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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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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docx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印发 “瘦肉精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林 86 号)扎实推进 “瘦肉精 ”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打击牲畜生产、销售、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响应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区级 “瘦肉精 ”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协调,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工作合力,确保能够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应急响应 (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 “瘦肉精 ”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初步确认阳 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确认样品含 “瘦肉 精 ”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外地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应先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市农业与林业局,并在 24 小时内以正式文件向其报告,由市农业与林业局协调牲畜来源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踪溯源,依法查处。 (三)确认阳性牲畜无害化处理程序 在养殖场发现阳性牲 畜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阳性牲畜和同群牲畜进行处理;在屠宰场发现阳性牲畜的,检测报告送达区经贸局后,由区经贸局对同批牲畜做出无害化处理决定,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三、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 “瘦肉精 ”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动物防疫监督 所负责依法查处。 经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区、镇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档案,指导养殖场(户)落 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诚信和纪律机制。 (二)严把 “瘦肉精 ”检验关。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驻屠宰场检疫组要严格落实区 “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确保养殖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存栏量的1%,屠宰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屠宰量的 2%的要求得到落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严防含有 “瘦肉精 ”的猪肉流入市场。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三)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得力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处置 “瘦肉 精 ”事件。 (四)未经区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透露非法使用 “瘦肉精 ”等违禁添加物检测结果及有关信息,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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