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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DB1306/T 259-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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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DB1306/T 259-2024.pdf

I C S 9 1.0 4 0C C S P 3 3DB1306保 定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3 0 6/T 2 5 9 2 0 2 4农 村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r u r a l p u b l i c t o i l e t s(报批稿)2 0 2 4-0 4-1 0 发 布2 0 2 4-0 4-2 0 实 施保 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农 村 公 厕 建 设 要 求.25 管 理 维 护.56 服 务 质 量 要 求.67 持 续 改 进.68 附 录 A(资 料 性)农 村 公 厕 类 别 及 设 置 要 求.7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给 出 的规 则 起 草。本 文 件 由 保 定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保 定 市 农 业 农 村 局、河 北 农 业 大 学、河 北 广 顺 科 技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顺 平县 农 业 农 村 局、涿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曲 阳 县 农 业 农 村 局、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保 定 市 尚 泉 工 程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崔 文 宇、李 保 文、刘 俊 良、张 金 秋、刘 春 晖、张 立 勇、张 铁 坚、薛 正、李焱、王 国 辉、胡 伟 杰、王 雪 瑛、吴 永 凯、马 欢 欢、马 岚、周 彪、张 晓 华、吴 进 元、赵 春 光、张 海 涛、王 亮、张 宇 锋、刘 伟、王 世 岚、李 婧 鑫。D B 1 3 0 6/T 2 5 9-2 0 2 41农 村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村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设、管 理 维 护、服 务 质 量 和 持 续 改 进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保 定 市 农 村 地 区 新 建 及 改 扩 建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附 属 式 农 村 公 共 厕 所 可 参 照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6 9 5 2 卫 生 陶 瓷G B 7 9 5 9 粪 便 无 害 化 卫 生 要 求G B/T 1 8 9 2 0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G B/T 3 1 4 3 6 节 水 型 卫 生 洁 具G B/T 3 7 0 7 1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导 则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1 3 4 8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8 9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G B 5 0 2 1 0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T 1 2 5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 号 标 准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5 0 1 5 建 筑 节 能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通 用 规 范G B 1 9 3 7 9 农 村 户 厕 卫 生 规 范G B/T 1 8 0 9 2 免 水 冲 卫 生 厕 所J C/T 2 1 1 6 非 陶 瓷 类 卫 生 洁 具G B 5 0 2 4 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0 1 3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7 3 6 民 用 建 筑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村 公 共 厕 所 p u b l i c t o i l e t s i n r u r a l a r e a在 农 村 地 区 公 共 场 所 建 设,供 公 众 使 用 的 厕 所。