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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2021年 12月 No.202120 版权声明 本白皮书 版权属于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并受法律保 护 。 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 本白皮书文字或者观 点的,应 注明 “ 来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 。违反上述声 明者,本院 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前 言 2021 年是 “ 十四五 ” 规划的开局之年,网络法治建设全面开启 新征程。 本报告回顾了我国 “十三五”期间 网络法治领域取得的重 要成效,以 2020 年 12 月到 2021 年 12 月为周期 ,总结了 过去一年 我国互联网立法以及部分执法 的最新进展和国际网络法治领域的最 新立法趋势,对未来网络法治领域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根据立法 法的规定,立法活动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 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因此,本报告 主要聚焦于此类立法活动,同时考虑到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立法的 配套规则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部分行业守则和标准也在网络 法治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 地梳理和研判网络法治 发 展趋势,本白皮书也纳入了部分重要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守则 和标准。 “十三五”期间,我国网络法治领域 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基 础法律框架初步建成,前沿立法领域也在不断探索。 过去一年,我 国网络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国 家重要立法密集出台,进一步 夯实了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制度基础。网络安全制度体系基本完成, 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全面展开,网络空间生态治理强基固本,网络社 会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新技术新业务领域强化风险预防,涉外立 法领域充实制度工具。 从国际来看,网络安全管理开展战略布局,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进一步深化,网络内容管理重点关注平台责任,网络领域反垄断改 革持续深入,新技术新业务重点应用立法加速推进。 下一步,按照 党中央对网络法治领域提出 的总体性要求,未来 网络法治领域应加强网络法律体系理论研究,积极推动基础立法配 套规则制定;正视安 全风险,构建风险防范制度体系;统筹内外双 循环立法局势,优化内外互动通融的制度保障体系;培育融合互补 的网络内容生态,打造多元创新的制度格局。 今年是互联网法律白皮书发布第五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 院总结了过去五年的法律研究工作和成果,形成本白皮书,希望能 为社会各界了解互联网领域立法最新趋势和动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目 录 一、“ 十三五 ”时期国内互联网法律体系发展综述 . 1 (一)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网作出重要部署 . 1 (二)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域 . 2 (三)依法治网的内涵 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 . 5 二、2021 年我国互联网立法情况 . 7 (一)网络安全法规体系构建基本完成,重点领域立法加速 . 7 (二)数据治理法规体系全面展开,全方位推动立法改革 . 9 (三)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立法强基固本,聚焦新业态新技术 . 13 (四)网络社会治理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紧贴民生福祉 . 16 (五)新技术新业务加速立法探索,强化风险预防 . 20 (六)涉外立法领域充实制度工具,扩大国际影响力 . 22 (七)小结 . 24 三、2021 年国际互联网立法情况 . 25 (一)网络安全开展立法战略布局,博弈加剧 . 25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进一步深化,立法建设进程加速 . 28 (三)网络内容立法重点关注平台责任,完善规制工具 . 34 (四)网络领域反垄断立法改革呼声加大,执法常态化 . 36 (五)新技术新业务重点应用战略和立法并进,强调风险管控 . 41 (六)小结 . 44 四、未来法治建设展望 . 45 (一)加强网络法律体系研究,积极推动基础立法配套规则制定 . 46 (二)正视安全风险,构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 . 47 (三)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优化内外互动通融的制度保障体系 . 48 (四)培育融合互补的网络内容生态,打造多元创新的法律制度格局 . 50 附件一:2021 年网络法治大事记 . 53 附件二:2021 年互联网立法梳理 . 55 图 目 录 表 1 党中央关于网络法治领域的重要部署 . 3 表 2 党中央对依法治网的要求逐步深化 . 5 表 3 2021 年国内互联网立法 . 55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 一、 “十三五”时期国内互联网法律体系发展综述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 局和战略高度定位 和布局法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 加 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开创了法治中国建设新局 面。党中央在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之下,确立了依法治网的总体路径 和要求。 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稳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 依法治网格局逐步形成。 (一) 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 和依法治网 作出重要部 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 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 党中央提出一系列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我们建设稳定有序、公平 正义的和谐社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 召开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组建 ,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 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20 年 11 月,习近平 总书记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 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把 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 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2 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 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 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 (二)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成为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 域 党中央对网络法治的要求在逐步向纵深迈进,明确了网络法治 总体框架体系,确定了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目标,逐步将 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 , 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和关 键性不断凸显。 从政治层面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 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 。 ” “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 间,那就也应该成为我们党凝聚共识的新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同心干,需要 全国各族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我国在传统线下领域已经 建立了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而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 的重要载体,相关的规则体系需要深入探索和 研究,通过网络法治 在网络空间为国家、社会立规矩,在网络空间凝聚人民在法治上的 共识,树立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 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网络空间的发展事关党的长期执政,事 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纵观世界文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3 明史,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 影响。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把互联网作为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 重点,把互联网作为谋求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方向。能不能适应和引 领互联网发展,成为决定大国兴衰的关键。