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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管理规范DB4412/T3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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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管理规范DB4412/T31-2024.pdf

ICS 03.140 CCS A 00 4412 肇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12/T 312024 地理标志管理规范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24-03-22发布 2024-04-22实施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412/T 31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要求.1 4.1 地理标志管理人.1 4.2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5 参考文献.7 DB 4412/T 31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市知识产权局、肇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广东理工学院、肇庆市质量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光志、张钊、叶坤盛、张钊溥、林振辉、张民、周美芳、陈行、陈雪英、梁细凤、林淑贞、王璐琦、吕深、何乐韵、邵小丽、龙敏仪、袁园。DB 4412/T 312024 1 地理标志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实施、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016 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 和 GB/T 179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来源: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第二条 3.2 标准体系 standard system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来源:GB/T 13016-2018,2.4 4 要求 4.1 地理标志管理人 4.1.1 主体 4.1.1.1 地理标志申请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申请人为该地理标志管理人。4.1.1.2 申请人注销、解散或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另行指定或协调地理标志管理人。DB 4412/T 312024 2 4.1.2 义务 地理标志管理人的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a)制定地理标志监管计划,每年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开展定期检查,定期公开检查情况;b)建立社会公众举报、异议和投诉通道;c)定期收集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向地理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报;d)定期收集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意见,向地理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反应诉求;e)跟踪和调查侵权情况,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地理标志行政主管部门汇报;f)加强地理标志宣传和推介;g)定期组织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参加有关培训;h)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建设产品检测实验室;i)鼓励和支持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推动建设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基地,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j)鼓励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促进相关科技成果向地理标志产业的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k)推动地理标志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的执行,推广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管理方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l)协助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4.1.3 实施管理要求 4.1.3.1 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责包括:a)建立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及标准体系构建;b)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进行定期检查;c)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特定品质或其他特征进行监督管理。4.1.3.2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对以下项目进行监管:a)主体信息;b)产地范围;c)生产环境;d)生产设备;e)原材料;f)生产技术工艺;g)质量特色;h)质量等级;i)产品名称;j)产品包装;k)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l)广告宣传。4.1.3.3 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地理标志行政主管部门:a)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地理标志的;b)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c)产品质量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d)被官方媒体曝光不良行为的;e)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时间重新取得使用资格的;DB 4412/T 312024 3 f)主体信息变更,失去地理标志使用必备条件的;g)生产、加工不符合该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的;h)存在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地理标志声誉行为的;i)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地理标志形象的行为的。4.1.4 标准体系构建 4.1.4.1 构建原则 4.1.4.1.1 基本原则 目标明确、全面成套、层次适当、划分清楚,并应符合 GB/T 13016 的要求。4.1.4.1.2 系统性原则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围绕标准体系目标的最优化进行系统分析,正确处理个体标准与整体标准、全体标准与共性标准的关系,保证系统的协调配套。4.1.4.1.3 适用性原则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当前农业科技与标准化水平,特别是对标准的细化程度,视生产过程的具体环节而定,宜细则细,宜粗则粗,适用有效,切实可行。4.1.4.1.4 共性原则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尽可能从个性标准中提取共性特征作为共性标准,安排在更高一个层次,以扩大标准运用范围,避免同一标准的重复制定,达到合理简化的目的。4.1.4.1.5 可扩充性原则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切实做好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充分预计和把握标准体系未来发展方向,对体系构成留有余地,保证体系的可扩展性。4.1.4.2 标准体系层次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以法律法规为指导,标准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a)基础标准体系,其中包含标准化指导标准、通用名词术语标准、通用产品分类标准、通用产品评定标准等;b)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其中包含产地环境条件标准、产品生产标准、加工产品生产标准、质量安全及检测方法标准、包装标识贮运标准等;c)工作标准体系,其中包含实施推广标准、地理标志应用标准等。4.1.4.3 标准明细表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编制标准明细表,标准明细表内容宜包含:a)标准体系编号;b)标准号;c)标准名称;d)标准级别;e)标准性质;f)标准类别;DB 4412/T 312024 4 g)标准状态;h)采标情况。4.1.4.4 标准化规划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编制地理标志管理标准化规划,针对地理标志管理标准化建设方面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未来三年的标准化工作建议。