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南溪白鹅DB5115/T 67—2024.pdf
I C S 6 7.1 2 0.2 0C C S B 4 3515四 川 省(宜 宾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5/T 6 7-2 0 2 4代 替 D B 5 1 1 5/T 6 7 2 0 2 0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质 量 要 求南 溪 白 鹅Q u a l i t y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p r o d u c t s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 n d i c a t i o n N a n x i w h i t e g o o s e2 0 2 4-0 7-0 8 发 布 2 0 2 4-0 8-0 9 实 施宜 宾市 市场 监 督管 理局发 布D B 5 1 1 5/T 6 7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15 饲 养 加 工 要 求.16 产 品 分 类.27 质 量 要 求.28 检 验 规 则.39 包 装、标 志、贮 存、运 输.3附 录 A(规 范 性)南 溪 白 鹅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5附 录 B(规 范 性)南 溪 白 鹅 饲 养 加 工 要 求.6D B 5 1 1 5/T 6 7-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5 1 1 5/T 6 7-2 0 2 0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南 溪 白 鹅 生 产 技 术 规 范,与 D B 5 1 1 5/T 6 7 2 0 2 0相 比,除 结 构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修 改 了 文 件 名 称;b)修 改 了 适 用 范 围(见 第 1 章,2 0 2 0 版 第 1 章);c)修 改 了“南 溪 白 鹅”的 和 定 义(见 第 3.1,见 2 0 2 0 版 的 3.1);d)增 加 了 产 品 分 类(见 第 6 章);e)修 改 白 鹅 产 品 的 感 官 要 求(见 7.2.1,2 0 2 0 版 的.1 0.0);f)修 改 了 活 体 成 鹅 抽 样 要 求(见 8.2.1,2 0 2 0 版 的 8.2.1);g)修 改 了 白 鹅 产 品 的 抽 样 要 求(见 8.2.2,2 0 2 0 版 的 8.2.)。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南 溪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宜 宾 市 南 溪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宜 宾 市 南 溪 区 农 业 农 村 局、宜 宾 双 都 标 准 化 技 术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国 军、向 龄 娟、罗 恺、杨 世 光、钟 真 全、关 宝 义。本 文 件 及 其 所 替 代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2 0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5 1 1 5/T 6 7 2 0 2 0;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5 1 1 5/T 6 7-2 0 2 4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质 量 要 求南 溪 白 鹅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南 溪 白 鹅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要 求、检 验 方 法、检验 规 则 和 包 装、标 志、贮 存、运 输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根 据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保 护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南 溪 白 鹅 的 饲 养、加 工 和 销 售、检 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7 0 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鲜(冻)畜、禽 产 品G B 4 8 0 6.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及 制 品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 5 0 0 9.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水 分 的 测 定G B 5 0 0 9.