3.2D B 1 3 0 6/T 2 5 9-2 0 2 42独 立 式 公 厕 i n d e p e n d e n t p u b l i c t o i l e t s不 依 附 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公 共 厕 所。3.3第 三 卫 生 间 f a m i l y t o i l e t s用 于 协 助 老、幼 及 行 动 不 便 者 使 用 的 厕 所 间。4 农 村 公 厕 建 设 要 求4.1 规 划 选 址 要 求4.1.1 农 村 公 厕 宜 建 在 村 落 居 住 区、仓 储、广 场、集 贸 市 场 等 人 口 较 集 中、人 流 量 较 大 区 域。城 乡结 合 部、公 路 沿 线 乡 村 和 旅 游 乡 村 应 规 划 建 设 农 村 公 厕。4.1.2 农 村 公 厕 应 选 择 地 势 较 高,不 易 积 存 雨 水,无 地 质 危 险 地 段,方 便 使 用 者 到 达,便 于 维 护 管理、抽 粪、清 渣 的 位 置。4.1.3 农 村 公 厕 与 饮 食 食 品 行 业、托 幼 儿 机 构 和 集 中 式 给 水 点 的 距 离 应 在 5 0 m 以 上。4.1.4 农 村 公 厕 宜 建 在 所 服 务 区 域 的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向 处。4.1.5 原 有 露 天 粪 坑 或 简 易 厕 所 如 符 合 选 址 要 求,应 进 行 改 造 提 升,使 之 符 合 本 规 范 要 求,确 保 有效 利 用。4.2 设 置 要 求4.2.1 可 根 据 所 在 区 域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特 点 和 人 流 量,规 划 设 置 一 类、二 类、三 类 农 村 公 厕。4.2.2 不 同 类 别 农 村 公 厕 的 设 置 要 求 可 参 见 附 录 A。4.2.3 农 村 公 厕 数 量 可 根 据 需 要 按 服 务 人 口 或 服 务 半 径 设 置。按 服 务 人 口 设 置,有 户 厕 区 域 宜 为 5 0 0人/座 1 0 0 0 人/座,无 户 厕 区 域 宜 为 5 0 人/座 1 0 0 人/座;按 服 务 半 径 设 置 宜 为 5 0 0 m/座 l 0 0 0 m/座。4.3 设 计 建 设 基 本 要 求4.3.1 设 计 原 则4.3.1.1 以 人 为 本,遵 循 适 用、卫 生、文 明、方 便、安 全、节 水、环 保 的 原 则。4.3.1.2 因 地 制 宜,宜 水 则 水,宜 旱 则 旱。4.3.1.3 结 合 村 镇 规 划,突 出 乡 村 地 域 特 色,符 合 农 村 风 土 人 情。4.3.2 整 体 设 计4.3.2.1 农 村 公 厕 占 地 面 积 和 建 筑 面 积 可 根 据 服 务 人 口 及 服 务 区 域 需 求 确 定,流 动 人 口 多、旅 游 线路 沿 线 等 区 域 可 适 当 增 加 面 积。4.3.2.2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 与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4 0的 规 定。4.3.2.3 抗 震 设 计 应 符 合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1 1 的 规 定。4.3.2.4 节 能 设 计 应 符 合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 B 5 0 1 8 9 与 建 筑 节 能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通 用规 范 G B 5 5 0 1 5 的 规 定。4.3.2.5 电 气 设 计 应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 G B 5 1 3 4 8 的 规 定。4.3.2.6 给 水 设 计 应 符 合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 B 5 7 4 9 的 规 定。4.3.2.7 供 暖 及 通 风 设 计 应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7 3 6 的 规 定。4.3.3 总 体 设 计4.3.3.1 建 筑 造 型、立 面 选 材 色 彩 设 计 等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公 共 厕 所 的 平 面 设 计 应 进 行 功 能分 区、卫 生 洁 具 及 其 使 用 空 间 应 合 理 布 置。D B 1 3 0 6/T 2 5 9-2 0 2 434.3.3.2 室 外 建 筑 材 料 宜 选 择 坚 固 耐 用,且 富 有 地 域 特 色 的 材 料。4.3.3.3 农 村 公 厕 应 具 备 水 冲 条 件,采 用 节 水 设 施 和 防 冻 措 施,在 不 具 备 建 设 水 冲 厕 所 的 缺 水 地 区,宜 采 用 符 合 农 村 户 厕 卫 生 规 范 G B 1 9 3 7 9 的 双 坑 交 替 式 与 粪 尿 分 离 式 旱 厕。4.3.3.4 应 根 据 服 务 人 口 实 际 需 求,合 理 设 置 每 座 农 村 公 厕 厕 位,确 定 男 女 厕 位 的 比 例、坐(蹲)位 数 以 及 男 厕 站 位 数。