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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物证提取与管理DB23/T 3719—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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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物证提取与管理DB23/T 3719—2024.pdf

ICS 1 3.2 2 0.0 1CCS C 8 0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7 1 9 2 0 2 4火 灾 调 查 物 证 提 取 与 管 理2 0 2 4-0 6-1 3 发 布 2 0 2 4 0 7-1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T 3 7 1 9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火 灾 物 证 提 取.15 火 灾 物 证 管 理.3附 录 A(资 料 性)火 灾 痕 迹 物 品 提 取 清 单.5附 录 B(资 料 性)火 灾 物 证 登 记 表.6附 录 C(资 料 性)火 灾 物 证 管 理 记 录.7参 考 文 献.8D B 2 3/T 3 7 1 9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昌 新 文、张 金 宝、刘 文 成、牛 祥 山、刘 学、申 羽 彤、梁 轩 晨、邵 帅、赵 宇。D B 2 3/T 3 7 1 9 2 0 2 41火 灾 调 查 物 证 提 取 与 管 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火 灾 调 查 过 程 中 火 灾 物 证 的 提 取 方 法 和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开 展 火 灾 调 查 中 的 火 灾 物 证 提 取 及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0 1 6 2-2 0 0 6 火 灾 技 术 鉴 定 物 证 提 取 方 法G A/T 1 5 6 4-2 0 1 9 法 庭 科 学 现 场 勘 查 电 子 物 证 提 取 技 术 规 范G A/T 1 5 6 8-2 0 1 9 法 庭 科 学 电 子 物 证 检 验 术 语X F/T 8 1 2-2 0 0 8 火 灾 原 因 调 查 指 南X F 8 3 9 火 灾 现 场 勘 验 规 则X F/T 1 2 4 9-2 0 1 5 火 灾 现 场 照 相 规 则D B 2 3/T 3 0 6 5-2 0 2 1 火 灾 现 场 制 图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A/T 1 5 6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火 灾 物 证证 明 火 灾 事 实 的 痕 迹 和 实 物 物 体。完 整 性 校 验 值使 用 散 列 算 法 等 特 定 算 法 对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计 算,得 出 的 用 于 校 验 数 据 完 整 性 的 数 据 值。来 源:G A/T 1 5 6 8,2.7 4 4 火 灾 物 证 提 取一 般 要 求4.1.1 在 火 灾 调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火 灾 物 证 应 及 时 提 取。4.1.2 提 取 火 灾 物 证 应 考 虑 物 证 的 性 质、状 态、成 分 等 特 点,选 择 相 应 的 提 取 方 法。4.1.3 证 明 起 火 原 因 的 火 灾 物 证 应 在 起 火 部 位 或 与 起 火 部 位 相 关 联 的 部 位 提 取。4.1.4 提 取 火 灾 物 证 前,使 用 物 证 标 识 牌 对 其 进 行 标 记,并 按 发 现 顺 序 对 标 识 牌 进 行 编 号。