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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规范DB4103/T 14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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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规范DB4103/T 145-2024.pdf

I C S 9 1.1 4 0.9 0C C S Q 7 84103洛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代 替 D B 4 1 0 3/T 1 4 5-2 0 2 2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规 范2 0 2 4-0 7-0 5 发 布 2 0 2 4-0 8-0 5 实 施洛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25 基 本 要 求.26 管 理 要 求.37 服 务 要 求.4附 录 A(资 料 性)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7附 录 B(规 范 性)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要 求.8附 录 C(规 范 性)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要 求.1 7附 录 D(资 料 性)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程 序 和 主 要 内 容.2 1附 录 E(资 料 性)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要 素.2 2附 录 F(资 料 性)电 梯 客 户 满 意 度 问 卷 调 查 表.2 3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4 1 0 3/T 1 4 5-2 0 2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规 范,与 D B 4 1 0 3/T 1 4 5-2 0 2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服 务 规 范 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修 改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更 改 了 范 围 中 规 定 的 内 容(见 1,2 0 2 2 年 版 的 1);b)更 改 了 部 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见 2,2 0 2 2 年 版 的 2);c)增 加 了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见 3.3、3.4 和 3.5);d)更 改 了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见 3.2,2 0 2 2 年 版 的 3.2);e)删 除 了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见 2 0 2 2 年 版 的 3.3);f)增 加 了“基 本 原 则”一 章(见 第 4 章);g)将 基 本 要 求 中 的 资 质 要 求 调 整 到“基 本 原 则”(见 4.2,2 0 2 2 年 版 的 4.1);h)增 加 了 人 员 要 求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5.1.1、5.1.2 和 5.1.3);i)增 加 了 维 保 工 作 要 求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5.2.3);j)将 维 保 工 作 要 求 中 的 第 1 条 要 求 调 整 到“基 本 原 则”(见 4.1,2 0 2 2 年 版 的 4.3.1);k)更 改 了 维 保 工 作 要 求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5.2.4 和 5.2.7,2 0 2 2 年 版 的 4.3.4 和 4.3.6);l)删 除 了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设 置 要 求(见 2 0 2 2 年 版 的 4.5);m)将“管 理 要 求”单 列 为 一 章(见 第 6 章,2 0 2 2 年 版 的 4.4);n)更 改 了 管 理 要 求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6.2、6.4 和 6.5,2 0 2 2 年 版 的 4.4.2、4.4.4 和 4.4.5);o)增 加 了 管 理 要 求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6.8、6.9、6.1 0、6.1 1 和 6.1 2);p)更 改 了 服 务 承 诺 中 的 部 分 内 容(见 7.1.1,2 0 2 2 年 版 的 5.1.1);q)增 加 了 故 障 急 修 和 困 人 救 援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7.3.1);r)更 改 了 零 部 件 供 应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7.4.1,2 0 2 2 年 版 的 5.4.1);s)更 改 了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中 的 部 分 内 容(见 7.5.2,2 0 2 2 年 版 的 5.5.2);t)更 改 了 法 定 节 假 日、特 殊 天 气 及 重 大 活 动 的 应 急 处 理 中 的 要 求(见 7.6,2 0 2 2 年 版 的 5.6);u)增 加 并 更 改 了 表 B.1 对 电 梯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表 B.1,2 0 2 2 年 版 的 表B.1);v)增 加 并 更 改 了 表 B.2 基 本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表 B.2,2 0 2 2 年 版 的 表 B.2);w)增 加 了 表 B.5 噪 声 的 A 频 率 计 权 声 级 的 要 求(见 表 B.5);x)更 改 了 表 C.2 基 本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表 C.2,2 0 2 2 年 版 的 表 C.2);y)更 改 了 表 C.3 使 用 单 位 应 完 成 的 项 目 中 的 部 分 要 求(见 表 C.3,2 0 2 2 年 版 的 表 C.3);z)删 除 了 附 录 F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设 置 要 求(见 2 0 2 2 年 版 的 附 录 F)。