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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做生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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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做生意.pdf

A在德国做生意 / kwm贸易投资全局德国为中国在欧盟的首要贸易伙伴。处理程序对德国的公司与公开并购交易的见解。基本概述包括监管、劳动、不动产、银行业与金融等方面。B 在德国做生意 / kwm01在德国做生意12知识产权13不动产04公司并购-处理程序16银行业及金融08劳动02概况14税务及交易架构设计06监管能力18认识团队19AQ:亚洲智慧10争议解决在德国做生意1在德国做生意 / kwm许多德国公司已在中国设立企业、合资企业或子公司。近年来,众多中国公司已在德国投资,未来几年,预期会有更多中国企业投资德国。在进行投资时,中国企业经常询问一些法律以外的问题,例如:“我们该怎样做?”及“企业面对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本刊将对这些问题及诸多其他问题给予答复,并对在德国寻找投资机遇的中国公司可能感兴趣的一些关键问题提供初步概述。2014年,对欧洲的海外投资持续加速,在德国,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成功交割的交易显著增加。凭借德国经济开放的投资环境及强大的工业与技术核心,德国被视为对中国购买方极具吸引力的欧洲投资目的地。MichAel czieslA博士,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管理合伙人Michael Cziesla 博士 合伙人,公司业务 法兰克福办公室Christian Schatz合伙人,税务 慕尼黑2 在德国做生意 / kwm概况3在德国做生意 / kwm德国的投资环境得益于以下几点,德国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之一: 位于欧洲中部; 世界第四大经济体、第二大出口国及第三大进口国; 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不限制外商投资。中国在德投资德国是中国在欧盟首要的贸易伙伴。近年来,中国投资者在德并购交易的数量迅速增加。中国投资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总体来说,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不仅获得了先进技术,更获得了欧洲市场。2012年,德国已跻身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全球目的国的前列,仅次于美国,且趋势表明投资在未来几年间会进一步大幅增加。此外,中国收购德国公司的数量在近些年已明显增多,从2010年的八项收购到2015年的三十六项,德国成为对中国购买方最具吸引力的欧洲投资目的地。此外,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4年3月对德国进行国事访问,而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也于2016年第九次访中国,两国领导人的互访强调了构建中德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性。来源:Thomson One,安永研究我高兴地看到,欧洲在应对主权债务问题上取得了积极进展,经济复苏迹象明显。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稳定器和欧洲一体化的推动者,发挥了关键作用,赢得了国际社会赞誉。我们为中国同德国和欧洲合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的成果感到高兴。 习近平主席访德时在德国科尔伯基金会发表演讲(2014年3月28日)0510152025303540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201520142013201220112010200920082007200620054 在德国做生意 / kwm并购避免并购中的文化误解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竞标人由于未注意到德国市场的特性,特定的文化因素(例如时间要求及对符合出售方的期待利益),常不自觉地导致错失对德国的收购机会。在德国市场,大多数公司的出售按照拍卖程序进行,即出售方与众多投标人同时协商。这些程序通常由财务顾问牵头,且时间安排紧凑。 德国大多数的大中型市场并购交易按照拍卖程序组织,交易价值的起点甚至少于五千万欧元。 在拍卖中,一般由出售方及其顾问设立严格的时间要求,这样他们就能控制拍卖程序并为出售方取得最佳结果。 为避免错过拍卖机会,中国投标人应非常严格地对待拍卖程序中向其传达的时间要求。拍卖程序经常有可能推迟,特别是在程序中很早便提出时间问题的情况。例如,在开始拍卖时签订保密协议,最好不应超过两到三日。此外,中国投标人及早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应对政府审批。 也需要注意特定的公证要求: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购买协议、不动产的出售与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特定的重要股东决议,即有关股份发行及法定兼并,均须进行公证。