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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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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规范DB4401/T 273—2024.pdf

ICS 03.100.70CCSA10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273 2024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规范 Practisinginformationmanagementspecificationsforresidentialleasingpractitioners2024-07-22发布 2024-08-22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DB4401/T273 2024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炜云、熊义成、林冀东、曹万 里、林文 凯、肖灿春、高金华、徐兴进、钟国 轩、孔凌瑶、徐再军、汪彦君。DB4401/T273 20241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执业信息卡、职业技 能 培训、执业信息采集与 分 类、执业信息管理 的要 求。本文件 适用于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执业信息管理 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 没有 规 范性引用 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和定义 适用于 本文件。3.1住房租赁企业 residentialleasingcompany开展 住房租赁 经营业务,将自有 房 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经营权 的 他 人房 屋 提 供给 承租人 居 住,并 与 承租人 签订 住房租赁 合同,向 承租人 收取 租 金 的 企业。3.2住房租赁从业人员 residentialleasingpractitioner从事 住房租赁 经营或者 提 供 住房租赁 服务 的 自然 人。3.3执业信息 practisinginformationforpractitioner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在从事 住房租赁 经营或 提 供 住房租赁 服务活动 中 形 成、能 够用以 识别、分 析、判断其 履 职 情况 和 信用 状况 的 信息,包括但 不 限 于 姓名、年龄、任 职企业、岗 位、从业 年限、专 业技 能 培训、评价情况等。3.4执业信息管理 practitionerinformationmanagement对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进 行依 法 公示、共享、使 用、更新、监督 的 过程。4 执业信息档案 4.1 住房租赁 行 业 相关社 会 组织 可 依据组织章程 建 立 执业信息档案,但 不 得 损害 会 员 的 合法权 益。4.2 负 责建 立 执业信息档案 的单位 应 建 立健全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档案管理 制度。4.3 执业信息档案 内容 应包含但 不 限 于: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姓名、年龄、照 片、任 职企业、岗 位、从 业 年限、专 业技 能 培训、评价情况、信用 情况等 信息。DB4401/T273 202424.4 申 请建 立 执业信息档案 的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应具 有 完全民 事 行为 能 力 并 就 职于 某 一 住房租赁 企业。4.5 申 请建 立 执业信息档案 的人 员 应 提 供 相关材料,并 对 提 交材料 的 真实 性、合法性 负 责。5 执业信息卡 5.1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应佩戴 执业信息卡 上岗。5.2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应依 规 使 用执业信息卡,妥善保 管执业信息卡,不 应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 借 或 故 意 损毁。5.3 执业信息卡 的 卡 面 内容 应包含: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姓名 及照 片、任 职企业 的 名称 及 联系电话、执业信息卡卡 号、服务 投诉电话、含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 的 二维码。5.4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存 在下列 情况 的,可 以 申 请 换 发/补 发 执业信息卡:a)变更 任 职企业 的;b)执业信息卡 损毁致无 法 使 用 的;c)执业信息卡 遗 失 的。6 职业技能培训 6.1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建 立 执业信息档案 后,应 参加 职业技 能 培训。6.2 职业技 能 培训 内容 应包含:住房租赁 法 律 法 规及政策、住房租赁 行 业管理 规 范 和 从业 人 员 行为 管 理 规 范、住房租赁 实 务 等 内容。6.3 职业技 能 培训 可分 为 线 上 培训 及 线 下集 中 培训。6.4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宜 在职业技 能 培训 后参加测 评,测 评 结 果宜 同 步 更新 至 执业信息档案 及 执业信 息卡。6.5 负 责 职业技 能 培训 的住房租赁 行 业 相关社 会 组织应制 定住房租赁 职业技 能 培训 操 作规 程,并规 范 职业技 能的 培训 流 程、培训 内容、培训 标准、培训方式、培训 结 果 管理 等。