4.1.5 提 取 火 灾 物 证 时,采 用 照 相 或 录 像 的 方 式 进 行 固 定,量 取 其 位 置、尺 寸,详 细 描 述 其 外 部 特 征、原 始 状 态 和 提 取 过 程,归 入 现 场 勘 验 笔 录,必 要 时 绘 制 火 灾 物 证 提 取 位 置 图。D B 2 3/T 3 7 1 9 2 0 2 424.1.6 提 取 火 灾 物 证 时,提 取 人 不 应 少 于 2 人,并 应 有 见 证 人 或 当 事 人 在 场,填 写 火 灾 痕 迹 物 品 提取 清 单(见 附 录 A),由 提 取 人 和 见 证 人 或 当 事 人 签 名;见 证 人、当 事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无 法 签 名 的,在清 单 上 注 明。4.1.7 需 进 行 化 学 或 仪 器 鉴 定 的 火 灾 物 证,有 条 件 的 提 取 双 份,并 提 取 空 白、比 对 样 品。火 灾 现 场 痕 迹 提 取4.2.1 火 灾 现 场 痕 迹 采 用 照 相、录 像、制 图、建 模 等 方 式 提 取。照 相 应 符 合 X F/T 1 2 4 9 的 要 求;制 图应 符 合 D B 2 3/T 3 0 6 5 的 要 求。4.2.2 提 取 火 灾 现 场 痕 迹 前,应 固 定 其 在 火 灾 现 场 中 的 位 置,并 反 映 出 与 周 边 事 物 的 关 系。4.2.3 提 取 的 火 灾 现 场 痕 迹 应 体 现 其 本 身 的 大 小、形 状、颜 色、光 泽 等 表 面 特 征。4.2.4 提 取 微 小 痕 迹 时,采 用 近 景 或 特 写 方 法,将 镜 头 光 轴 与 痕 迹 所 在 平 面 保 持 垂 直,并 在 其 边 缘 位置 放 置 比 例 尺,以 充 分 显 示 痕 迹 特 征。电 气 故 障 物 证 提 取4.3.1 电 气 故 障 物 证 提 取 应 符 合 G B/T 2 0 1 6 2、X F/T 8 1 2、X F 8 3 9 的 要 求。4.3.2 提 取 电 气 故 障 物 证 前,查 明 供(配)电 设 施、电 气 线 路、保 护 装 置、用 电 设 备 或 器 具 安 装 使 用情 况。4.3.3 根 据 火 灾 现 场 的 具 体 情 况,可 按 照 供 电 系 统(电 源 部 分)配 电 系 统(配 电 盘)电 气 线 路 及电 气 连 接 件 用 电 设 备 或 器 具 的 顺 序,查 找 熔 化 痕 迹,重 点 提 取 起 火 部 位 带 有 熔 化 痕 迹 的 物 证。4.3.4 与 电 气 故 障 有 关 的 线 路、保 护 装 置、控 制 装 置、电 能 计 量 装 置 等 具 有 辅 助 证 明 作 用 的 物 证 可 一并 提 取。助 燃 剂 物 证 提 取4.4.1 助 燃 剂 物 证 提 取 应 符 合 G B/T 2 0 1 6 2、X F/T 8 1 2、X F 8 3 9 的 要 求。4.4.2 提 取 助 燃 剂 物 证 前,应 查 明 下 列 情 况:a)火 灾 前 是 否 存 放、使 用 助 燃 剂;b)灭 火 过 程 中 是 否 使 用 了 燃 油 动 力 设 备 或 为 设 备 添 加 过 燃 油 等 可 能 污 染 助 燃 剂 物 证 的 情 况。4.4.3 提 取 助 燃 剂 物 证 应 在 起 火 点 及 其 周 围 进 行,同 时 在 远 离 起 火 点 部 位 提 取 适 量 比 对 检 材,提 取 方法 和 要 求 如 下:c)提 取 漂 浮 在 水 面 上 的 助 燃 剂,用 干 净 的 注 射 器、点 滴 器、胶 管、虹 吸 装 置 或 用 医 用 脱 脂 棉 球(棉 纱)吸 收 液 体 助 燃 剂,并 将 其 放 入 密 封 容 器;d)水 泥、地 砖、木 地 板、复 合 材 料 等 地 面 可 以 砸 取 或 将 留 有 流 淌 和 爆 裂 痕 迹 的 部 分 进 行 切 割 提取,各 种 地 板 的 接 缝 处 应 重 点 提 取;泥 土 地 面 可 直 接 铲 取;提 取 地 毯 等 地 面 装 饰 物,要 将 被烧 形 成 的 孔 洞 内 边 缘 部 分 剪 取;e)燃 烧 残 留 物、木 制 品、尸 体 裸 露 的 皮 肤、毛 发、衣 物 和 放 火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毛 发、衣 物 等 可 以直 接 提 取;f)盛 装 助 燃 剂 的 容 器 一 并 提 取。