男 女 厕 位 比 宜 为 l l.5 或 l 2。4.3.3.5 农 村 公 厕 建 筑 主 体 高 度 为 3.3 5 3.6 m,层 高 不 小 于 2.8 m,室 内 外 高 差 为 0.3 m。4.3.3.6 农 村 公 厕 内 墙 壁 应 采 用 明 亮、光 滑 便 于 清 洗 的 材 料,地 面 应 采 用 防 渗、防 滑 的 材 料。4.3.3.7 男 女 厕 间 门 入 口 处 应 设 视 线 屏 蔽。4.3.3.8 每 个 大 便 厕 位 长 应 为 1.2 0 1.5 0 m、宽 应 为 0.9 0 1.2 0 m,每 个 小 便 站 位(含 小 便 池)宽 0.7 0 m。独 立 小 便 器 间 距 应 为 0.7 0 0.8 0 m。厕 位 之 间 应 设 置 隔 板 和 厕 间 门,高 度 自 厕 位 地 面 算 起 应 不 低 于1.2 m;独 立 小 便 器 站 位 应 设 隔 板,高 度 宜 为 0.6 m,下 沿 距 地 面 应 小 于 0.6 m,上 沿 距 地 面 应 大 于 1.2 m,门 及 隔 板 材 料 应 采 用 防 潮、防 划、防 火 材 料。4.3.3.9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公 示 监 督 投 诉 电 话、服 务 规 范、当 班 保 洁 人 员 姓 名。4.3.3.1 0 农 村 公 厕 单 排 蹲 位 的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3 m,双 排 蹲 位 通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 m。4.3.3.1 1 农 村 公 厕 的 采 光 面 积 与 地 面 面 积 比 应 不 小 于 1:8,当 墙 侧 窗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时 宜 增 设 天窗。4.3.3.1 2 农 村 公 厕 应 通 风 良 好,每 个 大 便 位 换 气 量 不 小 于 4 0 m/h,每 个 小 便 位 换 气 量 不 小 于 2 0 m/h,并 应 优 先 考 虑 自 然 通 风。换 气 量 不 足 时,应 增 设 机 械 通 风,在 完 全 依 靠 机 械 通 风 的 情 况 下,换气 频 率 要 达 到 每 小 时 3 次 以 上。4.3.3.1 3 农 村 公 厕 内 应 设 置 独 立 便 器,大 便 器 应 具 有 防 臭 功 能,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小 便 器 宜 采 用 独 立 半挂 式 便 斗。4.3.3.1 4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文 明 如 厕 提 醒 牌。4.3.3.1 5 公 厕 建 设 宜 考 虑 适 老 化、适 幼 化 建 设 需 求,通 过 合 理 设 置 坐 便 比 例、减 少 公 厕 内 部 台 阶、落 实 高 低 洗 手 台、高 低 小 便 池 等 设 施,更 好 满 足 不 同 年 龄 人 群 的 使 用 需 求。4.4 给 排 水4.4.1 农 村 公 厕 的 给 水、排 水 管 道 和 化 粪 池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 的 要 求。4.4.2 农 村 公 厕 室 外 给 水、排 水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3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标 准 和 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标 准 的 规 定。4.4.3 水 冲 农 村 公 厕 可 采 用 自 来 水 或 再 生 水 作 为 公 厕 用 水 水 源,冲 厕 用 水 应 符 合 G B/T 1 8 9 2 0 城 市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中 冲 厕 杂 用 水 水 质 要 求,洗 手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标 准 的 要 求。4.4.4 采 用 生 活 饮 用 水 管 道 作 为 冲 洗 水 源 时,引 入 管 始 端 应 加 倒 流 防 止 器;4.4.5 排 水 应 顺 利 通 畅,连 接 4 个 及 以 上 便 器 时 应 设 置 专 用 通 气 管。4.5 农 村 公 厕 类 型 选 择4.5.1 农 村 公 厕 应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不 同 类 型 的 厕 所。4.5.2 在 水 资 源 充 足、人 口 密 度 高 的 地 区 应 优 先 建 设 水 冲 厕 所 并 采 取 节 水 和 防 冻 措 施,有 条 件 的 公共 厕 所 应 设 置 采 暖 设 施。4.5.3 在 不 具 备 建 设 水 冲 厕 所 的 缺 水 地 区,有 条 件 的 可 建 设 免 水 冲 卫 生 厕 所 或 双 坑 交 替 式 厕 所 等,免 水 冲 卫 生 厕 所 应 符 合 G B/T 1 8 0 9 2 免 水 冲 卫 生 厕 所 的 要 求,或 建 设 采 用 生 物 降 解 等 技 术 的 微 水冲 厕 所。4.6 粪 便 污 水 处 理4.6.1 农 村 公 厕 的 粪 便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容 积、选 型,安 装 模 式、技 术 要 求 应 根 据 每 昼 夜 如 厕 的 人 次、产 生 粪 污 的 数 量 确 定。