7 执业信息采集与分类7.1 采集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 可 从下 述 3个渠道获 取:a)可 公 开 查询 的 公共 信用信息,如 行 政 处罚决 定 书、人 民 法 院 或 仲裁 机构出 具 的 生效 文 书 等;b)授 权 使 用 的 公共 信用信息档案;c)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自 主 申 报 或 提 供 的 信用信息,包括但 不 限 于从业 年限、住房租赁 服务 履 职 情 况、会 员 义 务 履行情况、社 会 公益、受表彰 情况。个 人 自 行申 报 或 提 供 的 信用信息,应 提 供 原始 的 证明 材料。7.2 分类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执业信息 应包括但 不 限 于:a)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基 本 身份 识别 信息;b)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职业 及 职 称 信息;c)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受到区级 及 以 上行 政部 门表彰 的 信息;DB4401/T273 20243d)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司 法 裁 判 及 执 行 信息;e)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被纳入严重失 信 主 体 名 单的 信息;f)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从业 年限等 执业信息;g)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受到 市 级 及 以 上 住房租赁 行 业 协会 表彰 的 信息;h)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加入 住房租赁 行 业 协会,积极参 与 行 业自 律 的 信息;i)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被 评 定 为 任 职企业 的 年度 模 范员 工的 信息;j)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积极参加志愿 服务 及 其他 社 会 公益 活动 的 信息;k)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因 从业 不 尽 责、不 诚 信、不规 范 等行为(见附录 A)受到消费 者 投诉 被查 实的 信息;l)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因违反 职业 道德、从业 纪律 或者 行 业 规 范 受到 行 业 惩戒 的 信息;m)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提 交 的 执业信息 材料 有 弄虚 作 假 行为 的 信息;n)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有其他 违 法 违 规、违反 会 员 义 务 行为,造 成 恶劣 社 会 影响 的 信息;o)其他执业信用信息。8 执业信息管理 8.1 信息披露 8.1.1 披露内容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 的 披露 内容 应包括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定 应 当 公 开 的、或者经 本人 同 意的 信息。8.1.2 披露渠道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定 应 当 公 开或者经 本人 同 意 公 开 的 执业信息,披露渠道 包括:a)住房租赁 行 业 协会建 立 的 平台、官网、论坛 等;b)官 方信用 平台、第 三 方 媒体 等 其他 渠道。8.1.3 公示期限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 的 公 开 期 限 与有 效期 一致;无 有 效期 的,公 开 期 限为 2年;信息 修复 的,应 及 时 更新公示 期 限。8.1.4 披露要求 披露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 应 当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规定,不 应 披露 属 于国 家秘密、商 业 秘密 的内容。未 经 本人 同 意,不 得 公 开 个 人 隐私 信息,如: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的 姓名、出 生 日 期、身份 证 件 号码、住 址、电话号码等 个 人 信息。如 必须 公 开,应 当 对 个 人 信息进 行 脱敏 处 理。8.2 档案查询 8.2.1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宜 主 动 推送 至 房 屋 行 政主 管 部 门。8.2.2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可 查询 自 身 执业信息档案,其他 机构、个 人 取得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授 权 后,可 查询 该 人 员 的 执业信息档案。8.3 档案使用 8.3.1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 可作 为 本 行 业 评 优、表彰时 的 依据。DB4401/T273 202448.3.2 住房租赁 行 业 相关社 会 组织 可 依据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 定 期 向 社 会发出 交 易风险 提 示。8.3.3 住房租赁 行 业 相关社 会 组织 可 依据 执业信息档案 内的 执业信息 建 立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信用管理 体 系,依据组织章程等实 施守 信 激励 和 失 信 惩戒 措施,但 不 得 损害 会 员 的 合法权 益。