4.4.4 通 过 分 析 烟 尘 成 分 来 确 定 助 燃 剂 种 类 时,按 照 以 下 提 取 方 法 和 要 求 进 行:a)门 窗 玻 璃、金 属 物 体、建 筑 物 内(外)墙、顶 棚 上 附 着 的 烟 尘,可 以 用 脱 脂 棉 直 接 擦 取 或 铲取;b)衣 服、头 发、指 甲 以 及 尸 体 的 手 脸 表 皮 附 着 烟 尘 应 分 别 提 取,并 放 入 洁 净 的 器 皿 中 封 存;c)严 重 炭 化 的 木 材、建 筑 物 面 层 被 烧 脱 落 后 裸 露 部 位 附 着 的 烟 尘 不 予 提 取。4.4.5 每 次 提 取 物 证 时 使 用 未 被 污 染 过 的 容 器 盛 放 物 证,并 且 该 容 器 在 保 管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不 应 被 打 开。D B 2 3/T 3 7 1 9 2 0 2 43电 子 物 证 提 取4.5.1 提 取 电 子 物 证 前,向 相 关 人 员 收 集 以 下 信 息:a)存 储 介 质 及 应 用 系 统 管 理 使 用 情 况,应 用 系 统 管 理 的 用 户 名、密 码;b)数 据 备 份、存 储 位 置 的 情 况;c)存 储 介 质 有 无 加 密 磁 盘、容 器,有 无 自 毁 功 能;d)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4.5.2 能 够 提 取 原 始 存 储 介 质 的,应 当 提 取 原 始 存 储 介 质,按 照 以 下 方 法 和 要 求 进 行:a)对 物 证 的 连 线 及 设 备 接 口 一 对 一 进 行 编 号;b)对 现 场 及 提 取 过 程 进 行 拍 照 和 录 像,包 括 物 证 的 品 牌、编 号 等 信 息;c)记 录 物 证 的 系 统 时 间 和 北 京 时 间;d)获 取 或 解 除 系 统 的 登 录 密 码,对 获 取 的 密 码 验 证 并 记 录;e)提 取 原 始 存 储 介 质,根 据 需 要 提 取 物 证 设 备 间 连 线 及 电 源 线。4.5.3 不 能 提 取 原 始 存 储 介 质 但 能 提 取 电 子 数 据 的,应 当 提 取 电 子 数 据,并 存 入 专 用 存 储 介 质,按 照以 下 方 法 和 要 求 进 行:a)对 现 场 及 提 取 过 程 进 行 拍 照 和 录 像;b)对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备 份,记 录 提 取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校 验 值、存 储 位 置;c)记 录 物 证 的 系 统 时 间 和 北 京 时 间;d)对 专 用 存 储 介 质 进 行 编 号 并 封 存;e)远 程 在 线 提 取 数 据 时,记 录 登 录 的 用 户 名、密 码、路 径 等 信 息。4.5.4 无 法 提 取 原 始 存 储 介 质 且 无 法 提 取 电 子 数 据 的,可 以 采 取 打 印、拍 照 或 者 录 像 等 方 式 固 定 相 关证 据。证 据 应 清 晰 反 映 电 子 数 据 的 内 容、存 储 位 置,原 始 存 储 介 质 特 征 和 所 在 位 置 等。其 他 物 证 提 取4.6.1 对 微 小 固 态 物 证 的 提 取 可 用 镊 子 钳 取,对 极 易 散 落 的 残 渣 和 碎 屑 可 用 透 明 胶 纸 直 接 粘 取,如 金属 粉 末,细 小 纤 维,碎 玻 璃 等。4.6.2 对 于 较 大 容 器 内 的 液 态 物 证,可 用 移 液 管 吸 取 上、中、下 三 层 样 品,分 别 盛 装,并 对 容 器 内 底部 沉 淀 物 和 内 壁 附 着 物 进 行 观 察、记 录 和 提 取。对 于 漂 浮 在 水 面 的 液 态 物 证,可 用 吸 耳 球 吸 取 上 层 水 样或 用 脱 脂 棉 蘸 取 上 层 水 样。