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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DB1311/T 05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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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DB1311/T 055-2024.pdf

ICS 0 3.1 4 0CCS A 0 01311衡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管 理 规 范2 0 2 4-0 7-2 6 发 布 2 0 2 4-0 7-2 6 实 施衡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要 求.35 监 督 与 评 估.66 持 续 改 进.87 品 牌 培 育.9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安 平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安 平 县 萌 睿 标 准 化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安 平 县 白 山 药 科 学 技 术 服 务 中 心、衡 水 市 综 合检 验 检 测 中 心、辛 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安 平 丝 网 物 流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婷、曹 萌、王 颖、邱 书 汉、高 继 增。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3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管 理 的 要 求、监 督 与 评 估、持 续 改 进、品 牌 培 育。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衡 水 市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使 用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1 3 7 4-2 0 0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地 理 标 志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 n d i c a t i o n标 示 某 商 品 来 源 于 某 地 区,该 商 品 的 特 定 质 量、信 誉 或 者 其 他 特 征,主 要 由 该 地 区 的 自 然 因 素 或 者人 文 因 素 所 决 定 的 标 志。来 源:G B/T 2 1 3 7 4-2 0 0 8,3.1.2 3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 n d i c a t i o n c e r t i f i c a t i o n t r a d e m a r k对 某 种 地 理 标 志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具 有 监 督 能 力 的 组 织 所 控 制,而 由 该 组 织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使 用 于其 商 品 或 者 服 务,用 以 证 明 该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原 产 地、原 料、制 造 方 法、质 量 或 者 其 他 特 定 品 质 的 标 志。4 要 求授 权 使 用4.1.1 概 述业 务 主 要 涉 及 的 主 体 有:申 请 人、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注 册 人 内 部 审 核 机 构(以 下 简 称 审 核 机 构)、被 授 权 人,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资 格 认 定、授 权 申 请、审 核 与 批 准、授 权 协 议、合 规 性 检 查、授 权 更 新 与撤 销。4.1.2 资 格 认 定 与 申 请 条 件4.1.2.1 资 格 认 定审 核 机 构 需 制 定 明 确 的 资 格 认 定 标 准,这 些 标 准 应 包 括 商 品 的 地 理 来 源、生 产 过 程、品 质 特 征 等。只 有 当 申 请 人 的 商 品 完 全 符 合 这 些 标 准 时,才 具 备 申 请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资 格。4.1.2.2 申 请 条 件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4申 请 人 需 提 交 一 份 详 尽 的 申 请 报 告,其 中 包 含 商 品 的 生 产 方 法、原 料 来 源、加 工 技 术、品 质 控 制 流程 等 详 细 信 息,以 及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4.1.3 授 权 申 请 流 程4.1.3.1 申 请 提 交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审 核 机 构 指 定 的 渠 道 提 交 申 请,包 括 在 线 平 台 或 书 面 形 式。