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协议书.doc
XX 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PPP) 竞争性磋商 文 件 项目名称:国道 G234XX 至 XX 黄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 社会资本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 -2015-4 项目实施机构: 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 XX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 九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6 一、说 明 . 8 二、 磋商文件 . 10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 12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14 五、开标和评审 . 15 第三章 PPP 项目合同 . 19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 21 一、项目工程方案与建设规模 . 22 二、投资估算 . 22 三、融资方案 . 22 四、建设技术标准 . 22 五、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 24 六、磋商范围 . 24 第五章 评审方法 . 26 评审方法前附表 . 27 1. 评审方法 . 28 2. 评审程序 . 28 3. 响应文件初审 . 28 4. 澄清有关问题 . 29 5.磋商 . 29 6. 比较与评价 . 30 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 30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1 格式 1 磋商函 . 33 格式 1-1 磋商函附录 . 35 格式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36 格式 2-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37 格式 3 磋商保证金 . 38 格式 4 投资 收益回报分析表 . 39 格式 5 偏离表 . 40 格式 6 供应商资格申请文件更新资料(如有) . 41 格式 6-1 供应商基本情况 . 42 格式 6-2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 43 格式 7 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 44 格式 8 声明 . 46 2 第一章 采购邀请 3 邀 请 函 致: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国道 G234XX 至XX黄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社会资本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1磋商文件的获取 1.1请于 2015年 9月 30日至 2015年 10月 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时至 12时,下午 2时至 5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郑州市农业路 72号国际企业中心 B座三楼东 (详细地址)持本采购邀请书及授权委托书购买磋商文件。 1.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2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5年 10月 13日 9时 30分。 2.2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为 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 2号,郑州花园口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二楼会议室 。 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于 2015年 9月 29日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接收日期 接收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采购人: XX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地 址:郑州市金水东路 26号 邮 编: 450016 联系人:谢冬歌 电 话: 0371-87166228 传 真: 0371-87166194 采购代理机构: XX 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农业路 72号国企中心 B座三楼东 邮 编: 450002 4 联系人:冯军立 付桂梅 电 话: 0371-69131991, 69131989 传 真: 0371-69131088 2015年 9月 29日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本次采购的具体资料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本表中没有涉及到的条款,仍以供应商须知的相应条款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一、说 明 1.3 采购人: 名称: XX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地址:郑 州市金水东路 26 号 联系人:谢冬歌 电话: 0371-87166228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XX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 72号国际企业中心 B座三楼东 联系人:冯军立、付桂梅 电话: 0371-69131991、 69131989 2.1 合格供应商条件同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要求。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申请人为合格供应商。 2.4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不允许。采购人只接受合格供应商的投标。 3.1 本 项目运作方式: BOT。 3.2 本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 3.3 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建设期 3年、运营期 30年。 3.4 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概算:本项目总投资 39.14 亿元,其中申请国内银行贷款29.3 亿元,其余部分 9.84 亿元自筹作为资本金,其中 60%约 5.9 亿元为交 通运输部补助资金, 40%约 3.94亿元由社会资本方自筹出资。 3.5 本项目采购范围:磋商确定社会资本方。 3.6 本项目规模:项目路线全长 26.4 公里,其中 XX 市境 20.4 公里,郑州市境 6公里。 XX 市境北岸接线长 13.72 公里,黄河特大桥桥长 10.567 公里,郑州市境南岸接线长 2.113 公里。项目拟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拟定为 33.5米。 3.7 本项目地点:国道 G234XX 至 XX 黄河大桥及连接线项目起于郑焦晋高速与塔南路(原省道 S235)相连的 XX 南互通立交,跨黄河后与 省道 S312(沿黄快速通道)相交,并与同期建设的沿黄快速通道至连霍高速线路衔接。项目北段属省道 S234,南段是国道 G234的重要组成部分。 7 条款号 内 容 3.9 不可磋商的核心边界条件:特许经营范围、项目实施 机构 、项目的服务标准和要求 。 5.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现场考察,组织答疑会。 答疑会时间: 2015年 10月 8日下午 3时。 答疑会地点: 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 2号,郑州花园口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二楼会议室。 二、磋商文件 7.2 磋商文件异议提出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 三、响应文件的 编制 13.1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贰 佰万元 整 (¥ 2,000,000.00) 。 采购人指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 户 名: XX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纬一路支行 账 号: 93801880170000785 14.1 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起 90天。 15.1 正本 壹 份,副本 陆 份。同时提供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 贰 份( U盘)。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 递交截止时间: 2015年 10月 13日 9时 30分 . 递交 地点: 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 2号,郑州花 园口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二楼会议室。 五、 开标、评审 19.1 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磋商 地点:同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20.1 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人数: 7人。其中,财务专家: 1名;法律专家: 1名。 21.5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伍佰 万元 整 (¥ 5,000,000.00) 。 25.2 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无。 25.3 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 和服务要求:无。 26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由采购人支付。 8 一、说明 1.总则 1.1 定义 1.1.1 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 PPP 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 PPP 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1.1.2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 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1.3 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1.1.4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1.1.5 全生命周期( 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 、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1.6 产出说明( 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1.1.7 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是指一个组织(多指政府)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 1.1.8公共部门比较值( 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 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 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1.1.9 使用者付费( 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 品和服务。 1.1.10可行性缺口补助( 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1.11 政府付费( 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 Availability Payment) 、使用量付费( Usage Payment) 和绩效付 9 费( Performance 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1.1.12 PPP运作方式主要 包括委托运营( Operations & Maintenance, O&M)、管理合同( Management Contract, MC)、建设 -运营 -移交(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建设 -拥有 -运营( Build-Own-Operate, BOO)、转让 -运营 -移交( 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改建 -运营 -移交(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ROT)等。 