标准的 90 天后再开始执行。据悉, CPSC已针对一系列产品和风险发布了类似的要求通知,包括含铅涂料、儿童产品中的铅、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全尺寸婴儿床、非全尺寸婴儿床、安抚奶嘴、含小部件产品、儿童金属珠宝中的铅、潜水棒和类似物品、响声玩具、自行车、自行车头盔、双层床、幼儿床、电动玩具、其他儿童用电动产品、叮当球、婴儿 沐浴座椅、婴儿学步车、青少年全地形车、玩具、地毯的可燃性、乙烯基塑料薄膜、床垫、床笠、床垫组、服装纺织品和儿童睡衣等。 2.1.3.2 欧盟合格评定程序和市场监管 欧盟的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管体系根据成员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总体而言,比美国的体系相对严密。 2008 年,欧盟出台了 765/2008/EC2和 768/2008/EC2两项旨在严格 CE 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以确保产品安全。新法律的突出重点是加强 CE 标志的市场监督,具体措施包括: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的合格性的责任;规定加贴 CE 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 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