4.6.3 提 取 自 燃 火 灾 物 证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和 要 求 进 行:a)查 明 起 火 部 位 自 燃 物 质 种 类、数 量、性 质、出 入 库 时 间 等 基 本 情 况;b)提 取 起 火 部 位 物 质 自 燃 后 的 炭 化 残 留 物 以 及 与 自 燃 物 相 同 的 原 物 质;c)稻 草 等 植 物 堆 垛 发 生 自 燃,应 从 堆 垛 分 层 次 提 取 物 证;d)低 自 燃 点 物 质,除 提 取 残 留 物 外,还 应 提 取 燃 烧 产 物;e)硝 化 棉、赛 璐 珞 和 浸 有 动 植 物 油 的 纤 维 等 发 生 自 燃,如 未 提 取 到 原 物 质,应 提 取 残 留 物。4.6.4 电 焊(割)火 灾 应 提 取 电 焊 机、电 焊 条、电 焊 钳 及 其 连 接 线、焊(割)工 件 熔 痕 及 溅 落 的 焊(割)熔 渣 等。4.6.5 气 焊(割)火 灾 应 提 取 气 瓶、气 体 输 送 管、焊(割)炬、焊(割)工 件 熔 痕 及 溅 落 的 焊(割)熔 渣 等。5 火 灾 物 证 管 理一 般 要 求D B 2 3/T 3 7 1 9 2 0 2 445.1.1 火 灾 物 证 的 提 取、封 装、运 输、返 还 由 火 灾 调 查 人 员 负 责,物 证 的 保 存、销 毁 由 物 证 管 理 人 员负 责。5.1.2 火 灾 物 证 提 取 后 存 入 专 用 物 证 中 转 箱,运 送 期 间 指 定 专 人 负 责。5.1.3 火 灾 物 证 提 取 后 应 于 2 4 小 时 内 交 物 证 室 保 管,填 写 火 灾 物 证 登 记 表,见 附 录 B。5.1.4 因 调 查 需 要,经 调 查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后,火 灾 调 查 人 员 可 以 提 交、调 用、移 交、返 还、销 毁 物证。火 灾 物 证 使 用 完 毕 后 及 时 返 还。5.1.5 接 收、移 交、返 还 物 证 时,逐 一 清 点、核 对 物 证,并 做 好 记 录。5.1.6 火 灾 物 证 鉴 定 结 束 后,仍 保 持 原 证 据 属 性 的 物 证 及 时 返 还 物 证 室。火 灾 物 证 封 装5.2.1 根 据 火 灾 物 证 的 种 类 选 择 适 当 的 容 器 或 包 装,物 证 盛 装 袋 或 容 器 应 保 持 洁 净。5.2.2 火 灾 物 证 应 粘 贴 标 签,标 明 火 灾 名 称、提 取 时 间、物 证 名 称、序 号 等,由 封 装 人、证 人 或 当 事人 签 名,证 人、当 事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无 法 签 名 的,在 标 签 上 注 明。5.2.3 对 体 积 大,形 状 特 殊 的 物 证,可 采 用 在 物 证 的 适 合 部 位 粘 贴 封 条 和 标 签 的 方 式 封 装,物 证 封 条应 有 提 取 单 位、提 取 人 签 名、物 证 编 号 和 提 取 日 期,加 盖 提 取 单 位 公 章。5.2.4 利 用 物 证 袋 封 装 时,采 用 专 用 火 灾 物 证 封 装 袋,并 严 密 封 口。5.2.5 对 易 氧 化、易 挥 发 的 物 证 应 密 封 保 存。5.2.6 液 态 物 证 应 用 干 净、干 燥 的 取 样 瓶 盛 装,具 有 腐 蚀 性 的 液 体 应 用 特 定 容 器 盛 装。5.2.7 封 装 物 证 时,采 用 照 相、录 像 等 方 式 记 录 封 装 过 程、封 装 结 果 和 见 证 人 见 证 情 况。物 证 室 管 理5.3.1 建 立 物 证 室 管 理 制 度。5.3.2 物 证 室 应 在 办 公 区 内 单 独 设 置,满 足 防 火、防 盗、防 潮、防 霉 要 求。5.3.3 物 证 管 理 应 填 写 火 灾 物 证 管 理 记 录,见 附 录 C。5.3.4 根 据 实 物 物 证 的 不 同 性 状,分 区、分 类 摆 放,标 明 火 灾 名 称、物 证 名 称、物 证 编 号、取 证 人 员、取 证 日 期 等,并 建 立 电 子 索 引 目 录。5.3.5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火 灾 物 证,不 得 与 其 他 物 证 混 存 混 放。物 证 管 理 期 限5.4.1 一 般 火 灾,物 证 保 管 至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之 日 起 的 二 年。