1.2 本项目采购已具备条件 1.2.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2.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 1.2.5项目建议书批复; 1.2.6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3 采购当事人 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 PPP 项目实施机构。 本项目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供应商是指接受采购邀请并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性磋商的社会资本方。 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 PPP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 PPP 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合格的供应商 2.1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商须知前附表。 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供应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 术能力;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 的磋商。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10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 2)为 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 4)被责令停业的; (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2.4 采购人同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 3.采购条件 3.1本 项目运作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本项目 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本项目全生命周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 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概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本项目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本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其他采购需求: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 3.9不可磋商的核心边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 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5.2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6.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 11 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1.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1.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42号 ) 6.1.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476号) 6.1.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 2014113号) 6.1.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 2014156号) 6.1.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6.1.1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6.1.12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 6.1.13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2015) 124 号) 6.1.1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 135 号) 6.1.1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5年修改 ) 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6.2磋商文件由下列章节组成: 第一章 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PPP项 目合同 (草案)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3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介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磋商文件为准。 6.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 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变动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有权 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2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 7.1条执行。 7.3在采购需求明确以后 ,采购人会依据磋商会议纪要及磋商小组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变动。磋商文件的变动主要包含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并将磋商文件的全部变动内容发给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磋商的语言与计量 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8.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编写 9.1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9.2供应商应将任何不同于磋商文件的磋商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于 “偏离表 ”中,同时在 “偏离表 ”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 “偏离表 ”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未在 “偏离表 ”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磋商以及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磋商文件为准。 10.磋商价格 10.1 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及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填报磋商价格。磋商价格为 投资 收益率 ,年度折 现率为 5.15%(人民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 。磋商价格应包含磋商内容和要求中列明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 税后资本金 财务内部 收益率 ;除非有特别声明或磋商达成一致的,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磋商价格中。 13 10.2 磋商价格中不应含有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过程中不予核减。 10.3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内容要求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内 投入及回报金额 。 10.4 本次磋商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1.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1.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 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但不仅限于)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的内容。 1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 11.4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有变动或者更新,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 12.供应商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12.1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12.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 文件的一部分。 12.3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等,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12.4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 融资能力, 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12.5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3.磋商保证金 13.1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磋商保 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13.2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须由供应商的基本户办理)或者中资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13.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13.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13.5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磋商保证金 将按照相关 14 规定上缴财政): (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5)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6)提交最终报价后退出磋商的; ( 7)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磋商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 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3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5.1 供应商应 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 正本 ” 或 “ 副本 ”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 15.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 中。响应文件必须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响应文件内容缺页或遗失对供应商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