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技术标准DB1331/T 082-2024.pdf
ICS 27.160 F 12 雄安新区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s(BIPV)Application in Xiongan New Area DB1331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DB1331/T 082-2024 2024-03-08 发布 2024-03-15 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 局联合发布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雄安新区 建筑光伏 一体化应 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s(BIPV)Application in Xiongan New Area DB1331/T 082-2024 批准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施行日期:2024-03-15 2024 雄安新区 18 2024 3 8 前 言 根据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 革发展局关于印发 2022 年雄安新区地 方标准第一批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分 10 章,主 要技术内容 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策划;5.建 筑设计;6.结构 设计;7.电气 设计;8.施工安 装;9.竣工验收;10.运行维护。本标准由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编:100044)。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雄安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华能置业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德州交投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虹昇(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设计院 有限公司 协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合绿建(上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恒、鞠晓磊、黄剑钊、李冲、李劲遐、杨茜、李天阳、仲 继寿、鲁永飞、张家豪、李轶楠、吴景山、谢骆乐、罗多、马银峰、兰少锋、徐大辉、姚洪涛、姚增光、杨英、李晓东、高媛、国萃、庹航、段邦禹、李磊、姚翔之、张硕、李烨、程晔新、徐亮、钟鹏、伍仕、孙云、李政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宗武、薛明、李文江、董岳华、贺静、汤洋、章放 3 41 总则 1目次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规划策划 44.1 一般规定 44.2 实施要求 45 建筑设计 55.1 一般规定 55.2 建筑形体 56 结构设计 96.1 一般规定 96.2 结构连接设计 95.3 应用部位 55.4 规格色彩 65.5 使用效能 65.6 关联技术 77 电气设计 117.1 一般规定 117.2 直流设计 127.3 交流侧设计 137.4 并网设计 137.5 监测系统 147.6 线缆敷设 157.7 防雷与接地 158 施工安装 178.1 一般规定 178.2 光伏构件安装 188.3 支架与框架 198.4 线缆敷设与连接 198.5 汇流箱 208.6 逆变器 218.7 交直流配电柜 22 5239 竣工验收 268.8 蓄电池组及充放电控制器8.9 防雷与接地系统安装 249.1 一般规定 269.2 基础与连接构造 279.3 光伏组件 2710 运行维护 31本标准用词说明 33引用标准名录 34附:条文说明 3510.1 一般规定 3110.2 运维管理 3110.3 定期检查 329.4 电气系统 289.5 防雷与接地 29 61 General Provisions 1Contents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lanning 4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4.2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45 Architecture Design 5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5.2 Architectural Form 56 Structure Design 96.1 General Requirements 96.2 Structural Connection Design 95.3 Application Position 55.4 Specification and Color 65.5 Use Effectiveness 65.6 Related Technology 77 Electric Design 11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7.2 Direct Current Design 127.3 Alternating Current Design 137.4 Grid-connected Design 137.5 Monitoring System 147.6 Cable Laying 157.7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158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17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8.2 BIPV Component