网络法治涉及在网络空 间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的各个领域,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 表 1 党中央关于网络法治领域的重要部署 时间 文件名 关于网络法治的规定 2014 年党的 十八届四中 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 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2017 年党的 十九大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 利 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 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2019 年党的 十九届四中 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 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 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 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 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 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2020 年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 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通过立改废释并举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4 纲要( 20202025 年) 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 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 律法规,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研究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 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对 网 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 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 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完善网络安全法 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 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 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研究制定个人 信息保护法。健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 式、大数据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完 善跨境电商制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 营者行为。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电子商 务、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国际规 则和标准制定。 来源:各政府网站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5 表 2 党中央对依法治网的要求逐步深化 来源:各政府网站 (三)依法治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 根据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以及对网络法治建设提出 的要求,网络法治建设进入新里程。网络法治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 面:一是 网络要素规范,是指 以网络空间 为独立规范对象 ,包括规 斯诺登事件引发全球 网络安全危机。网络 安全成为事关政治、 经济、文化、社会、 军事等领域新的风险 点。 中央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领导小组成 立,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将网络法治领域 的顶层设计定位为 网 络信息服务、 网络安 全和网络社会管理。 第一阶段: 网络法治 顶层 制度框架形成 各项互联网法律法规 的制定迈入快车道。加 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 管控成为党中央的关 注重点。社会治理理念 开始运用于网络媒体 的监管与治理,强调法 治化思维和社会协同 思维 。党中央提出加强 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 要求。 第二阶段:网络法治 顶层 制度 持续 完善 网络治理已经成为 社会治理的重要组 成部分。党中央提出 推动社会治理从现 实社会向网络空间 覆盖,建立健全网络 综合治理体系,加强 依法管网、依法办 网、依法上网,全面 推进网络空间法治 化,营造清朗的网络 空间。 第三阶段:网络法治 顶层 制度迈向纵深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6 范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行算法、新技术新应用、数据等 对象 ,涉 及网络安全、新技术新业态管理等领域。 二是 网络行为 规范,是指 对网络空间内所形成的各类法律关系的调整 ,具体包括网络内容管 理、电子商务规范、数据交易规范等,涉及数据治理、网络生态治 理等领域。三是数字社会 规范,是指对 网络空间深度融合传统社会 所形成的数字社会秩序进行规范 ,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弱势 群体权 益保护、数字劳动权益保障、涉外法治等方面,涉及网络社会管理 和涉外法治领域。 “十三五”期 间,我国在相关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网络安全领域,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 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并且在网络安全法 之下,推动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数据治理领域,我国 出台了 民法典 ,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在 “ 人格权 编 ” 中系统地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的基本规则与制度的规定,为我国后续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治理的 立法工作 奠定了基础 。 网络生态治理领域,我国制定 修订 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 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 管理规定 ,在此基础上 进 一步出台了一系列 规范性文件,对直播、搜索等各种业态和账号等 特定的服务环节进行规范。 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解决电子商务发 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 发展环境。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7 网络社会管理领域, 我国 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设 “ 网络保 护”专章对监管机构职责、网络信息内容管理、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保护、网络服务提供 者责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网络 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设臵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专条” ,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规制 。 新技术新业态管理领域,我国通过制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 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等规定对新技术新业务的市 场准入、数据安全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进行 规范 。 涉外法治领域,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 则,对数据跨境流动等涉外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了不 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应对外国制裁和维护我国权益的法律规范。 二、 2021 年 我国互联网立法情况 过去一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家重要立 法密集出台,进一步夯实了网络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 (一)网络安全 法规 体系 构建基本完成,重点领域立 法加速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配套立法顺利出台 2021 年 7 月 30 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正式 出台。作为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立法,条 例积极应对国内外网络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下一 步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条例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8 界定了适用范围、监管主体、评估对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 护相关基本要素,提出了安全保护要求 及措施,确保对象具体、权 责清晰、任务明确,为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提供系统指引和工作遵循。 2.网络漏洞管理等配套 立法 规则 出台 为落实网络安全法中网络漏洞、实名 制等 相关要求 ,2 021 年 7 月 13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 合印发规范性文件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 首次 从产品 视角来管理漏洞,通过对网络产品漏洞的收集、研判、追踪、溯源, 立足于供应链全链条,对网络产品进行全周期的漏洞风险跟踪。此 外,有关部门还通过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有关具体规则。 9 月 13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 明确不同销售阶段车联网卡实名登记要求,防范车联网中的安全风 险。 9 月 15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 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对车联网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提出了基本 要求。 