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蛋 白 质 的 测 定G B/T 5 0 0 9.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脂 肪 的 测 定G B 5 0 0 9.2 2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挥 发 性 盐 基 氮 的 测 定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6 8 6 9 2 0 0 5 鲜、冻 禽 产 品N Y/T 5 0 3 8 无 公 害 食 品 家 禽 养 殖 生 产 管 理 规 范N Y/T 3 3 8 3 畜 禽 产 品 包 装 与 标 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南 溪 白 鹅 N a n x i w h i t e g o o s e以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四 川 白 鹅 品 种 资 源 场、父 母 代 种 鹅 场(扩 繁 场)或 自 繁 自 养 的 白 鹅 为 种 苗,采 取 生 态 放 牧 方 式 及 使 用 无 公 害 饲 料 等 投 入 品 饲 养 而 成 的 商 品 鹅,包 括:活 体 成 鹅 和 白 条 鹅。3.2生 态 放 牧 e c o l o g i c a l s t o c k i n g将 舍 内 育 雏(育 成)结 束 后 的 鹅,散 养 在 户 外 的 林 地、果 园、草 地 以 及 荒 山 荒 坡 等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中,任 其 自 由 活 动、觅 食,并 适 当 补 饲 的 养 殖 方 式。3.3投 入 品 i n p u t饲 养 过 程 中 投 入 的 饲 料、水、兽 药 等。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限 于 国 家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四 川 省 南 溪 区 现 辖 行 政 区 域 内,保 护 范 围 图 按 附 录 A。5 饲 养 加 工 要 求D B 5 1 1 5/T 6 7-2 0 2 42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6 产 品 分 类按 产 品 交 付 形 态 分 为 活 体 成 鹅 和 白 鹅 产 品,白 鹅 产 品 包 括 冷 冻 鹅 产 品 和 冷 鲜 鹅 产 品。7 质 量 要 求7.1 活 体 成 鹅体 貌、重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活 体 鹅 体 貌、重 量 要 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体貌形状全身羽毛洁白、紧凑,喙、胫、蹼呈桔红色,眼睑椭圆型,虹彩蓝灰色公鹅头颈较粗,体躯较长,额部有一个半圆型桔红色肉瘤成年母鹅头清秀、颈细长、肉瘤不明显产蛋母鹅,腹褶明显自 然 光 或 相 当 于 自 然 光 的 室 外 场地或室内,用视觉鉴别法进行体重/(/只)公鹅 3.0 4.0 采 用 分 度 值 不 大 于 5 g,测 量 范 围为 0 g 5 0 0 0 g 的衡器称其重量 母鹅 2.8 3.87.2 白 条 鹅 产 品7.2.1 感 官 要 求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2 感 官 要 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色泽 皮肤有光泽,肉色为淡红色G B 2 7 0 7 气味 肉味鲜香,无异味状态 纹理清晰、肉质细腻、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7.2.2 理 化 指 标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3 理 化 指 标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水分/(%)6 6 7 4 G B 5 0 0 9.3冷冻鹅产品解冻失水率/(%)6 G B 1 6 8 6 9 2 0 0 5 中的 5.2挥发性氨基氮/(/1 0 0 g)1 5 G B 5 0 0 9.2 2 8蛋白质/(%)2 1 G B 5 0 0 9.5脂肪/(%)4.0 G B 5 0 0 9.67.2.3 卫 生 指 标D B 5 1 1 5/T 6 7 2 0 2 43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等 相 关 要 求。8 检 验 规 则8.1 组 批以 同 一 产 地、同 一 品 种、同 一 饲 养 周 期 或 同 一 时 间 加 工 的 产 品 为 一 批 次。8.2 抽 样8.2.1 活 体 成 鹅从 同 一 批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0.0 5,每 批 抽 样 数 不 少 于 3 只。8.2.2 白 鹅 产 品按 G B 1 6 6 8 9 规 定 执 行。8.3 检 验8.3.1 出 厂 检 验8.3.1.1 产 品 应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8.3.1.2 活 体 成 鹅 出 厂 检 验 项 目:活 体 鹅 体 貌 形 状 和 体 重。