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洛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河 南 省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技 术 研 究 院 洛 阳 分 院、洛 阳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控 应 急 处 置 中 心、洛 阳 市 电 梯 行 业 协 会、河 南 沈 芝 电 梯 有 限 公 司、洛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日 立 电 梯(中 国)有 限 公 司 洛 阳 分 公司、蒂 升 电 梯(中 国)有 限 公 司 洛 阳 分 公 司、上 海 三 菱 有 限 公 司 洛 阳 分 公 司、河 南 益 成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I I I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磊、史 恒 亮、贺 泽 聪、臧 琳、杨 莹、毕 钰、郭 世 龙、董 林 茂、郭 世 钰、张 玮、姚 望、秦 东 栋、贾 珂、李 斌、白 琳 琳、任 文 彬、郑 嘉 鑫、师 鲁 卿、张 靖 武、朱 正 宇、李 建 平、王 吴 喆、王 鹏 涛、尚 亚 萌。本 文 件 于 2 0 2 2 年 首 次 发 布,2 0 2 4 年 第 一 次 修 订。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1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的 基 本 原 则、基 本 要 求、管 理 要 求、服 务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液 压 驱 动 电 梯 和 其 它 类 型 电 梯(杂 物电 梯)的 维 护 保 养。其 它 类 型 电 梯(防 爆 电 梯、消 防 员 电 梯)中 相 同 部 分 的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和 非 公 共 场 所安 装 且 仅 供 单 一 家 庭 使 用 的 电 梯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5 8 8.1 2 0 2 0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第 1 部 分: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G B/T 7 5 8 8.2 2 0 2 0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第 2 部 分:电 梯 部 件 的 设 计 原 则、计 算 和 检 验G B/T 1 6 8 9 9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T 1 8 7 7 5 电 梯、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维 修 规 范T S G 0 7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和 充 装 单 位 许 可 规 则T S G 0 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T S G 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T S G T 7 0 0 1 2 0 2 3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T S G T 7 0 0 8 2 0 2 3 电 梯 自 行 检 测 规 则T/J M T X 0 0 2 2 0 1 8 电 梯 日 常 巡 查 基 本 要 求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令(第 7 3 号).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监 督 管 理 规 定.2 0 2 3 年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电 梯 施 工 类 别 划 分 表 的 通 知(国 市 监 特 设 函 2 0 1 9 6 4 号)洛 阳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洛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 3 2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电 梯 维 护 保 养对 电 梯 进 行 的 清 洁、润 滑、检 查、调 整 以 及 更 换 易 损 件 的 活 动;包 括 裁 剪、调 整 悬 挂 钢 丝 绳,不 包括 安 装、改 造、修 理 规 定 的 内 容。3.2电 梯 维 保 单 位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持 有 法 人 或 负 责 人 营 业 执 照,并 取 得 电 梯 制 造(含 安 装、改 造、修 理)或 电梯 安 装(含 修 理)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单 位。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23.3电 梯 生 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生 产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委 托 人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3.4质 量 安 全 总 监生 产 单 位 管 理 层 中 负 责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安 全 运 转 的 管 理 人 员。3.5质 量 安 全 员生 产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质 量 过 程 控 制 的 检 查 人 员。4 基 本 原 则4.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安 装、修 理、维 保 的 电 梯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的 要 求,采 取 专 业 化、规 模 化 的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方 式,确 保 作 业 安 全 和 服 务 质 量。4.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后,方 可 在 相 应 许 可 项 目、许 可 子项 目、许 可 参 数、级 别 范 围、有 效 期 内 从 事 维 护 保 养 工 作。4.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安 全 管 理 和 岗 位 责 任 等 制 度,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依法 配 备 与 安 装、修 理、维 保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仪 器 设 备、设 施 和 工 作 场 所。5 基 本 要 求5.1 人 员 要 求5.1.1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电 梯 维 保 质 量 安 全 全 面 负 责,落 实 电 梯 维 保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任 的 长 效 机 制。质 量 安 全 总 监 和 质 量 安 全 员 应 按 照 岗 位 职 责,协 助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做 好 电 梯 维 保 质 量 安全 管 理 工 作。