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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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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docx

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1 页 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民事送达是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立法虽然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送达程序的不完善已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送达程序,使之合法化、完整化、合理化,区法院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践,对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以简单分析。 一、审判实践中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送达遭遇效益冲突。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但在具体实践中,直接送达却遭遇现实困难。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被送达人具体地址不明确,导致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不能或需要反复送达,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直接送达力不从心。以区法院的人员配备和收结案情况为例: 2019年 1-4 月份,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5037 件,审结 3036件,未结案件 3214 件。全院在岗法官 49 名,一线审判员 22 名,未结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23.7%,人均未结案件 146件。 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2 页 (二)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繁琐。 民诉法第七 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立法者对留置送达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见证义务。因此,是否到场见证就完全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司法实践中不是找不到有关代表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出面 见证,出现邀请有关代表到场见证而遭拒绝的尴尬局面,使送达工作不能顺利完成。 (三)公告送达过于随意、单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仍然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因此,公告送达必须慎用。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公告送达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2019 年区法院公告各类案件 328 件, 2019公告各类案件 437件, 2019年 1-4月份公告各类案件 143件,同比分别增长 33.2%、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3 页 11.7%; 2019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5705件, 2019年受理 6403件,2019年 1至 4 月份受理 2226 件,公告送达案件分别占受理案件数的5.7%、 6.8%、 6.4%;第二、公告送达过于随意。据统计,公告送达案件中离婚、借贷、赔偿案件占较大比例,部分法官只是程序性的向被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在邮件被退回后,不经直接送达和调查核实被送达人是否确实下落不明,甚至不经邮寄送达,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就直接简单的采用公告的形式向被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第三、刊登报纸过于单一、刊登费用过高。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 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实践中,由于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受地域的限制,通常情况下,法院均要求当事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所有的公告必须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不仅在半月之后才能见报,而且普通民商事案件开庭、判决两次费用高达 560 元,破产类案件一般需要刊登三次公告,所需费用高达 1800 元,如加急、超字则需加收公告费,这样势必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四)邮寄送达过于形式,缺乏可靠性。 近年来,各地法院多以 “法院专递 ”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该项送达方式在 实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未按规定签收邮件。法院的案卷保存期限最短 30 年,甚至是永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4 页 久保存,由于法院专递回执联作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的凭证需要入卷保存,使用圆珠笔、铅笔等签名容易退色,不易长时间保存,因此不符合法院的案卷入档要求。按规定特快专递一般应由被送达人本人签收,并注明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写明签收邮件的时间,本人确实无法签收的,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代收邮件时必须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实践中,邮局工作人员仅让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未标注签收邮件的时 间和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导致送达时间和送达效力无法确定。第二、邮件退回率高,退回时间过长。因原告起诉时大多不能提供被告的工作单位,起诉状中只填写被告的家庭住址,而多数被告白天家中无人,只有晚上才能送达,邮递人员晚上早已下班,通常情况下,邮递人员白天投递几次收件人家中无人,或收件人拒收邮件,即将专递贴上 “查无此人 ”、“拒收 ”退回法院,退回条上既无邮局盖章也无投递人员签名。第三、费用结算没有有效衔接。法院专递一般由邮政工作人员到各庭室收取或各庭室送到邮局,邮局工作人员在专递清单上签名,以备各庭室查询所投专递。 而在费用结算时,通常不需要各庭室将所投专递汇总财务,而是由邮局年底根据单方记载的数量到法院进行结算。对于退回的邮件是否计费也不明确。 二、送达制度的解决对策 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5 页 1、直接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扩大直接送达签收人的范围。直接送达不仅仅是受送人本人和其同住成年家属有权签收,受送达人的好友及亲属都应在签收人的范围之内,对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送达,不仅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其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还可以允许其办公地址的职员代为签收。第二、强化原告的送达义务。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必须如实填写被告的送达地址,并在送达地址确认 书上签名,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不能,所产生的送达费由原告承担。第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专人送达机制。针对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审判任务繁重的现状,在全院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对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由送达小组集中送达,避免以往谁办案谁送达的方式,使法官更专注于审判义务,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二、留置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明确见证人的见证义务。由于法律对见证人的见证义务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留置送达无法实现,因此,笔者建议完善立法,明确见证人的见证义务,对拒绝见证的可以 采取罚款等相关措施。第二、将留置送达程序简易化。在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见证人又不愿到场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摄下来,并将送达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在场人显示出来,制作照片或录像带等保存入卷宗。 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6 页 三、公告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加强对公告送达的审查力度。民诉法规定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因此,对公告送达的案件不能简单的以邮件被退回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轻易公告,建议必须经过两次以上直接送达仍然无果,并经被送达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 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方可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第二、扩大刊登报纸的范围。当前公告送达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由于受报纸的专业性与发行渠道的局限性,极少数受送达人能够通过报纸获得公告内容,从而错过诉讼的有利时机。因此,可以考虑在受送达人原住址地的市、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三、引入恶意公告惩罚性赔偿原则。对离婚、借贷等案件要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明知被告在的具体住所而不能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的住所,致使法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出庭应诉,最终通过公告的形式达到解除婚姻,逃避债 务的目的。对于该类案件的发生,建议引入国外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经济上的惩罚和刑事上的惩处相结合的惩罚机制。 四、邮寄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定期与邮政部门举行座谈会,完善邮寄送达服务。近期,区法院与邮政部门举行座谈会,对邮政部门邮寄送达提出以下建议:一、收件人签收时,邮递员应要求收件人在回执上署上姓名及送达时间。如收件人漏签送达时间,邮递员应及时补签。二、交回法庭的回执应当是快件回执联,不能以复印件代替。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WORD 版 【本文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 第 7 页 原件丢失,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邮政部门公章并附上邮寄登记。三、若法庭快件无法及时顺利送达,应将完整的退改批 条交付法庭,退改批条的邮戳应加盖清楚,以便法庭查明退件时间。四、尽快将已送达的快件回执或未送达的快件返回法庭,以便法庭在开庭之前能够知道是否送达当事人。第二、与邮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专门的法院送达网上查询平台,法庭可以随时登录法院送达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邮件送达情况,以方便业务庭及时了解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第三、加强管理使费用结算有效衔接。各业务庭每月月底将本庭室所发专递与邮局投递员对帐签字确认后,汇总至法院财务,财务再与邮局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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