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DB14/T 728-2020.pdf
ICS 6 7.0 6 0X 1 1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7 2 8 2 0 2 0地理 标志产 品 太谷 饼2 0 2 0-0 9-0 1 发 布 2 0 2 0-1 2-0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7 2 8 2 0 2 01目 次前 言.2地 理 标 准 产 品 太 谷 饼.3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45 要 求.46 生 产 加 工 过 程 的 卫 生 要 求.57 试 验 方 法.58 检 验 规 则.69 标 签、标 志、包 装、运 输、贮 存.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 保 护 范 围.8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 保 护 范 围 见 图 A.1。.8D B 1 4/T 7 2 8 2 0 2 02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代 替 D B 1 4/T 7 2 8-2 0 1 3。本 标 准 与 D B 1 4/T 7 2 8-2 0 1 3 相 比,主 要 变 化 如 下:修 改 了 标 准 名 称,由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太 谷 饼 变 为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对 部 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进 行 了 修 改:增 加 了 G B/T 1 9 1、G B 5 0 0 9.6、G B 7 0 9 9、G B/T 8 2 3 5、G B 1 5 2 0 3、G B/T 1 7 9 2 4;删 除 了 G B 4 7 8 9.2 4、G B 5 0 0 9.1 1、G B 5 0 0 9.2 2、G B 5 0 0 9.3 7、G B5 0 0 9.1 8 2;修 改 了 术 语 和 定 义;修 改 了 原 辅 料 要 求;对 理 化 指 标 进 行 了 调 整 和 修 改,增 加 了 食 品 安 全 指 标 的 章 节;对 加 工 技 术 要 求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改;修 改 了 部 分 试 验 方 法;修 改 了 判 定 规 则;对 标 签、标 志、包 装、运 输、贮 存 进 行 了 部 分 修 改;删 除 了 第 1 0 章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的 使 用 与 保 护 的 章 节。本 标 准 由 晋 中 市 太 谷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晋 中 市 太 谷 区 太 谷 饼 协 会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知 识 产 权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晋 中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晋 中 市 太 谷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晋 中 市 太 谷 区 太 谷 饼 协会、晋 中 市 喜 蓉 食 业 有 限 公 司、太 谷 龙 杯 食 业 有 限 公 司、山 西 太 谷 荣 欣 堂 食 品 有 限 公 司、山 西 鑫 炳 记 食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太 谷 县 鼓 楼 食 业 有 限 公 司、太 谷 县 炳 记 食 品 厂、太 谷 县 福 源 食 品 厂、太 谷 县 欣 兴 源 食品 有 限 公 司、太 谷 县 同 顺 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太 谷 县 庆 祥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太 谷 县 鑫 苗 食 品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孟 勇、武 海 峰、郭 维 宝、雷 振 海、冀 飞、李 俊 伟、袁 珏、尹 志 鹏、赵 芳、史永 杰、张 燕、张 毅、杜 占 利。本 标 准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1 4/T 7 2 8-2 0 1 3D B 1 4/T 7 2 8 2 0 2 03地 理 标 准 产 品 太 谷 饼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要 求、生 产 加 工 过 程 的卫 生 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标 签、标 志、包 装、运 输、贮 存。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区 域 范 围 内 生 产 的 太 谷 饼。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T 3 1 7 白 砂 糖G B/T 1 3 5 5 小 麦 粉G B/T 1 5 3 5 大 豆 油G B 1 8 8 6.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碳 酸 钠G B 1 8 8 6.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碳 酸 氢 钠G 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5 0 0 9.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水 分 的 测 定G B 5 0 0 9.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蛋 白 质 的 测 定G B 5 0 0 9.