Installation 188.3 Support and Frame 198.4 Cable Laying and Connection 198.5 Collecting Box 208.6 Inverter 218.7 AC and DC Power Distribution Cabinet 22 7239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268.8 Storage Battery Pack and the Controller of Charge and Discharge8.9 Installation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System 249.1 General Requirements 269.2 Foundation and Connective Construction 279.3 Photovoltaic Module 2710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3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5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3110.2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3110.3 Periodical Inspection 329.4 Electric System 289.5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291 总 则 1.0.1 为提升雄安地 区民用建筑光伏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建筑光伏应用与雄安风貌要求的协调性,规范建筑光伏一体化 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 构筑物光伏一体化工程,以及在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或改造已安装的建筑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1.0.3 建筑光伏一体 化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和雄安新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 语 2.0.1 建筑光伏一体 化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BIPV)以光伏发电构件替代原有建筑材料、构件或围护结构,使光伏发电构件具备除发电外的建筑功能属性,可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同步施工、验收,并满足建筑安全、性能、构造和美观要求的应用形式。2.0.2 建筑用光伏屋面 photovoltaic roof for building 将光伏构 件通过 适配性 设计及组 装,替 代或复 合原有建 筑屋面 构造及 材料,同时具备发电、保温和防水等 功能的屋面,简称光伏屋面。2.0.3 建筑用光伏采光顶 photovoltaic skylight for building 由光伏构 件及其 支撑、固定、密 封构件 或材料 组成的构 造层替 代玻璃 面板,同时具备发电、采光 和通风等功能的采光 顶,简称光伏采光顶。2.0.4 光伏幕墙 photovoltaic curtain wall 将光伏构件作为面板材料 用于建筑外墙,同时满足发电和立面 效果要求的幕墙,简称光伏幕墙。2.0.5 建筑用光伏窗 photovoltaic window for building 由光伏构 件及其 支撑、固定、密 封构件 或材料 组成的构 造层替 代玻璃 面板,同时具备发电、采光 和通风等功能的窗,简称光伏窗。2.0.6 建筑用光伏遮 阳 photovoltaic sunshade for building 由光伏构件及其支撑 一同固定置于建筑外墙,具备发电功能的 遮阳构件,简称光伏遮阳。2.0.7 上网电量 on-grid energy 光伏发电系统在上网电量计量点向电网输入的电量。2.0.8 下网电量 off-grid energy 光伏发电系统在下网电量计量点从电网获得的电量。23 基 本 规 定 3.1.1 建筑光伏应用 规划及规模应符合雄安新区和电网消纳能力。3.1.2 建筑光伏一体 化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进行。3.1.3 建筑光伏一体 化系统在选择安装部位、发电材料和应用方式时,应与 雄安新区建筑风貌相协调,并 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境保护、便于安装和维护等要求。3.1.4 建筑光伏一体 化系统应纳入建筑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的荷载计算。既有建筑上应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时,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3.1.5 建筑光伏一体 化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应编制施工专篇。3.1.6 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 宜作为分部分项工程单独验收。3.1.7 在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运行阶段,应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定期检查、检修,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3.1.8 建筑光伏一体化发电数据应纳入建筑能源监测及管理系统。3.1.9 光伏构件应 根据雄安地区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冻、防冰雪、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防火、防腐蚀等技术措施。