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产 品 样 本、生 产 工 艺 描 述、品 质 检 测 报 告、市 场 销 售 计 划 等。4.1.3.2 申 请 审 核审 核 机 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初 步 审 核,确 认 申 请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符 合 性。4.1.4 现 场 核 查 与 品 质 评 估4.1.4.1 现 场 核 查审 核 机 构 应 派 专 人 对 申 请 人 的 生 产 现 场 进 行 实 地 考 察,以 验 证 生 产 过 程 和 品 质 控 制 是 否 符 合 标 准。4.1.4.2 品 质 评 估审 核 机 构 应 组 织 第 三 方 独 立 实 验 室 对 产 品 样 本 进 行 品 质 检 测,确 保 产 品 品 质 达 到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的 要 求。4.1.5 授 权 决 策 与 协 议 签 订4.1.5.1 授 权 决 策基 于 审 核 结 果 和 现 场 核 查 报 告,审 核 机 构 应 做 出 是 否 授 权 的 决 定。授 权 决 策 应 基 于 量 化 的 标 准,如品 质 检 测 结 果、生 产 过 程 的 合 规 性 等。4.1.5.2 协 议 签 订对 于 获 得 授 权 的 申 请 人,审 核 机 构 应 与 其 签 订 授 权 协 议,明 确 授 权 的 范 围、期 限、使 用 条 件、监 督机 制、违 约 责 任 等。使 用 要 求4.2.1 正 确 使 用 商 标 标 识4.2.1.1 标 识 规 范被 授 权 者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审 核 机 构 提 供 的 设 计 指 南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包 括 商 标 的 尺 寸、颜 色 和布 局 等。4.2.1.2 产 品 标 识商 标 必 须 清 晰 地 出 现 在 产 品 的 包 装、标 签 和 宣 传 材 料 上,确 保 消 费 者 能 够 轻 松 识 别。4.2.2 遵 守 使 用 范 围 限 制4.2.2.1 使 用 范 围被 授 权 者 只 能 在 其 获 得 授 权 的 商 品 上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不 得 用 于 其 他 未 授 权 的 商 品 或 服 务。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54.2.2.2 商 品 类 别审 核 机 构 应 明 确 列 出 授 权 商 品 的 具 体 类 别,以 避 免 商 标 的 滥 用。4.2.3 维 护 商 品 品 质4.2.3.1 品 质 标 准被 授 权 者 必 须 遵 守 审 核 机 构 制 定 的 商 品 品 质 标 准,这 些 标 准 应 涵 盖 原 料 选 择、生 产 工 艺、储 存 条 件等 各 个 方 面。4.2.3.2 定 期 检 测被 授 权 者 应 定 期 对 产 品 进 行 品 质 检 测,确 保 产 品 始 终 符 合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品 质 要 求。4.2.4 记 录 和 报 告 要 求4.2.4.1 生 产 记 录被 授 权 者 应 建 立 完 整 的 生 产 记 录 系 统,记 录 从 原 料 采 购 到 成 品 销 售 的 每 一 个 环 节。4.2.4.2 销 售 报 告被 授 权 者 需 要 定 期 向 审 核 机 构 提 交 销 售 报 告,包 括 销 售 量、销 售 地 区 和 客 户 反 馈 等 信 息。4.2.5 应 对 市 场 变 化4.2.5.1 市 场 适 应 性被 授 权 者 应 密 切 关 注 市 场 变 化,及 时 调 整 生 产 和 营 销 策 略,以 满 足 消 费 者 需 求 和 应 对 市 场 竞 争。4.2.5.2 产 品 创 新在 保 持 传 统 特 色 的 同 时,被 授 权 者 也 应 探 索 产 品 创 新,以 适 应 市 场 发 展 和 消 费 者 偏 好 的 变 化。4.2.6 消 费 者 教 育被 授 权 者 应 积 极 参 与 消 费 者 教 育 活 动,提 高 消 费 者 对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认 识,教 育 消 费 者 如 何 识别 和 选 择 真 正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管 理4.3.1 合 规 性 检 查4.3.1.1 定 期 检 查审 核 机 构 应 制 定 定 期 检 查 计 划,对 被 授 权 者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活 动 进 行 检 查。检 查 频 率 可 根 据 产 品 特 性和 市 场 反 馈 进 行 调 整,如 每 季 度 或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4.3.1.2 合 规 性 评 估检 查 过 程 中,审 核 机 构 应 使 用 量 化 的 评 估 工 具,如 检 查 清 单、评 分 系 统 等,以 确 保 评 估 的 客 观 性 和一 致 性。4.3.2 应 对 违 规 行 为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64.3.2.1 违 规 识 别被 授 权 者 应 建 立 内 部 监 控 机 制,及 时 发 现 并 纠 正 违 规 使 用 商 标 的 行 为。