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docx
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有关企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工作 ,确保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时、足额征缴 ,经市政府研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征收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年度将全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办法另行制定。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欠费追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欠费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市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 (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征收范围的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三、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 (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6计征 ,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6计征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 1计征。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 0.5计征。 四、数据提供及征收方式 国税、地税、统计部门于每年 2 月底前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财政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部门提供应缴费单位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相关数据。 征收时间为每年度 3月 1 日至 5月 31 日。征收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按规定计征入库。逾期未缴纳的 ,按日加收应缴费额 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地税部门对应缴费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五、收入管理及用途 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的对象外 ,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和追缴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各县市征收总额的 40%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60%纳入县 市财政专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 六、业务费用 根据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地税部门协商制定的征收计划及地税部门全年的征收情况 ,核拨代征业务费用。代征业务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入库额的 5%核定 ,并实行超 (短 )收激励 (约束 )机制 ,用于完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善征收设施、加强征收管理及奖励补助地税工作人员 ;欠费追缴业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业务费用实行分级管理 ,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减免规定 缴费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它原因确 实无力缴纳的 ,按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同级政府批准后 ,方可给予减免。其中 ,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 ,应当经辖区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符合减免条件的 ,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减免情况及时通知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减免的范围和幅度 执行。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八、工作协调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征收工作的沟通协商 ,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地税部门按半年度将征收情况进行汇总 ,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 20日内送达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对执收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 ,地税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后 20日内 ,将上年度欠费情况书面送达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应征未征或者不足额征收、随意减免的 ,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征收 ,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各级 水利、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分工 ,认真履行职责 ,共同做好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缴工作。 本通知自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未尽事宜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等共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