按照德国的公证程序,公证人对各方宣读全部文件(包括所有相关附件),各方必须亲自或由法定代表出席。 公证费用昂贵,比如对于出售有限责任公司(标的额一亿欧元)的并购协议(sPA),公证费高达约八万欧元(如果以英文书就)。如果未达到公证要求,法律行为无效且不能执行。因此,应在初期确保满足及时公证的所有先决条件。 此外,一些公司治理措施必须到商业登记处进行备案。一些变更均须在有资质的当地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备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修改、公司章程的变更、对管理董事的任命以及任何其他重要的公司治理措施。由于某些措施先登记再生效,所以及时申请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以此避免长期不确定性。并购交易的时间当企业待售时,了解(拍卖)出售程序的做法很重要。在一些情况下,决定并购方法之前花些时间了解德国实体及出售方可能更重要。与投资标的的相关负责人建立联系并表达投资兴趣通常十分必要,特别是德国的家族企业,其所有人一般需要些时间(而且有时需要去促成)对兼并做出决定。对于绝大多数的德国企业而言(不止是Pe控制的企业),并购交易已变得稀松平常。成功完成交易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德国市场的特殊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购买方或兼并伙伴在决定交易架构及其他方面之前,自身应熟悉可行之选择,包括与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及税务问题。这尤其适用于公众公司的并购及部分的上市公司投资(PiPe)。公司并购处理程序5在德国做生意 / kwm交易确定性传统上,在德国的并购实践中,企业购买协议含有少量的交割条件的情况很普遍。这是因为出售方通常高度重视交易的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以接受稍低的购买价格为代价。这一传统可能具有文化根源,投资者应认识到,在众多领域中,签订交易时必须理解该等基于文化的传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由于交易确定性具有如此重要的优先性,出售方在很多情况下不愿意接受大量的交割条件。 在交割时,如果已满足所有的交割条件,而一方仍未履行其在sPA项下的义务,其他方既可主张损害赔偿金,也可要求特定履行。后者意味着违约方仍受协议约束,且法院可强制其履行协议(即其他方并非限于主张损害赔偿金)。 出售方选择似乎最有可能履行的购买方并不罕见即使其他投标人已给出价格稍高的要约。 在协议的履行受限于中国监管审批的情况下,中国购买方有自然的不利条件,其需要花费时间并投入资源以向出售方告知审批过程,并就此建立信任。公共并购 对德国实体的任何投资都相当简单直接,虽然需要精心设计架构,但从投资者的角度,对德国上市实体的投资经常格外具有吸引力,因为它向投资者给出了投资抵押支持债券份额的机遇。从上市实体的角度,该等大宗交易或PiPe(对上市实体的私人投资)交易提供了以可接受的交易成本获取股权资本的快速途径。 在德国市场上,对大宗交易、P iPe及公开投标报价的标准方法已有变化,且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那并非意味着仅有一种实施公开并购交易的方式。然而,特定元素现在已作为最佳做法被市场接受,尽管有某些特殊情况,程序在整体上已变得与其他司法辖区更加相似。 收购要约根据德国收购法,如果购买方取得对标的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即如果他在标的公司中持有至少30%的投票权)他就有义务做出强制收购要约。对于强制及自愿收购要约两者,对股份的购买价格有严格的规则。购买价格必须“适当”,并基于股份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在某些情况下,随后可能会产生提高购买价格的义务。6 在德国做生意 / kwm在德国,把握监管方面通常非常顺利。与某些司法辖区不同,多 数在德投资不需要解决实质性的监管问题。德国一般不限制资本的输入输出。除一些极个别情况,譬如制裁、限制性措施或国内立法等,而这些通常不针对中国投资者。不过,有一些领域确实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是我们在中方在德投资背景下经常解决的一些问题。并购控制监管如果(1)收购符合应报告的集中的标准,且(2)各方达到特定营业额的门槛,收购须通知并取得德国主管部门联邦卡特尔局的批准。经营者集中德国竞争法列出符合集中标准的若干交易情形。最重要的情形如下: 取得控制权:购买方收购另一家公司大多数股份或投票权,并因此能够决定标的公司的运营时即满足控制收购的情形。在购买方具有与目标的关键战略业务决定有关的否决权时,少数股权(低于50%)可以符合取得控制权的情形; 股份收购:购买方收购25%或更多股份或投票权时即满足股份收购的情形。购买方收购50%或更多股份或投票权时也满足这种情形。营业额门槛如果各方满足以下累计营业额门槛,将必须就经营者集中做出通知: 各方合并全球营业额超出五亿欧元; 各方中有一方(收购方或标的)在德全国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 其他方(标的或收购方)在德全国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对外贸易法虽然德国并购控制规则仅集中在交易的竞争方面,非欧盟购买方收购德国公司同样可能受到德国经济部就其对德国国家公共秩序利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如果交易有关军事技术、信息技术安全产品或卫星数据,交易必须正式通知德国经济部,该部由此有三个月时间审查交易。