3.1.10 光伏构件应 满足 对应安装部位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结构 安全及电气安全等要求,并配置带电警告标识及电气安全防护设施。34 规 划 策 划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光伏一体 化系统 应综合考虑当地新能源的发展规划、电力部门并网基础设施、区域电网消纳电量 以及建筑本体消纳电量 等因素,优先就地消纳。4.1.2 规划设计应统 筹考虑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可利用表面,综合考虑规划条件、风貌要求、项目定位、工程投资,合理确定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方案。4.1.3 规划设计及建 筑策划阶段中应对建筑表面日照累计数据、光伏应用技术方案以及发电情况进行核算,并编制策划阶段专篇。专篇内容应包括用电负荷估算、光伏材料选择、光伏发电用电方案以及技术经济分析。4.1 实 施 要 求 4.2.1 新建民用建筑 光伏系统安装面积不宜少于屋顶可安装面积的 50%;采用幕墙的新建民用建筑,东、西、南三向光伏系统面积不宜少于幕墙总面积的 10%。4.2.2 既有建筑改造 时,应综合考虑场地及建筑限制条件、实施成本等要素,合理确定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方式及应用比例。4.2.3 当光伏构件具备可行性时,宜优先采用光伏构件替代 传统 建筑构件。45 建 筑 设 计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光伏构件 的类 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效果以及周围环境条件进行,并与建筑外观相协调。5.1.2 应充分考虑周 边建筑物、植物以及其他障碍物对建筑屋面、立面的遮挡影响,宜减少弱光区域的光伏构件设置。5.1.3 应采取防止 光伏构件损坏、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5.1.4 光伏构件 不宜跨越建筑变形缝。5.1.5 光伏构件 在屋 面的布局应不影响建筑消防 疏散及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5.1.6 对光伏构件 可能引起的二次辐射和光污染应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1.7 光伏构件 宜采 用易于维修、更换的安装方式。5.1.8 光伏构件的安装 应满足建筑的采光 要求,不得降低建筑本身或相邻建筑 的建筑日照标准。5.2 建 筑 形 体 5.2.1 建筑形体的主 要界面朝向应为相关光伏构件创造更多的太阳照射条件。5.2.2 不宜在建筑形 体的自遮阳区域设置光伏构件。5.3 应 用 部 位 5.3.1 当光伏构件应 用于屋面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有采光要求的 屋面体系,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和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有关规定;2 对于有通风、排烟 等要求的屋面体系,不宜在可开启窗扇处设置光伏构件。5.3.2 当光伏构件应 用于立面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有采光要求的 立面体系,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有关规定;52 对于有通风要求的立面体系,不宜在可开启窗扇处设置光伏构件;3 光伏构件的设置不应降低建筑室内对应区域的通风条件;4 对于有 遮阳需 求的 立面体系,应根 据建筑 不同朝向 选择适 宜的光 伏构件布置方式;5 对于有 透光要 求的 建筑光伏 一体化 立面体 系,宜选 用透光 型薄膜 类光伏组件或透光型晶硅组件进行设计;6 当光伏 构件被 用作 阳台栏板 时,应 满足建 筑防护高 度、强 度和电 气安全要求;7 光伏构件不 宜朝向正北方向。5.3.3 当光伏构件应用于景观设施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光伏 构件应 用于 地面铺装 或遮阳 棚架时,设计应 满足建 筑排水、使用耐久性和结构安全性等相关要求;2 当光伏 构件应 用于 景观座椅 时,光 伏组件 的类型和 安装位 置应结 合长时间人体遮挡、就坐舒适性和结构安全性等因素统筹考虑;3 景观设施的光伏系统设计宜与景观照明设计统筹考虑。5.4 规 格 色 彩 5.4.1 光伏构件的规 格尺寸 应与相关建筑部位 设计模数相协调,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有关规定。5.4.2 光伏构件的规 格尺寸宜结合相关建筑构件与光伏组件的常规尺寸开展设计,尽量减少非常规、定制化的规格尺寸。5.4.3 同一项目中,宜采用标准化光伏构件。5.4.4 当光伏构件需 同时满足色彩定制与透光性能要求时,宜优先选用薄膜类组件进行设计。5.4.5 当光伏构件需 要体现色彩变化时,宜将普通彩釉玻璃与光伏彩釉玻璃综合利用。5.5 使 用 效 能 5.5.1 当光伏构件应 用于屋面体系并具有采光要求时,相关光伏组件透光率不宜高于30%。65.5.2 当光伏构件应用于立面体系并具有采光要求时,相关光伏组件透光率不宜高于50%。5.5.3 当光伏构件为 非水平安装时,应结合太阳辐照量分析、建筑形体要求、安装可行性、安全性等因素,经综合考量与计算后确定安装角度。5.5.4 光伏构件与安 装界面之间应具备一定的空气流通性,光伏组件背面温升不应超过85。5.6 关 联 技 术 5.6.1 有关光伏构件的防水、排水性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光伏构件 在建筑中的安装位置应合理布置,满足其所在部位的建筑防水、排水的要求,并应符合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定;2 光伏组件表面应合理设计组件横、纵向安装缝的排水构造。