5.1.2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应 依 法 配 备 质 量 安 全 总 监 和 质 量 安 全 员。电 梯 维 保 单 位 任 命 的 质 量 安 全 总 监 和 质量 安 全 员,应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中 第 六 十 七 条、第 六 十 八条、第 六 十 九 条 的 要 求 执 行。5.1.3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应 对 质 量 安 全 总 监 和 质 量 安 全 员 进 行 法 律 法 规、标 准 和 专 业 知 识 培 训、考 核,对培 训、考 核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并 存 档。5.1.4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的 作 业 人 员 应 依 法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与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签 订 合 法 有 效 的 劳 动 合 同。5.1.5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的 作 业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接 受 公 司、部 门、班 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岗 位 技 能、标 准、安 全 技 术 规 范、紧 急 救 援 方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并 保 存 人 员 培 训 和 考核 记 录。5.1.6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参 见 附 录 A。5.2 维 保 工 作 要 求5.2.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维 保 的 作 业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仪 器 设 备、工 具 和 个 人 防 护 劳 保 用 品,保证 作 业 安 全。5.2.2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对 其 维 保 电 梯 的 维 保 质 量 负 责。维 保 单 位 在 承 接 新 维 保 电 梯 前 应 对 其 是 否 符 合 安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3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确 认,维 保 后 电 梯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并 且 处 于 正 常 良 好 的 运 行 状态。维 保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B 和 附 录 C 的 要 求。5.2.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应 按 T S G T 5 0 0 2 或 国 家 有 关 按 需 维 保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周 期 要 求,对 电 梯 进 行一 次 维 护 保 养,包 括 清 洁、润 滑、检 查、调 整 和 更 换 易 损 件;同 时,包 括 裁 剪、调 整 悬 挂 钢 丝 绳,不 含 电 梯 施 工 类 别 划 分 表 中 安 装、改 造、修 理 规 定 的 内 容。更 换 同 规 格、同 型 号 的 门 锁 装 置、控 制 柜 的控 制 主 板 或 调 速 装 置,修 理 或 更 换 同 规 格 的 缓 冲 器、梯 级、踏 板、扶 手 带,修 理 或 更 换 围 裙 板 等 实 施 的作 业 视 为 维 护 保 养。5.2.4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按 照 T S G T 5 0 0 2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应 保 证 作 业 人 员 的 作 业 工 时,满 足 电 梯救 援 时 限 和 故 障 紧 急 处 理 的 需 要,电 梯 维 保 数 量 不 宜 超 过 3 0 台/人。维 保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电 梯 制 造 单 位提 供 的 维 护 说 明 书 和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标 准 的 要 求,根 据 所 维 保 电 梯 的 使 用 情 况 和 特 点,制 定 维 保 方案 和 维 保 计 划,并 提 前 2 天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的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拟 实 施 的 维 保 计 划,实 现 错 峰 维 保。现 场 维 保至 少 由 2 名 持 有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进 行,维 保 人 员 应 向 使 用 单 位 出 示 维 保 资 格 证。5.2.5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程 序 和 主 要 内 容 见 附 录 D。5.2.6 电 梯 作 业 人 员 在 完 成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后,应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维 保 记 录,并 履 行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理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手 续。5.2.7 电 梯 作 业 人 员 在 维 保 过 程 中,发 现 电 梯 存 在 危 及 安 全 的 缺 陷 时,应 立 即 向 质 量 安 全 总 监 或 质 量安 全 员 报 告,电 梯 维 保 单 位 应 立 即 分 析 研 判,采 取 处 置 措 施,消 除 风 险 隐 患。6 管 理 要 求6.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与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要 求 的 电 梯 维 保 合 同,履 行合 同 义 务,不 应 转 包、分 包 或 变 相 转 包、分 包 维 保 工 作。电 梯 维 保 合 同 约 定 的 维 保 周 期 不 应 少 于 1 年,合 同 要 素 见 附 录 E。6.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建 立 内 部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制 度、服 务 质 量 反 馈 制 度 和 问 题 电 梯 召 回 制 度。6.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结 合 企 业 自 身 特 点,建 立 符 合 T S G 0 7 规 定 的、完 善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并 正 常运 行。