3.反 电信网络诈骗提上立法进程 2021 年 10 月 19 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草案 ) 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 首次审议 ,于 23 日公布,并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草案的 制定秉持了 “小切入立法 ”以及 “急用先行 ”的原则, 对现实需求做出 回应的同时,全面提升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草案立足源头治理,打击 “两卡” 犯罪,强化实名制管理,突出新技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9 术整治,完善救济措施,对内建立全链条整治工作机制,对外积极 稳妥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二)数据治理 法规 体系全面展开 ,全方位推动 立法 改革 1.数据安全领域 确立基础性法律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治理能力是国家竞争 力的体现。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 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 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今年 6 月 , 数据安 全法 正式出台,数据治理制度实现从无到有的 “突破” ,成为我国 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 。 数据安全法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在确立 “数据安全 ” 首要目标的同时,兼顾 “数据开发利用” 和 “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该法重点确立了数据安全保护的各项基本制度,完善了数据分类分 级、重要数据保护、数据安全审查、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交易管理 等重要制度,形成了我国数据安全的顶层设计。 2021 年 11 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 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管理、跨境数据流动规范等 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细化规定, 该条例将成为数据安全 法的主要配套规则之一。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0 2.跨境数据流动构建结构严密的 法律 制度框架 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 国际 竞争的核心焦点之一, 各国通过个 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口管制法等立法,明确数据合法、有序自由 流动的制度和规范, 维护本国的数据 利益 。我国网络安全法 最 早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物项 相关数据 进行了规定。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出境管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021 年 10 月 29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对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以网络安全法数 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上位法,细化和明确了我国跨境数 据安全自由流动的具体规则,是我国数据治理框架性法律正式成型 后,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系列规范中具有关键意义和地位的配套规 则。 3.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实现 法律 制度重构 个人信息作为最有价值的数据类型,需要对个人信息处理规 则 以及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门性规定。特别是,随着信息通 信技术快速发展迭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复杂性、紧迫性、专业 性进一步凸显,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酝酿多年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出台,成为我国个人信息 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将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 和 “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作为并行的立法目标,兼具私法保护及 行政监管等多元保护模式,统合私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与责任,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1 从国家层面对原有在网络安全法 民法典 等相关立法中关于个 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予以完善 和补充, 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整体 性的制度安排。 移动应用程序( App) 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重点领域,监管机构 持续予以规范。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日新 月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尤其 是 App 得到广泛 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用。但与此同时, App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授权、过度索权 等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十分突出,广大网民 对此反映强烈。 监管部门 从源头出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 App 个人 信息保护难点痛点问题,健全监管流程,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企业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3 月 12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 以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 ,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 范围规定,并于 5 月 1 日正式施行。该规定主要依据网络安全法 确立的 “必要性原则 ”,明确了 39 类 App 的基本功能及保障其正常 运行所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型及使用要求。 4 月 26 日,在国 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起草制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 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暂 行规定在具体应用场景中 细化了 “知情同意 ”“最小必要 ”的认定标准,推动有效解决实践中用 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该暂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2 行规定还理顺了 App 个人信息保护整体监管机制 , 明确了违法行为 的处臵措施,以期能最大限度发挥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功能。 4.地方 数据立法为产业发展提供指引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数据要素市场化机制尚待构建。数 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交易等机制方面依然存在空白,制约着相 关产业的发展,亟需通过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加以解决。然而,由于 数据立法目前在全球都是前沿领域,相关成熟经 验不足,数据产业 发展在全国也存在地区差异,在全国层面还难以短期内全面解决。 今年部分地方积极探索问题解决路径,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固化经验 做法,也为地方率先发展数字产业提供指引。 3 月 26 日,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表 决通过。7 月 6 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 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数 据条例。9 月 29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 出台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 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9 月 30 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10 月 25 日,广东省 出台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是广东省首部 数据层面的政府规章,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 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11 月 25 日, 上海市数据条例经上海市 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该条 例聚焦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结 合数字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瓶颈,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3 (三)网络空间生态治理 立法 强基固本,聚焦新业态 新技术 1.互联网信息服务立法作出制度改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是互联网管理的基础,管好互联网信息服 务是维护互联网内容安全的重要着力点。 2021 年开局,我国互联网 领域迎来了重要的立法改革成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就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主要的制度改革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 是转变立法思路,构建更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体系。