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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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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docx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 .理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 ,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 )本市中心城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 : (一 )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 ; (二 )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 ; (三 )城市公共绿地 ;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四 )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 (五 )公共照明设施 ; (六 )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应当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市住建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 . 第六条市城投公司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人 .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具体组织项目的设计、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依法对项 目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评审、投资额度控制变更监管 .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第九条市审计局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总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相关项目执行法人必须向市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以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公开竞争 ,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 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制 .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下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报告。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第三章回购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 . 第十六条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 (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 )和一定比例 (或一定额度 )工程投资利润 (最高 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 5%.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 .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 ,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 (二 )工程结算文件 ; (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 (四 )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 (五 )工程技术资料。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 . 第十八条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 .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 (一 )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 (二 )市城 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 (三 )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四 )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 (五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 .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 ,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6 页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基 础设施回购资金的来源为 : (一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 (二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三 )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政府分成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四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五 )出租车道路经营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 (六 )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中心区基础设施回购管理规定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7 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后 .市财政将不再为市城投公司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承担资金借贷及担保。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有效期 2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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