6.4 按 照“自 我 声 明+信 用 管 理”的 要 求,将 维 保 标 准 和 质 量 承 诺 在 电 梯 使 用 区 域 公 开,并 在 企 业 网站 公 示。按 需 维 保 单 位 定 期 公 布 维 保 频 率、维 保 结 果 等 信 息。使 用 单 位 和 维 保 单 位 根 据 电 梯 安 全 状 况 和运 行 情 况,科 学 确 定 维 保 的 项 目、内 容 和 周 期。6.5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宜 采 取 智 能 化、信 息 化 的 先 进 技 术 逐 步 建 立 自 有 电 梯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平 台,对 本单 位 维 保 电 梯 运 行 情 况 实 时 远 程 监 测。按 规 定 加 入 电 梯 安 全 公 共 信 息 平 台,连 接 维 保、应 急 救 援、故 障监 测、责 任 保 险 等 电 梯 生 命 周 期 安 全 追 溯 体 系。6.6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宜 采 取 无 纸 化 维 保,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对 电 梯 维 保 过 程 数 据 进 行 收 集、整 合、处 理,并 以 电 子 数 据 的 形 式 进 行 存 储。6.7 积 极 参 与 开 展 电 梯“保 险+服 务”应 用 工 作,在 电 梯 维 保 工 作 中 结 合“保 险+服 务”工 作 确 定 事 前防 范、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作 用,进 一 步 落 实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和 使 用 者 安 全 责 任,逐 步 建 立 电 梯“保 险+服 务”良 性 工 作 机 制。6.8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基 于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的 动 态 管 理 机 制,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落 实 自查 要 求,制 定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清 单,建 立 健 全 日 管 控、周 排 查、月 调 度 工 作 制 度 和 机 制。6.9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日 管 控 制 度。质 量 安 全 员 每 日 根 据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管控 清 单 进 行 检 查,形 成 每 日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记 录,对 发 现 的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隐 患,应 立 即 采 取 防范 措 施,及 时 上 报 质 量 安 全 总 监 或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未 发 现 问 题 的,也 应 予 以 记 录,实 行 零 风 险 报 告。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46.1 0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周 排 查 制 度。质 量 安 全 总 监 每 周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风 险 隐 患 排查,分 析 研 判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情 况,研 究 解 决 日 管 控 中 发 现 的 问 题,形 成 每 周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排 查 治理 报 告。6.1 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月 调 度 制 度。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每 月 至 少 听 取 一 次 质 量 安 全总 监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汇 报,对 当 月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日 常 管 理、风 险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等 情 况 进 行 总 结,对 下 个 月重 点 工 作 作 出 调 度 安 排,形 成 每 月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调 度 会 议 纪 要。6.1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将 主 要 负 责 人、质 量 安 全 总 监 和 质 量 安 全 员 的 设 立、调 整 情 况,电 梯 质 量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清 单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总 监 职 责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员 守 则 以 及 质 量 安 全 总 监、质 量 安 全员 提 出 的 意 见 建 议、报 告 和 问 题 整 改 落 实 等 履 职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7 服 务 要 求7.1 服 务 承 诺7.1.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要 求 公 开 服 务 承 诺,内 容 应 包 括:遵 守 法 律、法 规、规 章、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为 其 提 供 维 保 服 务 的 每 台 电 梯 建 立 维 保 设 备 台 账、维 保 记 录;保 证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及 时 性;提 供 2 4 小 时 全 天 候 急 修 和 救 援 服 务;保 证 配 件 的 质 量 和 供 应 的 及 时 性;协 助 用 户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演 练;受 理 投 诉 并 及 时 解 决 提 出 问 题;协 助 使 用 单 位 向 电 梯 所 在 地 的 县、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手 续,督促 使 用 单 位 及 时 领 取 电 梯 使 用 标 志,并 固 定 在 电 梯 轿 厢(或 者 自 动 扶 梯、自 动 人 行 道 出 入 口)易于 乘 客 看 到 的 部 位;定 期 回 访 和 自 我 评 价 改 进;提 醒 使 用 单 位 在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1 个 月 以 前,申 报 电 梯 定 期 检 验,提 前 做 好 年 度自 检 并 配 合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验;对 于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 5 年 的 电 梯,应 提 醒 使 用 单 位 按 照 洛 阳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中 第三 十 二 条 的 要 求,委 托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电 梯 安 全 评 估;不 应 设 置 技 术 障 碍 影 响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安 全 使 用。