8.4 异议处理 8.4.1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发 现 执业信息档案 建 立、维 护 及 管理 过程 中 存 在下列 情 形 的,可 向 负 责住房 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建 立、维 护 及 管理 的单位提出 异议 申 请,并提 供 相关 证明 材料:a)信用信息 存 在 错误 或者 遗 漏 的;b)信用信息 涉及 其 商 业 秘密、个 人 隐私 的;c)信用信息 超 过公示 期 限 仍 在 公示 的;d)违反 法 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 情 形。8.4.2 负 责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建 立、维 护 及 管理 的单位 在 受 理 异议 申 请 时 应对 信息 予 以异议 标注,自 受 理 之日 起 应 在 2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核 查 工作并按照 下列 规定 处 理:a)发 现记载 的 信息与信息 提 供 单位 所 报 送 的 信息 一致 的,将 异议 申 请 转 交 信息 提 供 单位 处 理;b)发 现记载 的 信息与信息 提 供 单位 所 报 送 的 信息 确 有 不 一致 的,按照本文件第 8.4.3条 进 行 处 理,并 告知异议 申 请 方。8.4.3 负 责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建 立、维 护 及 管理 的单位 收 到 信息 提 供 单位 异议 处 理 决 定 书 或者经 核 查 确认异议 信息 存 在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按照 下列 规定 处 理:a)信息 存 在 错误 的,予 以 更 正;b)信息 存 在 遗 漏 的,予 以 补 充;c)公示 的 信用信息 涉及 商 业 秘密、个 人 隐私 的,见 广东 省 社 会 信用 条例;d)信息 超 过公示 期 限 仍 在 公示 的,停止 公示。8.4.4 经 核 查,确认异议 信息 不 存 在 本文件第 8.4.1条 规定 情 形 的,应 当 维 持 信息 原 状,并 取 消 异议 标注。8.4.5 异议 申 请 处 理 期 间,负 责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建 立、维 护 及 管理 的单位 应对 住房租 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中 存 在 异议 的 信息 予 以 标注。8.5 评价与改进 8.5.1 负 责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建 立、维 护 及 管理 的单位 每 年应 至 少 开展 一 次 执业信息管 理 满 意 度评价。8.5.2 负 责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执业信息档案 建 立、维 护 及 管理 的单位 应 根 据评价 结 果,查明 问题 原因 并 采取 纠正 和 预防措施,及 时 改 进。DB4401/T273 20245附录 A(资料性)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住房租赁 从业 人 员 禁止 下列 行为,包括但 不 限 于:a)采取 威胁、恐吓 等 暴 力 手段驱逐 承租人;b)恶 意 克扣 或 延迟返还 押 金、保 证 金 和 预 定 金;c)以 隐瞒、欺诈、胁迫、贿赂 等 不 正 当 手段招揽 业务,诱骗 承租人 交 易 或者 强 制交 易;d)侵占、挪 用 交 易 资 金;e)索 取合同以 外 的 酬 金或者其他 财物;f)采取引 诱、欺诈、胁迫、贿赂、回 扣、恶 意 串通、恶 意 降低 服务 费 用 标准 或者 诋 毁 其他 住房 租赁 企业、从业 人 员 等 不 正 当 手段 承 揽 业务;g)与 一 方 当 事 人 串通 损害 另 一 方 当 事 人利 益;h)向 承租人提 供 虚假 材料 或者 隐瞒 真实情况;i)泄 露 或者 不 当 使 用 承租人的 个 人 信息或者 商 业 秘密,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j)给 予 或 承 诺 给 予 承租人任 何 违 法经 济 利 益;k)向 承租人 违 规提 供金 融 产 品 和 服务;l)利 用 承租人 或者 房 屋权 利人 名 义 套 取信 贷资 金;m)法 律、法 规 禁止 的 其他 行为。DB4401/T273 20246参考文献1 房地产 经 纪 管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委员 会中 华人民共 和 国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8号)2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健全完善新 时 代 技 能人 才 职业技 能 等 级 制度 的意 见(人 社 部发 2022 14号)3 广东 省 社 会 信用 条例(广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80号)4 广州市房 屋 租赁 管理 规定(广州市第 十五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58号)5 广州市 公共 信用信息管理 规定(广州市人 民 政 府令 第 204号)6 广州市房地产中 介 服务管理 条例(广州市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58号)7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 于 印 发广州市住房租赁 从业 主 体 信用管理 办 法 的 通 知(穗 建规 字 2024 4号)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 于 印 发住房租赁 纠 纷调 处 指 引 的 通 知(穗 建房产 2020 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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