修订稿 立法目的中增加了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 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的表述,这是互联网内容治理层次向纵深推进, 协调多元化利益关系的体现。扩充了监管对象, 将包括用户、互联 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 者,以及产业链上的其他主体,例如卡号销售者、广告推广者等纳 入监管对象范畴。 二是 改革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管理职责。 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国家网信部门作为网络安全协调机构的职责,并 确立其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职责。 国务院 电信 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的行业管理,具体的行业管理领域包括互联网 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国 务院公安部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管理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 三是 改进内容管理标准,拓宽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4 “九不准 ”的范围。除禁止原有的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行为以 外,增加了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法内容的信息提供技 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规制。 四是 变革管理方式,创新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模式。具体体现在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的分类方式,确立以平台为主要抓手的监管模式等方面。 2.新业态内容 管理立法 成为主要领域 公众账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业务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 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宣扬错误价值观、恶意编造 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恶意营销、盗版侵权等问题, 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今年有关部门针对公众账号、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内容管理的痛点难 点,完善相关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公众账号、用户账号名称等领域修 订、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2021 年 1 月 22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公布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 公众账号的管理更加精细化和精准化。该规定对公众账号的分级管 理作出要求,提出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要求规范管理电商 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加强对原创信 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10 月 26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 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管理。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5 2020 年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相关 规范性文件。 2021 年 5 月 25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 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通过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系统全面地解决电商网络直播营销问题。该办法 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升管理效能, 一是 构建全流程覆盖的主体责任机 制。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规定了 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惩处的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消费者尤其 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该办法明确对主播的年龄限制,划定直播 营销行为 等八条红线,突出直播间 五 个重点环节管理。 三是 构建协 同共治体系,形成新业态监管合力。该办法要求七部门建立健全线 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对严重违反 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 戒。 3.制定算法管理的专门 法律 规则 算法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逐步扩大,滋生了 “大数据杀熟 ”“信息 茧房” 等损害公众利益,破坏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关 部门在高位阶立法对算法概括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进, 从内容安全、社会管理、市场秩序等多维度价值导向层面对算法推 荐进行规范。 2021 年 8 月 2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了互联网信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6 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算法 推荐 技术 作出 专 门管理规定。该规定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为基础,从算法的公平公正 及信息内容角度对算法推荐服务提出了各项具体细化的要求 ,明确 了 “算法推荐技术 ”的范围、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管原则与规则以及具 体的分级分类、备案、安全评估等监管手段。 9 月 29 日, 国家互联 网信息办公室进一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会同 中宣部、教育部、 科技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 导意见,提出要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 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 (四)网络社会治理 立法 服务高质量发展,紧贴民生 福祉 1.网络竞争领域 立法 多措并举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给经济带来了数字红利,但同时互联网超大型平 台对经济资源的掌控给实体产业、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带来的负面 影响也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相关部门从平台经济监管、主体责任 落实等维度,回应社会对互联网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切。 2021 年 2 月 7 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就 反垄断法适用问 题发布了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这是 由官方正式发布 的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系统性反垄断指南。指南明确了平台经济领 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尽管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 力,但在现阶段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7 指引。指南厘清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明确规制基于算法 共谋的垄断协议,细化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确立平台构 成必需设施的考虑因素,规定 “二选一 ”和 “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 8 月 1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禁止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 、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 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10 月 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修正 草案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大惩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修正 草案还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在既有的禁止滥用行为规定的基 础上进一步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 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臵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 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 反垄断指南所作出的反垄断合规指引给予了确认。 10 月 29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进一步起草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 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进行 公开 征求意见,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 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总共有 35 条内容,其中有 9 条主要针对超大 型平台, 尤其在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 明确要求。