8.3.1.3 白 鹅 产 品 出 厂 检 验 项 目:感 官 要 求、水 分、解 冻 失 水 率。8.3.2 白 鹅 产 品 的 型 式 检 验正 常 生 产 时,每 一 年 应 进 行 一 次 型 式 检 验,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h)新 建 养 殖 场 首 批 鹅 出 栏 时;i)停 产 半 年 后 恢 复 饲 养 时;j)饲 养 方 法 有 较 大 变 更 或 喂 养 饲 料 配 比 有 较 大 变 化;k)国 家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需 要 时;l)检 验 项 目 为 7.2 规 定 的 所 有 项 目。8.4 判 定 规 则检 验 结 果 符 合 本 文 件 规 定 时,判 定 为 合 格。检 验 结 果 不 符 合 本 文 件 规 定 时,可 以 加 倍 抽 样 复 检,复 检 仍 不 符 合 本 文 件 规 定 时,则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为 不 合 格。9 包 装、标 志、贮 存、运 输9.1 包 装、标 志应 符 合 N Y/T 3 3 8 3 的 规 定。9.2 贮 存冷 鲜 鹅 产 品 应 贮 存 在-1 4 的 环 境 中;冻 鹅 产 品 应 贮 存-1 8 以 下 的 冷 冻 库。贮 存 产 品 的 仓 库 必 须 清 洁、无 毒、无 任 何 有 害 残 留。不 同 类 别、不 同 批 次 产 品 应 单 独 存 放,并 有 醒目 标 识。9.3 运 输9.3.1 活 鹅 应 有 检 疫 证 明 方 可 起 运,运 输 工 具 应 清 洁、卫 生,有 专 用 笼 具,应 具 备 与 其 适 应 的 温 度、湿 度、饮 水、通 风 条 件 环 境。9.3.2 冷 鲜 鹅 产 品、冷 冻 鹅 产 品 运 输 时 应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要 求 的 冷 藏 车(船)或 保 温 车,不 得 与有 毒、有 害、有 气 味、易 污 染 的 物 品 混 装、混 运。D B 5 1 1 5/T 6 7-2 0 2 44D B 5 1 1 5/T 6 7 2 0 2 45A A附 录 A(规 范 性)南 溪 白 鹅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A.1 南 溪 白 鹅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按 图 A.1.图 A.1 南 溪 白 鹅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D B 5 1 1 5/T 6 7-2 0 2 46B B附 录 B(规 范 性)南 溪 白 鹅 饲 养 加 工 要 求B.1 饲 养 要 求B.1.1 品 种具 有 生 产 发 育 快、繁 殖 性 能 好、遗 传 性 能 稳 定 特 点 的 四 川 白 鹅。B.2 饲 养B.2.1 环 境 要 求水 草 丰 茂 的 滩 涂、草 地、林 地 或 适 宜 放 牧 的 庄 稼 地,水 源 充 足。B.2.2 饲 养 方 式采 用“陆 放+水 养”、“放 牧+补 饲”的 方 式 饲 养,水 养 密 度:每 6 6 6.7 水 面 饲 养 量 不 超 过 6 0 只。B.2.3 饲 料 要 求B.2.3.1 采 用 青 饲 料 与 精 饲 料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喂 养。B.2.3.2 青 饲 料 应 为 放 牧 场 地 自 然 生 长 的 水 生、陆 生 植 物 以 及 人 工 栽 培 牧 草。B.2.3.3 精 饲 料 应 为 农 户 自 产 的 原 粮 饲 料,主 要 包 括 稻 谷、玉 米、红 薯 等。B.2.4 饲 养 过 程 管 理应 符 N Y/T 5 0 3 8 规 定。B.2.5 出 栏出 栏 鹅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活 体 鹅 生 长 日 龄 为 6 5 d 8 0 d;公 鹅 体 重 应 为 3 4;母 鹅 体 重 应 为 2.8 3.8;符 合 检 疫 检 验 要 求。B.3 加 工 要 求B.3.1 活 鹅应 符 合 本 文 件 7.1 和 B.1 的 要 求B.3.2 加 工 用 品B.3.2.1 加 工 用 水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规 定。B.3.2.2 加 工 器 具应 符 合 G B 4 8 0 6.1 的 规 定。B.3.3 加 工 工 艺 流 程屠 宰 脱 毛 蜡 处 理 剖 腹 整 理 内 脏 清 洗 胴 体 分 割 胴 体 急 冻 或 冷 藏B.3.4 关 键 工 艺 要 求B.3.4.1 加 工 时 间D B 5 1 1 5/T 6 7 2 0 2 47从 活 鹅 屠 宰 至 加 工、分 割 产 品 到 包 装 入 冷 库 时 间 应 不 超 过 2 h。B.3.4.2 脱 毛沥 血 清 洗 后 的 鹅 放 入 水 中 浸 烫 脱 毛 至 胴 体 无 粗 毛,浸 烫 水 温 6 0 6 2,时 间 2.5 m i n 3.0 m i n。B.3.4.3 蜡 处 理将 脱 毛 的 鹅 浸 入 8 0 9 0 蜡 池,取 出 放 入 8 1 5 清 水 池 中 冷 却 后,人 工 脱 蜡 至 胴 体 体 表无 明 显 硬 杆。B.3.4.4 急 冻急 冻 间 温 度 应 控 制 在-3 2-2 8,急 冻 时 间 为 3 6 h,急 冻 后 转 入-1 8 冷 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