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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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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pdf

<p>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变更 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U&#39; &nbsp;建设单位: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评价机构: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二一四年二月 &nbsp; &nbsp;1-1第一章 &nbsp; 总 &nbsp; 论 &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变更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报告书中不涉及商业机密,予以全文公示。 &nbsp;1.1 &nbsp;项目由来 &nbsp;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 1998年, 以组装摩托车启动用铅酸蓄电池为主 。公司进入园区前厂址位于崇州市滨河路上段,产品除供国内市场外,还出口东南亚和阿拉伯国家。 2009年为了扩大产能,同时也为响应成都市委市府关于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号召,选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轻工业分区,先期征地 18亩,投资1600万元, 将原位于崇州市城区滨河路上段的蓄电池组装生产线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内,并进行技改扩能。 &nbsp;2009年 10月经崇州市经济局审核, 认定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为国家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企业备案等相关要求,以崇经技改备案 200921号文予以备案。 2010年初受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汤普公司)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依据崇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评文件形式,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同年6月 13日获得崇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批复。 2010年 9月汤普公司完成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向崇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试生产申请,并获得同意试生产的批复(批复文号:崇环保建 2010246号) 。 &nbsp;2010 年底,从企业的健康及扩大发展,以及生产布局更为合理等因素从发,汤普公司在现 18 亩厂区南面约 54.47m 新征了 24.9 亩地,拟将整个铅蓄电池组装生线调整至新增的工业用地内。 &nbsp;为此,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 “崇经信技改备案 201032 号 ”文出具了关于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变更通知书 。以“崇经信发 201391 号” 文出具了同意将备案变更项目时间延长至 2014 年 12 月的 &nbsp;1-2通知书。 &nbsp;在汤普公司试生产过程中以及生产线拟搬迁准备期间,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铅蓄电池行业产业政策和规范的要求,汤普公司蓄电池组装生产线调整后,可以满足国家新的有关规范、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水平等要求。 &nbsp;项目备案变更主要的内容如下: &nbsp; ( 1)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将已经建成的技改项目生产线调整到新增的 24.9亩工业地内,年产 30万 KVAh共计 210万只蓄电池,变更前后产能产量不变化; &nbsp;( 2) 总投资: 总投资由原来的 1600万元调整为 2000万元, 新增加的 400万元中,200万元用于厂房建设, 100万元为新增环保设施投入, 100万元用于购置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改项目变更调整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1-1。 &nbsp;表 1-1 &nbsp; 技改项目建设内容等变更调整情况 &nbsp;序号 &nbsp;内容 &nbsp;原立项及环评批复和实际建设情况 &nbsp;立项变更内容及拟建设情况 &nbsp;1 建设内容及规模 &nbsp;将原位于工业集中区外滨河路 6 万只铅蓄电池组装生产线迁至宏业大道南段白云村 4 组(占地 18 亩)工业集中区内,建 7 条年产 210 万只 30 万 kVA 铅酸蓄电池组装生产线。 &nbsp;已经建成并获得试生产批复。 &nbsp;将铅蓄电池组装生产线技改调整至距现生产厂区南面 54.47m工业园区已征得是 24.9 亩工业用地内, 建 7 条年组装 210 万只, 30 万 kVAh蓄电池生产线。 &nbsp;原厂区生产车间作为库房或他用。环保设施等随之迁建。 &nbsp;2 生产工艺装备及环保治理设施 &nbsp;使用的半机械化、半密闭、半自动化工艺设备。 &nbsp;铅烟和铅尘的收集收集后分别采用净化和布袋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采用三级沉淀 +一步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外排。 &nbsp;采用目前国内先进设备,生产线进行全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运行和控制。 &nbsp;对产铅(烟)尘设备进行全密闭运行,其尾气进行密闭捕集处理,铅烟、铅尘采用两级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批复;含铅废水采用反渗透深度处理;污染物收集更完善,处理效果更好。 &nbsp;3 总投资 &nbsp;1600万元 &nbsp;调整至 2000万元,新增 400万元中厂房建设200万元,环保设施投资新增 100万元,新购置自动化工艺设备新增投资 100万元 &nbsp;比对国家近几年颁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 清洁生产标准 &nbsp;铅蓄电池工业 ( HJ/T447-2008)等规范中对相关工艺技术装备、环保设施,清洁生产指标等要求,从表 1-1 可以看出,汤普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备案变更调整实施完成后,由于自动化设备的提升,污染物排放量减少,污染治理措施更完善,清洁生产水平也大大提升。 &nbsp;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汤普公司委托我院对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变更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补充评价。 &nbsp;我院接受委托后,赴现厂区生产现场以及新征用地周边进行了勘察,同时委托 &nbsp;1-3崇州市环境监测站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公司所在区域的大气、 地下水、 土壤、植物,以及现厂区污染源进行了采样监测。现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范要求,依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划定的环评文件形式,完成了汤普公司技改项目备案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编制。 因技改项目变更的主要内容是将蓄电池组装生产车间整体调整到位于现厂区南面 54.47m 汤普公司已征得的工业工地内,新增 400 万元投资主要用于厂房建设、环保设施完善和自动化生产设备的购置,其产品产量产能调整前后均不发生改变,故本次环评主要针对变更调整后生产状况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补充评价。 &nbsp;2013 年 5 月 16 号,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崇经信发 201391 号”文出具了同意将备案变更项目时间延长至 2014 年 12 月的通知书。