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8 2.弱势群体网络保护 立法 相继出台 国家在大力发展互联网的同时,也 高度 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 等弱势群体的网络权益。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 指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 6 月 1 日正式 生效,开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篇章。 有关部门 陆续通过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部署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专项行动 。 8 月 19 日 ,教育 部联合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 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集中整治未成年人 沉迷网络、网络不良行为、低俗有害信息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行为。 8 月 30 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 一步严格管理切 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进一步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 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要求网络游戏企业大幅压缩向未成年人 提供网络游戏的时间,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 要求。11 月 29 日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提高识别未实名认 证未成年人用户账号能力,严格保护个人信息,阻断有害内容,严 禁借“网红儿童”牟利,规范“金钱打赏”,优化未成年人网络使用 控制功能等要求。 老年人的数字困境问题在今年也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推进智能化服务要适应老年人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19 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部署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高度重视 老年人的数字融入问题 ,通过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形式部署相关工 作。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 行动方案,部署相关产品和服务措施。 2021 年 4 月 6 日,工业和 信息化部 发布了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和移动互联 网应用( 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明确适老版界面、单独的适 老版 App 中严禁出现广告内容及插件,也不能随机出现广告或临时 性的广告弹窗,同时禁止诱导下载、诱导付款等诱导式按键。 6 月 3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移动终端适老化技术要求移 动终端适老化测试方法智能电视适老化设计技术要求三项标准, 侧重于解决老年人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过程中遇到 的各种困难。 3.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法律规则 得到强化 伴随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和数字科技的紧密结合,资本 与劳动、科技平台与消费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正在出 现新变化。国家在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 十分注重 保护广 大劳动者、消费者等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数字经 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7 月 2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七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 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 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 面具体要求。意见从劳动收入、考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20 核制度、派单机制、劳动安全等 10 个方面,要求切实维护外卖送餐 员正当权益。例如在保障劳动收入方面,要求平台建立与工作任务、 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不得将 “最严算法” 作为考核要求, 应通过 “算法取中 ”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 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 (五)新技术新业务 加速立法探索 , 强化风险预防 1.划定人脸识别司法保护界限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应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 的同时,其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3.15 晚会” 曝 光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乱象以及 “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均体现出 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对于 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长期以行政监管和刑事惩戒 作为主要规制手段,但通过民事途径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实践 并不顺畅,存在民事规则不清晰,个人举证困难等问题。 7 月 27 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 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人格权和侵权 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 任,将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 分析,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 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 信息等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行为,明确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 的行为。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21 2.人工智能 软法硬法同步推进 人工智能是一项发展迅速的新技术,立法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前 沿、复杂。目前,从立法层面来看,由于对人工智能的认识还尚未 成熟,国内未出台针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行全方位规范的专门性 立法。然而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创新技术,亟需规范其发 展和管理。因此,我国在国家层面以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为起点,作 为立法的前期探索。 9 月 25 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 会发布了 指导性的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旨在将伦理道德 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提供伦理指引。该规范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 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 升伦理素养等六项基本伦理要求 以及 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 使用等特定活动的 十八项具体伦理要求。 我国部分城市开展人工智能等新型领域立法探索。 7 月 14 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 例(草案)的意见,拟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 品准入制度,缩短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审批链条和周期, 破解人工智能产品应用 “落地难” 的问题。草案围绕 “明确范围 +补齐 短板 +强化支撑+ 抢抓应用 +集聚发展+ 规范治理”等环节,进行制度 创新。 互联网法律白皮书 22 3.相关新业务领域 立法强化风险管理要求 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不仅创造出强大 的创业潜力、就业能力和经济价值,也为社会、文化等领域带来深 刻改变,但同时也产生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虚拟货币和 智能网联汽 车两个涉及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领域,国家通过 行业守则、规 范性文件等柔性约束 进行先行引导, 指引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规范行业发展。 2021 年 5 月 18 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 行业守则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风险的公告,要求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强调虚拟货币价格极易被个人或机构操纵,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 构等会员单位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8 月 12 日,工业和 信息化部发布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 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管理范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