7.1.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应 按 服 务 承 诺 提 供 服 务,接 受 使 用 单 位 和 社 会 监 督;同 时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配 合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法 定 检 验。7.2 台 账 档 案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为 其 提 供 维 保 服 务 的 每 台 电 梯 建 立 单 独 的 维 护 保 养 台 帐,内 容 包 括:电 梯 使 用 登 记 信 息;维 保 合 同;维 保 记 录;故 障 及 维 修 记 录;更 换 零 部 件 记 录;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定 期 检 验 报 告;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57.2.1 维 保 记 录、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保 存 期 不 应 少 于 5 年;其 它 内 容 不 应 少 于 1 0 年。7.3 故 障 急 修 和 困 人 救 援7.3.1 在 本 市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电 梯 维 保 单 位,应 按 照 T S G T 5 0 0 2 第 五 条(四)的 要 求,设 立满 足 抵 达 电 梯 困 人 救 援 现 场 时 限 要 求 的 维 保 站 点,对 所 负 责 县、区 范 围 内 的 电 梯 进 行 修 理 或 维 保,出 现电 梯 困 人 故 障 时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7.3.2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应 设 立 2 4 小 时 服 务 电 话,通 讯 畅 通 并 有 人 应 答,接 到 故 障 或 救 援 通 知 后 及 时 解决。接 到 电 梯 困 人 故 障 报 告 后,维 保 人 员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赶 赴 现 场 实 施 救 援,市 区 内 抵 达 时 间 不 超 过3 0 m i n,其 它 地 区 不 超 过 1 h。7.3.3 对 于 不 能 当 时 修 复 的 电 梯 应 暂 停 使 用,书 面 告 知 使 用 单 位 停 用 原 因 和 预 估 修 复 时 长,并 将 该 告知 张 贴 在 电 梯 出 入 口 层 站 显 著 位 置,主 动 向 各 业 主 说 明 停 梯 情 况。同 时,在 现 场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或 护 栏 等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7.3.4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在 完 成 故 障 急 修 或 困 人 救 援 作 业 后 应 填 写 故 障 及 维 修 记 录,并 按 规 定 履 行 使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等 手 续。7.4 零 部 件 供 应7.4.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合 法、有 效 的 供 货 渠 道 和 有 资 质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目 录,确 保 其 维 保 的 每台 电 梯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零 部 件 供 应。宜 选 用 原 制 造 厂 零 部 件,如 不 采 用 原 制 造 厂 零 部 件 而 采 用 其 它 渠 道提 供 的 零 部 件 的,其 供 应 的 零 部 件 不 应 导 致 整 机 的 安 全 质 量 性 能 下 降。7.4.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零 部 件 进 货 验 收 制 度,做 好 进 出 库 记 录 和 台 帐 档 案。7.4.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提 供 的 零 部 件 应 明 码 标 价,公 平 合 理。7.5 协 助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救 援 预 案7.5.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协 助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7.5.2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安 全 管 理 机 构(按 照 T S G 0 7 2.3 条 的 要 求 设 置)和 相 关 人 员 岗 位 职 责;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和 日 常 检 查 制 度;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日 管 控 制 度;电 梯 质 量 安 全 周 排 查 制 度;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月 调 度 制 度;安 全 操 作 规 程;使 用 登 记 和 定 期 报 检 制 度;电 梯 的 风 险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制 度;电 梯 采 购、安 装、改 造、修 理、报 废 等 管 理 制 度;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及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管 理 制 度;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电 梯 专 用 钥 匙 管 理 制 度。7.5.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协 助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每 半 年 至 少 针 对 本 单 位维 保 的 不 同 类 别(类 型)的 电 梯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救 援 演 练,并 做 好 记 录。7.6 法 定 节 假 日、特 殊 天 气 及 重 大 活 动 的 应 急 处 理7.6.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前 半 个 月 内 安 排 对 电 梯 进 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确 保 电 梯 安 全 正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6常 运 行。