5.6.2 有关光伏构件的采光、通风、散热性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光伏幕墙的光学和热学性能 应符合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的要求;2 光伏采 光顶、光伏 窗、光伏 幕墙及 其他形 式的建筑 光伏一 体化系 统,保温、隔热、遮阳等热工设计应满足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建筑幕墙GB/T 21086 的有关规定;3 光伏采光顶、光伏窗、光伏幕墙 应采取隐藏线缆和线缆散热的措施,并应方便线路检修。5.6.3 有关光伏构件 的防火性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建筑光 伏一 体化系 统的防火 设计 应满足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2 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的防火设计应与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同步;3 光伏组 件应满 足所 替代部位 建筑材 料或建 筑构件燃 烧性能 分级的 要求,并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有关规定。4 当光伏 幕墙 线 缆穿 过不同防 火分区 并在外 墙敷设 时,应做 好防火 措施且应选择较高的防火等级。5.6.4 有关光伏构件的构造措施应符合 下列规定:71 玻璃光伏幕墙的建筑和 结构设计应 满足 现行 行业标 准 玻璃 幕墙 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的有关规定;2 人造板 材光伏 幕墙 的建筑和 结构设 计应满 足 现行行 业标准 人造 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的有关规定;3 金属与 石材光 伏幕 墙的建筑 和 结构 设计应 满足 现行 行业标 准金 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的有关规定;4 光伏采 光顶的 建筑 和 结构设 计应满 足 现行 行业标准 采光 顶与金 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有关规定。1)采用带框光伏构件或明框幕墙、采光顶系统时,应适当增大距离,避免幕墙、采光顶型材对太阳电池产生阴影遮挡;2)不宜将光伏线缆敷设于等压腔内。5.6.5 有关光伏构件 的安全性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应用于阳台或平台 栏板的 光伏构件,应与栏板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并有防坠落措施;2 由光伏 构件构 成的 雨篷、檐 口和采 光顶,应满足建 筑相应 部位的 刚度、强度、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要求;3 光伏幕墙 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1)采用螺 栓连接 及挂 接或插接 的光伏 构件,应有可靠 的防松、防 滑、防脱措施;2)对于有采光和安全双重性能要求的部位,应采用双玻光伏幕墙,封装用胶采用 PVB 或其它满足安全玻璃要求的夹胶。结构密封胶和建筑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得 将建筑密封胶作为结构密封胶使用;3)开缝 式光伏 幕墙 或 幕墙设有 通风 百叶时,线缆槽应 垂直 于 光伏 构 件,并应便于开启检查和维护更换。86 结 构 设 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建筑光伏发电系统的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及传力途径;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3 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5 耐久性的要求;6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6.1.2 建筑光伏一体 化系统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所在部位建筑构件或替代建筑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6.1.3 建筑光伏发电 系统的结构计算、设计参数、荷载计算、温度作用应 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的有关规定。6.1.4 光伏构件应满 足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并具有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6.1.5 光伏构件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和其他活荷载效应;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雪荷载和其他活荷载效应;3 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及考虑温度应力的作用效应。6.1.6 光伏采光顶构 件的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有关规定。6.1.7 光伏幕墙构件的 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 的有关规定。6.2 结构连接设 计 6.2.1 光伏构件的支 撑系统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不应固定在轻质填充墙等非主体结构上。96.2.2 光伏构件与建筑主体结构通过预埋件连接时,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后置锚栓或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6.2.3 光伏构件与主 体结构的连接件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107 电 气 设 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光伏系统应结 合建筑条件,综合发电量、系统效率、电网条件、用电负荷、安全和运行维护等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的有关规定。