围绕地理标志管理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按时间和标准化内容两个维度进行设计,确定地理标志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战略推进进程和目标,内容包括:a)标准化研究;b)关键标准制修订;c)平台建设;d)示范推广;e)品牌打造与维护;f)政策措施;g)专家队伍与专业人才建设。4.1.4.5 标准化路线图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以图形和文字的形式描述标准化的步骤或标准化相关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未来标准化发展目标,以及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提出明晰的标准化路线图。4.1.5 产品信息溯源 4.1.5.1 溯源机构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成立地理标志信息溯源工作小组,其职责包括:a)负责地理标志信息溯源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决策研究;b)组织地理标志信息溯源工作实施的检查考核;c)负责地理标志信息溯源日常管理工作。4.1.5.2 溯源系统 地理标志管理人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建立地理标志信息溯源系统,以利于政府部门监管和执法,保护地理标志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消费权益。4.1.5.3 溯源管理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建立地理标志信息溯源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a)生产管理制度;b)质量检验制度;c)供应商管理制度;d)产品追溯档案;e)不合格品处理制度;f)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1.5.4 溯源信息记录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对有助于建立溯源系统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其内容包括:a)产品基本信息;DB 4412/T 312024 5 b)产地信息;c)原材料信息;d)生产工艺、加工信息;e)质量检验信息;f)贮存、运输过程信息;g)地理标志资质荣誉信息;h)生产企业信息;i)其他有关信息。4.1.6 持续改进 4.1.6.1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建立评价机制,遵循“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方法。4.1.6.2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适时评价和检查管理方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形成自评报告,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4.1.6.3 地理标志管理人应针对自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4.2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 4.2.1 权利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应包括:a)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b)用地理标志进行广告宣传。4.2.2 义务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包括:a)应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和质量安全,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声誉和品牌公信力;b)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和特定品质不定期的检验检测,接受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c)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地理标志管理使用制度机制,确保地理标志印制、使用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d)应按时组织生产和其产品质量检验;e)应按时提出地理标志复审;f)不应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不应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h)不应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i)不应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j)不应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k)不应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4.2.3 实施管理要求 4.2.3.1 采购 4.2.3.1.1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采购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要求的原材料。4.2.3.1.2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做好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DB 4412/T 312024 6 4.2.3.2 生产 4.2.3.2.1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4.2.3.2.2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及时评估、确认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工艺方法的技术改进与创新,明确保护方式。4.2.3.2.3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等对外协作的过程中,应在生产合同中明确地理标志产权权属、合法使用人、侵权责任承担等。4.2.3.2.4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生产、加工等技术文件应按保密等级分类存档,专人保管。4.2.3.2.5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明确可能造成泄密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4.2.3.2.6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明确涉密区域,规定来访人员的活动范围。4.2.3.2.7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保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4.2.3.3 流通 4.2.3.3.1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销售前应对产品进行审查和分析,制定风险规避方案。4.2.3.3.2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委托销售、代理销售等应在协议中明确许可经营模式、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4.2.3.3.3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涉外贸易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风险,提出应对措施,适时在目的地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申请。4.2.3.4 监督 4.2.3.4.1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宜定期向地理标志管理人报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4.2.3.4.2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管机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侵权情况。4.2.3.4.3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发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有证据证明产品为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并通知地理标志管理人。4.2.3.5 追溯 4.2.3.5.1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4.2.3.5.2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做好产品流通的索票出票工作。4.2.3.5.3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对产品的品质进行控制,出现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追溯。DB 4412/T 312024 7 参 考 文 献 1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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