总 容 积 不 宜 小 于 6 m。安 装 模 式 根 据 当 地 风 俗 习 惯,自 然 条 件,用 户 需 求 确 定。4.6.2 农 村 公 厕 粪 污 优 先 纳 入 当 地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协 同 处 置,未 能 纳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协 同 处 置 的 应 进行 无 害 化 处 理。不 得 将 未 经 处 理 的 粪 污 直 排 室 外。D B 1 3 0 6/T 2 5 9-2 0 2 444.6.3 化 粪(贮 粪)池 应 设 置 在 方 便 抽 粪 车 抽 吸 的 地 方,池 壁 距 建 筑 物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5 m,化 粪(贮粪)池 深 度 不 应 超 出 抽 粪 车 的 抽 吸 能 力,一 般 不 宜 超 过 4 m。4.6.4 化 粪(贮 粪)池 必 须 达 到 不 渗 不 漏 要 求。池 盖 应 坚 固,检 查 井 和 吸 粪 口 高 于 地 面 不 能 少 于 3 0 c m。排 水 管 的 坡 度 应 保 证 废 液 顺 利 排 出。4.6.5 农 村 水 冲 厕 所 的 排 放 需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附 近 有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的,粪 便 污 水 应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达 到 G B 7 9 5 9 粪 便 无 害 化 卫 生 要 求 要 求 后,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附 近 有 村 级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粪 便 污 水 应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达 到 G B 7 9 5 9 粪 便 无 害 化 卫 生 要 求 要求 后,排 入 村 级 污 水 处 理 设 施;不 具 备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和 村 级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条 件 的,粪 便 污 水 经 化 粪(贮 粪)池 后,可 采 用抽 粪 车 定 期 抽 吸 转 运,也 可 配 置 小 型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就 地 处 理,处 理 后 出 水 应 达 到 G B/T 3 7 0 7 1 农 村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导 则 规 定 的 排 放 水 质 要 求。4.6.6 对 厌 氧 发 酵 池 和 储 料 池,产 生 的 沼 气 应 采 取 安 全 有 效 控 制 措 施,周 围 应 设 置 禁 止 烟 火 标 志。4.7 卫 生 器 具4.7.1 水 冲 农 村 公 厕 可 选 择 陶 瓷、塑 料、不 锈 钢 等 材 质 的 便 器,陶 瓷 便 器 应 符 合 G B 6 9 5 2 卫 生 陶 瓷 的 规 定,非 陶 瓷 便 器 应 符 合 J C/T 2 1 1 6 非 陶 瓷 类 卫 生 洁 具 规 定。4.7.2 免 水 冲 农 村 公 厕 采 用 的 卫 生 便 器,应 符 合 G B/T 1 8 0 9 2 免 水 冲 卫 生 厕 所 的 规 定。4.7.3 农 村 公 厕 可 根 据 需 要 和 条 件 配 置 洗 手 盆、镜、厕 位 挂 钩,弃 物 收 集 容 器、手 纸 架、烘 手 器 等配 套 设 施。4.7.4 水 冲 农 村 公 厕 宜 选 择 符 合 G B/T 3 1 4 3 6 节 水 型 卫 生 洁 具 规 定 的 节 水 型 便 器。4.8 环 境 要 求4.8.1 农 村 公 厕 宜 采 用 节 能 型 电 气 设 备 和 照 明 灯 具,室 内 照 明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的 规 定。4.8.2 农 村 公 厕 应 采 取 自 然 通 风 或 机 械 通 风 等 臭 味 控 制 措 施。4.8.3 农 村 公 厕 应 设 置 防 蝇、防 蚊 设 施。通 风 口 室 外 的 开 口 处 宜 设 置 网 孔 不 大 于 1 m m 的 纱 窗。4.9 无 障 碍 设 施4.9.1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宜 增 加 无 障 碍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 应 与 农 村 公 厕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4.9.2 农 村 公 厕 宜 设 置 无 障 碍 厕 位,并 安 排 在 出 入 方 便 的 位 置。无 障 碍 厕 位 或 无 障 碍 专 用 厕 所 间 的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4.1 0 标 志 标 牌4.1 0.1 农 村 公 厕 2 0 0 m 内 的 主 要 路 口 应 设 导 向 标 志 牌,导 向 标 志 牌 内 容 应 包 括 公 共 厕 所 的 标 志、方向 和 距 离。