7.1.2 用户侧并网的建 筑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逆变、就地并网的接入方式;并入公共电网的建筑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逆变、集中并网的接入方式。7.1.3 建筑光伏发电 系统中组件与逆变器之间的容量配比应综合考虑光伏阵列的安装方式、可安装容量、光伏阵列至逆变器的各项损耗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1.4 对于屋顶朝向、倾角不一致的建筑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具备多路最大功率点跟 踪功能 的逆变 器。接人 同一最 大功率 点跟踪回 路的光 伏组件 串的电压、组件朝向、安装倾角、阴影遮挡影响等宜一致。7.1.5 光伏发电系统 设计时应选定合适的直流侧电压等级,系统直流侧的设备与材料的耐压应不低于所选电压等级。光伏组件串在昼间极端低温下的最大开路电压,不应高于该设计电压等级。7.1.6 建筑光伏发电 系统中光伏组件所安装建筑部位采用可燃性承重构件时,应具有快速关断保护功能,确保保护动作 30s 内,光伏阵列范围 1m 内的输出电压或组串内任意两点的电压降至 80V 以下,光 伏阵列范围 1m 外的输 出电压降至30V 以下。7.1.7 建筑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光伏阵列的开断装置应具有灭弧能力。7.1.8 建筑光伏 发电系统的主要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 下列规定:1 电气设 备的带 电导 体、元件 都应有 外壳隔 离保护,并需要 依靠钥 匙或工具才能打开门、盖板或解除联锁;2 电气设备的构造和元件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3 电气设备应考虑所安装地点的潮湿、污秽和盐雾、氨气条件下的影响;4 室内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20,室外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7.1.9 汇流箱、逆变 器直流侧及交流侧及并网柜(箱)等电气设备应安装电涌11保护器,升压变压器低压侧宜安装交流无间隙氧化锌避雷器。7.2 直 流 设 计 7.2.1 光伏组串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应进行光伏组串数设计,光伏组串数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1 同一光伏组串中各光伏构件的电性能参数宜保持一致;2 光伏组串的最大功率点电压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内;3 光伏组 串的最 大开 路电压不 能超过 光伏构 件昼间环 境极限 低温下 光伏构件最大系统电压及逆变器的最大直流输入电压;4 输入逆变器的光伏组串峰值功率宜不超过逆变器最大输入功率。7.2.2 光伏发电系统 直流侧应具备直流电弧故障检测和断开功能。光伏组串不应直接接入无直流电弧保护功能的逆变器。7.2.3 直流线缆应 符 合下列规定:1 直流线路损耗宜小于等于 2%;2 直流电缆应采取防晒措施;3 电缆敷设不应影响检修通道。7.2.4 储能装置选型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储能系统的容量应根据负荷特点满足平滑出力的要求。2 储能系 统的容 量应 根据光伏 发电系 统需存 储电量、负荷大 小以及 需要连续供电时间等确定,在满足储存能量要求的前提下,宜尽可能减少储能容量的配置。3 微网光 伏发电 系统 储能电池 组容量 受多种 因素的影 响,其 中主要 因素为日均用电量、连续阴雨天数、储能电池的类型及其电特性等参数。储能电池的总容量可按下式计算:Cc=DFP0/(UKa)式中:Cc 储能电池 总容量(kWh);D最 长无日 照期 间 用电时数(h),即 当 地最大连 续阴 雨用电 时 数,一般可取 3-5 天的用电时数;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为 1.05;P0 负载功率(kW);12U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为 0.5-0.8;Ka 效率系数,包括 储能电池的放电效率,控制器、逆变器以及 交流回路的效率,通常为 0.7-0.8。4 储能系 统应采 用在 线检测装 置进行 智能化 实时监测,应具 有在线 识别电池组落后单体、判断储能电池整体性能、充放电管理等功能,宜具有人机界面和通讯接口。7.2.5 设置储能装置的光伏发电系统,储能装置侧应安装直流电流保护器。7.3 交流侧设计 7.3.1 交流柜(箱)选型设计应 符合下列 规定:1 额度电压应与并网接入电压等级相匹配;2 输入回路均应具备过流保护功能;3 输出回路应具备过流保护、过欠压保护和防雷功能。7.3.2 并网箱(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1 额度电压应与并网接入电压等级相匹配;2 并网回路应设置可视断点的电气元件;3 并网回路应具备防雷功能;4 计量装置精度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5 计量装置应设置独立计量室,并应铅封处理;6 宜具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7.3.3 交流线缆选型 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7.4 并 网 设 计 7.4.1 并网接入电压 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单 个并网 点的 光伏发电 系统的 接入电 压等级,应按照 安全性、灵活性、经济性的原则,根据发电容量、发电特性、导线载流量、上级变压器及线路可接纳能力、项目所在地配电网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接入电压等级 应符合表 7.4.1 的规定。