7.6.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在 当 地 政 府 发 布 特 殊 天 气 时,应 密 切 关 注 天 气 变 化,加 强 电 梯 安 全 检 查,提前 做 好 电 梯 应 急 防 范 措 施。7.6.3 政 府 举 办 的 重 大 活 动 进 行 期 间,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提 前 对 电 梯 进 行 专 项安 全 检 查 并 安 排 专 人 值 班,确 保 重 要 场 所 和 重 大 活 动 举 办 场 所 的 电 梯 安 全 运 行。注1: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假日。注2:特殊天气是指黄色及以上台风、黄色及以上暴雨等天气。注3:重大活动是指市级及以上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7.7 年 度 自 检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开 展 年 度 自 行 检 查,年 度 自 检 的 项 目 和 内 容 根 据 使 用 状 况 确 定,但 是 不少 于 T S G T 5 0 0 2 规 定 的 年 度 维 保 和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项 目 和 内 容。应 在 每 年 到 达 定 期 检 验 周 期 前 至 少 一 个 月,向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有 自 检 人 员 和 审 核 人 员 签 字、加 盖 维 保 单 位 公 章 或 其 它 专 用 章 的 自 检 记 录 或 报 告。7.8 定 期 客 户 回 访7.8.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制 定 定 期 回 访 制 度,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客 户 回 访,并 填 写 电 梯 客 户 满 意度 问 卷 调 查 表,调 查 表 内 容 和 格 式 见 附 录 F,了 解 维 保 服 务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情 况,收 集 掌握 使 用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并 及 时 妥 善 处 理。7.8.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在 处 理 完 使 用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后,及 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7.9 故 障 与 投 诉 受 理7.9.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对 外 公 布 故 障 受 理 值 班 电 话(如 张 贴 在 轿 厢 显 著 位 置),并 确 保 2 4 小 时接 听 电 话。7.9.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并 公 开 投 诉 电 话,接 听 投 诉 电 话 的 服 务 人 员 应 能 够 及 时妥 善 处 理 投 诉 事 宜。7.9.3 接 听 故 障 受 理 值 班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的 服 务 人 员 应 使 用 文 明 规 范 用 语。7.9.4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受 理 故 障 报 修 或 用 户 投 诉 后,应 及 时 安 排 人 员 到 场 处 理,不 拖 延、推 诿,需要 文 字 说 明 的 事 项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书 面 回 复。7.9.5 对 于 超 出 服 务 范 围 的 用 户 要 求,应 合 理、明 确、详 细 地 做 出 口 头 或 书 面 解 释 说 明。对 于 自 身 原因 造 成 的 故 障,应 采 取 内 部 整 改 措 施,防 止 类 似 情 况 再 次 发 生。7.1 0 自 我 评 价 与 考 核7.1 0.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质 量 自 我 监 督 抽 查 制 度,由 专 职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和 专 职 质量 验 收 人 员 组 成 检 查 小 组,定 期、不 定 期 对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检 查,包 括 维 护 保 养 情 况、服 务 及 时性、安 全 作 业 情 况、服 务 诚 信 情 况、服 务 受 理 与 投 诉 受 理 情 况 等 内 容,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和处 理。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作 出 记 录,定 期 进 行 统 计 分 析,做 出 改 进 方 案。7.1 0.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制 度,对 照 承 诺 目 标 定 期 对 自 身 服 务 质 量 做 出 评 价,对没 有 达 到 承 诺 目 标 的 应 制 定 改 进 措 施,不 断 提 升 服 务 质 量。7.1 0.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质 量 挂 钩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7A A附 录 A(资 料 性)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如 下:遵 纪 守 法,持 证 上 岗,执 行 标 准,遵 守 规 程;统 一 工 装,仪 表 整 洁,礼 貌 待 人,文 明 施 工;爱 岗 敬 业,忠 于 职 守,安 全 第 一,质 量 为 先;履 行 义 务,遵 守 合 同,信 守 承 诺,公 平 竞 争;服 从 管 理,出 入 示 证,尊 重 隐 私,保 守 机 密;值 班 受 理,热 情 耐 心,客 户 投 诉,及 时 报 告;故 障 急 修,及 时 到 场,先 救 后 修,安 全 作 业;廉 洁 自 律,和 谐 服 务,违 章 举 报,接 受 检 查。D B 4 1 0 3/T 1 4 5 2 0 2 48B B附 录 B(规 范 性)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要 求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要 求 分 别 见 表 B.1、表 B.2、表 B.3、表 B.4。表 B.1 对 电 梯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序 号 维 保 质 量 要 求 备 注1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齐 全、准 确,维 护 保 养 人 员 签 字 无 遗 漏、无 代 签 现 象,使 用 单 位 确 认 签 字无 遗 漏;轿 厢 内 维 保 信 息 齐 全。2限 速 器 各 部 件 应 润 滑、转 动 灵 活,轮 槽、钢 丝 绳 应 无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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