4.1 0.2 农 村 公 厕 进 出 口 应 设 性 别 标 志,标 志 应 显 著、易 于 识 别。4.1 0.3 农 村 公 厕 内 宜 设 坐(蹲)位 标 志、无 障 碍 厕 位 标 志、厕 位 有 无 人 标 志 等。4.1 0.4 所 有 标 志、显 示 牌 均 应 符 合 C J J/T 1 2 5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 号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4.1 1 第 三 卫 生 间4.1 1.1 农 村 公 厕 若 设 置 第 三 卫 生 间,应 符 合 C J J 1 4-2 0 1 6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 中 4.3.3 的 要 求。4.1 2 安 装 与 验 收4.1 2.1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应 符 合 G B 5 0 2 1 0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附 条 文说 明 的 规 定。D B 1 3 0 6/T 2 5 9-2 0 2 454.1 2.2 卫 生 设 施 安 装 与 验 收 的 质 量 管 理、材 料 设 备 管 理 和 施 工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应 符 合 G B 5 0 2 4 2 建 筑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中 第 3 章 的 规 定;给 水 系 统 的 安 装 与 验 收 应 符 合 G B 5 0 2 4 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中 4.1.4.2 和 4.4 的 规 定;排 水 系 统 的 安 装 与 验 收应 符 合 G B 5 0 2 4 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中 5.1 和 5.2 的 规 定;卫 生 器 具 的安 装 与 验 收 应 符 合 G B 5 0 2 4 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中 第 7 章 的 规 定。5 管 理 维 护5.1 管 护 模 式5.1.1 实 行“市 级 督 导、县 镇 落 实、村 组 负 责 实 施”的 管 护 模 式。5.1.2 农 村 公 厕 使 用 坚 持 公 益 性、便 民 性、开 放 性 和“谁 建 设、谁 监 管,谁 所 有、谁 管 护”的 原 则。5.2 管 护 制 度农 村 公 厕 以 镇 为 单 位 进 行 登 记 造 册,配 套 设 施 及 保 洁 用 具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位 建 立 管 理 台 账。健 全农 村 公 厕 设 施 设 备 登 记、保 管、使 用、维 修 等 配 套 制 度。5.2.1 设 施 维 护公 厕 主 体 建 筑、内 部 设 施、给 排 水、化 粪 池、无 障 碍 设 施 等 各 类 硬 件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定 期 对公 厕 通 风、冲 水、洗 手、照 明、门 板、便 器 等 设 施 设 备 等 进 行 检 查,各 项 功 能 应 符 合 使 用 要 求。每月 应 对 设 施 检 查 1 次,记 录 检 查 台 账。5.2.2 导 向 系 统每 座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置 一 块 公 共 厕 所 标 志,在 醒 目 位 置 规 范 设 置 导 向 牌、指 示 牌、管 理 牌,应 设立 夜 间 可 识 别 标 志 牌 或 在 公 厕 标 志 处 安 装 照 明 灯。5.2.3 档 案 管 理各 乡 镇 按 照“一 厕 一 档,一 厕 一 案”的 标 准,建 立 健 全 公 厕 档 案,从 选 址 到 设 计、施 工、开 放、管 理 等 资 料 齐 全、手 续 齐 全、图 片 齐 全,统 一 编 号、分 厕 登 记 造 册,各 乡 镇 每 年 对 底 册 清 单 进 行 更新 完 善,有 变 化 的 及 时 调 整 并 报 送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5.2.4 公 厕 管 护农 村 公 厕 设 置“公 共 厕 所”标 识、性 别 标 识、保 洁 员 公 示 牌、公 厕 管 理 制 度 和 公 厕 指 示 牌。应保 持 大、小 便 池、洗 手 器 皿 等 卫 生 整 洁,公 厕 墙 面、门 窗、天 花 板 干 净 卫 生,公 厕 周 边 做 到 无 垃 圾、粪 便、污 水、杂 物 等。5.2.5 管 护 效 能应 统 筹 做 好 粪 渣 粪 液 清 运、无 害 化 处 理、配 件 供 应、设 施 维 修 等 工 作,健 全 卫 生 厕 所 粪 液、粪渣 清 运 服 务 体 系。对 辖 区 内 公 厕 的 化 粪 池 粪 液、粪 渣 定 期 抽 取 并 无 害 化 利 用。5.3 人 员 管 理5.3.1 农 村 公 厕 应 配 置 至 少 1 名 保 洁 员,保 洁 人 员 应 统 一 着 装、佩 证 上 岗、文 明 用 语、礼 貌 待 人。5.3.2 组 织 开 展 公 厕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技 能 培 训、服 务 意 识 培 训、安 全 培 训,培 训 原 则 上 由 各 乡 镇 自 行组 织,每 半 年 开 展 1 次。