13表 7.4.1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接 入 电 网 电 压 等 级 选 用 表 序 号 容 量 电压等 级 1 S 8kW 220V/单相 2 8 kWS400kW 380V/三相 3 400 kW S 6000kW 10kV/三相 4 S6000kW 35kV及以 上/三相 2 当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电压在 90%11 0%标称电压之间时,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正常运行。7.4.2 接入电网方式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光伏发 电系统 可采 用单点集 中并网 或多点 分散并网,具体 应结合 电网规划、负荷平衡消纳、经济性与维护便利等综合因素确定;2 以低压 接入的 光伏 发电系统 在并网 点应安 装易操作、具有 明显断 开点、具备开断故障电流能力的开断设备;3 以中压 接入的 光伏 发电系统 在并网 点应安 装易操作、可闭 锁、具 有明显开断点、可开断故障电流的开断设备。7.4.3 电能量计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光伏发电系统应在并网点设置并网计量表,用于光伏发电量计量;2 对于余 电上网 的光 伏发电系 统,接 入配电 网前,应 明确上 网电量 和下网电量关口计量点,原则上关口计量设计在产权分界点;3 通过中 压电压 等级 接入的光 伏,关 口计量 点应安装 同型号、同规 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低压接入的系统电能表单套配置。7.4.4 应对光伏发电 系统 接入电网后并网点的 功率因数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 增设无功补偿装置或改造原有无功补偿装置。7.5 监 测 系 统 7.5.1 光伏发电系统 的监测系统应符合无专人值守的 规定。7.5.2 10kV 及以上电 压等级接入的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监测系统。7.5.3 光伏发电系统 应设置计算机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1 采集电 气设备 的运 行参数,包括直 流侧输 入电压、电流;光伏阵 列所在14地气温、风速、风向、太阳辐射强度等环境参数;逆变器输出电压、电流、发 电量等;2 对屋面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分析;3 运行参数出现异常时发出警示;4 满足电网调度自动化要求;5 具备数据远传功能。7.5.4 10kV 及以上 电压等级接入的屋面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一套时间同步系统,应能接收中国北斗卫星和 GPS 卫星发送的信息。7.5.5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屋面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后备交直流电源系统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 1 小时。7.5.6 10kV 下列 并网发电系统宜配置无线数据采集设备实现逆变器等发电设备的运行状态监测,通过远程控制实现电站运行状态监测。7.6 线 缆 敷 设 7.6.1 光伏发电系统 布线应综合考虑布线美观性、施工便捷性、维护方便性、运行安全性等方面因素。7.6.2 光伏线缆不宜 在光伏胶缝中敷设,应选择对线缆保护层腐蚀性较小的耐候密封胶。7.6.3 线缆跨越变形缝敷设时,预留长度应满足光伏的变形要求。7.7 防雷与接地 7.7.1 新建建筑光伏 系统的防雷分类应与建筑 本身的防雷分类一致。7.7.2 既有建筑改造 光伏系统时,应对建筑物原有防雷装置进行检查、评定,改造后建筑防雷类别应不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防雷类别。7.7.3 建筑光伏系统 防雷接地、系统接地、保护接地等应与建筑物电气装置共用接地体。7.7.4 建筑光墙系统 的金属支架应和等电位连接线连接。当金属支架与防雷装置保持间 隔距离 时,等 电位连接 线截面 不应小 于 6mm铜导 体;当 金 属支架与防雷装置连接时,宜连接成环形,等电位连接线截面不应小于 16mm铜导体。7.7.5 当建筑光伏系统需要功能性接地时,应采用 6mm铜导体接地线连接光伏15系统的金属支架和光伏组件的金属框架,并应连接到等电位连接板,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共用同一接地网。7.7.6 光伏组件金属框架或 夹具应与金属支架或金属模条可靠连接、连续贯通,光伏组件支架与建筑接地系统应采取至少 两点连接。168 施 工 安 装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光伏发电系统 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通过审查;2 并网接入手续齐全;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通过批准;4 建筑、场地、电源和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5 预留基 座、孔 洞、预埋件、预埋管 和相关 设施符合 设计图 纸的要 求,并已验收合格。8.1.2 光伏发电系 统的施工安装,不应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不应影响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荷载的能力。8.1.3 完成光伏支架 施工并安装完光伏构件后,应先对已完成项目设施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再进入电气施工安装。