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脂 肪 的 测 定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7 0 9 9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糕 点、面 包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T 8 2 3 5 亚 麻 籽 油G B 8 9 5 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糕 点、面 包 卫 生 规 范G B/T 1 1 7 6 1 芝 麻G B 1 5 2 0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淀 粉 糖G B/T 1 7 9 2 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G B/T 2 0 8 8 3 麦 芽 糖G B/T 2 0 9 7 7 糕 点 通 则G B 2 8 0 5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通 则J J F 1 0 7 0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计 量 检 验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 太 谷 饼D B 1 4/T 7 2 8 2 0 2 04指 在 本 标 准 第 4 章 规 定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内 生 产 的 以 小 麦 粉、白 砂 糖、植 物 油(亚 麻 籽 油、大 豆 油)、淀 粉 糖(淀 粉 糖 浆、麦 芽 糖)为 原 料,以 水、芝 麻 等 为 辅 料、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碳 酸 氢 钠、碳 酸 钠),以 调 粉、成 型、烘 烤、冷 却 等 工 艺 加 工 制 作 的 焙 烤 类 饼 状 食 品。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 保 护 范 围 为 山 西 省 太 谷 县 明 星 镇、候 城 乡、北 洸 乡、水 秀 乡、胡 村 镇、小 白 乡、阳 邑 乡、任 村 乡、范 村 镇 9 个 乡 镇 现 辖 行 政 区 域(见 附 录 A)。5 要 求5.1 原 辅 料 要 求5.1.1 小 麦 粉 应 符 合 G B/T 1 3 5 5 的 规 定。5.1.2 白 砂 糖 应 符 合 G B/T 3 1 7 的 规 定。5.1.3 亚 麻 籽 油 应 符 合 G B/T 8 2 3 5 的 规 定。5.1.4 大 豆 油 应 符 合 G B/T 1 5 3 5 的 规 定。5.1.5 淀 粉 糖 应 符 合 G B/T 1 5 2 0 3 的 规 定。5.1.6 麦 芽 糖 应 符 合 G B/T 2 0 8 8 3 的 规 定。5.1.7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规 定。5.1.8 芝 麻 应 符 合 G B/T 1 1 7 6 1 的 规 定。5.1.9 碳 酸 氢 钠 应 符 合 G B 1 8 8 6.2 的 规 定。5.1.1 0 碳 酸 钠 应 符 合 G B 1 8 8 6.1 的 规 定。5.1.1 1 其 他 原 辅 料 应 符 合 相 应 食 品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5.2 生 产 加 工5.2.1 工 艺 流 程原 辅 料 调 粉 成 型 烘 烤 冷 却 包 装5.2.2 加 工 技 术 要 求5.2.2.1 调 粉将 5 0 k g 小 麦 粉(添 加 或 不 添 加 辅 料)、1 6 k g 2 0 k g 白 砂 糖、1 2 k g 1 5 k g 植 物 油、1 2 k g 1 6 k g 淀 粉 糖(淀 粉 糖 浆、麦 芽 糖)、8 k g 1 0 k g 水,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搅 拌 至 面 团 内 外 颜 色 均 匀 一致。5.2.2.2 成 型根 据 产 品 规 格,将 混 合 后 的 一 定 质 量 面 团(切 割 或 不 切 割)揉 圆,蘸 上 芝 麻,压 扁 后 芝 麻 均 匀 分 布饼 面。5.2.2.3 烘 烤根 据 产 品 规 格 不 同,烘 烤 温 度 为 1 6 0 2 8 0,烘 烤 时 间 为 5 m i n 1 1 m i n。D B 1 4/T 7 2 8 2 0 2 055.2.2.4 冷 却烘 烤 后 的 产 品 自 然 冷 却 至 室 温。5.3 感 官 要 求感 官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表 1 感 官 要 求项 目 要 求形态 呈扁圆形,饼面芝麻分布均匀,边缘有细小裂纹色泽 表面光泽,呈棕红色,内部呈蛋黄色组织 内部有小蜂窝状,气孔分布均匀,无糖粒,无粉块,无异物滋味、气味 甜绵香酥,不粘牙,气味芳香,无异味5.4 理 化 指 标理 化 理 化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2 规 定。表 2 理 化 指 标项 目 指 标水分/(g/1 0 0 g)1 4.5 0蛋白质/(g/1 0 0 g)7.5 0脂肪/(g/1 0 0 g)1 4.0 0总糖/(g/1 0 0 g)2 0.0 05.5 食 品 安 全 指 标5.5.1 酸 价、过 氧 化 值、污 染 物 限 量、微 生 物 限 量 应 符 合 G B 7 0 9 9 的 规 定。5.5.2 食 品 添 加 剂 仅 限 使 用 碳 酸 钠 和 碳 酸 氢 钠,其 使 用 量 应 符 合 G B 2 7 6 0 的 规 定;不 得 使 用 其 他 食 品添 加 剂。5.6 净 含 量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6 生 产 加 工 过 程 的 卫 生 要 求应 符 合 G B 8 9 5 7 的 规 定。7 试 验 方 法7.1 感 官 要 求D B 1 4/T 7 2 8 2 0 2 06随 机 抽 取 1 个 独 立 包 装 样 品,去 除 包 装 后,将 样 品 置 于 洁 净 白 瓷 盘 中,在 自 然 光 下 观 察 形 态、色 泽,然 后 用 餐 刀 按 四 分 法 切 开,观 察 组 织、检 查 有 无 异 物。闻 其 气 味,用 温 开 水 漱 口 后 品 其 滋 味。7.2 理 化 指 标7.2.1 水 分按 G B 5 0 0 9.3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定。