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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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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docx

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务车辆(包括执法摩托车)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为局机关和中队用于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后勤保障的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四条 局综合科牵头,会同监督检查科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局属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详见车辆配属及责任区分表)。局领导公务用车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和调度;各科、各中队因公务用车,由综合科统一调度;执法中队执法车辆由中队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第六条 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区的车辆到综合科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区。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节假日值班车辆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其余车辆一律停封在单位指定的位置。 第八条 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加一切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车辆加油与维修 第九条 驾驶员凭综合科办理的加油卡到指定地点为指定车辆加油。 第十条 车辆的保养应坚持 “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十一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的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到综合科填写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经综合科把关,报分管领导批准,到局统一指定的维修点维修,费用统一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结算。除特殊情况外,车辆不得到非指定维修地点维修。 第 十二条 综合科负责局领导车辆的维修管理。各科、各中队负责本单位的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科、各中队申报计划,经综合科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四条 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通知综合科,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随意停 放。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和局的制度规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局开通公务车辆违章短信,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条 各单位车辆要相对固定 1-2 名驾驶员,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固定)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第二十三条 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本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驾驶员责任,并予第一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在职驾驶员不允许驾驶本局车辆,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在职驾驶员不允许驾驶本局车辆,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丢失车辆证件、牌照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6 页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驾驶员和车辆所属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第六章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车辆所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车辆所属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综合科,同时驾驶员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交综合科。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镇(街)配备的车辆和镇(街)保障的执法摩托车使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则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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