8.1.4 光伏发电系统施工安装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 光伏发 电系统 的施 工安装,应由经 过培训 并考核合 格的专 业人员 完成,属于特种作业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2 光伏发电系统施工安装时,应有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3 光伏发 电系统 的产 品和部件 在存放、搬运、吊装过 程中,不应受 到碰撞和损坏;吊装作业前,应做好安全围护措施;吊装时,吊装机械和货物,不得碰撞周围建筑和公共设施;4 在雨、雪及 4 级以上大风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室外高空施工作业,有雷电时应停止电气施工安装,在环境温度超过 40时应停止作业;5 施工安装过程中,在进行下步工序前,应断开前、后工序的主控开关;6 连接完 成或部 分完 成的光伏 发电系 统,遇 有光伏构 件破裂 时应及 时设置限制接近的措施,并由专业人员处置;7 在坡度大于 10的坡屋面上施工安装,应设置专用踏脚板;8 施工人 员进行 高空 作业时,应设置 可靠防 护措施,佩带安 全防护 用品,设置醒目、清晰、易懂的安全标识,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或饮酒后禁止17登高作业;9 施工安 装机具 应定 期进行安 全检测,电动 机具应进 行绝缘 电阻试 验、手持玻璃吸盘及玻璃吸盘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等;10 现场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11 施工现场应采取架 设防护网、必要的隔离、警示等保护措施;12 工程完成后,应清扫现场和回收废料。8.1.5 光伏系统与电 网间在连接处应有明显的带有标志的可视断开点,应通过变压器等进行电气隔离。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的 有关规定。8.2 光伏构件安装 8.2.1 光伏构件安装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8.2.2 光伏产品、配 件、材料的数量、性能、色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8.2.3 光伏构件的拆箱和搬运应按照产品的相关操作说明进行。8.2.4 光伏构件安装 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操作流程,不应损坏已完成 的土建工程。8.2.5 光伏构件安装 部位应设警告标识,并应按设计要求可靠地固定在支架或连接件上。8.2.6 安装前应对各 光伏构件进行检查,测量每个构件的开路电压、短路电流等技术参数。8.2.7 对构件应按照其技术参数进行分类,使最佳工作电流相近的串联在一起,最佳工作电压相近的并联在一起。8.2.8 光伏构件与建筑面层之间不应被施工杂物等填塞。8.2.9 光伏构件金属 部件应可靠接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的有关规定。8.2.10 在建筑物立面上安装的光伏构件,安装区域靠近地面的边缘距离地面宜大于2.5m。188.3 支架与框架 8.3.1 建筑光伏构件 框架与光伏构件支架及其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8.3.2 光伏构件支架 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从钢筋混凝土基座中伸出的钢制热镀锌等防腐连接件或不锈钢地脚螺栓等方法固定在基座上,位置准确,与 基座固定牢靠。8.3.3 建筑光伏构件 框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主体结构上,位置准确,与主体结构固定牢靠。8.3.4 埋设在坡屋面 结构层内的预埋件,应在结构层施工时埋入,预埋件应做防腐处理,并在光伏阵列安装前妥善保护。8.3.5 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做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24 的有关规定。8.3.6 支撑光伏构件的钢结构应与建筑接地系统可靠连接。8.4 线缆敷设与连 接 8.4.1 穿过楼板、屋 面和墙面的电缆防水套管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进行防水处理。8.4.2 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制品。8.4.3 利用电缆的保 护钢管作接地线时,应先焊好接地线;有螺纹的接头处,应用跳线焊接,再敷设电缆。8.4.4 电缆敷设前应按 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 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2 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3 敷设前 应按设 计和 实际路径 计算每 根电缆 的长度,合理安 排每盘 电缆,减少电缆接头;4 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8.4.5 电缆敷设时,不应损坏建(构)筑物的防水层。8.4.6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19拖拉。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8.4.7 敷设电缆时,电缆允许敷设环境温度,在敷设前 24h 内的平均温度以及敷设现场的温度不应低于表 8.4.7 的规定;当温度低于表 8.4.7 规定值时,应采取措施。表 8.4.7 电 缆 允许敷设 最低温度 表 序号 电缆类 型 电缆结 构 允许敷 设最 低温 度()1 橡皮绝 缘电 力电 缆 橡皮或 聚氯 乙烯 护套-15 2 裸铅套-20 3 铅护套 钢带 铠装-7 4 塑料绝 缘电 力电 缆 0 5 控制电 缆 耐寒护 套-20 6 橡皮绝 缘聚 氯乙 烯护 套-15 7 聚氯乙 烯绝 缘聚 氯乙 烯护 套-10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