7.2.2 蛋 白 质按 G B 5 0 0 9.5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定。7.2.3 脂 肪按 按 G B 5 0 0 9.6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定。7.2.4 总 糖按 G B/T 2 0 9 7 7 附 录 A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定。7.2.5 食 品 安 全 指 标酸 价、过 氧 化 值、污 染 物 限 量、微 生 物 限 量 按 G B 7 0 9 9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定;食 品 添 加 剂 按 国 家 规 定 的相 关 方 法 测 定。7.2.6 净 含 量按 J J F 1 0 7 0 的 规 定 执 行。8 检 验 规 则8.1 组 批8.1.1 同 一 批 投 料、同 一 班 次、同 一 生 产 线 生 产 的 同 一 品 种、同 一 规 格、同 一 生 产 日 期 的 产 品 为 一 批。8.2 抽 样 方 法 及 数 量在 企 业 的 成 品 库 房 内,从 同 一 批 次 样 品 堆 的4 个 不 同 部 位 抽 取 相 应 数 量 的 样 品。抽 取 样 品 量 不 少 于2 k g,不 少 于 8 个 独 立 包 装(抽 样 数 量 不 包 括 净 含 量 抽 样)。所 抽 取 样 品 分 为 2 份,3/4 为 检 验 样 品,1/4为 复 检 备 份 样 品。8.3 出 厂 检 验8.3.1 产 品 出 厂 时,应 经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检 验 部 门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逐 批 进 行 检 验,检 验 合 格 方 可 出 厂。8.3.2 检 验 项 目:至 少 包 括 感 官 要 求、净 含 量、水 分、菌 落 总 数、大 肠 菌 群 等。8.4 型 式 检 验8.4.1 正 常 生 产 时,每 半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型 式 检 验。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也 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新 产 品 试 制 定 型 时;b)原 材 料、生 产 工 艺 有 较 大 改 变,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时;D B 1 4/T 7 2 8 2 0 2 07c)产 品 停 产 半 年 以 上,恢 复 生 产 时;d)检 验 结 果 与 上 一 次 检 验 结 果 有 较 大 差 异 时;e)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要 求 时。8.4.2 型 式 检 验 项 目 为 本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全 部 项 目。8.5 判 定 规 则8.5.1 出 厂 检 验 判 定出 厂 检 验 项 目 符 合 本 标 准 8.3.2 的 规 定,该 批 产 品 判 定 为 合 格 产 品。若 菌 落 总 数、大 肠 菌 群 指 标 有 一项 不 合 格 时,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为 不 合 格 产 品,不 得 复 验。其 余 指 标 不 合 格,可 在 同 批 产 品 中 加 倍 抽 样 对 不合 格 项 目 进 行 复 验,复 验 后 如 仍 有 一 项 不 合 格,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为 不 合 格 品。8.5.2 型 式 检 验 判 定型 式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时,该 批 产 品 判 定 为 合 格;若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时,使 用备 份 样 品,对 不 合 格 项 目 进 行 复 检(微 生 物 指 标 不 合 格 时 不 得 复 检),复 检 结 果 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时 则 该批 产 品 判 定 为 合 格,如 复 检 结 果 仍 有 1 项 不 合 格,则 该 批 产 品 判 定 为 不 合 格。9 标 签、标 志、包 装、运 输、贮 存9.1 标 签、标 志标 签 应 符 合 G B 7 7 1 8、G B 2 8 0 5 0 和 G B/T 1 7 9 2 4 要 求。产 品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9 1 的要 求。9.2 包 装产 品 包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及 规 定,应 选 择 符 合 安 全、卫 生、环 保 的 包 装 材 料。9.3 运 输运 输 工 具 及 车 辆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卫 生 要 求,严 格 遮 盖,不 得 与 有 毒、有 异 味、易 污 染 的 物 品混 装 混 运。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防 止 曝 晒、雨 淋,装 卸 时 应 轻 搬、轻 放,不 得 重 压 和 挤 压。9.4 贮 存9.4.1 应 贮 存 在 干 燥、阴 凉、通 风 良 好 的 食 品 专 用 库 内。不 得 与 有 毒、有 害 物 品 混 放。9.4.2 产 品 应 离 墙 离 地,分 类 堆 放。堆 放 高 度 应 以 提 取 方 便、安 全 为 宜。D B 1 4/T 7 2 8 2 0 2 0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 保 护 范 围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 保 护 范 围 见 图 A.1。图 A.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饼 保 护 范 围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