同年 10 月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崇经信发 2013107 号”文出具了关于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产能产量确认函 。文函中明确,汤普公司“该项目备案变更前后产量产能保持不变” 。免维护蓄电池产量 210 万只;折合产能 30万 KVAH。 &nbsp;崇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崇环保函 201424 号”文出具了关于上报公布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蓄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产能的情况说明,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在其网上公告四川省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和 2012 年四川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和回收企业信息表中汤普公司中汤普公司产量产能进行了说明。 &nbsp;在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省环保厅、成都市环保局、崇州市环保局、崇州市环境监测站、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以及项目业主 成都汤普电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谢意。 &nbsp;1.2 &nbsp;项目与产业政策和行业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nbsp;1.2.1 本项目与国家现行产业的符合性分析 &nbsp;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 年第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修正),蓄电池生产方面有如下规定: &nbsp;第一类 “鼓励类 ”第十九类 “轻工 ”第 16 条 “锂离子电池、 氢镍电池、 新型结构 (卷绕式、管式等)密封铅蓄电池等动力电池;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和新型大容量密封铅蓄电池 ”。 &nbsp; &nbsp;1-4第二类 “限制类 ”第十二类 “轻工 ”第 18 条 “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 &nbsp;第三类 “淘汰类 ”中,无铅蓄电池相关内容。 &nbsp;本项目为外购极板生产摩托车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其采用设备、产品均不在国家发改委 2013 年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范围内,属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允许类项目。 &nbsp;因此,本项目符合当前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nbsp;1.2.2 本项目与行业准入条件的符合性 &nbsp;2012年 7月 1号国家正式实施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结合本项目仅为蓄电池组装和补充报告的特点,参照准入条件要求比对情况见表 1-2。 &nbsp;表 1-2 &nbsp;本企业与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比较 &nbsp;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现有企业补评性质 ) 本项目 &nbsp;符合性 &nbsp;一 &nbsp;企业布局 &nbsp;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9-8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所有新建、 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nbsp;本企业位于成都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9)的要求 &nbsp;符合 &nbsp;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nbsp;不涉及准入条件所列环境敏感区 &nbsp;符合 &nbsp;二 &nbsp;生产能力 &nbsp;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项目 )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 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 (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 )生产企业 (项目 ),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 100万千伏安时 &nbsp;产能为 30万千伏安时;不生产极板 &nbsp;符合 &nbsp;三 &nbsp;不符合准入条件 &nbsp;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nbsp;设有分子筛酸雾滤网,封闭式蓄电池 &nbsp;符合 &nbsp;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nbsp;现有企业补充环评, 不属于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nbsp;符合 &nbsp;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nbsp;产品为免维修, 内部含电解质的铅蓄电池 &nbsp;符合 &nbsp;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 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 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nbsp;铅零件不含镉和砷 &nbsp;符合 &nbsp;四 &nbsp;工艺和装备 &nbsp;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 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nbsp;具备 &nbsp;符合 &nbsp;分板刷板 (耳) 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 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 (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 2012年 12月 31日前停止使用。 &nbsp;无此工序 &nbsp;/ &nbsp; 1-5续表 1-2 &nbsp;本企业与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比较 &nbsp;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现有企业补评性质 ) 本项目 &nbsp;符合性 &nbsp;四 &nbsp;工艺和装备 &nbsp;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 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 2013年 12月 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nbsp;自动化密闭极群组铸焊。 铅零件熔铸炉设备设在密闭室内, 外送风内抽风保持局部负压,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设备保持封闭, 有自动温控措施, 加料口不加料时处于关闭状态。 &nbsp;符合 &nbsp;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 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 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nbsp;包板工序、 装配焊接所有工位配备烟尘收集装置, 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 工位局部为负压环境 &nbsp;符合 &nbsp;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nbsp;采用机械包板 &nbsp;符合 &nbsp;五 &nbsp;环境保护 &nbsp;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 “三同时 ”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nbsp;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 &nbsp;符合 &nbsp;六 &nbsp;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nbsp;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nbsp;建立和健全有安全生产责任制 &nbsp;符合 &nbsp;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nbsp;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有劳动合同, 建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有关规定, 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采取了预防铅污染措施 &nbsp;符合 &nbsp;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nbsp;满足要求 &nbsp;符合 &nbsp;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1)和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GB 13746)的要求 &nbsp;满足要求 &nbsp;符合 &nbsp;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 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nbsp;开展了所列工作 &nbsp;符合 &nbsp; &nbsp;1-6续表 1-2 &nbsp;本企业与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比较 &nbsp;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现有企业补评性质 ) 本项目 &nbsp;符合性 &nbsp;六 &nbsp;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nbsp;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nbsp;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有劳动合同, 建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有关规定, 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采取了预防铅污染措施 &nbsp;符合 &nbsp;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nbsp;铅零件、装配焊接、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安装集中通风系统, 其换气量满足稀释铅烟、 铅尘的需要 &nbsp;符合 &nbsp;企业应通过 GB/T 28001(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 &nbsp;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 &nbsp;符合 &nbsp;七 &nbsp;节能与回收利用 &nbsp;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nbsp;满足 &nbsp;符合 &nbsp;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nbsp;危废外委处置 &nbsp;符合 &nbsp;八 &nbsp;监督管理 &nbsp;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nbsp;列入公告名单中,要求整改的企业 &nbsp;符合 &nbsp;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 “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nbsp;已基本完成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复 &nbsp;符合 &nbsp;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nbsp;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nbsp;符合 &nbsp;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6年第 87号)中规定的 “清洁生产企业 ”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 “清洁生产先进企业 ”水平 &nbsp;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全部指标达到 1、 2级清洁生产水平 &nbsp;符合 &nbsp;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nbsp;已经自查,待报省工信委核查 &nbsp;符合 &nbsp; &nbsp;1-7续表 1-2 &nbsp;本企业与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比较 &nbsp;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现有企业补评性质 ) 本项目 &nbsp;符合性 &nbsp;八 &nbsp;监督管理 &nbsp;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nbsp;现有企业,备案变更,补充环评 &nbsp;/ 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nbsp;现有企业,补充环评 &nbsp;/ 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nbsp; - -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 2013年 12月 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nbsp;满足所有要求 &nbsp;- 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nbsp;- - 根据表 1-2可知,本项目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nbsp;1.2.3 与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符合性 &nbsp;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 201156 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nbsp;表 1-3 与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对比 &nbsp;序号 &nbsp;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nbsp;本项目符合性 &nbsp;一 &nbsp;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涉铅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根据规划目标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目进行统筹考虑,禁止在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 ”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 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 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nbsp;现有企业补充环评符合 &nbsp;二 &nbsp; 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艺进行全面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严禁将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nbsp;符合 &nbsp; &nbsp;1-8续表 1-3 与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对比 &nbsp;序号 &nbsp;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nbsp;本项目符合性 &nbsp;三 &nbsp;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按照规划要求, 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地方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纳入数据库,已经被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定期注销;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等情况要纳入数据库,实施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建立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 2011 52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1 1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监督整改力度,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确认隐患消除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nbsp;符合 &nbsp;四 &nbsp;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 &nbsp;“三同时 ”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 &nbsp;符合 &nbsp;五 &nbsp;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各地要按照关于 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 2011年 7月 30日前,在省(区、市)环保厅(局)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公布情况报送我部。 &nbsp;符合 &nbsp;六 &nbsp;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我部将对该区域所在地级市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造成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要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各环节,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三年内在环保系统评先资格。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 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nbsp;符合 &nbsp;七 &nbsp;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进市场机制,推进保险经纪中介服务,推行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 &nbsp;符合 &nbsp;八 &nbsp;加强宣传力度,把回收废铅蓄电池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让更多群众了解废铅蓄电池的危险性、回收的重要意义,把回收废铅蓄电池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抵制将铅蓄电池卖给流动商贩,自觉将置换下来的废铅蓄电池交给 4S店或维修店。 &nbsp;符合 &nbsp; &nbsp;1-9由上表 1-3 可知,根据对本项目从 “严格环境准入;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宣传力度,抵制将铅蓄电池卖给流动商贩, 自觉将置换下来的废铅蓄电池交具有资质废铅蓄电池单位处置。 ”八个方面进行分析,项目符合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要求。 &nbsp;1.2.4 与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符合性 &nbsp;本评价借鉴环办函 2011825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的函 ”中对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的标准要求,选择与本项目的生产特点(外购极板组装生产特点)相符合的条件进行比对,其符合性见下表: &nbsp;表 1-4 &nbsp; 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nbsp;类别 &nbsp;内容 &nbsp;序号 &nbsp;判断依据 &nbsp;本项目 &nbsp;是否符合 &nbsp;相关政策 &nbsp;产业 &nbsp;政策 &nbsp;1 组装量不低于 25万千伏安时( 2011年) &nbsp;符合 &nbsp;2 产品免维修密闭式铅蓄电池 &nbsp;符合 &nbsp;3 含镉低于 0.002%( 2012年) &nbsp;符合 &nbsp;相关 &nbsp;手续 &nbsp;5 经发改、经信、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nbsp;符合 &nbsp;6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 ”验收制度 &nbsp;符合 &nbsp;7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执行到位,职业卫生防护及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nbsp;符合 &nbsp;8 安全生产 “三同时 ”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nbsp;符合 &nbsp;选址 &nbsp;9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nbsp;符合 &nbsp;10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 &nbsp;符合 &nbsp;11 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 &nbsp;符合 &nbsp;12 委托环保监测机构对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壤开展监测,监测数据超标的,不得种植农产品。监测数据不超标,设为本底值,每年开展一次监测,监测值不得超过本底值 &nbsp;符合 &nbsp;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nbsp;装备 &nbsp;水平 &nbsp;13 完成电池装配工序的自动化、机械化改造( 2011年),焊接工序采用自动铸焊机,封盖工序采用自动固化干燥设备 &nbsp;符合 &nbsp;14 完成包片、注酸、充放电、封盖、外壳清洗等工艺的自动化、机械化改造( 2012年),称片工序采用极板自动分拣设备,包片工序采用半自动或自动包片机(异型规格电池除外),注酸工序采用量杯式智能定量真空灌酸机,充放电工序采用先进节能型充放电电源,电瓶壳冲洗采用封闭式水洗真空干燥设备 &nbsp;采用自动化设备、完成装备水平升级改造组装 &nbsp;工序 &nbsp;15 铸焊机(工位)有集气罩,与处理设施连接 &nbsp;符合 &nbsp;16 废极板集中收集处置 &nbsp;符合 &nbsp;铅零件加工工 &nbsp;17 自动化密封铅零件焊接,铅零件熔铅炉仅组装 6V型号的电池时用,熔铸炉设在密闭室内,炉上端配有集气罩并直接与处理设施连接 &nbsp;符合 &nbsp; &nbsp;1-10续表 1-3 与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对比 &nbsp;序号 &nbsp;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nbsp;本项目符合性 &nbsp;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nbsp;铅零件加工工序 &nbsp;18 熔铅炉旁设置存放浮渣的容器 &nbsp;符合 &nbsp;19 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 &nbsp;符合 &nbsp;20 初级雨水收集池规范,容积满足初级雨量要求 &nbsp;符合 &nbsp;综合 &nbsp;管理 &nbsp;21 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 &nbsp;符合 &nbsp;22 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nbsp;符合 &nbsp;23 有酸水产生的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nbsp;符合 &nbsp;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相关辅助设施落实到位 &nbsp;符合 &nbsp;污染防治设施 &nbsp;废水 &nbsp;处理 &nbsp;25 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分别处理,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含铅废水处理与回用设施 &nbsp;符合 &nbsp;26 废水处理使用的构筑物进行防渗、防腐处理 &nbsp;符合 &nbsp;27 废气处理废水循环回用 &nbsp;符合 &nbsp;28 企业建有事故应急池 &nbsp;符合 &nbsp;29 厂区内淋浴水和洗衣废水做为含铅废水单独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有条件的需再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nbsp;符合 &nbsp;30 废水总排口规范化,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总排口和涉及铅污染的车间废水排放口鼓励安装流量计、 pH、铅等指标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nbsp;符合 &nbsp;污染防治设施 &nbsp;废气 &nbsp;治理 &nbsp;31 包片、焊接等产生铅烟、铅尘的工位必须配备高效处理设施、并达到排放控制要求 &nbsp;符合 &nbsp;32 酸雾经吸收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nbsp;外送硫酸厂灌注 &nbsp;33 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熔铅炉(不包括铅零件加工熔铅炉)铅烟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小于 0.10mg/m3”标准,其他工序铅烟铅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铅及其化合物 ”小于 0.70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米;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小于 0.0060mg/m3符合 &nbsp;34 主要废气排放口鼓励安装铅污染因子在线监测装置 &nbsp;符合 &nbsp;固废 &nbsp;处理 &nbsp;3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nbsp;符合 &nbsp;36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nbsp;符合 &nbsp;37 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nbsp;符合 &nbsp;清洁生产 &nbsp;资源 &nbsp;利用 &nbsp;38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0% 符合 &nbsp;清洁生产审核 &nbsp;39 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011年),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nbsp;符合 &nbsp;环境应急建议 &nbsp;环境应急设施 &nbsp;40 硫酸贮罐等贮罐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nbsp;外送硫酸厂灌注 &nbsp;41 初期雨水经过收集入池,企业及时处理雨水收集池内废水,并确保收集池在雨天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nbsp;符合 &nbsp;42 配酸、存酸所在地进行防渗、防腐工作 &nbsp;外送硫酸厂灌注 &nbsp;环境应急管理 &nbsp;43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具备铅污染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nbsp;符合 &nbsp;44 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与设备 &nbsp;符合 &nbsp;45 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nbsp;符合 &nbsp; &nbsp;1-11续表 1-3 与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对比 &nbsp;序号 &nbsp;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nbsp;本项目符合性 &nbsp;综合性管理制度 &nbsp;环境 &nbsp;监测 &nbsp;46 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内容包括每日对本企业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保存监测数据、建立重金属排放档案),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自测报告 &nbsp;符合 &nbsp;内部 &nbsp;管理 &nbsp;47 制定环保规章制度, 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管理机构, 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nbsp;符合 &nbsp;档案 &nbsp;48 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及维修记录完备 &nbsp;符合 &nbsp;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在相关政策、工艺装备、生产现场、污染防治设施、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建议、综合性管理制度方面均符合该标准要求。 &nbsp;1.2.5 与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符合性 &nbsp;本项目所在的崇州市崇阳镇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 2011155号)批复的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中 省控 重点防控区域,主要控制元素为铅、铬。该规划的基本原则是控新治旧,综合防治。 &nbsp;对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崇州市的主要内容如下: &nbsp;1、规划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 2007年减少 5%。 &nbsp;2、防控对策: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区域集中治污。加强铅蓄电池企业环境监管,规范企业治污设施,强化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规范各类渣场和临时堆场。严控未经许可的再生铅企业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和处置。 &nbsp;因汤普公司2009年才迁入园区,故崇州市2007年污染源普查铅蓄电池企业排放污染物情况表只统计了园区内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量 。根据搬迁前污染源监测报告可知,汤普公司迁入园区后,较搬迁前具有规范的治污设施,总铅的排放量较搬迁前消减了 27%。高于比 2007年减少 5%的规划目标。 &nbsp;故本项目符合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基本原则,与规划相容。 &nbsp;1.2.6 与成都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符合性分析 &nbsp;本项目位于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函 201224号)批复的成都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中 省控 重点防控区崇州市,涉及的重点防控行业为铅蓄电池,重点防控污染物为铅。该规划的基本原则是控源减排,综合防治。规划目标:规划基准年为 2010年,规划时限为 2011-2015年,到规划目标年,省控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 2010年减少 5%。 &nbsp;汤普公司始建于 1998年,</p>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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