4.3.2.2 违 规 报 告被 授 权 者 在 发 现 其 他 企 业 或 个 人 违 规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时,应 及 时 向 审 核 机 构 报 告。4.3.3 授 权 更 新 与 撤 销 机 制4.3.3.1 授 权 更 新授 权 协 议 应 设 定 明 确 的 有 效 期,如 3 年 或 5 年。在 授 权 期 限 结 束 前,被 授 权 者 需 提 交 更 新 申 请,审 核机 构 将 根 据 其 合 规 性 表 现 决 定 是 否 续 签。4.3.3.2 撤 销 机 制对 于 违 反 授 权 协 议 或 产 品 品 质 下 降 的 被 授 权 者,审 核 机 构 应 启 动 撤 销 程 序。撤 销 程 序 应 明 确 违 规 行为 的 定 义、调 查 流 程、申 辩 机 会 和 最 终 决 定。4.3.4 授 权 使 用 期 限4.3.4.1 使 用 期 限被 授 权 者 必 须 在 授 权 协 议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不 得 超 期 使 用。4.3.4.2 续 期 申 请在 授 权 期 限 结 束 前,被 授 权 者 应 根 据 审 核 机 构 的 要 求 提 交 续 期 申 请,并 接 受 新 一 轮 的 审 核。4.3.5 信 息 公 开 与 透 明 度4.3.5.1 信 息 公 开被 授 权 者 应 公 开 其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相 关 信 息,包 括 生 产 过 程、品 质 控 制 和 授 权 状 态 等。4.3.5.2 透 明 度审 核 机 构 应 确 保 授 权 过 程 的 透 明 度,包 括 申 请 条 件、审 核 标 准 和 授 权 结 果 等。5 监 督 与 评 估监 督 体 系 的 建 立5.1.1 监 督 机 构设 立 专 门 的 监 督 机 构,负 责 日 常 的 监 督 工 作。该 机 构 由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注 册 人 组 织 成 立。5.1.2 监 督 人 员监 督 机 构 应 配 备 专 业 的 监 督 人 员,具 备 相 应 的 法 律、农 业 和 质 量 控 制 等 知 识。监 督 内 容5.2.1 生 产 监 督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7监 督 人 员 需 定 期 深 入 生 产 现 场,检 查 生 产 过 程 是 否 符 合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要 求。5.2.2 质 量 监 督对 产 品 进 行 定 期 的 质 量 检 测,确 保 其 符 合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品 质 标 准。监 督 频 率5.3.1 定 期 检 查制 定 年 度 监 督 计 划,明 确 检 查 的 时 间、地 点 和 方 式。一 般 建 议 每 季 度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检 查。5.3.2 随 机 抽 查除 了 定 期 检 查 外,监 督 机 构 还 应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随 机 抽 查,以 提 高 监 督 的 有 效 性。评 估 方 法5.4.1 评 估 标 准制 定 详 细 的 评 估 标 准,包 括 生 产 过 程、产 品 质 量、市 场 表 现 等。5.4.2 评 估 报 告每 次 监 督 结 束 后,监 督 人 员 应 撰 写 详 细 的 评 估 报 告,记 录 检 查 结 果 和 发 现 的 问 题。信 息 反 馈 机 制5.5.1 反 馈 渠 道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反 馈 机 制,允 许 被 监 督 者 及 时 了 解 监 督 结 果 和 改 进 建 议。5.5.2 改 进 措 施被 监 督 者 应 根 据 评 估 报 告 中 的 建 议,采 取 相 应 的 改 进 措 施。公 众 参 与5.6.1 公 众 监 督鼓 励 公 众 参 与 监 督,通 过 设 立 投 诉 电 话、邮 箱 等 渠 道,收 集 公 众 对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的 反 馈。5.6.2 公 众 教 育通 过 媒 体、研 讨 会 等 形 式,提 高 公 众 对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重 要 性 的 认 识,增 强 公 众 的 监 督 意 识。违 规 界 定5.7.1 违 规 行 为明 确 定 义 违 规 行 为,包 括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产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标 准、虚 假 宣 传 等。5.7.2 违 规 证 据监 督 机 构 在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时,应 收 集 充 分 的 证 据,确 保 处 理 决 定 的 公 正 性 和 准 确 性。处 理 措 施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85.8.1 限 期 改 正对 于 初 次 违 规 或 情 节 较 轻 的 违 规 行 为,监 督 机 构 应 要 求 违 规 者 限 期 改 正。