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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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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docx

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社会散居 “三无对象 ”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孤儿普查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标准 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 1)有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 2)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赡养人,但法定抚养、赡养人无抚养、赡养能力的;( 3)无劳动能力的;( 4)无生活来源的(低保收入不计算在内)。 老年人原则上指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指持有二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18周岁以下孤儿及 18周岁以上仍在校就读的孤儿,依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 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二、明确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资格申请 审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亲友等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区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份,本人近照 1 寸免冠照片 3 张。( 2)有残疾、疾病的提供残疾证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3)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份。其中住房属私有房产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发给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属租住公有住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发给的房屋使用证。 ( 4)申请人拥有其它个人财产的,需出具财产清单(或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组成财产清理小组负责清查登记)。( 5)申请人如有法定扶养、赡养或抚养义务人以外的非直系亲属,其非直系亲属需出具对申请人财产和赡养等事宜的处理意见书。( 6)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并与申请当事人见面,经社区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 1)将私有财产变卖并挥霍一空的;( 2)各类服刑、劳动教 养期内人员;(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5)参与或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的;( 7)将私有财产赠予他人的(赠予市、区慈善总会除外)。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区城市 “三无对象 ”保障协议,申请人所在的社区、街道监证。协议签订后,发给老年福利证。 因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亲友代签保障协议。 各街道、社区要分别建立 “三无对象 ”档案(纸质和电子),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无对象 ”档案是 “三无对象 ”身份的原始凭证,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三、明确 “三无对象 ”基本生活费标准 自年起,为全区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发放基本生活费。 (一)发放标准。经研究决定,我区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500 元。同时建立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资金发放。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按季度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动态管理。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街道要深入调查了解城区散居 “三无对象 ”保障情况,及时上报区民政局,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区民政局每年12月份将对城市 “三无对象 ”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老年福利证,终止保障:( 1)有了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有抚养、赡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四、明确责任 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工作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一)责任主体。区民政局主管全区的城市 “三无对象 ”保障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限制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城市 “三无对象 ”有监护义务。 (二)社会监督。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保障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保障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各街道、社区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财产管理。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财产由本人与区民政局以协议形式明确财产归属及使用办法,所有社会散居城市 “三无对象 ”去世后的财产按协议管理。按协议管理的财产归属区政府的,用于发展的老年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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