5.3.3 公 厕 应 2 4 小 时 对 外 开 放。应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卫 生、节 水 等 温 馨 提 示 标 语。5.3.4 保 洁 人 员 应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作 业 工 具、劳 动 保 护 用 品,并 定 期 更 换。5.3.5 保 洁 人 员 应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按 要 求 及 时 填 写 相 关 工 作 记 录,及 时 反 映 公 众 意 见。5.4 保 洁 维 护D B 1 3 0 6/T 2 5 9-2 0 2 465.4.1 保 洁 人 员 开 展 保 洁 作 业 时,应 佩 戴 标 志,使 用 劳 动 保 护 用 品,应 注 意 防 电、防 滑,并 在 醒 目位 置 放 置 保 洁 作 业 指 示 牌,警 示 牌。5.4.2 应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清 扫 频 次。5.4.3 应 定 期 对 农 村 公 厕 进 行 消 毒 处 理。夏 秋 季 节 和 传 染 病 流 行 期 间,增 加 消 毒 次 数。5.4.4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化 学 或 物 理 措 施 进 行 病 媒 生 物 防 治,不 得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的 杀 鼠 剂 和 卫 生 杀虫 剂,杀 鼠 剂 和 卫 生 杀 虫 剂 应 有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志 引 导。5.4.5 应 按 照 规 定 对 设 备、设 施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保 养,冬 季 应 增 加 管 道 防 冻 维 护,预 留 电 采 暖 插 座。5.4.6 应 定 期 对 农 村 公 厕 进 行 检 查,包 括 农 村 公 共 厕 所 内 供 水 和 水 冲 等 设 施 的 完 好 情 况、建 筑 物 外立 面、室 内 暴 露 管 道 等,发 现 故 障 及 损 坏,及 时 报 修。5.4.7 接 到 报 修 后,应 及 时 修 复 水 电 故 障 及 破 损 设 施。5.4.8 应 及 时 填 写 农 村 公 厕 日 常 保 洁、维 护 保 养 和 维 修 的 相 关 工 作 记 录,并 保 存 记 录。6 服 务 质 量 要 求6.1 应 常 年 正 常 开 放,特 殊 情 况 公 厕 门 外 张 贴 情 况 说 明。6.2 厕 屋 内 采 光、照 明 和 通 风 良 好。6.3 地 面 应 清 洁、无 积 水,不 应 有 明 显 的 纸 屑、烟 蒂 等 杂 物。6.4 墙 面、天 花 板、门 窗、隔 板 整 洁,无 乱 写 乱 画、无 污 迹、无 积 灰、无 蛛 网。6.5 如 厕 用 具 应 完 好 无 损,蹲(坐)位、小 便 器 整 洁,无 水 锈,尿 垢、粪 迹,垃 圾,沟 眼、管 道 畅通,各 类 粪 池 周 围 无 蝇 蛆 滋 生。6.6 照 明 灯 具、洗 手 盆、厕 位 挂 钩,冲 水 设 备、清 洁 池、标 志 等 完 好 无 损,保 持 洁 净。6.7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中 的 厕 纸 等 垃 圾 不 应 溢 出。6.8 环 境 整 洁,工 具 摆 放 有 序,四 周 5 m 内 无 垃 圾、污 水 等 污 物,宜 绿 化、美 化。7 持 续 改 进7.1 管 护 主 体 宜 在 农 村 公 厕 内 设 意 见 本 或 意 见 箱,定 期 收 集、分 析 公 众 意 见。7.2 管 护 主 体 宜 定 期 开 展 农 村 公 厕 使 用 者 满 意 度 调 查 与 测 评,根 据 测 评 结 果 分 析 问 题,改 进 服 务。D B 1 3 O 6/T 2 5 9-2 0 2 47附 录 A(资 料 性)农 村 公 厕 类 别 及 设 置 要 求表 A.1 给 出 了 农 村 公 厕 的 类 别 及 设 置 要 求。表 A.1 农 村 公 厕 类 别 及 设 置 要 求序号 项目类别及要求一类 二类 三类1 平面布置大便间、小便间洗手间、管理间 应分区设置大便间、小便间、管理间宜分区设置;洗手间男女可共用大便间、小便间宜分区设置;洗手间男女可共用2 第三卫生间 有 视条件设置 视条件设置3 工具间/m 2 1 2 1 2;视条件设置4厕位建筑指标/(m/位)5 7 3 4.9 2 2.95 照度/l x 1 5 0 1 0 0 1 0 06 坐(蹲)便器普通坐(蹲)便器,洗净式坐便器视条件设置普通坐(蹲)便器 普通坐(蹲)便器7 小便器 半挂或落地 半挂或落地 半挂、落地或小便槽8 便器冲水设备 感应式或脚踏式 感应式或脚踏式 感应式、脚踏式、水箱式9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间有 有 视条件定1 0 蹲、坐位扶手 有 有 视条件定1 1 洗手盆 有 有 视条件定1 2 除臭设备 有 有 视条件定注 1:本表的要求适用于水冲农村公厕。注 2:本表中所指的除臭设备是指具有对农村公厕臭味有处理效果并形成合理气流组织的通风设备或系统。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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