5.8.2 撤 销 授 权对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违 规 行 为,监 督 机 构 应 建 议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注 册 人 撤 销 其 使 用 授 权。处 理 程 序5.9.1 调 查监 督 机 构 在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或 接 到 违 规 报 告 后,应 进 行 详 细 调 查,收 集 相 关 证 据。5.9.2 申 辩在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应 给 予 违 规 者 申 辩 的 机 会,确 保 处 理 决 定 的 公 正 性。5.9.3 决 定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和 申 辩 情 况,做 出 最 终 的 处 理 决 定,并 通 知 违 规 者。后 续 监 督5.1 0.1 持 续 监 督监 督 机 构 应 持 续 监 督 违 规 者 改 正 情 况,确 保 其 不 再 发 生 违 规 行 为。5.1 0.2 恢 复 信 誉对 于 改 正 后 的 违 规 者,监 督 机 构 应 给 予 适 当 的 恢 复 信 誉 的 机 会,鼓 励 其 重 新 遵 守 使 用 规 范。6 持 续 改 进反 馈 机 制6.1.1 反 馈 收 集审 核 机 构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反 馈 机 制,收 集 被 授 权 者、消 费 者 和 行 业 专 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6.1.2 反 馈 分 析审 核 机 构 应 对 收 集 到 的 反 馈 进 行 详 细 分 析,识 别 使 用 规 范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改 进 空 间。改 进 措 施6.2.1 改 进 计 划审 核 机 构 应 根 据 反 馈 分 析 的 结 果,制 定 具 体 的 改 进 计 划,明 确 改 进 的 目 标、措 施 和 时 间 表。6.2.2 实 施 改 进监 督 机 构 和 被 授 权 者 应 共 同 努 力,实 施 改 进 措 施,提 高 使 用 规 范 的 执 行 效 果。技 术 更 新D B 1 3 1 1/T 0 5 5 2 0 2 496.3.1 技 术 培 训审 核 机 构 应 为 被 授 权 者 提 供 定 期 的 技 术 培 训,帮 助 他 们 掌 握 最 新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质 量 控 制 方 法。6.3.2 技 术 引 进审 核 机 构 应 鼓 励 被 授 权 者 引 进 先 进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设 备,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和 生 产 效 率。标 准 修 订6.4.1 标 准 评 估审 核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使 用 标 准 进 行 评 估,确 保 其 与 市 场 需 求 和 技 术 发 展 保 持 一 致。6.4.2 标 准 修 订根 据 评 估 结 果,审 核 机 构 应 及 时 修 订 使 用 标 准,提 高 标 准 的 科 学 性 和 实 用 性。市 场 适 应 性6.5.1 市 场 研 究审 核 机 构 应 进 行 市 场 研 究,了 解 消 费 者 需 求 和 市 场 趋 势,为 改 进 措 施 提 供 依 据。6.5.2 产 品 创 新审 核 机 构 应 鼓 励 被 授 权 者 根 据 市 场 研 究 结 果,进 行 产 品 创 新,满 足 消 费 者 的 多 样 化 需 求。国 际 合 作6.6.1 国 际 标 准审 核 机 构 应 关 注 国 际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标 准 的 发 展,确 保 国 内 使 用 规 范 与 国 际 标 准 接 轨。6.6.2 国 际 推 广审 核 机 构 应 通 过 国 际 合 作,推 广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提 高 其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7 品 牌 培 育审 核 机 构 及 被 授 权 者 应 树 立 品 牌 意 识,加 大 培 育 力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应 制 定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发 展 规 划,适 时 申 报 绿 色 产 品、政 府 质 量 奖、驰 名 商 标,提 高 地 理 标 志证 明 商 标 的 知 名 度、美 誉 度 和 影 响 力;应 提 炼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中 蕴 含 的 历 史 文 化、红 色 文 化、地 域 文 化、风 土 人 情 等 要 素,讲 好品 牌 故 事。应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特 点,联 合 金 融 机 构 研 发 适 合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融 资模 式。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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