虽然没有停滞义务,但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通常中止交割,直至经济部给出绿灯。如果交易涉及其他工业领域,则无正式通知要求。但是,经济部在签订交易后三个月内可以审查任何交易,而且从理论上可以干预并要求撤销交易。为了取得法律确定性,各方可向经济部申请豁免证明,即对经济部不会干预的确认。该等确认可以在一个月内取得,且这种程序常与并购控制程序同时进行。监管能力7在德国做生意 / kwm投资金融领域受限于特定批准程序。这适用于在银行、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及保险公司(金融领域实体)的股本收购。引发监管批准需要的关键界限是相关标的股份或投票权的10%。此外,如果先前获批的金融公司股本的增加超过特定标准,同样需要批准程序。批准需要从德国金融服务监管机构(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获得,它是德国金融机构唯一的监管者。在程序中,BaFin将得到德意志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在标的所在地区的当地支行的协助。应该注意的是,收购相关持股的意图(即在实际收购之前)已引发通知BaFin的义务,而且共同行动也可能需要做出通知。程序自通知备案开始,这通常包括大量的文书工作以描述收购者的背景、收购本身及(在特定程度上)收购背后的意图。仅在BaFin得出结论经备案的通知完成,方可向收购者发出相应确认。随后有特定时期的审查期,在此期间,BaFin可以对预期收购提出任何问题(在收购者来自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情况下,例如中国,为90个工作日)或批准预期收购。依据管辖批准程序的规则,BaFin可以对预期收购提出问题(且实际是阻止收购),比如说如果其得出以下结论: 收购方或其法定代表不可靠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以稳健并审慎的方式管理标的(除其他事项外,这是例如用于收购的资金出自非法来源的情况); 标的未能符合相关欧盟指令与监管产生的监管要求,或成为一组实体的一部分并因其自身结构或缺乏透明度,可以对标的的监督产生不利影响; 收购方不具有支持资本要求及标的流动性的财务实力; 欧洲经济区之外的收购方不受限于其本国的有效监管,或所在国监管者的合作并未达到BaFin的要求。以我们的经验,如果能够使BaFin确信收购方具有实力与可靠性,并拥有用于收购的资金,批准申报最终会成功。未获得BaFin批准并不妨碍收购实施(通过转让标的股份),而是冒有BaFin风险的各方阻止此后的收购(前提是上述批准期尚未届满),并要求标的股份仅可经其同意立即转让。在该等情况下,BaFin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在拟转至受托人的标的股份上增设投票权,并指示受托人向合理并可靠的第三方出售标的股份。最后,违反批准申报要求属于行政违法,可被处以高达20万欧元的罚款。鉴于这些后果影响深远,并考虑到关于批准期结束时的不确定性,建议在“正式批准申报”前某个时间联系BaFin与德意志银行,讨论拟议交易。金融监管 我们认为对于投资或公司的设立,德国法律一般不对德国与外国国民区别对待。但是,从其投资起初便了解并应对德国法律体系,并有经验丰富的顾问指导他们厘清复杂的德国法律体系,对外国投资者是非常重要的。TilMAn sieBerT,欧盟及竞争法合伙人,慕尼黑办公室8 在德国做生意 / kwm综述德国对于劳动者保护监管严格,因而外国投资者常常不了解情况。集体雇佣相关法律雇佣关系不仅受双方间协商的雇佣协议的规制,也受工会与个体雇主/雇主协会之间的协议以及劳资协议委员会与雇主之间协议的规制。劳资协议委员会由公司员工选出。在雇用或解雇员工时必须向其咨询。它们拥有众多的共同决策权,例如关于假期轮值、工作时间规定与薪酬结构。在公司重组其业务时,也需要委员会参与。委员会不能阻止重组程序,但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使其延迟。工会通常是由一个行业领域(例如金属、化学制品、药品等)的员工形成的组织。他们为其成员直接与各自雇主协会或个体公司集体协商雇佣条件(例如工资、工作时间)。工会为执行其要求,如为其成员获得涨薪,有权召集罢工。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良好管理是成功投资的关键。个人雇佣相关法律德国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有较严格的规定。对于一些大型公司,法律不允许雇主随意辞退员工,除非雇主能够提供法律上站得住脚的原因说明解雇的合理性。因此,任何辞退或裁员应事先进行有策略的规划。收购中劳动关系如果投资者在德收购企业,随之也将收购相应的劳动关系,包括与员工约定的任何劳动雇佣条件。员工可以在通知未来转让的一个月内,反对其劳动关系的转让。雇佣条件不可由新雇主单边变更。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负担由雇主与员工分担。养老金、失业、健康及护理保险在雇主与员工之间分担。员工工资总额中约有20%必须由其雇主支付,每人每月的上限约为1000欧元。每个雇主必须就保单支付损害分摊。各个行业(亦如上述)实施其各自安排,且缴纳的数额因行业而不同,取决于该行业事故的频率。反之,即使是因雇主方面的重大过失导致工作相关事故发生,员工不可对雇主主张任何损害赔偿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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