5.4.2 较 大 火 灾,物 证 保 管 至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之 日 起 的 五 年。5.4.3 重 大 火 灾,物 证 保 管 至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之 日 起 的 十 年。5.4.4 特 别 重 大 火 灾,物 证 保 管 至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之 日 起 的 二 十 年。返 还 和 销 毁5.5.1 经 甄 别 与 火 灾 无 关 的 物 证,经 现 场 勘 验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及 时 返 还 当 事 人。5.5.2 火 灾 调 查 结 束 后,依 法 应 当 返 还 当 事 人 的 火 灾 物 证,经 调 查 机 构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及 时 返 还 当 事 人。5.5.3 物 证 返 还 应 填 写 火 灾 物 证 管 理 记 录,由 经 办 人、审 批 人、物 证 管 理 人、当 事 人 签 名,当 事人 拒 绝 签 名 或 无 法 签 名 的,应 在 记 录 上 注 明。5.5.4 超 出 保 管 期 限 的 物 证,经 调 查 机 构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可 以 销 毁 或 者 返 还。5.5.5 火 灾 物 证 销 毁、返 还 时,应 采 取 拍 照、录 像 等 方 式 记 录 销 毁、返 还 过 程。A AD B 2 3/T 3 7 1 9 2 0 2 45附 录 A(资 料 性)火 灾 痕 迹 物 品 提 取 清 单火 灾 痕 迹 物 品 提 取 清 单 样 式 如 下:(此 处 印 制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名 称)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起火单位/地址:提取日期:年 月 日序号名 称 编 号 提 取 部 位 规 格 数 量 特 征提取人姓 名 工 作 单 位 签 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证人或当事人姓 名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单 位 或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签 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此文书由消防救援机构存档D B 2 3/T 3 7 1 9-2 0 2 46B B C C附 录 B(资 料 性)火 灾 物 证 登 记 表火 灾 物 证 登 记 表 样 式 见 表 B.1表 B.1 火 灾 物 证 登 记 表序 号 火 灾 名 称 物 证 名 称 物 证 编 号 物 证 数 量 接 收 时 间 归 放 位 置 办 案 人(签 字)管 理 人(签 字)D B 2 3/T 3 7 1 9-2 0 2 47附 录 C(资 料 性)火 灾 物 证 管 理 记 录火 灾 物 证 管 理 记 录 样 式 见 表 C.1。表 C.1 火 灾 物 证 管 理 记 录序号 火 灾 名 称 物 证 名 称 物证编号 办案人 管理人 流转事由 出库日期 归还日期 经办人 审批人返还/销毁日期返还当事人(签字)注:流转事由为检验鉴定、移交其他机关、销毁、返还当事人等。D B 2 3/T 3 7 1 9-2 0 2 48参 考 文 献 1 火 灾 调 查 实 用 手 册(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2 0 年 9 月 出 版)2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规 定(公 安 部 令 1 2 1 号)2 0 0 9 年 5 月 1 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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